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道德經論正.疑古謬論綜駁.錢穆《再論《老子》成書年代》〉

錢穆《再論《老子》成書年代》



  錢穆被胡適一駁之後並未就此放棄,否則學術地位難保。而此一篇更是荒謬透頂。實在不足論。錢穆除了繼續大用「倒因為果」的手法把所有《莊子》中被《老子》所影響的或者毫不相關的詞彙、語句反過來說是《老子》受到《莊子》的影響之外,並繼續把一般的常識概念如「仁義、芻狗」當成術語,以致於別人都不許用,尤其老聃絕不許先用,以證成他的謬說。
  此篇特出之處在於錢穆繼續另闢蹊徑,企圖用自己發明的「文體進程」,來取代「思想進程」,從而用文體的產生先後來證明《老子》的晚出。這種違背常識與客觀實際的謬說,幸賴有張福慶進行反駁,而有《對錢穆先生從文章的體裁和修辭上考察《老子》成書年代的意見》一篇,此篇已經駁之甚詳,不再繁引。
  這裡只撿擇一條作為其此篇謬論的代表加以駁斥,其他完整謬說與張福慶的反駁請見《古史辨》第六冊,不贅。整體而言,錢穆的所謂證據,除了那些新「發明」出來的文體進程之外,其他都乏善可陳!甚至說是已經被駁倒的陳腔爛調都不為過!因此,連看的價值都沒有!
  錢穆說:
  春秋時貴族世襲之制猶未破,故曰「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當時治國者有禮有刑,不知所謂法也。法令之起,則亦在戰國矣。

朔雪寒駁

  錢穆為了把《老子》成書時代拉後,可謂無所不用其極,以致於連最一般的常識都能完全的加以忽視!「不知所謂法」,這是對常識與先秦諸子書最漠視的情況下,才能產生的「偏見」!更荒謬的是,有「刑」卻沒有「法」,這種違背常識的說法居然可以從一個「國學大師」口中說出來,簡直令人不可思議!請問如果沒有「法」,「刑」的根據是什麼?豈不荒謬可笑!豈不嚴重違背常識!
  要反駁這種謬論,簡直不需要多說,請見以下資料:

〈左傳.昭公六年(前536年)〉:
  三月,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書,曰:「始吾有虞於子,今則已矣。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禦,是故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涖之以彊,斷之以剛。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詩》曰:『儀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肸聞之,『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復書曰:「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韓非子.內儲說上〉:
  殷之法刑棄灰於街者,子貢以為重,問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於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鬥,鬥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且夫重罰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無離所惡,此治之道。」
  一曰。殷之法,棄灰于公道者斷其手,子貢曰:「棄灰之罪輕,斷手之罰重,古人何太毅也?」曰:「無棄灰所易也,斷手所惡也,行所易不關所惡,古人以為易,故行之。」……
  魯人燒積澤,天北風,火南倚,恐燒國,哀公懼,自將眾趣救火,左右無人,盡逐獸而火不救,乃召問仲尼,仲尼曰:「夫逐獸者樂而無罰,救火者苦而無賞,此火之所以無救也。」哀公曰:「善。」仲尼曰:「事急,不及以賞,救火者盡賞之,則國不足以賞於人,請徒行罰。」哀公曰:「善。」於是仲尼乃下令曰:「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逐獸者比入禁之罪。」令下未遍而火已救矣。
〈韓非子.外儲說右上〉:
  晉文公問於狐偃曰:「寡人甘肥周於堂,卮酒豆肉集於宮,壺酒不清,生肉不布,殺一牛遍於國中,一歲之功盡以衣士卒,其足以戰民乎?」狐子曰:「不足。」文公曰:「吾弛關市之征而緩刑罰,其足以戰民乎?」狐子曰:「不足。」文公曰:「吾民之有喪資者,寡人親使郎中視事;有罪者赦之;貧窮不足者與之;其足以戰民乎?」狐子對曰:「不足。此皆所以慎產也。而戰之者,殺之也。民之從公也,為慎產也,公因而迎殺之,失所以為從公矣。」曰:「然則何如足以戰民乎?」狐子對曰:「令無得不戰。」公曰:「無得不戰奈何?」狐子對曰:「信賞必罰,其足以戰。」公曰:「刑罰之極安至?」對曰:「不辟親貴,法行所愛。」文公曰:「善。」明日令田於圃陸,期以日中為期,後期者行軍法焉。於是公有所愛者曰顛頡後期,吏請其罪,文公隕涕而憂。吏曰:「請用事焉。」遂斬顛頡之脊,以徇百姓,以明法之信也。而後百姓皆懼曰:「君於顛頡之貴重如彼甚也,而君猶行法焉,況於我則何有矣?」文公見民之可戰也,於是遂興兵伐原,克之。伐衛,東其畝,取五鹿。攻陽,勝虢,伐曹。南圍鄭,反之陴。罷宋圍,還與荊人戰城濮,大敗荊人,返為踐土之盟,遂成衡雍之義。一舉而八有功。所以然者,無他故異物,從狐偃之謀,假顛頡之脊也。
〈韓非子.外儲說右上〉:
  荊莊王有茅門之法曰:「群臣大夫諸公子入朝,馬蹄踐霤者,廷理斬其輈,戮其御。」於是太子入朝,馬蹄踐霤,廷理斬其輈,戮其御。太子怒,入為王泣曰:「為我誅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廟,尊社稷。故能立法從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誅也?夫犯法廢令不尊敬社稷者,是臣乘君而下尚校也。臣乘君則主失威,下尚校則上位危。威失位危,社稷不守,吾將何以遺子孫?」於是太子乃還走,避舍露宿三日,北面再拜請死罪。
  一曰。楚王急召太子。楚國之法,車不得至於茆門。天雨,廷中有潦,太子遂驅車至於茆門。廷理曰:「車不得至茆門,非法也。」太子曰:「王召急,不得須無潦。」遂驅之,廷理舉殳而擊其馬,敗其駕。太子入為王泣曰:「廷中多潦,驅車至茆門,廷理曰非法也,舉殳擊臣馬,敗臣駕,王必誅之。」王曰:「前有老主而不踰,後有儲主而不屬,矜矣。是真吾守法之臣也。」乃益爵二級,而開後門出太子。「勿復過。」
〈晏子春秋.內篇雜下.第二十一〉:
  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湫隘,囂塵不可以居,請更諸爽塏者。」晏子辭曰:「君之先臣容焉,臣不足以嗣之,于臣侈矣。且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小人之利也。敢煩里旅!」公笑曰:「子近市,識貴賤乎?」對曰:「既竊利之,敢不識乎!」公曰:「何貴何賤?」是時也,公繁于刑,有鬻踊者。故對曰:「踊貴而屨賤。」公愀然改容。公為是省于刑。君子曰:「仁人之言,其利博哉!晏子一言,而齊侯省刑。詩曰:『君子如祉,亂庶遄已。』其是之謂乎。」
〈呂氏春秋.高義〉:
  荊昭王之時,有士焉,曰石渚。其為人也,公直無私,王使為政廷。有殺人者,石渚追之,則其父也。還車而返,立於廷曰:「殺人者,僕之父也。以父行法,不忍;阿有罪,廢國法,不可。失法伏罪,人臣之義也。」於是乎伏斧鑕,請死於王。王曰:「追而不及,豈必伏罪哉?子復事矣。」石渚辭曰:「不私其親,不可謂孝子。事君枉法,不可謂忠臣。君令赦之,上之惠也。不敢廢法,臣之行也。」不去斧鑕,歿頭乎王廷。正法枉必死,父犯法而不忍,王赦之而不肯,石渚之為人臣也,可謂忠且孝矣。
〈韓非子.外儲說左下〉:
  孔子相衛,弟子子皋為獄吏,刖人足,所刖者守門,人有惡孔子於衛君者曰:「尼欲作亂。」衛君欲執孔子,孔子走,弟子皆逃,子皋從出門,刖危引之而逃之門下室中,吏追不得,夜半,子皋問刖危曰:「吾不能虧主之法令而親刖子之足,是子報仇之時也,而子何故乃肯逃我?我何以得此於子?」刖危曰:「吾斷足也,固吾罪當之,不可奈何。然方公之獄治臣也,公傾側法令,先後臣以言,欲臣之免也甚,而臣知之。及獄決罪定,公憱然不悅,形於顏色,臣見又知之。非私臣而然也,夫天性仁心固然也,此臣之所以悅而德公也。」
〈孔叢子.嘉言〉:
  陳惠公大城,因起凌陽之臺,未終,而坐法死者數十人,又執三監吏,將殺之。夫子適陳,聞之;見陳侯,與俱登臺而觀焉,夫子曰:「美哉!斯臺!自古聖王之為城臺,未有不戮一人而能致功若此者也。」陳侯默而退,遽竊赦所執吏;既而見夫子,問曰:「昔周作靈臺,亦戮人乎?」答曰:「文王之興,附者六州,六州之眾,各以子道來,故區區之臺,未及期日而已成矣!何戮之有乎?夫以少少之眾,能立大大之功,唯君爾。」

  殷朝的法不是法是什麼?晉文公的軍法不是法是什麼?楚莊王的「茅門之法」不是法是什麼?沒有「法」怎麼判「罪」?怎麼用「刑」?這種常識問題,居然還要拿出來講,簡直令人無言了!至於叔向用「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來預測鄭國將「敗」,不也很明白的指出了三個朝代的刑法了嗎?堂堂「國學大師」,讀書不精一至於此乎?
  孔子本身即曾擔任過魯國的司寇,所謂司寇,其具體職責引如下:
〈周禮.秋官司寇〉: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國語.周語上〉:
  惠王三年,邊伯、石速、蒍國出王而立子頹。王處于鄭三年。王子頹飲三大夫酒,子國為客,樂及遍舞。鄭厲公見虢叔,曰:「吾聞之,司寇行戮,君為之不舉,而況敢樂禍乎!今吾聞子頹歌舞不息,樂禍也。夫出王而代其位,禍孰大焉!臨禍忘憂,是謂樂禍,禍必及之,盍納王乎?」虢叔許諾。鄭伯將王自圉門入,虢叔自北門入,殺子頹及三大夫,王乃入也。
〈國語.晉語九〉:
  士景伯如楚,叔魚為贊理。邢侯與雍子爭田,雍子納其女于叔魚以求直。及斷獄之日,叔魚抑邢侯,邢侯殺叔魚與雍子于朝。韓宣子患之,叔向曰:「三奸同罪,請殺其生者而戮其死者。」宣子曰:「若何?」對曰:「鮒也鬻獄,雍子賈之以其子,邢侯非其官也而干之。夫以回鬻國之中,與絕親以買直。與非司寇而擅殺,其罪一也。邢侯聞之,逃。遂施邢侯氏,而尸叔魚與雍子于市。」
〈荀子.宥坐〉:
  孔子為魯司寇,有父子訟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別。其父請止,孔子舍之。季孫聞之,不說,曰:「是老也欺予。語予曰:為國家必以孝。今殺一人以戮不孝!又舍之。」冉子以告。孔子慨然歎曰:「嗚呼!上失之,下殺之,其可乎?不教其民,而聽其獄,殺不辜也。三軍大敗,不可斬也;獄犴不治,不可刑也,罪不在民故也。嫚令謹誅,賊也。今生也有時,歛也無時,暴也;不教而責成功,虐也。已此三者,然後刑可即也。《書》曰:『義刑義殺,勿庸以即,予維曰未有順事。』言先教也。故先王既陳之以道,上先服之;若不可,尚賢以綦之;若不可,廢不能以單之;綦三年而百姓從風矣。邪民不從,然後俟之以刑,則民知罪矣。《詩》曰:『尹氏大師,維周之氐;秉國之均,四方是維;天子是庳,卑民不迷。』是以威厲而不試,刑錯而不用,此之謂也。今之世則不然:亂其教,繁其刑,其民迷惑而墮焉,則從而制之,是以刑彌繁,而邪不勝。三尺之岸而虛車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也。數仞之牆而民不踰也,百仞之山而豎子馮而游焉,陵遲故也。今之世陵遲已久矣,而能使民勿踰乎,《詩》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所履,小人所視。眷焉顧之,潸焉出涕。』豈不哀哉!」

  果真沒有「法」,不知如何判「刑」、判「罪」?這本是一個常識問題!
  孔子既然曾經擔任司寇,自然也對法有所研究,雖然孔子所主張的一如以上回答季孫的話,以及以下回答衛將軍文子的話,但這並不表示孔子不懂法!就好像老聃說:「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也。」不表示他不懂禮一樣!
  〈孔叢子.刑論〉記載了孔子對於刑、法的相關論述,詢問者有仲弓、子張、衛將軍文子、孟武伯等人。至於「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的說法,冉有已經發出疑問,而孔子也已經做了回答,相關說法,都請見下引文獻:

〈孔叢子.刑論〉:
  仲弓問古之刑教與今之刑教,孔子曰:「古之刑省,今之刑繁。其為教,古有禮,然後有刑,是以刑省;今無禮以教,而齊之以刑,刑是以繁。《書》曰:『伯夷降典,折民維刑。』謂下(先)禮以教之,然後維(繼)以刑折之也。夫無禮則民無耻,而正之以刑,故民苟免。」
  孔子適衛,衛將軍文子問曰:「吾聞魯公父氏不能聽獄,信乎?」孔子答曰:「不知其不能也。夫公父氏之聽獄,有罪者懼,無罪者恥。」文子曰:「有罪者懼,是聽之察,刑之當也;無罪者恥,何乎?」孔子曰:「齊之以禮,則民恥矣;刑以止刑,則民懼矣。」文子曰:「今齊之以刑,刑猶弗勝,何禮之齊?」孔子曰:「以禮齊民,譬之於御則轡也;以刑齊民,譬之於御則鞭也。執轡於此而動於彼,御之良也;無轡而用策,則馬失道矣。」文子曰:「以御言之,右手執轡,左手運策,不亦速乎?若徒轡無策,馬何懼哉?」孔子曰:「吾聞古之善御者,執轡如組,兩驂如舞,非策之助也。是以,先王盛於禮而薄於刑,故民從命。今也廢禮而尚刑,故民彌暴。」文子曰:「吳越之俗,無禮而亦治,何也?」孔子曰:「夫吳越之俗,男女無別,同川而浴,民輕相犯,故其刑重而不勝,由無禮也。中國之教,為外內以別男女,異器服以殊等類,故其民篤而法,其刑輕而勝,由有禮也。」……
  《書》曰:「茲殷罰有倫。」子張問曰:「何謂也?」孔子曰:「不失其理之謂也。今諸侯不同德,每君異法折獄無倫,以意為限,是故知法之難也。」子張曰:「古之知法者與今之知法者,異乎?」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遠獄;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不失有罪,其於恕寡矣。能遠於獄,其於防深矣。寡恕近乎濫,防深治乎本。《書》曰:『維敬五刑,以成三德。』言敬刑所以為德也。」
〈孔子家語.五刑解〉:
  冉有問於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於禮乎?」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禮御其心,所以屬之以廉恥之節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汙穢而退放之者,不謂之不廉汙穢,而退放,則曰:簠簋不飭。有坐婬亂、男女無別者,不謂之婬亂、男女無別,則曰: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謂之罔上不忠,則曰:臣節未著。有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之罷軟不勝任,則曰:下官不職。有坐干國之紀者,不謂之干國之紀,則曰:行事不請。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為之諱,所以媿恥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聞而譴發,則白冠釐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縛牽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之也,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凡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冉求跪然免席曰:「言則美矣!求未之聞。」退而記之。

  至於被一般學者認為屬於商鞅的標記的「連坐法」,起源甚早,絕非商鞅首創,請見以下引文:

〈左傳.僖公十九年(前641年)〉:
  (經)梁亡。(傳)梁亡,不書其主,自取之也。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處,民罷而弗堪,則曰:「某寇將至。」乃溝公宮,曰:「秦將襲我。」民懼而潰,秦遂取梁。
〈春秋繁露.王道〉:
  梁內役民無已。其民不能堪,使民比地為伍,一家亡,五家殺刑。其民曰:先亡者封,後亡者刑。君者將使民以孝於父母,順於長老,守丘墓,承宗廟,世世祀其先。今求財不足,行罰如將不勝,殺戮如屠,仇仇其民,魚爛而亡,國中盡空。《春秋》曰:「梁亡。」亡者自亡也,非人亡之也。

  至於商鞅變法,難道不能告知這些疑古者、大學者、專家、權威另一個常識嗎?試問:沒有「舊法」要怎麼「變法」?

〈史記.商君列傳〉:
  孝公既用衛鞅,鞅欲變法,恐天下議己。衛鞅曰:「疑行無名,疑事無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見非於世;有獨知之慮者,必見敖於民。愚者闇於成事,知者見於未萌。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論至德者不和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眾。是以聖人茍可以彊國,不法其故;茍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孝公曰:「善。」甘龍曰:「不然。聖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變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勞而成功;緣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之。」衛鞅曰:「龍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於故俗,學者溺於所聞。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於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杜摯曰:「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無過,循禮無邪。」衛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故湯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
  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如果連常識都欠缺,卻硬要寫考據文章?能不鬧笑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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