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兵實紀》
戚繼光撰
《練兵實紀》
卷一
練伍法第一
騎兵
第一,選騎兵
預日先將部下官生夙守軍令、習知束伍之教者,各分執事,填于白牌或紙上。其填營伍次第者為一號牌,填年貌籍貫者為二號牌,填疤記武藝者為三號牌,總填隊伍姓名者為四號牌,抄隊伍清冊者即隨之為五號牌。每一牌用桌一張,縛豎一號,即守主將之傍,余號各於空地分設,挨號而下,又一面將腰牌隊冊,照各種式樣,預日刊刷齊備,式開於後。次日早,將投募見在軍事人等以次喚進,如一千先定千總一員,令千總選部下把總幾員,驗中,又令各把總選百總幾員,驗中。又令各百總選旗總三名,先以一百總下一旗總,令選隊總三名。先以一隊總自行揀兵十一名,一字向上立定,主者與之辨驗堪否,以有力伶俐者二名,為一伍、二伍長,充鳥銃手,以鳥銃為長兵,仍習第三、第四,充快槍手,各執長柄快槍為長兵,近用柄代棍為短兵。以有殺氣者二名,為第五、第六,各充鎲鈀手,以鎲鈀為短兵,兼火箭為長兵。以有殺氣能射者二名,為第七、第八,充刀棍手,以刀棍為短兵,以射為長兵。以有力習射者二名,為第九、第十,充大棒手,以大棒為短兵,弓矢為長兵。以庸碌可役者一名,為第十一名,充火兵,聽隊長管束,此馬營左右二部也。
中部輕騎,每司第一局俱銃手,為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鈀手,兼火箭為第九、十;二局、三局俱殺手,第一、二、三、四俱弓矢腰刀,第五、六、七、八俱弓矢鉤槍,第九、十俱鈀並火箭,以上俱聽隊總管束。凡謂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俱橫列為偶,一伍在左連,兵五名,一、三、五、七、九是也。二伍在右連,兵五名,二、四、六、八、十是也。先填隊總牌,連人送一號填營伍次第訖,連人傳與第二號,填籍貫年貌畢,連人傳與第三號,填疤記武藝華,連人傳與第四號,填全隊姓名於腰牌,將牌送填清冊。又以一名與腰牌紙一張,連人挨次挨填如式。又喚一隊,如此三隊畢,即喚一旗總照此填完,領於空地,將隊伍擺個式樣。一面即將預日做就如式方色認旗一面付執,以辨行伍。三旗總俱完,付與一百總。軍足三千二百以上,每把四百總。軍止三千以下,每把三百總,俱完。即命本把總領於空所擺明,申明約束領回。如此,每一營將官下既完,一面照腰牌造冊五本,有式在後,出示於第二日點名,隨即均給馬匹,凡戰兵俱與上等馬。系火器差使,不屬前鋒者,與第二等馬,其下等馬汰去不用,每營三部,雖同一體,而驍健伶俐好漢,須多歸各頭司,即暗寓選鋒法矣。束伍事竟,又約日於教埸,公同再三訂諭,宣明德意,即取各官挨次呈遞無有不堪甘結狀,式開於後。
第二,騎旗鼓
每營旗牌六名,號銃手二名,門旗三名,金鼓旗二名,執五方旗五名,執號帶五名,角旗四名,認旗二名,巡視旗八名,吹鼓手十六名,夜不收五十名,火藥匠二名,鐵鋥匠二名,弓箭匠二名,醫士一名,家丁一名,醫獸一名,家丁一名。
第三,騎雜流
每營將官下識字三名,家丁不拘數。務要同死生,可抵好漢,聽自設法募養,伴當八名,軍牢二十四名,廚役二名,俱馬軍;軍伴十八名,養馬三名,薪水三名,俱步軍。中軍官每員下識字二名,軍牢八名,俱馬軍;軍伴四名,俱步軍。千總每員下識字一名,軍牢六名,俱馬軍。軍伴四名,俱步軍。把總每員下識字一名,軍牢四名,俱馬軍軍伴四名,俱步軍。百總每名下旗丁馬軍一名。
第四,騎隊牌
右冊式解(圖刪去--編者注)。
夫冊式行位有限,悉填不全,故減其文。恐讀之不得其詳,複加解說如此。用者先於此辨之,俾知冊內字眼,即盡知各軍所習技藝,然後考較為便。夫刀銃者,鳥槍長刀也,鳥銃遠射極准,長刀近用先及,槍棒者,槍亦銃,北方呼為快槍。痼不可變,今加長柄,遠則用火藥、鉛子舉放,近則以柄代棒擊之。習則用木棒,但銃藥子數制,原粗謬多,致不准中。今有新法,可謂詳盡。鈀箭者,義與火箭也。火箭遠發,鈀近用。因鈀有股,可架火箭而放之,故並為一卒。棍矢者,夾刀棍兼弓矢也。夾刀棍即白棒加刃。遠則用弓矢,近則用夾刀棍,可刺可擊,棒矢者,白棒兼弓矢也。馬上不敢用擊,且一擊必一刺,故又加短鋒於頂,以便馬上刺之。步下擊刺兼用棒,即梃也。孟子曰:「執梃可以撻秦楚之堅甲利兵。」非真言梃之可禦堅利也,蓋言人心齊一,即梃非可與堅甲利兵敵者,用之亦取勝。今夫敵甲誠堅矣,兵誠利矣,而我人心何如?迺以白棒當敵為長技,迷而不悟,即孫、吳複起,毋能轉移,何其謬訛入人之深也。弓矢遠不如火器,命中不如鳥銃,而敵以堅甲當之,每每射不能入,亦明知而不肯變其習者,緣上司抄閱偏於此耳。火器不精,不如無,今知以火器當敵而不知精,亦無埒也。火擔者,火兵也。擔,扁挑也。用鐵尖扁擔,便於肩挑,又可擊刺,亦農中戰器也。
第五,騎旗號
每一大營,將官分五色。每營將官下各部伍,又分五色。在將官以旗心定本營方色,以邊生旗而以黃應德;千總以心坐本方,以邊應主將,以帶應德;把總以心坐本方,以邊應千總,以帶應主將;百總以心坐本方,以邊應把總,以帶應千總;旗總以心轉應本營不用邊帶。軍士盔有纓而無旗。隊總盔旗長六寸,上書隊哨分數字樣,方色照營將旗。旗總背旗一面,身方二尺五寸,斜角用邊,旗杆長三尺六寸。百總認旗一面,身方二尺,斜角用邊,杆用槍頭,長九尺,上書字。一局書「振勇」,二局書「揚勇」,三局書「威勇」,四局書「武勇」。把總認旗,長三尺,斜角有邊,杆高一丈一尺,用纓頭號帶一條,長五尺。千總認旗,長四尺,斜角有邊,杆高一丈三尺,號帶一條,長七尺。營將認旗,長六尺,斜角有邊,杆用纓頭雉尾,高一丈五尺。號帶一條,長八尺五寸(以上俱小尺)。
前營將官認旗,紅心、藍邊、黃帶、珠纓、雉尾、書「前軍司命」。
中部千總旗,黃心、紅邊、黃帶。中左司把總旗,藍心、黃邊、紅帶。
百總旗,藍心、黃邊、紅帶。旗總旗,紅。隊總盔旗,紅。
以後照此:
中右司把總旗,白心、黃邊、紅帶。百總旗,白心、黃邊、紅帶。旗總旗,紅。隊總盔旗,紅。
左部千總旗,藍心、紅邊、黃帶。左左司把總旗,藍心、藍邊、紅帶。百總旗,藍心、藍邊、紅帶。旗總旗,紅。隊總盔旗,紅。左右司把總旗,白心、藍邊、紅帶。百總旗,白心、藍邊、紅帶。旗總旗,紅。隊總盔旗,紅。
右部千總旗,白心、紅邊、黃帶。右左司把總旗,藍心、白邊、紅帶。百總旗,藍心、白邊、紅帶。旗總旗,紅。隊總盔旗,紅。右右司把總旗。白心、白邊、紅帶。百總旗,白心、白邊、紅帶。旗總旗,紅。隊總盔旗,紅。
後營將官認旗,黑心、白邊、黃帶、珠纓、雉尾,書「後軍司命」。
中部千總旗,黃心、黑邊、黃帶。中左司把總旗,藍心、黃邊、黑帶。百總旗,藍心、黃邊、黑帶。旗總旗,黑。隊總盔旗,黑。中右司把總旗,白心、黃邊、黑帶。百總旗,白心、黃邊、黑帶。旗總旗,黑。隊總盔旗,黑。
左部千總旗,藍心、黑邊、黃帶。左左司把總旗,藍心、藍邊、黑帶。百總旗,藍心、藍邊、黑帶。旗總旗,黑。隊總盔旗,黑。左右司把總旗,白心、藍邊、黑帶。百總旗,白心、藍邊、黑帶。旗總旗,黑。隊總盔旗,黑。
右部千總旗,白心、黑邊、黃帶。右左司把總旗,藍心、白邊、黑帶。百總旗,藍心、白邊、黑帶。旗總旗,黑。隊總盔旗,黑。右右司把總旗,白心、白邊、黑帶。百總旗,白心、白邊、黑帶。旗總旗,黑。隊總盔旗,黑。
左營將官認旗,藍心、黑邊、黃帶、珠纓、雉尾,書「左軍司命」。
中部千總旗,黃心、藍邊、黃帶。中左司把總旗,藍心、黃邊、藍帶。百總旗,藍心、黃邊、藍帶。旗總旗,藍。隊總盔旗,藍。中右司把總旗,白心、藍邊、藍帶。百總旗,白心、黃邊、藍帶。旗總旗,藍。隊總盔旗,藍。
左部千總旗,藍心、藍邊、黃帶。左右司把總旗,藍心、藍邊、黃帶。百總旗,藍心、藍邊、藍帶。旗總旗,藍。隊總盔旗,藍。左右司把總旗,白心、藍邊、藍帶。百總旗,白心、藍邊、藍帶。旗總旗,藍。隊總盔旗,藍。
右部千總旗,白心、藍邊、黃帶。左右司把總旗,藍心、白邊、藍帶。百總旗,藍心、白邊、藍帶。旗總旗,藍。隊總盔旗,藍。右右司把總旗,白心、白邊、藍帶。百總旗,白心、白邊、藍帶。旗總旗,藍。隊總盔旗,藍。
右營將官認旗,白心、黃邊、黃帶、珠纓、雉尾,書「右軍司命」。
中部千總旗,黃心、白邊、黃帶。中左司把總旗,藍心、黃邊、白帶。百總旗,藍心、黃邊、白帶。旗總旗,白。隊總盔旗,白。中右司把總旗,白心、黃邊、白帶。百總旗,白心、黃邊、白帶。旗總旗,白。隊總盔旗,白。
左部千總旗,藍心、白邊、黃帶。左左司把總旗,藍心、藍邊、白帶。百總旗,藍心、藍邊、白帶。旗總旗,白。隊總盔旗,白。左右司把總旗,白心、藍邊、白帶。百總旗,白心、藍邊、白帶。旗總旗,白。隊總盔旗,白。
右部千總旗,白心、白邊、黃帶。左右司把總旗,藍心、白邊、白帶。百總旗,藍心、白邊、白帶。旗總旗,白。隊總盔旗,白。右右司把總旗,白心、白邊、白帶。百總旗,白心、白邊、白帶。旗總旗,白。隊總盔旗,白。
中營將官認旗,黃心、紅邊、黃帶、珠纓、雉尾,書「中軍司命」。
中部千總旗,黃心、黃邊、黃帶。中左司把總旗,藍心、黃邊、黃帶。百總旗,藍心、黃邊、黃帶。旗總旗,黃。隊總盔旗,黃。中右司把總旗,白心、黃邊、黃帶。百總旗,白心、藍邊、黃帶。旗總旗,黃。隊總盔旗,黃。
左部千總旗,藍心、黃邊、黃帶。左左司把總旗,藍心、藍邊、黃帶。百總旗,藍心、藍邊、黃帶。旗總旗,黃。隊總盔旗,黃。左右司把總旗,白心、藍邊、黃帶。百總旗,白心、黃邊、黃帶。旗總旗,黃。隊總盔旗,黃。
右部千總旗,白心、白邊、黃帶。右左司把總旗,藍心、白邊、黃帶。百總旗,藍心、白邊、黃帶。旗總旗,黃。隊總盔旗,黃。右右司把總旗,白心、白邊、黃帶。百總旗,白心、白邊、黃帶。旗總旗,黃。隊總盔旗,黃。
第六,騎什器
旗總:每名明盔一頂,甲一副,臂手一副,背旗一面,旗杆一根,合力弓一張,弓弦二條,大箭三十枝,鋒利腰刀一把,雙插一副,鞓帶一條,椰瓢一個。
隊總:每名明盔一頂,甲一副,臂手一副,背旗一面,旗杆一根,合力弓一張,弓弦二條,大箭三十枝,鋒利腰刀一把,雙插一副,鞓帶一條,椰瓢一個。
鳥銃手:每名明盔一頂,甲一副,鞓帶一條,長刀一把,鳥銃一門,搠仗一根,錫鱉一個,藥管三十個,鉛子袋一個,銃套一個,備征火藥,每三錢為一出,備三百出。另備空藥六兩,通共六斤,鉛子三百個,火繩五根,每局鉛子模一副,椰瓢一個。銃可以容三錢鉛子為合式,藥比鉛子分兩,每錢加二分,餘皆仿此。
快槍手:每名明盔一頂,甲一副,鞓帶一條,快槍一杆,搠杖一根,錐一把,剪一把,藥袋一個,藥管三十個,藥線筒一個,藥線五百根,硫黃蘸兩頭,鉛子袋一個,備征鉛子三百個,火藥每出五錢,備三百出,共備藥九斤六兩,銃口不同,子藥照鳥銃例加減。火繩三根,鋒利腰刀一把,每局鉛子模一副,火鐮石一副,椰瓢一個。
鞓手:每名明盔一頂,甲一副,鞓帶一條,椰瓢一個,鞓一把,火箭自負三十枝,備帶三十枝,箭簍一個,油罩一個,火繩三根。
刀棍手:每名明盔一頂,甲一副,鞓帶一條,椰瓢一個,刀棍一根,合力弓一張,弦二條,大箭三十枝,雙插一副。
棒手:每名明盔一頂,甲一副,鞓帶一條,椰瓢一個,大棒一棍,合力弓一張,弦二條,大箭三十枝,雙插一副。
弓刀手:每名明盔一頂,甲一副,鞓帶一條,椰瓢一個,腰刀一把,合力弓一張,弦二條,大箭三十枝,雙插一副。
弓槍手:每名明盔一頂,甲一副,鞓帶一條,椰瓢一個,鉤槍一杆,合力弓一張,弦二條,大箭三十枝,雙插一副。
火兵;每名鐵尖扁擔一根,臨時即充棍擊之用,鐵尖可刺,俱習棍法。鍋一口,椰瓢一個。
馬:每匹鞍仗一副,轡頭一副,肚帶二條,滾肚一條,木絆一副,絆馬繩二條,馬椿一件,草鍘每隊一口。
虎蹲炮:每位鐵錘一把,剪一把,錐一把,藥線盒一個,藥升一個,木送二根,木榔頭一個,火藥每出八兩,共備藥三十出,火繩三根,火線四十五根,木馬子三十個,合口石子三十個,鉛子如重一兩者用三十個,重三錢以下者用一百個,分大小輕重定數,合口大鉛子十個,每個重五錢,皮簍二個,每二位馱架一副,隨二位藥子什物馱架一副。
騾:每頭鞍仗一副,轡頭一副,肚帶二條,滾肚一條,韁繩二條,鐵橛一個,木椿一個,馱架一副。
第七,騎神器
凡騎兵營有虎蹲炮,各有馱騾,平時仍屬一官,名為管神器把總,專為管束操練點察,備辦什物,喂飼騾頭。出征分與各部,每旗一位,專責隊總管。放下營時,十部不用,俱貼出週邊,每二旗一位元,與週邊原炮,每二旗合三位。
第八,拒馬柞
每一旗十二架,每六架一包,每二包一馱,每營左右中三部俱同。下營時,中部拒馬俱貼週邊。每一旗合三包,共十八架,中層在子營不用,門角間俱下單層,便於出入。
步兵
第一,選步軍
預日備牌號桌次並刷腰牌冊,俱與騎兵束伍同。是日選時,先擬千、把、百、旗、隊等總,亦同騎兵例。先以一隊總自行檢兵十一名,一字向上立定,主者與之辨驗堪否,以有力伶俐者二名,為一伍長、二伍長,各為鳥銃手,兼雙手長刀一把,第一名在左,第二名在右。又二名為長柄快槍手,槍柄即代短棍,為第三名、第四名,以便捷骨柔者二名為藤牌手,為第五名、第六名;又以力大貌黑而粗猛者為狼筅手,二藝俱有短無長,為第七名、第八名,以年少有精神殺氣者二名,為钂把手,仍兼火箭,以其鈀上可架火箭,便於放也,為第九名、第十名,以庸碌者一名為火兵,橫看一伍者,即在左之伍也,所管者三、五、七、九,四名。二伍者,即在右之伍也,所管者四、六、八、十,四名。火兵總于隊長,管束列陣照此。凡出戰於銃槍火箭放過之後,牌為一層,筅為二層,鈀為三層,長刀為四層,槍棍為五層。
第二,步旗鼓
與騎兵同,車兵亦與騎兵同,無馬者聽。
第三,步雜流
俱與騎兵營同,但無醫獸。
第四,步隊牌
俱同騎兵冊,只三層用藤牌,四層狼筅,五層钂鈀之異耳。
第五,步旗號
同騎兵例。
第六,步什器
旗總:每名背旗一面,旗槍桿一根,明盔一頂,甲一副,合力弓一張,弦二條,大箭三十枝,雙插一副,鋒利腰刀一把,椰瓢一個。
隊總:每名色旗一面,長旗杆一根,有刃,明盔一頂,甲一副,合力弓一張,弦二條,大箭三十枝,雙插一副,鋒利腰刀一把,椰瓢一個。
鳥銃手:每名長刀一把,鳥銃一門,搠杖一根,錫鱉一個,銃套一個,鉛子袋一個。藥管三十個,備征火藥每出三錢,備三百出,另備藥六兩,共六斤。鉛子三百個,火繩五根,每局鉛子模一副,椰瓢一個,子藥合口配搭,照騎銃例。
快槍手:每名快槍一杆,搠杖一根,錐剪各一件,藥袋一個,藥線筒一個,藥管三十個,鉛子袋一個,備征火藥每出五錢,備三百出,共藥九斤六兩。鉛子三百個,藥線五百根,火繩三根,鋒利腰刀一把,火鐮火石一副,鉛子模一副,椰瓢一個,子藥合口配搭,照騎銃例。
牌手:每名藤牌一面,鋒利長腰刀一把,椰瓢一個,好水光拳石六塊。
筅手:每名狼筅一把,椰瓢一個。
钂手:每名钂鈀一把,火箭三十枝,椰瓢一個。
火兵:每名銅鍋一口,鐵尖扁擔一根,照式。椰瓢一個。
車兵
第一,車兵
預日備牌號桌次並刷腰牌冊,俱與騎兵束伍同。是日選時,先擬千、把、百總、車正、隊長,亦同騎兵例,但騎兵人數,無拘多寡,有大營小營,可以從權。此以車為定額,每營一百二十八乘,方足週邊。庶馬步入營,不疏不密。中軍望竿車一乘,將台車一乘,鼓車二乘,座車一乘,大將軍車四乘,子藥什物車四乘,火箭車四乘,共一十六乘。除望竿車在營操壯觀,出征不用,余俱從征。其編派行伍,若足一車之用,須用四大隊,每隊十二名,共四十八名。今因額定每營軍不過三千,除雜流外,正得二千七百之數。
車人兩為所局,勢莫由我,姑以二十四名為一車,分奇正二隊。先令該管百總,將車正、隊長二人選到,俱令坐下,蓋不坐不得齊肅也。凡選車正必須伶俐知事有主張者,隊長必有膽者。于內,先喚第一車正,就將眾軍中取二十名前來,內選有力而稍伶俐者一人為舵工,又以有力伶俐者六名,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俱充佛狼機手。以一、三、五三名在左,管狼機一架,以二、四、六三名在右,管狼機一架。又以力弱伶俐者二名,為第七、第八,管火箭與舵工,車正共十名,此正兵隊也。機手仍給有刃大棒各一杆,火箭手給鈀一柄,便於放火箭也。又於二十名之內,仍選騎兵一隊,將先選到隊長給長杆槍一根,上用該色隊旗,聽隊長自揀兵九名,內以年紀伶俐有力者四人為鳥銃手,各給長倭刀一把,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在軍內放鳥銃,出車先放鳥銃,賊近用長刀。又選身中年少骨軟者二人為藤牌手,為第五名、第六名,在車內放火箭,出車打石塊,賊近用藤牌。又以有殺氣者二人,充钂鈀手,為第七名、第八名,在車放火箭,出車亦放火箭,賊近用钂鈀。火兵為第九名,專管各隊炊飯,共十名,此騎兵隊也。
又有新制輕車,利於遠出,經過險隘,有時用之。每營二百一十六輛,每面五十四輛,每乘車正一名,即隊長也。舵工一名,即火兵也。第一、二、三、四、五、六名俱銃手,第七、八名俱鈀箭手,第九、十名俱狼機手,為一隊。凡選車正,必須伶俐知事有主張者。于內,先喚第一車正,就將眾軍中選有力伶俐者六名,為火器手,火器不拘鳥銃快槍,第九、十二名為狼機手,肯為人下者一名為火兵,車輕不用舵工,一車完即給方色如式認旗一面,車兵擺列圖一張,令車正領在空所,照圖擺成二隊,車正、隊長各領一隊,如行伍圖式坐定。一把總者俱完放出,其各車正將圖用木牌粘懸車上備查,以憑管束,一將官下完足,示日於教場領車給器聽演習,派宗城司哨明白。
第二,車旗鼓
每營旗牌二班,各三名,號銃手三名,門旗二名,金鼓旗二名,五方旗五名,五方號帶五名,角旗四名,認旗二名,巡視旗八名,吹鼓手十六名,火藥匠六名,木匠五名,鐵匠五名,醫生一名,家丁一名,醫獸一名,家丁一名。
第三,車雜流
每一營將官下書記三名,家丁無定數,照騎兵例。軍伴一十八名,軍牢二十四名,伴當八名,養馬三名,薪水二名,廚役二名。中軍官下識字二名,軍牢八名,軍伴四名。每千總下識字二名,軍牢八名,軍伴四名。每一把總下識字一名,軍牢四名,軍伴四名。每一百總旗丁一名。
第四,車兵牌
輕車照大戰車一同。但每輛只兵一隊,以大戰車二隊,各分半用二輕車,即是一大戰車也。
第五,車旗號
車兵不用盔甲。車正用盔甲,方旗長二尺。百總旗,長三尺。把總旗,長四尺。千總旗,上角闊三尺,長五尺,帶長五尺。營將旗,上角闊四尺,長六尺,號帶長七尺。
前營將官紅旗,藍邊,黃帶,凡旗上字與騎兵同。
左千總蘭旗,紅邊,黃帶。一司把總紅旗,藍邊。二司把總藍旗,藍邊。三司把總白旗,藍邊。四司把總黑旗,藍邊。以上纓頭,俱用紅色。
右千總白旗,紅邊,黃帶。一司把總紅旗,白邊。二司把總藍旗,白邊。三司把總白旗,白邊。四司把總黑旗,白邊。以上纓頭,俱用紅色。百總與本司把總旗色同。車正旗色與百總同。
後營將官黑旗,白邊,黃帶。左千總藍旗,黑邊,黃帶。一司把總紅旗,藍邊。二司把總藍旗,藍邊。三司把總白旗,藍邊。四司把總黑旗,藍邊。以上纓頭俱用黑色。
右千總白旗,黑邊,黃帶。一司把總紅旗,白邊。二司把總藍旗,白邊。三司把總白旗,白邊。四司把總黑旗,白邊。以上纓頭俱用黑色。百總與本司把旗色同。車正旗色與百總同。
左營將官藍旗,黑邊,黃帶。左千總藍旗,藍邊,黃帶。一司把總紅旗,藍邊。二司把總藍旗,藍邊。三司把總白旗,藍邊。四司把總黑旗,藍邊。以上纓頭俱用藍色。
右千總白旗,藍邊,黃帶。一司把總紅旗,白邊。三司把總藍旗,白邊。三司把總白旗,白邊。四司把總黑旗,白邊。以上纓頭俱用藍色。百總與本司把總旗色同。車正旗色與百總同。
右營將官白旗,黃邊,黃帶。左千總藍旗,白邊,黃帶。一司把總紅旗,藍邊。二司把總藍旗,藍邊。三司把總白旗,藍邊。四司把總黑旗,藍邊。以上纓頭俱用白色。百總與本司把總旗色同。車正旗色與百總同。
右千總白旗,白邊,黃帶。一司把總黃旗,白邊。二司把總藍旗,白邊。三司把總白旗,白邊。四司把總黑旗,白邊。以上纓頭俱用白色。百總與本司把總旗色同。車正旗色與百總同。
中營將官黃旗,紅邊,黃帶。左千總藍旗,黃邊,黃帶。一司把總紅旗,藍邊。二司把總藍旗,藍邊。三司把總白旗,藍邊。四司把總黑旗,藍邊。以上纓頭俱用黃色。
右千總白旗,黃邊,黃帶。一司把總紅旗,白邊。二司把總藍旗,白邊。
三司把總白旗,白邊。四司把總黑旗,白邊。以上纓頭俱用黃色。百總與本司把總旗色同。車正旗色與百總同。
第七,車什器
車正:每名旗一面,槍桿一根,明盔一頂,甲一副,鞓帶一條,鋒利腰刀一把,椰瓢一個。
狼機手:每名共管佛狼機一架。每架子銃九門,鐵閂三根,鐵錘、剪、錐、匙、凹心送子各一件。大鉛子一百個,火藥三十斤,火繩五根,椰瓢一個。
鳥銃手:每名鳥銃一門,搠杖一根,錫鱉一個,藥管三十個,鉛子袋一個,統套一個。備征火藥每出三錢,備三百出,另備藥六兩,共六斤。鉛子三百個,火繩五根,每局鉛子模一副,椰瓢一個。子藥合口配搭,照騎兵銃例。
火箭手:每名火箭六十枝,備三十枝。火繩三根,簍一個,油罩一個,椰瓢一個。
大棍手:每名大棍一根,棍頭用刃有式。椰瓢一個。
舵工火兵:每名銅鍋一口,水桶一隻,椰瓢一個。
戰車:每輛佛狼機二架,子銃一十八門,鐵閂四根,鐵錘、剪、錐、匙、送各二件,火藥六十斤,鉛子二百個,火繩十根,鳥銃四門,搠杖四根,錫鱉四個,藥管一百二十個,鉛子袋四個,銃套四個,細火藥二十四斤。鉛子一千二百個,火繩二十根,火箭一百二十枝,火繩六根,火箭簍二個,油罩二個,大棒六根,銅鍋一口,水桶一隻,圍幔一條,大油罩一張。
第八,車神器
每大將軍一位,子銃三門。每子銃一門,備征子藥十出,共三十出。每出火藥四斤,共一百二十斤。鐵子三百六十五個,共一萬九百五十個。木馬三十個,石子三十個。
第九,計車乘
凡用車數目,已在前款選車兵內。但創車之初,營制不一。本府初到,創議用車之時,先用正廂車,隨又加以偏廂。四方行俱如牆,又兼以布牌,以防斷續不聯之患。每陰陽二乘為一隅,隨可為門,隨可為壁,緣重贅難運,望亦參差。今改為行陣,抬營嚮往,只用前後二門。門車用活扇,每門八乘,廂窄者十乘十二乘不等,餘俱左右偏廂為隅,在兩傍,行如運城然。無丈尺之隙矣。
第十,車分數
計二十四人為一車。每一車每一宗,用車正一名。每四宗用百總一員,是為一局,每四局用把總一員,是為一司。每四司用千總一員,是為一部。每二部用將官一員,是為一營。餘多仿此。
第十一,車責成
每車正通管一車。凡正隊、奇隊、舵工等兵俱聽管束。其正兵隊內機手、舵工、火箭等尤為專管,又奇兵隊長,只管本隊,出戰兵車兵不相干預。車正與舵工不出車,而專在內管車。恐有傾覆,佛狼機手六名,專備狼機钂鈀。藤牌手專放火箭,鳥銃手專打銃,火兵專備炊煮防火之用。
第十二,車戰隊
凡出車迎敵,除正、奇隊先在車內各照責成條下供役外,其奇兵隊,仍將鳥銃四名,藤牌二名,狼筅二名,钂鈀二名,聽令擺鴛鴦陣備戰。詳于營陣條款內。
第十三,車行營
將正、奇二隊分為二班,每班一隊,輪流拽車。單日騎兵隊,雙日正兵隊。每五裏一換,遇有泥水及上坡,全隊合力,不許輪班。
第十四,蘇騾力
每車雖有騾二頭,緣車重騾少,運拽不前,必得四頭,乃可長行。近因設有騾頭車兵,遂盡倚於騾,以致騾力為竭,行不聯束,今已將騾革訖,如仍用騾,不過長途一時借力,須是車兵分班輪推,與騾同力,不然,既有騾拽,又用車兵何為哉?
第十五,明戰法
論戰車本不當用騾,近加騾者,為長途蘇軍之力耳。至於臨賊十裏之內,雖日操軍士,尚且倉皇失措,差了號令,無知牲畜,安能周旋,中我規矩,況拗性之騾乎?臨賊心去騾,只可用馱軍士行李,軍士二班全力挽運,庶前後各車頭尾相聯,稀不致斷,密不致擠,方合號令,乃保萬全。
第十六,嚴巡車
造完車乘,派到營內,取各千、把、百總、車正各管禦,不致損壞,收管繳報,一面將車上各兵勇,每日每車輪撥一名,守車。每日輪把總一員,車正每一總一名,巡邏過夜,至次日平明交代與換班之人。赴主將處回話,稱云:「巡車無事」。如有車什物釘鐵之類損失一件,俱該日把總之事,除捆打外,仍責巡風總、正、車兵賠償。交代之時,接班官兵務要將車細看,如有前項損失,即扭前班之人赴該營查究。如容隱不舉,及已代替而方覺舉者,只坐見班之罪。仍將此項每一總刊寫輪班水牌二面,撥兵填牌,發與遵守,牌到而赴代遲誤者,軍法治罪。此條與軍器通寫在牌上。
輜兵
第一,選輜兵
預日備牌號桌次並刷腰牌冊,俱與騎兵同。是日選時,先擬千、把、百總、車正、隊長,俱同騎兵例。計輜重車八十乘,每乘騾十頭。鼓車二乘,元戎車一乘,各騾四頭,先選正兵一隊,將車正一名省令側立,聽該車正將先已領過騾頭軍兵扯出相認識八名,一面先編車正為首,騾兵八名,挨次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平列。以舵工一名為第九,內以一、二、三、四、五、六名,放佛狼機二架,以第七、八名,專管騾頭。以舵工與車正管車。又選奇兵一隊,先選隊長一名,責令於各部軍中揀出九名,八名給火銃,以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各仍兼長刀,以第五、第六各兼钂鈀兼火箭,以第七、第八名各給藤牌,以老實可役一名充火兵。一車完即給方色如式認旗一面,車兵擺列圖一張,令車正領在空所,照圖擺成二隊,車正、隊長各領一隊,如行伍圖式坐定,一把總者俱完放出,各車正將圖用木牌粘懸車上備查,以憑管束。一將官下完足,示日於教場派宗城司哨明白,領車給器聽演習。此車不用正廂,不用門車,俱是左右偏廂,開營兩路而行,遇敵合為方營待戰,並不移動。
第二,輜旗鼓
同車營例。
第三,輜雜流
同車營例。
第四,輜兵牌
同車營例。
第五,輜旗號
同車兵。但每千只有二把,左部一司,即前司,二司即左司,右部一司即右司,二司即後司。
第六,輜什器
車正:旗一面,有槍頭旗杆一根,明盔一頂,甲一副,鞓帶一條,椰瓢一個。每車狼機二架,每一架管放兵三名,每架子銃九門、鐵閂二根。鐵錘、錐、剪、匙、凹心送子各一件。備征火藥每出三兩,備三百出,共二十斤。大鉛子一百個,火繩五根,椰瓢一個。
鳥銃手:每名鳥銃一門,搠杖一根,錫鱉一個,藥管三十個,鉛子袋一個,銃套一個。備征火藥每出三錢,備三百出。另備藥六兩,共六斤。鉛子三百個,火繩五根,每局鉛子模一副,椰瓢一個。子藥合口搭配,同騎銃例。大棒手:每名大棒一根,棒頭用刃有式,椰瓢一個。
火兵:每名鐵尖扁擔一條,銅鍋二口,水桶二隻,椰瓢一個。每車圍幔一條,拔軸繩二條,稍坡繩一條,出索繩六條,撒繩二條,迎撒繩二條,大鐵鈈二個,小鐵鈈二個,鐵索二條,皮肚帶一條,皮後鞓一條,麻擁子十條,麻搭子共二十條,木鞍一座,屜子一個,草鍘一口,柳筐一口,水桶二隻,載水大簍一個。每車應載煤炒二石五鬥,米三石七鬥五升,豆六石二鬥五升。
第七,計輜乘
已在前款選車兵條下。今新立三營,在三屯為中營,在密雲為前營,在遵化為後營。即民間大車。每車上加板,平分為左右廂。
第八,輜分數
計共二十人為一車,每一車為一宗,用車正一名;五宗為一局,用百總一員;四局為一司,用把總一員;二把總為一部,用千總一員;二部用將官一員,是為一營。
第九,輜責成
每車正通管一車,凡正隊、奇隊、舵工等兵俱聽管束。其正兵隊內騾兵、狼機手、舵工尤為專管,又騎兵隊長只管本隊,出戰兵車兵不相干預,車正與舵工不出手,專在內管車,恐有傾覆。騾兵管騾,恐有跳躍。騾兵內以六名專放佛狼機。奇兵一隊鳥銃快槍手六名、一、二、三、四名,專執鳥銃長刀,五、六名鳥銃兼藤牌腰刀,七、八名钂鈀兼火箭,在車內藤牌收在車上,俱放鳥銃,钂鈀手專放火箭,出車下作戰。以四名遠放鳥銃,賊近用長刀。第五、第六將鳥銃收在車上,執藤牌刀,各仍懷水光石三塊,賊近用石,逼身戰用牌,第七、第八遠放火箭,賊近用钂鈀,俱結鴛鴦陣勢。
第十,輜戰隊
同車營例。
第十一,輜行營
凡征行軍兵各執各藝。遇有坑坎水泥,通為合力推車,以助騾力,速拔出險。
第十二,號令車
與車營同。提防火燭,尤為要務。
第十三,輜餱糧
每營計該煤炒二百擔,米三百石,黑豆五百擔,平日於駐劄處所建立倉厫一所,將煤炒、米、豆、查照新定事例於該衙門倉厫領出,俱用布袋裝盛,蓋恐一時有事裝運不及也。每於夏天曬揚一次,過三年聽給軍支用,即將各軍應得行糧,就於該倉總領委官裝備,或收折色糴買以抵輜糧,尤為潔淨。
合車步騎營
第一,車騎並營
每步兵一枝,馬兵一枝,合為一營。其法以選定過騎兵營、車兵營,各預操行伍,慣熟聽合。將車兩行列定,廂俱向外,前後門車俱合,除前門車八乘,左右幫車各二乘,不派騎兵外,左右廂車每兩車一聯派騎兵一旗,計騎兵凡三局為一司者,照此。若四局為司者,門車俱一體派就。將騎兵旗總與兩車車正三人,互相認識,任是縱橫輪轉,開合進止。三人者不許相離車廂,只是向外車正認定旗總,但若相失,必催相傍。旗總專看二車正之車,但若相失,務要湊近。回轉湊合間,只以騎就車,不以車就騎。如致相離,俱責旗總,任是如何行營,內外轉折,騎兵只在二車廂裏。第一旗總不過第一車之頭,第三隊火兵不出第二車之尾,緊緊相隨,車向何轉,騎兵向何轉,如此記定。就是一營十營一萬十萬再不錯亂,前亦不聳,後亦不斷,亦無車前馬後馬前車後之誤矣。
第二,車騎責成
凡戰車遇遠行,或加騾,或加人,另載車營款內。輜重營每車八頭,遇陷亦難各運。配到馬兵一旗,遇過泥濘水阻,盡數下馬,合力運車過之,此隨險從便行事,不在號令之內。設又十分險陷,人力不足,即將各軍馬匹,就用所帶韁繩接起,栓于車桄並力拽過,若車車到險,方才收拾,必誤行路,但凡前途險阻,一車收拾,即便轉來,各車一齊收拾,及至過險,則如在平地,庶不耽誤時光。
車步旗保結式
第一,取保結
自上而下,保無不堪。
某參遊某人,今當處保結得本哨下千總,並非怯懦不堪,如虛,甘罪,結狀是實。
某千總某人,今當處保結得本部下把總,並非怯懦不堪,如虛,甘罪,結狀是實。
某司把總某人,今當處保結得本司下百總,並非怯懦不堪,如虛,甘罪,結狀是實。
某百總某人,今當處保結得本局下旗總,並非怯懦不堪,及冒名頂替,如虛及有逃走,甘罪,結狀是實。
某旗總某人,今當處保結得本宗下隊總,並非怯懦老弱,及冒名頂替,如虛及有逃走,甘罪,結狀是實。
某隊總某人,今當處保結得本隊下各兵,並無老弱怯懦不堪,及冒名頂替,如虛及有逃走,甘罪,結狀是實。
第二,取保結
自下而上,保本管不致失陷。
千總某某等,今當處實保,領過本營將官某,前去上陣,並不致臨陣疏失。如有疏失各甘死償命。
把總某某等,今當處實保,領過本管千總,前去上陣,並不致臨陣疏失。如有疏失各甘死償命。
旗總某某等,今當處實保,領過本管百總,前去上陣,並不致臨陣疏失。如有疏失,各甘死償命。
隊總某某等,今當處實保,領過本管旗總,前去上陣,並不致臨陣疏失。如有疏失,各甘死償命。
中軍旗鼓
一列清道。夫建大將旗鼓,非為美觀視。自近世之將,不用旗鼓以戰,故遂廢而不知講。乃只用為擺列之虛具,以充瞻視壯威儀而已,此大謬也。蓋無事日,軍行則為大將中軍,而大將居其下,正行之間有警,即為分劄營壁之用、立表之需,所謂行則成陣,止則成營。人見其紛紛紜紜,交雜於途,而不知九軍八陣五行六花悉寓其中。一聞號頭,變化立成,安營定壘,人見其各有趨附,而不知全憑旗鼓以舉措。及其複收,悉依號令,又照圖為行營矣。自非知彀者,鮮能得此中之妙,莫不視為贅疣耳。
卷二練膽氣第二
第一,辨真操
夫陳師鞠旅,列眾於場,謂之操練,爾等知之矣。殊不知教場操練,不過明金鼓號金,習射、打、擊、刺手藝之能。此等事不是在人家房門院牆內做得,故設教場操練之。平時在各歇家之時,若肯心心在當兵,起念一心,以殺賊為計,蓄養銳氣,修治軍裝,講明法令,通之以情,結之以心,何嘗不是操練也。
第二,循士情
主將常察士卒饑飽勞逸,強弱勇怯,材技動靜之情,使之依如父母。則和氣生,氣和則心齊。兵雖百萬,指呼如一人。
第三,公賞罰
凡賞罰,軍中要柄。如該賞者,即與。將領有不共戴天之恨,亦要錄賞,患難亦須扶持。如犯軍令,便是親子侄亦要依法施行,決不許報施恩仇。有此者以其所報之罪坐之。
第四,信口耳
發號施令,預先決定,不可臨時反復,使三軍疑惑。故云:「將無還令。」還應行軍務,系有文字。事緩者,除通行揭示外,若值緊急軍機,雖有文字抄示不及者,主將門上掌號笛,各偏裨傳帶頭目,自百總以上,赴聽而諭。主將無定位。但凡臨時在本地方獨尊者,便是。如職位相等,則尊其老成年長者一人主之。掌號笛,各同僚、中軍、千、把、百旗總以上,俱赴其行,會計遵守。夫主將一人耳,車、步、騎官兵數萬,一句說話。如何傳得遍知?但主將號令,只傳偏裨。偏裨只傳中軍、千、把總,千、把總只傳百總,百總只傳旗總,旗總只傳隊總,隊總口授軍兵而止。須要傳說明白,叮嚀熟記。若一時聽記不全,還挨次再問所傳之人,若都問不明,再問主將,不許攙越推挨。若有得令不傳,傳到不遵,及與傳說不明,或忘記不來再問,以致誤事者,軍法重治。干係偏裨者,事小則治其中軍官。其告示文字之類,亦要挨次抄傳,互相字字說明,以上二項,傳諭口令,抄謄文字,仍要一字一言,不許增減。及別添禍福之說,每傳畢,差巡視旗於街上,或歇家,喚二三個軍來問之,照不知條內,查治所由。
第五,一號令
軍中有主將(謂同在軍中之尊者,非大將也),而副將以上(非副總兵,乃一時同事位稍次者),輒出號令,乃改易旌旗軍號者,重治,若號令未便,須合改易者,先申主將。
第六,謹漏泄
凡承受到軍期密約號令,及關報賊情事宜文字,只可傳到將領等人員自知,常作提備,不許漏泄令眾人知之。如漏泄,致賊乘我者,軍法不貸。
第七,定軍禮
中軍、千總見本營主將,兩跪一揖,合營主將亦如之。路迎從便。別營主將官銜拜貼角門庭參,一跪兩揖,後堂傍坐待茶。
凡千總待中軍,以長官禮。閱人馬,則並坐於次。
凡把總見千總,平時兩揖一跪。入營奉臺上發放,則跪而聽之。私諭旁立受教,途遇本管千總,下馬拱立。遇合營千總,待如本管禮。路迎從便。遇別營千總,讓道立馬候過。
凡隊總之於旗總,旗總之於百總,平時與教場,俱照兵士之于隊總。其途遇本管俱下馬,倘見遲下馬稍誤,不必加罪,但終於下馬即已。非所管者,道旁側趨,不許抗禮。
凡議過禮節,定要遵行,諺云:「軍中立草為標」。但一字一言出口,就是軍令,更易不得。雖卑如隊長,所管數人,既知惡屬下數人抗違不能行事,即知己身不可,又效屬下之人複抗在上頭目。夫軍機乃國家重務,情難掩法,敢有親識相容,故違明抗,容者犯者通以軍法重治。
第八,止驀越
隊總、旗總文移,只至千、把總。千、把總文移,只至營將。營將只至鎮、道、鎮、道轉達督、撫,督撫轉達兵部。偏裨以下,不許擅往都會,說人是非,逞己功勞,如有驀越各上司徑行者,查究參治。甚或有仍前結交京要,私寫揭貼,有所傾害人,遇調發臨敵騰布功罪者,訪出定行重治。明有天道,幽有鬼神,記不佑此奸心險行之徒。
第九,詳責成
凡責成之例,不拘平時臨陣。小而一切號令有違,作奸犯科,大而退縮,致誤軍機。管五名以上者,一名有犯,必連坐之。管二十名以上者,二名有犯,必連坐之。管六十名以上者,六名有犯。必連坐之。管百名以上者,十名有犯,必連坐之。管三百名以上者,二十名有犯,必連坐之,管一部以上者,五十名有犯,必連坐之。管三部以上者,一百五十名有犯,心連坐之。一萬名者,五百名有犯,必連坐之。若先呈舉者,免坐。至於賞亦如之。若逃去奸盜等事不詰首,疾病患難不報官,專罪隊總與同隊。甲兵器械損壞不充足,專罪旗總。武藝不精習,專責百總。號令不明通,專罪千,把總。所謂專者,特於此等人加重也,非是只罪此項人員,而本管大小頭目便不相干。
第十,正名法
行伍既定,軍士與旗、隊總同宿歇一房者,立則傍立,坐則傍坐,所睡床炕,不拘方向。飲食之際,軍士候旗、隊總,旗、隊總務先取其次者,以成揖讓之風。凡有當行事體,軍士務聽旗、隊總言語,不許抗違。如旗、隊總有過,集本旗並一隊之人,合辭諫止。一次不聽,再諫。又不聽,三諫,稟百總知,若困諫止,旗、隊總既不知過,又計害軍士以圖報復者,軍士避之,不可與爭,只赴百總處告知。百總亦曉諭旗、隊總知過,再不知過,若與軍挾怨者,送把總處治。若軍士有小過,旗、隊總即時口責,三次不聽,先將令書供在桌上,無桌則懸於壁,命犯兵跪。旗、隊總立傍云:「你這個人所為。今對號令某一款所犯相同,我念同歇處,恕你二次,你又不改,今照令書處治。」多不過五棍,不服者徑送本營將官處。凡軍士與不系本管旗、隊總同歇者,亦讓以兄長之禮。凡事遜避,不許沖犯。其餘則平處。系百總,則照旗總禮,百總與旗、隊總同居者,照依軍士共旗、隊總同住例。
第十一,連覺察
同隊之人,即不同住,同住之人,雖不同隊,務要互相覺察。彼此奸弊,三勸不改,即報在本管。如軍士犯法,報在隊總,隊總犯法,報在旗總。旗總犯法,報在百總之類。各先行量處,如處過不悛,報在營將,再處不悛,報在主將,必以軍法重治。
第十二,達士情
軍士若有公事、私事,緊急欲訴本管者,先與旗、隊總言之。徑赴應該千、把、百總處,門上即時放入,不許攔阻執辱。把、百總以下,不拘暮夜食寢之時,即穿衣領赴某衙門。或應自往者,諭其自往,務要耐煩待他。如或厭惡作性,不與他好好曉諭者,或被訪出或問本人得知,定將該管官記過類論。
第十三,清減
本管官剋減錢糧者,許本屬軍士及屬官告治,此不坐犯上之罪。若系責比武藝,督治遣過,因而懷狠或刁誣者,定以軍法從事。
第十四,分軍餉
軍士月糧賞賜出,先將數報知,即時委官。並請主將委官,監鏨包封。包刊印板一方,上書某月糧額該若干。每人以一分為耗,委官某人鏨銀二日內完足。請主將下教場,或在衙門,通候軍士集到,唱名給與。先取一封秤兌。如一封不足,則所包諸封,盡行算數倍償治罪。軍士已散到手,若複情願送人者,日後告狀亦不許扯引在內。如未散到手,而本管官私克,並不稟鏨包封而徑散者,通坐以邊海錢糧論,徑聽告理。
第十五,蘇勞役
凡軍中除教閱外,將領不得以無要緊事勞擾軍士,務令休息。即用一人,如勞自己一般。
第十六,戢濫差
凡軍稱曰軍士、戰士、力士、勇士、義士、士卒。夫必稱曰士者,所以貴之也。朝廷之命名貴士如此,所以望之出力疆場,衛國保民,其責非輕。今卻使之為轎夫廝役,以廝役待士,而欲其出死力,捐命禦寇,有是理哉?緣往曰責實未至,習弊成痼,恣人佔用,迎送上司,無不安然順承。只恐結下怨狠,陰為訾害,未思將軍馬累壞失損,複失其心,萬一有事,不能戰禦,利害在誰。即使平日執持得罪於人,比敗軍失守之罪孰重?況主客將領既定,有雜流以供差用,複以何辭擅役軍伍,如有私情應迎送者,准於雜流內差撥。敢將編定戰兵擅遣差使迎送者,各以責成款內分數治罪。坐區副、參、遊、守、把等官,除正額應用人役外,凡守垛守墩遠哨守口之人,一名不許擅行差遣。凡各處公差人到,亦不許擅作威福,強取跟用。
今置差薄一扇,其頂缺帶糧不該輪差者,俱不必開。只將實在軍士,逐名一字平列,開在冊內。馬軍另為一起,步軍另為一起。該營自置票板一方,印刷差票,發各中軍提調收候。凡差一軍,必須填票一張,明注為某事見差某人。票收軍人之手,差注該簿之內,每半年查比外,仍聽不時調票查對。如票有而冊無,或票無而冊有者,俱系將領私用及賣放之弊,並不准作數。其軍士買票者,定從重懲治。補差如填某差而卻私用者,許各軍即時將票赴府陳告,定與查處。審出定將填票官識重治。本告免差半年,決不許各隊抽差,致亂行伍。違者,營將而下,通以軍法責究。
第十七,勵火兵
編過火兵,有能奮學武藝精熟者,升為戰兵。戰兵內懶惰不習武藝,號令生疏者,降改火兵。每季終次月初二日一考,平時聽各火兵自首,即與驗升。
第十八,恤病傷
凡軍士有疾病,同伙房即報本管隊總,隊總報旗總,同到歇處驗過,即報百總,徑赴本營將官並主將處報知,遣醫診看病形輕重。百總一面再報該管把總,把總報千總,千總報營將知會。所以百總即報主將者,蓋病人一時感患,立待救濟,若循資挨報七八處衙門,何時報達得遍也。凡報病者,不論大小衙門,啟閉冗暇,即時投入。如有把門人阻攔,及將官施行遲誤者,罪坐所由。報病遲過一日者,罪在報遲之官。若因遲報致病兵身死者,究其遲誤之人。
第十九,視病期
凡病兵初病者視之,以後在隊總,則時時著視。旗總則一日一看,百總則三日一看,把總則五日一看,千總則十日一看,營將每半月一看,主將惟看病重者存恤之。
第二十,戒居常
同夥住歇兵士,入晚則安眠靜睡,以養精神。不許枕上嘔吟唱曲,以耗精氣,勾惹淫念,鼓惑思鄉。仍輪流喂馬,務要勤起添草。白晝早起,梳洗畢,各團聚一處,將所給號令,逐款聽一識字人講說一遍。早飯畢,各出當差放馬買賣等事。午間休息,或坐或睡,務在安閒。日西,各于便處習學武藝,或學弓馬,或學披甲,至昏而止。每五日一次,將自己器械,應磨光者磨光,修利者修利,以上俱該管隊總、旗總督率行事,百總於磨器械之日一查。
第二十一,遵節制
軍中惟有號令。宋時人稱岳忠武軍曰:「撼山易,撼岳家軍難。」夫軍士一人,不過一百斤氣力,如何比山難撼?蓋山是土石,可以掘取鑽挖。軍士萬人一心,一個百斤力,萬個百萬力矣,如何撼得動。若人各一心,百萬之眾各是一個身子,即賊一個,便可衝動之。古者義勇武安王,即今天下廟中關王也。生前曾獨馬單刀於萬眾中斬顏良,正是顏良之兵人各一心也。或者又謂萬人各俱一個身,如何使得一心,要我一個身子,合得百萬斤力氣來,不亦難乎?是不然。你只看用人抬巨石大木,萬萬斤木石,用千數個人便能抬得來。蓋數千人雖是力在各人身上,而繩子扛子,則可均在眾人身上也。如今操練的賞罰號令節制規矩連坐之法,都是抬木石的繩扛一樣。
人人遵守號令,重如性命,死便就死,不敢違令,死於賊手,尚有優恤立廟祭祀,犯了軍法被殺,空喪了性命,又無前項許多恩典,人人只得揀著好處死。且與賊對敵,固恐殺死,所以怕他,卻不想見他走了,被他快馬趕來,卻也是死。走在水裏,不免淹死,山上跳下,不免跌死。但愚眾不怕死,只是怕賊,若將走了死的念頭,肯向前與他廝殺,殺他一個,做個好漢死,也報了我的仇恨,自然萬人一心,萬身一力。況爾輩與人爭競,一句一言,都要報復他,卻被賊殺來,不肯動手,與他一對,低頭聽他殺死,全不想我若殺死賊,賊必不能又殺我,有功生還,登時富貴,何等是好!爾輩愚人,何不肯萬眾一心,一齊殺賊?所謂天堂有路不肯往,地獄無門自撞入也。思之思之!今日號令,決要比岳爺爺軍。又如一株大木,一塊大石,繩子扛子,不拘千萬人同抬,都要壓到肩頭上來,斷然不准你們人各異心,如往年兒戲也。
第二十二,思豢養
凡你們當兵之日,雖颳風下雨,袖手高坐,少不得行月二糧,這銀米都是官府征派地方百姓辦納來的。你在家那個不是耕種的百姓,你肯思量在家種田時辦納的苦楚艱難,即當思量今日食糧容易。又不用你耕種擔作,養了一年,不過望你一二陣殺勝。你不肯殺賊保障也,養你何用,就是軍法漏網,天也假手於人,定不放過騙食官糧之人也。
第二十三,稽功過
各營將立功過總薄一扇,每千各與一扇。凡遇百、旗、隊總及兵夫尋常勤勞,例如多差他行了幾十裏路,多差他幹了一件事,紀在功條一次。與人言語之爭,不至軍法處者,紀在過條一次。兵之功過,隊、旗總開送百總,轉送把總紀之。凡百、把、千總與中軍家丁、夜不收、雜流功過,俱營將紀之附于總薄。每積一季,聽吊查一次,類行賞罰。
第二十四,體初犯
官兵除犯有行營、野營、對陣、軍機、及謀逆、殺人、奸盜、詐偽、賭博等項軍情,不論初犯、二犯必行軍法外,其餘一切小過,並違犯新出號令,系平時操行者,初犯免究,二犯記過于薄,三犯方捆打。
第二十五,省己過
凡你們本為立功名報效而集。兵是殺賊的東西,賊是殺百姓的東西。百姓們豈是不要你們去殺賊,官府豈是好為作踐輕視你們,設使你們果肯殺賊,守軍法,不擾害地方,百姓如何不奉承?官府如何不愛重?只是你們到個地方,百姓不過怕賊搶擄,你們也曾搶擄;百姓怕賊焚毀,你們也曾焚毀;百姓怕賊殺,你們要討功也曾殺他。這百姓如何不避而遠之,如何不關門鎖戶?官府為爾糧餉千思百慮,東挪西處,日日只見運糧運草,及至敵人時,卻並不見你一人出力,只是任敵縱橫?官府如何不作踐?如何不惡棄也?今練之後,但凡軍行,必是依令抬營,一人不得攙越生事。詳見行營款內。
第二十六,勸涵忍
他人索我爭鬥,說是他人理短,亦好好避他,稟赴本管,轉達應該上司,定與處分得平。若與爭競,縱是軍士十分理長,先打軍士不忍之故,然後另與審處。若強買民物虧折價值等項,因而爭競者,不論曲直,只將軍士先處,然後聽有司剖斷。
第二十七,程逃故
凡遇有逃故,本伍即刻報隊總,隊總報旗總,旗總報百總,百總報把總,把總報千說,千總報哨將,即於本日開手本呈遞營將,一面行令該管隊伍,將故者一切衣裝財物點查,並身間有無銀兩,聽詳給付本主家屬。有敢剋留者,以軍法論。仍加倍追恤故軍之家。
第二十八,補軍限
凡遇事故頂補,每月初一、十五二次,呈送驗發。
第二十九,擬捕拘
各營官軍,有犯事同一起者,不許擅自拘捕問理。須呈本營將官,轉命投營取來。仍令各中軍官會問,通詳主將定奪,不許一營偏斷。違者察治。
第三十,明勾攝
軍衛有司提取官軍,一面留差人等候,一面呈請主將,酌量時勢緩急,事體輕重,摘發收問,如不詳請,而擅聽拘去者,同隊同夥,該管官員,把總以下通治。若已呈詳,而本總哨將不為留人轉詳,及遲延者,拿書手治罪。若差人強拿,不由分說者,先將此令與看。說之不聽,一面拘守,一面飛報主將收監,定以打擾軍政,阻撓練兵參治。
第三十一,申軍紀
平時恃強淩弱,酗酒忿爭,喧驟無禮,蹂取人果稼,作踐人廬器,分別輕重治之,貫耳游營。姦淫人婦女,偷盜人財物,軍法示眾。以上有犯,但系同夥同隊之人有一舉首,餘皆免罪。首者行賞,若互相容隱,同夥同隊之兵俱以軍法連坐。
第三十二,立逃約
凡募兵必取保結,若遇逃走,同隊之人各連坐。一半送監,一半保拿,革去月糧;一年不獲,原保人發哨;三年,本伍軍從重捆打,發落收伍,准支半糧,獲日乃複。
第三十三,究冒頂
凡冒兵頂替入操者,正替身俱以軍法捆打,所雇之人即充兵。收操工食,即將原雇之人分支一半。
第三十四,禁爭毆
自己軍士頭目,兩相鬥毆,不論曲直,各捆打,然後查其所由加治。若軍士與非管隊總,隊總與非管旗總、車正,旗總、車正與非管百總,百總與非管把總,把總與非管千總爭毆者,先治其卑者以不守分之罪,然後另剖曲直,若與本管爭毆者,以毆父母論,定行軍法從事。
第三十五,禁喧嘩
凡軍中要緊,第一件只是不許喧嘩說話。每遇動止進退,自有旗幟金鼓,若無令許說話,但開口者,著實重處。夜間尤是切禁。
第三十六,禁竊盜
自相竊盜者,不計物多少,在軍中以軍法從事。非出軍臨陣,自有常法。
第三十七,禁博奕
凡軍中除習武藝為戲不禁。若將條約隨俗改為唱曲,習學以相戲樂者,有賞。凡別項博戲,俱該禁止,違者照條治。
第三十八,禁妖妄
訛言誑惑,妄說陰陽蔔筮,道釋鬼神,災詳禍福,搖動眾心者,重治。因而誤事者,軍法從事。
第三十九,禁乖異
凡將領官哨隊長,不相和協,傾陷妒忌,因而誤事者,軍法處之。商議兵機,務在平允,即時決定,違與執拗者處治。
第四十,嚴途令
凡軍士途遇文武大小官,俱下馬讓道。若在營中操練,奉金鼓號令者,一惟號令是聽,不必回避。
第四十一,書器械
應有兵器,軍士配定隨身。雖一弓一箭,須書各行伍在上。或遺失易為檢給,或臨操易為辦賞。官器不必書名,以便更代者。
第四十二,整騎什
馬上鞍轡什伍,每一月營將點驗一次,千總點驗一次,把總點驗一次。每三操過,旗、隊總督查一次。仍須身率,以為士倡。況營將、千、把總各有坐馬,有家丁馬,百騎隊總各有騎馱馬,必照條約,先將己馬逐一點檢,然後方可責軍以不如式之罪。屬下有不自為倡率者,營將查出,輕則自行責治,扣廩糧處辦,重則解送主將重治。營將之馬,聽主將驗治。
第四十三,養戰馬
夫國之大事在戎,兵之馳騁在馬。西北原野,以馬為命,所賴不亦重乎?但馬之饑飽勞佚,濕燥疾病,有口無言,不能自白,必須在我領馬官軍,時其水草,適其性情,節其饑飽勞佚,加意調息。戢其蹄耳,習其馳逐,閑其進止,人馬相親,然後可使。鞍轡勒禦,必令全好,乏絕輒補。冬歸深廄,夏人涼廡。今者既無深廄涼廡,可不思所以處之乎?每于盛暑之時,務將馬匹拴系就陰所在。如城市無陰涼之隙,可牽于城外人家村落林木陰鬱之所,與東西北三面城牆之下拴喂。盛寒則拴于南牆之外,向陽明與近人煙處,入夜將屜用肚帶縛在馬脊上遮冷,庶堪戰陣之用。但各該官軍率無敵愾之心,惟是養身之計,剋減草料,飲飼不時,再加差役繁多,以致馬匹損憊勞傷,不知臨時以何為命?況今降罰之例甚嚴,主將偏裨悉所不免,誠不可不嚴加稽考。各哨將置立等第迴圈文薄二本,將該管見在馬匹通行查出,逐一躬親驗選。其往時原以超上中下及下下五等比驗,近該本府操閱三屯標下軍馬,驗得各兵馬騾。如頭等之內,有十分膘壯,應擬頭等之上者,有膘分正合頭等者;有膘分稍次難作二等者;二等之內,有膘分出二等之上,次於一等之下者;三等之內,有瘦弱而可騎者,有瘦弱不至狼狽者,有十分瘦弱垂死者;五等不盡其選。臨時執筆,猶豫難決,擬之不得其平,何以使人激勸?
近照武藝一體,定為九則:如上等內滿膘過當,則注為上之上;滿膘而不至溢肥,則為上之中;有膘而不滿,則為上之下。膘壯而未至平滿,則為中之上;半膘則為中之中;擬下等則稍肥,擬中等則未及,乃為中之下。雖瘦而不至弱,擬屬下等,則為下之上;瘦弱而不至不可騎喂,則為下之中;瘦弱不堪騎喂,則為下之下。如此驗注,當時流水擬去,人既不枉其勞,馬又擬得騎當,無再疑難,頗稱得意,合行通遵改擬。自今以後,凡點驗馬騾膘分,分別上等三則。要見某馬為上上等,即舊之超等,某馬為上中等,某馬為上下等,即舊之上等推廣也。中等三,則某為中上等,某馬為中中等,某馬為中下等,即舊之中等推廣也。下等三,則某馬為下上等,某馬為下中等,即舊之下等推廣也。某馬為下下等,即舊之下下等也。庶便稽考膘分進退,以憑賞罰。
其上中等六,則馬匹省令各軍自行取便,用心餵養。下等三,則責委勤慎官一員,專管攢槽喂飼。逐日查驗各軍草料,仍查夜草,如有不用心及短少草料者,逕自責治。將責治過緣由填注簿內,該管將官,每三個月一次點驗膘分。如二等喂至頭等,三等喂至二等,俱免比責,即於迴圈內明開,某人原系二等,今入頭等,某人原系三等,今入二等,各令自行餵養。如三等喂至頭等,亦要明開。某人原系三等,今入頭等,免其攢槽,仍具名呈來,以憑犒賞,免工免差,如三等馬匹,膘分不加,各捆打二十。其間如有頭等反為二等,二等反為三等,責如之。三等反為至瘦弱者,捆打四十,各照舊攢槽餵養。每季一次,將填注迴圈,責令經管書手齊送赴鎮,倒換查考,通以三個月為則。二等者俱要喂至頭等,中間如有膘分不增,呈請發落。仍系三等或瘦弱者,各捆打四十,責令變買膘壯好馬解烙。若將瘦弱馬匹不行明白開報,幫移作弊者,定將作弊人役痛以軍法懲治,將領連坐,馬軍加倍重處,斷不輕恕。
凡夏秋,輪隊趕就水草牧放,至晚歸交各主。如其放牧不以實,致令各馬饑餓者,將該日之人送把總處治,登于薄上。各軍情願自出割草喂馬者聽。凡春冬,馬匹上槽,須多留夜草,每日飲水以時,如無夜草及飲水失誤者,隊總、旗總查治之。一次責五棍,如事重,仍開送把總,附過於薄。
凡馬不傷於末,必傷於始;不傷於饑,必傷於飽。日暮道遠,必數上下,甯勞於人,切無勞馬。常令有餘,備敵之覆我也。凡走驟之時欲住者,看遠近緩緩收勒,不可陡然緊收。常自約度,毋至喘損。
凡戰馬,除本軍自馱馬草馬料之外,若代他人馱物,及雇人騎乘者,雇者與者各罰馬一匹,本軍以軍法捆打一百,枷號示眾。凡馬軍除器甲及飲食外,不得馱物過十五斤。凡馬操一日,次日必歇操。各五更早出放馬,采草備馬一日之食,以便次日進操。
凡馬匹草料,本折兼支,本為定例。但各軍只將本色三日者,勻作六日喂馬,而三日折幹遂為己用,是本折兼之。本為體悉便軍之意,而今反資克落之奸,致減馬口之食,馬安得不瘦損哉?今後三日草准作四日餵養,其餘二日須用折銀買草買料喂之。若仍再減,不行買料草喂馬者,定行軍法重治,折銀追究下落。以上一法,全在哨將之督責,千、把總之考查,而哨將、總之稽考也。凡關支本色草料出日,該隊總一日一查,哨將、千總時常差人緝訪。若將草料買借與人者,查舉得出,本軍軍法捆打,旗總免罪。如被拿獲,而非該隊總檢報,一體連坐。賣者買者同罪。
凡馬雖畜類,其效汗血之勞,戰陣之間,為國家宣力,與官軍無異,又為爾輩騎乘代勞,且最有功於爾也。死在出征地方止許割耳蹄回報應該衙門,全體掩埋,不許開剝食用,如違者軍法重治。凡官府有責其不以皮張送驗者,執此條為證。
凡比較武藝之日,馬匹或付火兵出放,或留在槽餵養。火兵看守,不必進操,軍士亦不必著盔甲。
卷三練耳目第三
第一,明旗鼓
各官兵,耳只聽金鼓之聲,目只看旗幟之色。不拘何項人員,口來分付,
決不許聽之。如鼓聲不絕。便前面是水火,也須跳入。如鳴金該止,就前面
貝財緞帛好馬匹,亦不許一回顧。應查令旗、令箭、令票者,便是主將自來,
三件物內必有一件方放,無亦不准放。
第二,明笛號
吹嗩呐謂之掌號笛。要聚各官旗頭目,發放軍務,必須吹得到齊方止。
第三,明喇叭
大小將領門前,及教場內行營處,吹喇叭是掌號。第一次是頭號,要人收拾行李,做飯食。再遲半個時辰,又吹第二次喇叭,要人吃飯,收拾出門,詢問劄營地方取齊。吹第三次喇叭,是要起身。主將自本衙門出,到各兵劄營地方,另擬嚮往。其在營中,或在教場,或正行正操之處,及各人飯已吃過,俱已出門,只掌一號。便聽令行營或演操,不必仍用二號三號也。凡喇叭吹長聲一聲,謂之天鵝聲,是要各兵齊呐喊。凡喇叭吹擺隊伍聲,是要車、步、騎三兵,就于腳下挨營擺隊伍也。凡吹長聲喇叭,放銃一個,磨旗,是要轉身,各兵俱看旗所指處,俱向某處轉身轉車。凡擺隊已完,喇叭稍歇,複又吹擺伍者,是要車、步、騎三兵一字列開成陣備戰也。
第四,明哱囉
凡吹哱囉,是要各兵起身。再吹一次,是要馬兵上馬,車兵附車,步兵執器械立齊。
第五,明銅鑼
凡打鑼,是要各馬兵下馬,車兵下車。再打銅鑼,是要各項兵俱坐地休息,旗幟俱偃臥。
第六,明羯鼓
凡點鼓,是行營點鼓一聲,約行二十步。點緊鼓一聲,行一步,則將擂鼓交鋒矣。但聞擂鼓是交鋒,要各兵向前與賊廝殺。
第七,明黃旗
下營定,放銃一個,堅黃旗擂鼓,是放各兵出營汲水取柴放馬。
第八,明摔鈸
凡摔鈸鳴,是要各兵收隊。再鳴成大隊,旗幟通回中軍。
第九,明炮號
每要新起一號令,必放炮一個,使人有耳者先共聞之,然後方用旗幟號頭等項示行。凡官軍但開炮響後,其已前行過號令進止俱歇,專一看有何旗幟更變,有何號頭之聲,即速遵照,庶不誤事。
一,用炮分數:
升帳炮(三舉,即鳴金大吹打);
升旗炮(一舉,即擂鼓,鳴鑼升帳);
靜炮(發放後三舉,營中肅靜候令);
呐喊炮(一舉,喇叭吹天鵝聲,呐喊一聲,三舉止);
開營炮(一舉,即聽點鼓,開便營行);
分合炮(一營一舉,欲分幾營幾路,為幾舉無定數,舉畢,看旗幟照旗色依數分之,合營同);
閉營炮(一舉,即大吹打,閉營門);
定更炮(遇夜擂鼓畢,一舉,喇叭吹天鵝聲);
變令炮(凡號令正行之間,欲別更號令,人眾隔遠,一時更變,恐人不知,失於眼視,故先舉炮聲,一開炮,前令即止,專心側耳,聽新起何令照行)。
第十,明釭號
凡軍士一切鼓樂,有音如號笛哱囉喇叭鼓鈸等類,每欲止,必鳴金一聲。其已舉者,開金即止。聽更令後,即如所更之令行。打金三聲,是要退兵。及止吹打,打金二聲,是大吹打。及退兵,下方營時鳴金邊,是發五方旗,招出營立表。立表營內,所以分別門角,以便出入識認。立表營外,所以分別營盤,防守界限。賊來舉之,以應遠近緩急。
第十一,明旗次
各營隊總看本旗總所執旗,旗總看本百總所執旗,百總看本把總號旗,把總看本千總號旗,千總看本哨將號旗,哨將看主將號旗。若主將五方旗招,俱起立點,動則五方之營俱照旗而動。如止於一旗立點,則該應之旗俱立點,別旗照常。若主將五方旗招俱偃,則五方之營俱照旗偃止。若只一旗偃,則該應旗俱偃,別旗照常。某旗磨則該應旗俱磨,別旗照常。某旗向某方點指,該應旗俱向某方,各兵隨旗而往。
第十二,明旗應
凡主將旗舉時,先哨將應之,千總不許先應。哨將旗舉,先千總應之,把總不許先應。千總旗舉,先把總應之,百總不許先應。把總旗舉,先百總應之,旗總不許先應,百總旗舉,先旗總應之,隊總不許先應。旗總以下,口傳身率,不用旗鼓號令,更與旗鼓令同,差錯以軍法治之。
第十三,明旗色
黃旗屬土,中營中軍所用。但見黃旗,即知為某中營、某中軍也。在五營,則為五營之中。在一營,則為一營之中。在一千,則為一千之中。少至五人,則為五人之中。凡人面向者為前,紅旗屬前,凡營壘所在向前者,則用紅旗。但見紅旗,俱想向前。凡人就本身之左手為左,藍旗屬左,凡向左者則用藍旗。但見藍旗,俱想向左。凡人就本身之右手為右,白旗屬右,凡向右者則用白旗。但見白旗,俱想向右。凡人就本身之背為後,黑旗屬後,凡向後者則用黑旗。但見黑旗,俱想轉身向後。是故曠野,眾人若說東西南北認辨不真,凡人該有左右手面向背後,故即以其易知者教之。人人只以大營中軍分左右前後,又以本身前後左右為向,再不必論東西南北也。
第十四,明望旗
凡常操及發兵,于主將未到場之時,先將望杆繩索等項收找停當。侯主將升帳,稟升旗,即放炮擂鼓升旗,旗正著甲執白旗一面上鬥聽中軍號令。凡掌哱囉兵立則旗立,凡打鑼兵坐則旗收。旗向前點,官軍俱向前行;向左點,俱向左行;向右點,俱向右行;向後點,俱向後行。車、步、騎大小將官旗總、車正,俱視此旗嚮往。如遠行,俟掌頭號畢,稟旗炮擂鼓,將望竿眠行。遇報有警,擂鼓,再立望竿。賊從左來,則旗向左磨;賊從右來,則旗向右磨;賊從前來,則旗向前磨;賊從後來,則旗向後磨。賊從兩面來,先磨賊近一面,三磨三立,又向一面磨。賊從四面來,將旗繞竿頭轉遞。賊遠,則旗頭向上磨之。賊來近,則旗頭平低磨之。賊近百步來,則旗低垂向下磨之。賊退,則立某方。賊退立在某方,亦如報賊來事例。事定,將旗卷訖。若緊急追賊,無望竿車。此條不用。
第十五,定發放
凡操期前一日,懸操牌各營傳知。次日五更不拘時,但聽主將門前掌號,各將官門前皆掌號。各兵做飯,將官亦做飯,以飯熟食畢為期,乃掌二號。各兵備馬,收拾軍裝,往教場列成行伍,掌三號。主將出至教場,中軍官稟放升帳炮。喊堂開轅門。稟升旗,望旗同升。在野則升望旗幕屬等官先行參見回還,中軍官稟掌號笛,聚官旗,聽發放,望旗向左右前後磨轉一次。官旗用手旗引於場前,轉身向上,挨次先騎兵,次車兵,次步兵。各頭目,自隊長以上,皆赴。事急只同旗總以上隊長守伍至台下立定。笛止,中軍傳云:「官旗過來」。各旗應一聲,以卑而尊,先隊長、次旗總、次車正、次百總、把總、千總,俱跪。次營將於臺上跪,先起,乃發放眾曰:「官旗聽著,耳聽金鼓,目視旌旗,手熟擊刺,步閑進止,馬習馳逐,謹戢策轡,車熟分合,嚴飭火器,萬人一心,有進無退,畿輔重寄,軍法有常。」每一項人員班內一人,先尊行,後畢行。高聲報曰:「某官叩頭。」命起至百總止。
又發放曰:「車正聽著,凡車正進止號令,俱車正之責,臨時差誤,責有所歸。」車正起去。又曰:「舵工聽著,凡左右前後縱橫曲直,俱著車旗聽命車正,擺營不合,高下失誤,責有所歸。」次巡視南旗過列,聽發放曰:「凡入操喧嘩不肅,下營行伍不齊,行伍攙前越後,臨陣舉動違令,斬賊強奪首級,戰畢妄殺降人,種種作奸犯科,俱聽爾拿來處治。臨陣摘牌,當戰破耳,回兵查明,分別輕重,以行軍法。若故縱需索,治爾之罪。」發放畢,分付各官旗下地方大吹打得勝鼓樂,聽各回營。各哨將一體掌號笛,一照臺上發放,即使金鼓班聲相聞無妨也。哨將發放畢,千總用旗招把總以下發放,亦照臺上。但雲奉臺上號令畢,把總招百總以下發放,只傳臺上分付親口之言,不用耳聽金鼓等文。亦雲奉臺上號令畢,百總招隊、旗總發放,先發放所聞把總之言,次發放已意畢。旗總集隊總各隊兵士發放,亦雲奉臺上號令,將節奉各上官話頭,一一講說分明畢,隊總亦令各兵跪聽。分付曰:「奉臺上號令。」發放畢。但凡謂發放,系奉臺上號令,凡卑一等者,必跪聽。敢有違者,即時巡視旗拿送臺上,捆打游營。
第十六,稽傳令
凡發放過話,候大小將領發放畢,主將抽隊下一軍向前。問今日所發放何事。若能知其大略則已,如全不知,則取隊總問之。隊總能言之,則治軍以不聽受之罪;隊總不能言,則取本旗總問之。旗總能言之,則治隊總以罪,軍則免究,是隊總傳不明也;如旗總不能言,則取本百總問之。百總能言,則治旗總以罪;百總不能言,則取本管把總問之。上至哨將,一體皆然。每次發放過聽,哨將於各千總下,取一軍千總,於各把總下,取一軍把總;於各百總下,取一軍百總;於各旗總下,取一軍問之。不明者千、把總聽營將官發落,百總以下所抽問者,記過一次。即仍于上一等頭目,再照發放之法,挨次說諭一遍,通畢赴台報。
卷四練手足第四
第一,校武藝
夫武藝不是答應官府的公事,是你來當兵防身殺賊立功本身上貼骨的勾當。你武藝高,決殺了賊,賊如何又會殺你?你若武藝不如他,他決殺了你。若不學武藝,是不要性命也。況費著官銀,又有賞罰,比那費了家私請著教師學武藝的便益多少?想你往日不學武藝,不修器械,不著重甲,只是安心見賊便走。料定不用槍刀對手,皆因自來臨陣素無紀律,以致當先退後,功罪難辨,故人無戰心。今連坐已定,號令已明,進前退後,都有個法子管著(見《戰約》條內)。便是十萬人臨陣,設使有一個當先,一個退縮,都查得你出,決照條內施行。你們既無躲身之法,不想學武藝,都是與性命為仇。若身上盔甲堅好,就被他戳砍我一下,不能傷入。我就手藝拙,第二下也殺到他身上。思之思之。
凡哨將通將各兵花名分照見定武藝。造武藝冊一本,送印發收。百總每入操日比一旗,輪比周而復始。把總每月初六日一比,又比過一人,即打一「把」字小印於中式等第格內。千總每月十六日比,即打一「千」字小印於格內。營將每月二十六日比,即打一「將」字小印於格內。督、撫、鎮、道比驗無時,遇該比之日,每百總下抽取數人試過,只對比舊冊,查其印之高下。相去不遠,即憑冊以為賞罰。若比較之日該閱操,則從操而移比,或非操期,則從比而免操。此在臨時酌擬。還遇千、把總比期,預日于本營將領處討出冊本注完,次日送交。冊式開後,其賞罰連坐,自旗、百以至將領,查定分數之法,載於《練膽氣》條下。茲不重開。
連坐領兵官賞罰例:
一部下俱賞無罰者,為超等。賞數十分之九者,為上上等。賞十分之八者,為上中等。賞數十分之七者,為上下等。賞數十分之六者,為中上等。賞數十分之五者,為中中等。賞數十分之四者,為中下等。賞數十分之三者,為下上等。賞數十分之二者,為下中等。賞數十分之一者,為下下等。
超等將官,金緞二匹,緞二匹,台盤一對,銀花一對,重一兩。中軍千總緞一匹,緞一匹,台盤一副,銀花一對,重一兩。把總緞二匹,銀花一對,重一兩。百總緞一匹,緞一匹。
上上等將官緞二匹,台盤一副。中軍千總緞二匹。把總,緞二匹,銀一兩。百總,緞一匹,銀一兩。
上中等將官緞二匹,銀花一對。中軍千總緞一匹。把總,賞緞二匹。百總,賞紅細布二匹。
上下等將官,緞二匹,銀花一對。中軍千總,緞一匹。把總,中絹一匹。百總,粗布一匹。
中上、中中免究。
中下等將官量罰。
中軍千總,打二板。把總,捆打二十。百總,捆打四十。
下上等將官重罰。中軍千總,捆打二十。把總捆打四十,百總,捆打六十。
下中等將官參降。中軍千總捆打二十,降把總。把總,捆打四十、降百總。百總,捆打六十,降台頭。
下下等將官,以抗違練兵,捆打參革。中軍、千、把、百總,俱捆打八十,革回,照例半俸。百總發哨。比較武藝例:
弓箭、狼機、鳥銃、快槍、俱九發為額。九中者,准超等。八中者,准上上等。七中者,准上中等。六中者,准上下等。五中者,准中上等。四中三中者,准中中等。二中者,准中下等。一中者,准下上等。不中者,准下中等。不知者,准下下等。
比較各項武藝以九則分。上等三則;上上、上中、上下;中等三則:中上、中中、中下;下等三則;下上、下中、下下。
極精、極熟,出乎上上之外,得心應手,自知機彀,可以傳教者為超等。舞對二事,全然不通,與未習者為不知。無對俱疾速,力猛不差,正彀者為上中,又稍純熟者為上上,比上中稍鈍弱者為上下。舞對,猛力不差正彀俱稍生澀者,為中中,比中中又稍熟者為中上,比中中再生者為中下。藝雖純熟,而不知彀者,雖合彀而不熟,與合熟而遲鈍者,為下上。能舞而不知對,能對而不知舞,雖精只作下中。或能一事而生,與但舞對俱差正彀者,雖熟亦為下下。
比較馬營雜流例:
凡雜流武藝,與槍銃射箭,只比一件。官比射,仍比藝一件,不知射者聽。旗牌比射,不能者比武藝一件,仍比下操號令。吹鼓手比吹打,仍比下操號令。五方旗手比磨旗,並用旗號令。號帶旗手比磨號帶,並用號旗號令。金鼓旗手比旗號令。門旗手比旗號令。坐纛旗手比旗號令。認旗手比旗號令。角旗手比旗號令。醫生考醫(家丁一名不考)。醫獸考醫(家丁一名不考)。火藥匠,凡考各項火箭九枝,火線三條,大將軍等炮裝放法則。號銃手比銃號令。巡視藍旗比各武藝一件,巡視號令。隨營、擺塘、爪探、夜不收比弓矢,仍各比武藝一件,以射為主。
將官、中軍、千、把總:
書記比射,不知者比武藝一件。軍牢、伴當比武藝一件,能射者聽。百總執認旗軍問旗號令。家丁比武藝一件,能射得聽。
駝兵比武藝一件。廚役免比。薪水免比。軍伴免比。以上俱隨各便益武藝,不拘種色。
凡入操下營畢,或不下營,各營將、各千、把總俱立私把,分頭習學。先尊者射打舞對起,以尊而卑,不必唱名,不必設鼓,乃私習也。中軍把子聽調比者唱名等項如常儀。凡武藝,務照示習敵本事,真可搏打者,不許仍學花法。
第二,校遠射
北方之習,最重於射,但射不在圖中。能扯弓射重箭,又去得平,又去得遠,又多中,中必深入,此超等射手,不可以尋常待也。射得不遠而平,開硬弓發重箭,能中者二等也。射得遠而不平,箭輕弓軟多中者,三等也。倭人之箭,射皆不遠,蓋箭重故也。箭重故中人不可當。聽主將立藍旗一面,是調射手的旗號。各箭手官軍攢隊把,以八十步為止步,弓以五尺為准,每一千立把四面,每會五名,照把唱名以射。
凡把材、把衣、步弓,俱各馬兵千總做。每總大小把四個,俱用布畫人於上,用木杆二根,縫邊以繩,四角釘之,以便帶行,高七尺,如人騎馬狀也。闊二尺。
凡射箭,立身大架,搭箭要快,眼專視賊,前手主定,後手加力,前手把弓如月出,箭穩疾者為上等。其有彎腰騎馬等射已精熟者不必改習,所謂
失邯鄲之故步也。射尚生者,務使改從大架射。
第三,校火器
俟射畢打箭過,將把子再移二十步,聽豎紅旗,是調銃的旗,虎蹲炮、佛狼機、鳥銃、快槍、火箭,俱集中軍聽候。
凡鳥銃快槍手,但點過。先看銃口大小,平日各該管將領曾否將銃通行選較?以銃口相同者各為一旗。曾否置合口鉛子模範一個,曾否鑄出鉛子磨光,逐個稱驗,是否正合各銃之口。流入稍澀,用杖送下,乃為合格。庶打出有力而正,杖以堅直為式,火門以小為式,火繩以幹為式,火藥以燥細性急為式。火線點放一、二根,看其緩急長短,務合前式藥管,以銃之大小裝藥不多不少為式。什物、線藥、錫鱉、鉛子袋,逐一查驗合式,大銃不用藥管,用小升一個。上刻幾升,為一銃。凡銃把,必以百步為准。每把六人為一班。鳴鑼一聲,一人舉放,大銃以長聲喇叭一聲舉放一位,大銃每人以三發為止。鳥銃快槍,每人以六發為止,報名下籌,俱照射箭例。凡鳥銃手,須眼看兩照星,銃去不動手,不轉頭,又中多者為上,打放如式而中少者次之,轉頭搖手,雖中而在下等。放完一班,第一銃又裝畢,再放為快。
凡邊銃手,當俱令一手拿在銃前,銃身夾在腋窩之內,不轉頭,不搖前手,又中者為上。轉頭搖手,雖中不取。一班放畢,照鳥銃手,又裝起為快。
凡佛狼機,每座提銃九個,三人中以一人定銃管放,以二人裝提銃運送。平時學習,只用三個。提銃點過一架,先看母銃腹內,是否光圓勻淨;子銃口周圍牙肩,是否齊整;子母二銃合入是否嚴謹;鉛子是否亦合子銃口一半;火藥袋內藥,是否分兩火線,是否長短合式;錘剪是否鋒利;錘送堪否架機;倏高、倏下、倏左右,是否活便;乃看裝藥安位下子,是否如法。一架連放三次,提銃裝運速而如式者為上等。又中者超格另論。
凡虎蹲炮,先看炮身,次看藥須細迅,藥線燃之是否疾躍。錘剪是否鋒利,藥升有無大小,袋藥稱足分兩,火繩是否幹緊,送子木錘是否堅固,大小鉛子是否合口一半,木馬子是否松下平口,小鉛鐵子有無足數。次看裝法是否合式。藥至某處,木馬至某處,子土至某處,必一一合式,乃令舉放。必高下正合遠近,安置不致跳躍,又能中把為超等。
第四,校圓牌
北方無藤,以柳木加革代之。每人長腰刀一把。北方戰馬疾速,又有盔甲,不必用標槍。聽放炮一個。中軍豎起黑旗,是集牌手的旗,各牌手俱集中軍伺候。習時,二人一排,務要遮得身過為妙。先於界河插棍四枝,粗五分,高可二尺以上者,約與二人闊狹相等。聽各人使牌上前,專砍樹枝,砍空者以下等行罰。此即馬腳也。臨陣時,以牌向頭上檠架,遮當敵箭,只是低頭下砍馬腳,原有退步使法,今不必學。試牌木棍,各牌手自備,每人一次一根。
第五,校腰刀
敵專用刀,我兵亦用刀。手力不殊,刀之長短相似,而又頑鈍不敵。夫短不接長,自是定論,況我軍力不壯於敵,必須比他長了一寸,乃有一寸便益。便砍不著他身上,必須砍著他馬頭。今除箭手另給腰刀,銃手特給長刀外,凡豎立白旗,是集刀手的旗,各馬、步軍長短刀手俱集中軍聽候。每馬兵一旗,預備長短棍二根。一根長七尺,一根長三尺五寸。短棍在前,長棍在後,相去二尺。馬軍各馳馬,步軍各趨跑向棍來,馬軍用分鬃箭射長棍三矣,馳上先砍短棍一刀,如馬頭。次砍長棍頂頭一刀,如敵人步軍,長刀俱聽令。如原習倭刀,進法,向前低頭,下砍短棍根一刀,如馬腿,轉身上砍長棍一刀,如馬頭。中式者賞,違式者登薄。三次不中者,比較落馬及生疏者,通行責治。
第六,校刀棍
正所以比敵馬討一寸便益之物也,俱用大棍。教師之法,一打一戳,餘皆花法也。只專刺馬腹、人喉、馬眼、人面。聽中軍豎紅高招,刀棍手俱集中軍聽候,亦照前備二項木棍。聽擂鼓,騎馬飛馳,向短根戳一下,即戳馬眼、馬腹也。次將長棍截一下,即戳賊喉、面也。先將鋒炭染黑,或以灰刷白,中者為止。務要戳入重,拔出速,不然不得戳第二下也。
第七,校大棒
聽中軍立起藍高招,各棒手俱集聽候。每隊備短枝一根,長一尺,長枝一根,長四尺。稟安訖。兵以六人為列,聽擂鼓,飛跑向前,一齊打去。先打短一下,如打馬腳同。又高打長棍一下,如打馬頭同。賞罰例與刀棍同。
第八,校大鈀
聽中軍豎起黑招,各鈀手集候。蓋北方無長鈀,我今器械,件件長過他的。鈀法一打一戳,只戳馬眼、人眼、人喉。即以棍手所用高棍立起,飛身向前。一戳短棍頭如馬眼,一戳長棍頭如人喉中,中者為上。其平日學使依教師鈀法有進無退。
以上射箭打銃有定數外,其比鈀棍刀槍牌手,俱以二次為准。凡系大比,其進退坐作俱用臨陣金鼓號令以習之。及至操演營伍,則舉動即合號令而已熟矣。此第一不可廢者。
第九,校戰隊
凡各武藝比完,通將各旗先行挨次列定,掌擺隊伍喇叭。先鳥銃手為第一層,一字列定。次快槍手為第二層,列定。次火箭手為第三層,列定,次射手為第四層,列定,次大棒手各為第五層,列定。打鑼坐息,吹哱囉起身,照常操號頭,鳥銃照令分番打把畢,火箭手照把子放火箭每人三枝畢,射手照把子一齊射,各三矢畢,摔鈸鳴,收了火器,執起殺器,快搶倒用,照號令一齊向把子,以鴛鴦陣沖向前去,至把而止,聽金鳴退回原紮地方立定。候照常收營號令,各旗領各藝回各營。
第十,校呐喊
所以壯軍威,有不齊者,巡視旗拿來治以軍法。
第十一,校磨旗
隨鼓緊慢行。如磨旗之時,兩手托開陰陽,拿住高舉,伏身轉腰繞頭一遭,方才豎起。
第十二,校打鼓
夫打鼓之勢,用堅木為錘,起遲下速。兩手高舉過額,而著鼓沉重,則聲齊且遠。
第十三,察遺失
凡火器裝藥竹筒、火繩、火線、匙、錘、刀、剪、油單、火藥,一有不全,入場忘記懸帶隨身,及藥不乾燥,各不如法,隊長同罰,本犯加治。
第十四,稽損廢
凡隨帶百樣軍火器械,隨壞隨治。如力不能私制者,即明稟各總,轉報處置給用。
第十五,收火器
每放過即行洗曬。陰雨後初晴之日,即曬一次。平日收架,務要如法,不許濕損。如收架不如法,不行曬涼,致有濕壞者,本役軍法重處。旗隊連坐,仍罰賠償。
第十六,小比較
不用旗招,不驟軍兵,或臺上自行換某營某項,或分投委官赴各營內。
一、鳥銃手把子,仍一百步,二人一隊,鳴鑼一聲放一門。每六名放過,又裝完又放,則合式矣。其取法已在大比較內,茲不重開。
一、鳥銃本為利器,臨陣第一倚賴者也。夫何各軍兵不思倚賴之重,其在操內並臨陣,人眾齊發,煙火障蔽,非一目可視。一手可措,俱不平執銃身,貼腮面對照星放打,卻垂手抵執,與快槍一同,此則何貴於鳥銃。況名為鳥銃,謂其能擊飛鳥,以其著准多中也。如此打去,勢不由人,不知所向,安得中賊,況求之可中烏乎?查得各隊長只管四銃,又分兩層,每層二銃,舉目可見,稍有差謬,舉手可指,相應責成。以後凡放鳥銃、快銃,隊總即隨銃手監看,若仍前垂手放鳥銃,不貼腮面對照者,及鳥、快等銃,或不點放,或■火門火線,朝天放,向地放者,許隊長平時或摘牌,或取藥筒,或取帽,務獲隨軍輕便什物一件為證,隨操畢送處。如遇真操臨陣,或割耳或割鬚髮,即送本營,斬首示眾。該隊長免其連坐。如互相容隱,閱操查出,定將隊長一體連坐。臨陣,隊長與軍同斬。
一、快槍,一、佛狼機,一、虎蹲炮,以上火器弓矢,俱在大比較條內,不拘大小,比俱同。今不重開。
一、火箭車。先數火箭,看堪否,抽放三枝。次看車是否堅固,有無損壞,箭架藥槽聯線,逐一合式。然後一架一架,面看裝入,將各把湊成五丈闊,如賊擁眾之勢,于六十步立定舉放。
一、大將軍。先看子母合口,次看鐵門堅壯,榔頭送子,查堪木馬。試合平口藥線放一條,要迅速長短合格,藥袋斤數相同,子藥什物不欠,先看裝置如法,照火箭把打。
以上火箭車,大將軍車,大小比較,俱下調集,每防間試比較一次足矣。
一、放火箭。先看火箭如法,以安置火箭於鈀上,執拿正直准放。雖放出高下,勢不由我,只不回頭,不搖手。知以前手主定,以後手高下之,即合式也。
一、藤木牌。二人一排,先自跳舞,能遮身嚴密活利者為合式。舞過,即用長槍手對戳。槍到,不慌忙,不先動。槍一戳即隨槍而進,槍頭縮後則又止。進時步步防槍,不必防人,牌向槍遮,刀向人砍。只至槍手之身為上等,舞生而對熟者為中等,舞熟而對生者為下等。槍到先動慌忙者,膽小之故,其人不可用。牌刀亂使,不知防槍者,為下下等。
一、钂鈀。共用二人一排平使,至柄顫者乃有力也,舞熟而緊疾者為上等。雖畢即以長槍對之,大都短不接長,槍十戳九入。第槍誘不動,執鈀有勢,進槍時步步以鈀頭照管槍頭,一擊一戳而入者,為上等。槍來手動身搖,進槍不知提防,騎槍而入者為下等。其舞敵生熟等第,一照藤牌擬之。
一、倭刀。共二人一排,舞路既多,疾速為上等。次以木刀對砍,舉落即速,不使人乘隙得犯,為上等。其等第,一照藤牌擬之。
一、長槍。共二人一班,舞過柄顫手熟者為上等。二人相對,分槍即進者為上等。若槍分不知進,歇槍等他入者為下等。生熟例一照藤牌擬之。
一、大棒。二人對打,打下聲重有力,不做等候相待之套,打合拍位,打下壓著他棍而入者,又路多者,為上等。打無力而熟者,與有力而生者,為中等。力怯打遲,緩舉待敵者,為下下等。
第十七,練心力
凡人之血氣,用則堅,怠則脆。勞其筋骨,餓其體膚,大人且然,況兵乎?不宜過於太甚。是謂練心之力也。
第十八,練手力
凡平時各兵所用器械。輕重分兩,當重于交鋒時所用之器。蓋重者既熟,則臨陣用輕者自然手捷,不為器所欺矣。是謂練手之力也。
第十九,練足力
凡平時各兵須學趨跑,一氣跑得一裏,不氣喘才好。如古人足囊以沙,漸漸加之。臨敵去沙自然輕便。是謂練足之力也。
第二十,練身力
凡平時習戰,人必重甲。荷以重物,勉強加之,庶臨陣身輕,進退自速,是謂練身之力也。
卷五練營陣第五(場操)
第一,操馬兵
以一營為例,一營者,一將官所統也。凡入場,自稟放升帳炮以後,至稟堂號下營止,照《練耳目》條內舉行。此只從舉變令炮起,掌哱囉一通,各起身披執,又吹哱囉一通,上馬。本營看大、中軍旗立起是何色,便是何營聽候。向何方點,該營亦向本方點。乃點鼓,本營下兵馬依營旗所向,架梁馬先報前途險隘。一路行營,左部當先,為前路,中軍繼之,中部為中路,右部為後路。每旗三隊。六馬平行作一路,圍繞教場,行至原起處轉角,舉變令炮一聲,俱立定。打鑼,各坐息。中軍稟稱兵已過險,前途平曠,變三路行營。中軍豎旗三杆,舉變令炮一聲。大眾聞炮響,即舉首看藍、白、黃旗三面樹起,吹哱囉一通,俱立起。再次,俱上馬。舉變令炮一聲,聽吹擺隊伍喇叭,即變三路。左部立定,候中部趨至中路,右部趨至右路,中路與左右二路相去,空各三十步,點鼓前行。又行週一遍,約至教場中,塘馬執小黃旗旋馬。
中軍舉變令炮一聲,吹擺隊伍喇叭,則左右二部即為週邊。中部左右二總前後各收進,中間分開,即為子營,標下人員,兩行列於中軍。再吹單擺開喇叭,每一小隊連人腳中分,橫去各一丈。營定,鳴金邊,發旗立表。表有內外不同,臨時口定旗行,打鑼,俱下馬。週邊兵將馬退入隊後,仍照鴛鴦陣,二馬一列,聯絡拴絆如式。務要隊伍分明,兵俱趨出馬前,立成鴛鴦陣勢,鳴鑼坐定。一面將拒馬列如式,虎蹲炮安各旗空前,去人一丈。俟賊在一百步外,舉炮一聲,吹哱囉起身,子圍馬軍上馬。再吹哱囉,賊至一百步內,掌天鵝聲喇叭一遍,週邊步戰之兵,第一層槍銃手,舉放一次。又吹天鵝聲一遍,第二層槍銃手舉放一次。但每大操,槍銃手因其人眾難查,多失故態,全不照比較時打把之勢,卻只以一隻手執向上,以一手點火於門,不平不中,是將火器盡置無用,安能中賊而奪魄耶?今須務破此病,賊至亦如官府單名比較一般,不許單手執點,向天放去,亦不許向地倒放,出口不遠。凡望煙圈向上,即是向天放者,煙向地沖起土色,即是向下放者,俱拿出重治。且問你放銃的人,有何巧計,又將煙圈同你作弊乎?
又吹天鵝聲一次,第三層钂鈀手,就於鈀上架放火箭,不拘幾枝,畢,放虎蹲炮。又吹天鵝聲一次,第四層、五層俱出,將殺器放在地,與隊總俱射箭,賊至三十步以裏,摔鈸疾響,止各兵收了長器,俱執起短兵,擺鴛鴦陣,鈀居第一層,刀棍居第二層,大棒居第三層,快槍居第四層,倒用木柄鳥銃居第五層,用長刀俱候廝殺。六層馬兵亦聽點鼓出,在步兵之後。步兵聽點鼓,整隊緩步向前,聽擂鼓,趨跑向敵。吹喇叭天鵝聲,一吹呐喊一聲,每一陣姑以三擂、三吹、三喊、三進。于第三進之時,將原擺鴛鴦陣一齊擁上,不拘第幾行,不許仍守次數,不救前列,其前列亦不要離了本伍。三擂、三吹、三喊之後,長擂長喊。持夾刀棍之兵,只戳其人面馬腹。大棒只打其馬頭,只是不圖他活馬,打他馬倒,不慮賊不殺死也。各兵只管打砍向上,並不許割取首級,只要打他一個敗走,步兵就于戰所立定。
中軍舉變令炮一聲,點鼓,中軍標旗急率原出馬兵,出步兵之前,吹擺開喇叭。銃手又出馬兵殺手之前,即下馬舉炮。但凡舉炮,必用下馬。放畢立定,馬兵間空沖出,再不下馬,就於馬上射箭,刀砍槍戳,全勝乃止。銃手隨即裝銃,列立以待。凡馬兵沖陣,必聽擂鼓。吹天鵝聲一次,呐喊一聲,三擂、三吹、三喊、三進。一、二進隊伍要清,第三進馬兵擁為一列混戰,金鳴鼓止。聽摔鈸響,各認各宗,收小隊三隊,前後長列。又聽摔鈸響,每一旗三隊,六馬平列為一聚。聽金鳴大吹打,挨次先馬軍,由中角三門回,各到信地。吹打止,再鳴金三聲,步兵退至一半。賊做複來之狀,鳴金二聲,各兵即轉身,口發虎聲,向前立定,賊人不敢逼來。再鳴金三聲,照前退至營邊信地。仍前鳴金二聲,各兵口發虎聲而止。退法要鴛鴦陣明白,將執把鋒芒俱向前,照依原受教師所傳執使之勢。人首人身俱何後舉行步時,凡遇金二聲,立定,只回頭,便是出鴛鴦陣矣。此則執把俱在外,人身俱在內,簡捷至妙之法也。再聽鳴鑼,馬兵下馬,步兵立起器械。再鳴鑼,坐地休息。少間,又報如前,又沖一門四門,不許齊沖。其過往上司看操,不必單門輪沖,只齊沖四門,此套亦所不可廢者。
依令操畢,聽舉炮一聲,擂鼓,中軍樹磨黃旗,開營門,一面先差旗牌官四員,每門一員,數放軍馬。待官到各營門舉變令炮一聲,擂鼓,各營火兵通出樵汲完。再樹黃招黑旗磨動,夫黃招則司中部,黑旗屬水則應飲水。又擂鼓,中一部馬兵出營飲水,中軍雜流同去,掌號收回旗招僕。又樹藍旗黑旗磨動,擂鼓,左一部馬兵出營飲水,掌號收回旗僕。又樹白旗黑旗磨動,又擂鼓,又二部馬兵出營飲水,掌號收回旗僕。每飲馬,約定去水遠近,定以放出收入時候。飲水馬收完,再磨黃旗掌號,收樵汲人進營,吹打閉營門。各差出官回中軍,報稱數出收入軍馬名匹。
放起火三枝,各軍炊火,務要安鍋,系應午時,真正煮飯。一面掌號笛,聽發放。各頭目到中軍,人齊,鳴笛止,不必又用臺上大發放擬定舊話,就將戰陣行過得失,是否應改、應正、應遵、應習事情,與此後應作何舉動,軍令逐一發放。
凡已前戰陣合格違令者,通於此時賞勸發落。若又欲更變何項號令,俱曉諭明白。散歸聽候,乃稟傳鑼解甲,鑼由營面周行,鳴過俱解甲。傳餐畢,又差中軍官赴將台,稟稱收營回地方。請鈞旨訖,放開營炮三個,先掌一號,穿盔甲裝束。掌一號,各軍收拾執把,吹哱囉起身,又吹哱囉上馬,摔鈸響,收各方旗招。其兵馬每一旗為一聚,舉變令炮一聲,點鼓,立中黃、右白、左藍大旗三面,向前點。喇叭吹擺隊伍人馬,調哨為三路,金鳴鼓止,放開營炮三聲,吹喇叭天鵝聲,呐喊三次,聽大吹打,回營,金鳴吹打止。各照教場未下營之前,立過地方,打鑼一次,下馬。再打鑼一次,坐地休息。將官赴大臺上,回稱操畢。另聽比較軍務。以上如仍下車馬營,則馬兵先,下營時至攻打畢,即收營。其樵采飲馬發放等項,俱于車馬合營內行之。此不重舉。
第二,操步兵
以一營為例,一營者,一將官所統也。凡入場自稟放升帳炮以後,至稟掌號下營止,照《練耳目》條內舉行。此只從舉變令炮一聲起,就掌哱囉一通。各起身,本營看大中軍旗立起是何色,便是何營聽候。向何方點,亦向本方點,依營旗所向,三部取齊。每路一旗三隊頭平行,三部為三路平行,中軍在中,行至教場,中道聽舉變令炮一聲。吹轉身喇叭,轉身向上。鳴鑼,各於腳下坐定休息。塘馬舉旗,知有賊至,舉變令炮一聲,各立起,吹擺隊伍喇叭,點鼓。一字擺列,中部居中,左部居左,右部居右。每部一司在前,二司在後,為二疊,旗鼓居中,金鳴鼓止。又喇叭吹單擺開,每一隊為一行,每隊相去各連人腳,中分各一丈。金鳴,喇叭止。打鑼,坐息。
賊在一百步內,聽舉變令炮一聲,吹哱囉一通,起立。吹天鵝聲喇叭,第一層鳥銃舉放,再吹天鵝聲,第二層快槍舉放,著准打賊。禁約之法,亦照騎兵。但每云云等句,號令例行之。再吹天鵝聲喇叭,鈀手出前,用鈀架火箭點放。再吹天鵝聲喇叭,槍棍手與隊長出前射箭。
賊至三十步,摔鈸急響,收放弓矢等器,悉列為鴛鴦陣。藤牌在前為第一層,狼筅為第二層,鈀為第三層,快槍為第四層,即將槍柄倒充棒用。鳥銃為第五層,改用長刀,短兵相接。三擂三吹,三喊三進,第三進不拘鴛鴦陣,盡數擁擠上前血戰。只以敗賊為功,不許取首級。賊敗,鳴金止。摔響,收成一旗一隊。再摔鈸響,分成小隊,鳴金三下,退回戰地。約有一半,又扮賊追回之狀。鳴金二聲,各轉身向前,口發虎聲,立定。
如賊果追上,照前戰殺,如賊不追來,仍鳴金三聲,再退。至營前,再鳴金三下,又轉身向前,口發虎聲,立定,再鳴金,徑退入原營壘內。聽鳴鑼,坐定休息。
稟稱賊已敗遁,請軍令下方營。舉變令炮一聲,鳴金邊,發立表旗,點鼓,吹擺隊伍喇叭。各兵照旗色分地方搶成方營,四門應沖之例,俱照馬兵施行。中軍樹黃旗擂鼓,發兵樵汲,有馬者即出飲馬。本營先差官四門,數兵出入,以至回話,俱照馬兵例行。出完僕旗,中軍掌號笛聽發放,各官旗到中軍齊,笛止。不必又用臺上大發放擬定舊話,就將戰陣行過得失,是否應改、應正、應遵、應習事情,與此後應作何舉動,軍令逐一發放。
凡以前戰陣合格違令者,通於此時賞勸發落。若又欲更變何項號令,俱曉諭明白。散歸聽候,仍掌號一遍。收樵汲兵完,吹打閉營門。放起火一枝,營中舉火,傳鑼解甲畢,間或照出征實做。飯吃畢,稟收營,軍中舉變令炮一聲,吹哱囉一通,各俱鳴金髮響收隊。每旗為一聚,中軍原發旗招收了方營,仍變為二壘立定。放開營炮三個,喇叭吹天鵝聲,呐喊三次,中軍大吹打,一路行回各信地紮定。
第三,廣行營
如二營行,則左營先變三路在前,右營變三路在後。如三營行,加中營在中。四營行。則前營變三路在前之左,左營變三路在前之後,右營變三路在右之前,後營變三路在右之後,大中軍居中。五營行,則前、左、右、後四營俱照四營行例,惟中營獨行于中,大中軍又在中營之中。下營之法,已寓其中,每添一營,加放分營炮一個,起火一枝,領隊大旗一面,再加一枝,再仿此增,所謂多多益辨也。
第四,廣下營
如二枝合營,則以各左右二部,共四部為週邊,以各中部為子圍,自前門平分。又如三枝合營。則以二營俱為外營,一營為子營。四枝合營,則以各左右部為外營,各中部為子營,中軍各居中四角,大中軍俱中,每營皆自正面中分,各得一角兩半面。五枝合營,外四枝各左右部各分一面為外營一層,各中部為二層,中營一枝為子營。計兵三層,各中軍居各營角內,中營與大中軍俱居中,合為一萬五千之營,謂之一小城也。再添幾枝,照此加增,所謂多多益辨也。大而十營五營,小而一局一宗,以至一伍五人,一隅三人,平時則在教場,急時則在對壘,學戰實戰,皆照此。以為攻擊進止,一字不易。
第五,謹驚馬
遇放炮等項,若各官軍馬匹不行拴拿,有亂營跑走者,治本軍,並看馬人役之罪。
第六,操車兵
平日先將推車生兵、車正、舵工,將車推運上下山阪,行使熟利。要兩車合推,再兩車前後聯推,務熟。一面立佛狼機教師,每車取一架,使佛狼機手習放,務熟。一面立鳥銃教師,習鳥銃務熟。一面做無鏃小火箭,立教師,火箭手務習熟。然後將各兵派入車,紮於教場東西,聽舉變令炮一聲,掌哱囉一遍,裝車務要齊肅快便,擺列齊整。再吹哱囉,車正上車,各兵俱依車。聽舉變炮一聲,點鼓,望旗向何方點,車正將旗亦向自彼處點,照《練耳目》內「旗鼓」例行。每營以前門正廂車俱平列如堵,左右廂車,各廂向外,俟每車轉正,則旗直立,向車之前。點鼓一聲,走十步,務要車車頭尾相接,一丈之隙不可留。行至前面,金鳴鼓止。舉變令炮一聲,吹轉身喇叭,望旗向賊點,車旗亦點,車轉向賊。金鳴鼓止,立定。
看塘報旋馬,望旗向賊,高舉點鼓,務要從容向賊直行。至六十步,賊以零騎數十沖至車前,以試我者,我兵具靜守不可應。又益賊百數前來,我且攢鳥銃,每車照準一賊打放,只用口傳,不用炮鼓喇叭等號令。望賊擁眾而來,望旗向賊磨下垂,車上旗急點,舉變令炮一聲,吹天鵝聲一次,隨車銃手每車四人,作二班,每班二門,齊打一次。又吹天鵝聲,又打放,輪打不絕。候放起火一枝,又吹天鵝聲一次,火箭放無次,佛狼機一齊舉放。鳥、快等少停,又吹天鵝聲一次,仍前放銃,與機、箭相輪,周而復始,務使炮聲分番絡繹不絕,乃為合彀。且行且戰,賊敗,再舉變令炮一聲,點鼓再行。塘報稟稱,前途平坦,賊勢眾大,或稱天晚路長,稟下放營。舉變令炮一聲,樹起四方中大旗五面,大招五面,鳴金髮旗,立表。俟旗行吹擺隊伍喇叭,車皆挨次魚貫紮方營。營定,鳴金,喇叭止。鳴鑼,車正下車,再鳴鑼,坐息。賊至五、六十步,中軍舉變令炮一聲,吹哱囉,各兵起立。再吹哱囉,各車正上車,各兵整軍火器。又舉變令炮一聲,吹天鵝聲一次,車兵打銃放火箭等項,俱照行營例。
賊至車前不退,方用火箭車。大將軍車,預為推向各營面左右。此時聽中軍主將號令,傳示舉放。賊仍作不回之狀,勢將沖入,再舉變令炮一聲,點鼓出奇兵。由車門出戰,每車一隊,每隊約自人腳外邊起相去一大步,約五尺余,除隊長為四層,金鳴鼓止。聽舉變令炮一聲,吹天鵝聲喇叭一次,第一層銃打放。吹天鵝聲喇叭二次,第二層銃打放。吹天鵝聲喇叭三次,鈀手放火箭,兼射手者放箭。賊將近身,摔鈸響,整隊,藤牌在前,隊伍在牌之內,次鈀手,次長槍手,次鳥銃手,改用長刀,列成鴛鴦隊伍,點鼓前行交鋒。三擂、三吹,三喊、三進,於第三進盡數向前,一擁廝殺,賊敗,鼓止,摔鈸響,收整隊伍。鳴金三聲,器向前,身面向後,退步若有一半路,鳴金二下,各轉頭執器,口發虎聲,立定。又聽鳴金,又退。至車前,仍聽鳴金二聲。如前轉頭執器,口發虎聲立定,云云。
照馬兵內步戰退回例行。再聽鳴金,退入車坐息,稟發樵汲。舉變令炮一聲,樹黃旗擂鼓,發樵汲。各門發官數軍,以至回報。驗放出入軍數,俱照馬兵例行。又樹黃招舉黑旗,盡放馬騾飲水,俱照騎兵例。一面掌號笛聚官旗聽發放,到齊,笛止。發放於騎兵內,不必又用大臺上發放話頭云云。大吹打,各回信地。聽舉變令炮一聲,掌號磨旗,收樵汲飲水軍馬,依法收回。大吹打閉營門,起火炊煮,傳鑼解甲,食畢,稟收營回地方。舉變令炮一聲,吹哱囉一次,起身。再吹哱囉,車正上車。摔鈸響,收隊。再摔鈸響,收回旗幟。又舉變令炮一聲,吹天鵝聲,三呐喊三點鼓,吹擺隊伍喇叭,仍舊收回行營,放開營炮三聲。大吹打,由舊路回舊地,候車尾收至中軍。倏報賊有伏起,仍照行營沖打一陣,畢,稟稱敵賊盡敗,四面無警,營歸信地。大吹打回營,候畢金鳴,吹打止。鳴鑼,下車。又鳴鑼,坐地休息。
凡車分合,如一城分而為兩城,兩城分而為四城號令俱同。但聽放分營炮幾個,立旗幾面,即如之。如出白、藍二旗,放炮二個,變為二城。夫城即營也。一車營謂之一城,即如一全城也。以一車營分而為二,左右二部,各為一城,每一城把總四員,每總一面,先左部左司,向右手推出三十余步止,前司從右角起移就左司右尾合角,向前一字平列。右司自門起退向左面,來接左前之角,起推與左司對。後司徑退來前,合左右二角為一城。其右部左司,亦先向左推出三十余步止,前司從後角移就左司前角合角,向前一字平列,右司自門起退至右面,與前司右角合角,擺與左司對,後司徑退來前,合左右二角為一城。一時開合齊變,不可先後。
第七,分車任
凡車下出戰照圖。其後一名,緊在車頭之下,不許遠離。前一名務要押駐隊頭,不可離車五步之外,戰陣間,一面廝殺,一面顧隊伍,不可亂。管將只在車內,固守車城,管放火器,不領兵出戰。千總領兵出戰,把總管車,百總既管車城,又領兵出戰。車正專管車內攻打,隊長專領兵出戰,在車內俱仍管車上攻打,載《束伍車責成》條下,此與彼一條,並觀相濟。
第八,操車騎
聽掌號一遍,少間中軍官稟稱,聲息尚遠,前路且窄,一路發兵行營,請鈞令。舉變令炮一聲,吹哱囉,各兵起身。又吹哱囉,馬兵上馬,車兵附車,中軍旗鼓列出。舉變令炮一聲,點鼓,中軍旗鼓由中道趨前,馬兵照配到車輛馳入車內。鼓止,放炮一個,再點鼓,兩列車營前面,各合門為行營,系有正偏廂者,以一乘正行一乘倒行,兩車尾相合,兩廂向外。系獨廂者,車頭俱向前行。有仍負補空之具者,俱行于車內配車。馬兵左部在前,兩把總兵分為左右,每一旗配車二乘。一旗總與二車正配定,中部在中,按左部之後。兩把總亦照左部例配車,右部在中部之後,兩把總亦照左部例配車。空中路,其車兵將官當車之頭,居中行後,接主將旗鼓。主將旗鼓接車將後尾望竿,將台糧坐等車,行于主將清道之中,主將行于將台車前,主將從人接騎兵將官之前,騎兵將官接主將從者之後,至車尾止。務要行動相聯,若過於延長,彼此不互相斂湊,車車不能包裹,差誤不小。人人用心記,省臨時攢湊,乃可。
行列既清。聽舉變令炮一聲,吹轉身喇叭一次,望旗向上,車馬俱轉身向上,點鼓行前。俟車行近將台下,約留車騎轉身之地,舉變令炮一聲,如向左行,則行者之右角車頭少止。吹轉身喇叭,望旗先向左指,右廂車先轉身,左廂車亦轉身,行至頭平。點鼓,齊行至教場,左盡頭,照前留轉車之地。又舉變令炮一聲,立定。吹轉身喇叭,看望旗先向前指,右廂車先轉身,左廂車亦轉身,俟行至平頭,又聽點鼓。行到前面,舉變令炮一聲,仍留轉身之地,吹轉身喇叭,望旗先向右指,右廂車先轉身,左廂車亦轉身。行至平頭,又聽點鼓,右行至教場中道訖。舉變令炮一聲,吹轉身喇叭,望旗先向上點,直行至教場中半。賊馬先伏,倏然突起,不及報警,就於車門,舉變令炮一聲,打鑼下馬,各整軍器。照操車號令,馬車兵一體輪班,且行且打,但不出步、騎之兵,賊退休息。差中軍官馳馬到台下,稟伏賊敗退。
敵勢益眾,徑沖我軍而來,地勢平曠,下方營對敵,請軍令。舉變令炮一聲,鳴金髮旗立表。俟旗出,吹擺隊伍喇叭,望旗直立。車推向中,以中為門,左部前司前局二車,右部前司前局二車,相合系。有偏正廂者,俱頭向外,仍俟各司第二輛車各合本廂,務須每百總四車為二對。如車頭不轉,則兩部頭車皆差錯矣。系獨廂者,只以頭相接。擺營之際,要速完而齊,有個便宜妙法。只是一車定,又合一車,且速且整。如諸軍一時合來,必致稀密不均。凡不均者,須盡上手之車一角合起,不論已合未合者,皆湊動一遍。一車移,則一面之車皆移。合營畢,有填空之具者,即塞完。車兵附車,馬兵仍分三部,照馬兵營分外、子為二層,不必論原配車。去車兵約丈餘地,隊伍所留空地,即如城下馬路一樣。中部兵在中,一司居左,二司居右,前後首尾相接,是為子營。子營內近後圍,為車、騎二將雜流家丁居之。大將車、神箭、鼓座等車,列于馬兵中部之內,為將垣。望竿,居將台之左,將台居中。鳴金,喇叭止。鳴鑼,各馬兵下馬,車兵下車。又鳴鑼,坐定休息。
馬兵每旗總一名,隊總三名,共管虎蹲炮一位。旗將撥每門旗牌一員,家丁一隊守門,或餘兵亦可,車將亦撥每門旗牌一員護車,該管百總守門。一面各人收拾軍火器,又俟四門探馬,一齊報賊已近三百步,望旗四面繞轉向上。聽舉變令炮一聲,聽吹哱囉,馬兵下馬者,整火器備更番,車兵照責任。再吹哱囉,中部馬兵上馬,車正上車,營將抵車城之下,賊至一百步之內,望旗平磨四繞不止。舉變令炮一聲,吹天鵝聲喇叭一次,車兵鳥銃放一次。再吹又放一次,又吹,馬兵各第一伍銃手放一次,又吹又放一次。放完放起火一枝,火箭齊放無次。又吹將佛狼機齊放一次,又吹仍輪鳥銃,放過仍又輪機箭,如此周而復始,更番不歇。若一日賊不退,便輪放一日不歇。鳥銃快槍手速裝,專聽吹喇叭便放一次,以助大銃之遲也。如打賊不退,賊已通車,用虎蹲炮齊放,塘馬又扮作進攻之狀,逼近乃放大將軍火箭車。其大將軍火箭車,初報警,即時運在四門等候,此待賊聚眾逼營,別項火器打禦不退,臨時聽主將相機有令方放。無令不放,不在常令之內。
望旗向下垂繞,金鳴銃止,點鼓。週邊下馬戰兵,由各車小門出,中軍亦點鼓,車內奇兵隨其後,為二層策應。子營馬兵急點鼓,即隨步兵之後接踵而出,照依車騎各常操號令,用鴛鴦陣對敵。任是如何廝殺,步兵不可去車三十步之外。車內噴筒火箭,此時俱出車,驚燒其馬。俟賊敗退,舉變令炮一聲,馬陣高招急點,即點鼓,馬兵由步兵隊空內出前追賊。如操馬兵戰法,收回同,其車、馬、步下殺手,照單操號令收回。聽鳴鑼,下馬下車。再鳴鑼,坐地休息。此其後,其樵汲發放解甲收營回兵,俱照車、馬常操號令。挨操畢,營中差中軍,稟請軍令收營。聽舉變令炮一聲,吹哱囉,起身。再吹哱囉,馬兵上馬,車正上車,步兵器械立齊。摔鈸鳴,馬步兵收隊,旗招俱回。中軍放開營炮三個,吹天鵝聲喇叭,呐喊三聲,大吹打,車騎仍調為行營,以車頭向原信地而行,俟車尾將至中軍,倏報賊有伏起,一照操車營例行。俱到原列地方,金鳴止,馬兵出,車仍還馬兵信地。鳴鑼,下馬下車,再鳴鑼,坐息聽比較。其下營時,如要分營,俱如操車兵例同,馬兵各照配過車數,隨半分行,下方營時,地方小馬兵不用子營。
第九,正車誤
夫四面操車將來,誤人殆甚。蓋操熟,中軍一令,四面齊舉,倘賊止一面而來,或一面已近,應該舉放銃矢步數。一面尚遠,或有車營相對,或本營因地環曲,每每一齊打出,懼傷我軍。平時如此,臨敵可知。費耗火器,難已相繼。令以四面,每面各只聽本面號令。本面千、把總看中軍所立旗是何方色相,同本面即應作戰。如無本方旗者,不許應敵。不拘幾司幾營,但立向一面者,即聽該一面號令。
第十,明用騎
凡馬兵出戰,不過習之使熟,其實臨時輕易出不得。賊眾臨車,豈可放馬兵追逐,無是法也。顧在相機用之,未可執方用藥。
第十一,稽差避
凡場操之日,參遊以上,各置紅油小圓木牌十面。自收過攔後馬與立表之後,若大小將領差人出入,須稟各哨將給牌驗放。如無牌即系私出,與後期者都拿送處治。在行營對壘之時,出入須憑令箭旗號。
第十二,正等威
凡散操各哨,自中軍以上,一體擺列。隨從人役旗鼓頭踏威儀,各隨本營騎乘,至中路散出,不許候送主將。
第十三,練行伍
凡騎兵雖不離所配之車,但又常將馬路分明毋雜,車上諸手,以便緩急射打。其應下馬步戰者,又要依令速出,無滯為妙。
第十四,稱地形
凡遇地勢狹窄,各隨地制宜。如地可容若干車為一城,大大小小,多多寡寡,長長短短,曲直偏彎,只以地方為准,並不相拘。
第十五,置沖車
每營別當有單輪小戰車數十輛,平分於前後。行則備補空,止則列于車城之內為子營,以衛中軍,賊至則馳出車城之外,專備衝鋒。
第十六,操輜管
平日照依戰車營束伍已定,即將各軍逐車學習,稍成,將車平時量載土石亦約千斤以上之物,臨時則用完全輜重之屬。
先於教場分與地方,兩行平列,車正上車,騾兵執騾,狼機手管狼機,騎兵附車之內,聽本營,亦照戰車、馬、步搭配,車正、旗總認訖。舉變令炮一聲,掌哱囉一遍,點鼓,只有兩分。分行相去,不過十五丈,但容得馬兵一路而已。行至路盡,再聽舉變令炮一聲,鼓止,聽吹轉身喇叭,轉身。點鼓,行至場中,舉變令炮一聲,吹轉身喇叭,點鼓,向上行。至紮營地方,舉變令炮一聲,鳴金,發旗立表。俟旗行吹擺隊伍喇叭,就紮方營。如遇警不及,或地勢不便,就將兩路車合了門,不拘幾輛,寬窄若干丈步,就隨方隨圓,隨地為營,將車聯齊,急收騾在車內,各車廂俱向外。舉變令炮一聲,打鑼,馬兵下馬,步兵整隊,營定。
有賊之方,約賊至百步內,舉變令炮一聲,吹天鵝聲放炮一次,再吹再放,每隊炮手一對為一層,每天鵝一聲放一層,放盡。約賊至六十步上下,狼機、大炮、火箭一齊舉放,將鳥、快槍銃裝完,又輪,放過又裝,務使炮聲不絕,即終日達夜不止,乃為萬全。賊至二十步內,奇兵聽放炮一個,點鼓整隊,速由車下出戰,戰法俱照車營例行。步戰行伍號令,賊敗退收回,亦如之。賊返,聽打鑼,下馬整隊。鑼再鳴,坐地休息。其發放以下,稟行營下營,人自賊近起,以至樵汲、飲騾、閉營、解甲、炊煮、守夜、傳更等項,前後通如戰車大營法例。
第十七,分輜責
該營車大負重,每行必在戰車、馬、步營之後,而敵勢重大,散漫百數裏,必有攻圍之虞,尤當嚴備戰禦。惟以自保為主,不責力戰,不責首級,賊自不苦苦索敵,只是輜重無失,便為奇兵。
第十八,馬輜合營
一照車騎合操例。
卷六練營陣第六(行營)
第一,練啟行
將領自己並家丁,與各兵士,行李什物,軍火器具,時時備辦。如將行狀,聽主將示以出行之期。至期,主將轅門前掌頭號喇叭,各將門首俱掌頭號。各官軍做飯吃,騎兵將官,預夜先將塘馬、探馬、架梁馬派定。於未掌號之先,預行吃飯,收拾停當。俟掌頭號,俱到騎將門首取齊,依令前去哨探架梁。掌二號,各官軍出在空地紮營。將完,掌三號。主將出至紮營所在,以下馬為始,分投委官數兵攔後馬于總路,專拿後期者,拿有後期之人,送發落,無故而遲者,捆打一百,割耳。有故者,令從征有功免,無功仍補捆打。各偏裨俱聽號旗麾招,到主將前,會約今日所行嚮往,賊情緩急,分路事宜。畢,打鑼坐息。
少頃,掌號一通,吹哱囉站起,再吹哱囉,車正上車,馬兵上馬,放炮三個,呐喊三聲,用八方門角旗一副,立四門於前,從吉方點鼓發行。照場操三路行營例。每十步少止,整齊一次。但遇窄處,探馬報前去路窄,中軍鳴金站定,作報聲息在三十裏之狀,請兵過險。報訖,先發騎兵中部並家丁,以健將一員帶領馳前,險隘高處,及所出山口,架梁訖,放變令炮一個,點某色旗。某營左右部門車先行出口畢。次左廂車各一對行,配以馬兵一旗從之,次右廂車一對行,配到馬兵一旗從之。又左廂車一對行,如此左右挨行,但出險丈餘地,即依行營挨紮向前,續留後到車地方,過盡營定,金鳴止,鳴鑼坐息。
但遇車不得方軌之地,便少止,俟探明賊情乃過。但每過險必紮長營,太平時紮方營,必無徑行之理。候探馬報前途路寬,約路約車作幾路行。但聽舉令炮一聲,吹哱囉起身,再吹哱囉,上車上馬。又舉變令炮一聲,樹某營旗幾面,放分營炮幾個,即為幾路,點鼓行。又至險,仍鳴金營止,前後輳密,照前號令。凡過險隘,必擇好將一員,嚴督後車,專管營尾。馬兵恃車為險,而車借馬兵為前後拒,此專為臨敵行營而言,平日須照此演過。
若賊在百里之外,長驅追賊,遠近勢殊,俱單車馬相配徑行,不必防險,不用下營,必去賊六十裏乃爾。又照馬上臨陣踏鐙,與時常不同,若稍短則站腳有力,身且出人一頭,此即一寸長一寸強之意。但行遠路,又須鐙皮長,則腿膝不致酸疼,合行立法,仰各該營路將領,即便傳諭各馬軍,將馬上鐙皮,俱隨人腿股長短,各為三、四眼。一、二眼稍長,以為常行遠路之用,一、二眼稍短,相去長相一、二寸許。臨敵,則聽鳴鑼下馬,將鐙皮雀舌改移上眼,庶得便利。
第二,明行禁
凡行營之時,將官不許離營先行,亦不許在營尾後行,軍馬不許錯亂行伍。遇警之時,應進應止,應下營,俱聽在營主將號令,各軍務要湊合,主將方才下營。如聞報而千、把總、軍士自在尾後,輒便下營,及將官輒帶家丁離營,假稱先鋒哨探者,並將官一體俱以軍法從事。各隊長在前領隊,各旗總俱在後押隊,凡路上行走不齊,前後不分者,俱旗總之責。
第三,清行伍
途間行營演操,隊伍行哨,務要明白清肅。但有紊亂隊伍,攙前越後,稀擁不一,緊緩不同,繼絕不湊者,隊、旗總重治。連坐如例。
第四,遇卒警
正行之間,或失探報,或遇埋伏,倏然賊起,或在營前後,或在營腰股,舉變令炮一聲,點鼓,吹擺隊伍喇叭,即于腳下兩路車頭相合,隨地相聯。若中間車湊得及,則湊成一長營,若湊不及,便以斷處合為一頭一尾。馬兵照車所止,各依車在內。賊至,一照常操號令,且于車內用火器敵打,勿出馬步兵于車外,須看賊勢多寡,待我人心已定,臨時相機發兵也。戰畢,鳴金止,打鑼坐地休息。俟賊收去,再發塘馬、梁馬,再照令行。如賊雖倏起,向在五裏外者,亦不下方營,便用長營,照常對敵。此惟相敵緩急,難以定方教授。如平地土闊,預知賊到,仍列方營,營成而戰,東西南北,隨賊所向。餘號令俱同。
第五,請火器
凡缺欠軍火器械之類,須於出征前三日,請給完足。急行亦於前一日,不許臨敵假稱放盡討索,通以畏避論。
第六,定報事
前哨差清道官役,給與清道藍旗令旗。凡遇大小事務,俱要差人傳報中軍。遇有應該迎候稟事人員,及各處差來齎送緊急公文之人,審實差人,只送號旗下聽令,自有人承報,不許面于主將處回復,如有可疑之人,送中軍研審。各百總以上,亦許將自己號旗立在信地,以一人守定,凡本官向住,說與守旗人知。屬下一應人等要來稟白公私事情,只於號旗下尋守旗之人,守旗之人即代為尋白本將該總候示。其差人並所屬官軍,不許離營以尋訪本將該總稟白為名。違者通治以法。
第七,傳號令
正行之間,如有言語傳報,應該明白曉諭者,務為簡約一、二句。俱旗總傳聲,一旗挨一旗,不許越過,或自前傳後,或自後傳前。傳到之處,仍傳回云:「知道了」,挨傳到原發處止。如有失接傳報者,挨查到絕處上一旗總,說傳過某語,下旗總說不知,則傳過之後,不知之前一旗總不知者,即系他誤了,若因而誤事,臨時軍法示眾。
第八,防解手
凡行途解手官軍,下道之時,該管隊內即以一人在傍守之,俟畢,追趕入原伍,遲三裏不至者,貫耳示眾。
第九,病軍馬
遇有乏馬病兵,不能前行,登時稟到主將,給與信票,聽差人押送近地城、郭、府、衛、州、縣、營、寨所、堡巡司調理。病者親識隊夥,仍許留一人看侍湯藥,病痊即遣赴本營。該地方先具痊屙結狀申查,如病痊而不赴軍行所在者,以後期論。若有死于行軍所者,本隊伍掘墓瘞之,仍立標記。哨將率頭目以隨帶飲食奠之。違者以故棄論,事後再來取回。
第十,謹途遺
凡軍行在路,蹤落器械什物,見者許即收帶,至止宿處,送中軍招人認領。失物、得物之人照格賞罰。隱匿不報者治罪,亦不許私相交割。
第十一,渡水阻
凡渡水處,先遣哨馬百十,各執小旗于四遠高處架梁不動,先以一哨紮營于河岸據水,然後依次以一哨照法渡之。渡過一局一旗,即紮成一局一旗之陣。軍火器械整列完備,火繩、火器,安置如法,即如賊在面前,就要戰殺一般。然後鳴鑼坐地休息,等候一局過完,紮成局營;一司過完,紮成司營;一部過完,紮成部營;一營過完,紮成大營,則一營方行。以後照此。
如塘馬倏然報警,即不必渡,各于兩岸候戰。臨渡而喧,爭渡而縱橫者,平時捆打,臨敵軍法從事,連坐聽管。
第十二,辨分兵
分兵數道,臨發時,務要會定記號。晝辨旗幟,夜辨音號。
第十三,過山林
臨賊遇沮澤、深林、大山,不可擅即暗過,須據形勢,一面搜索,一面稟複中軍,聽令再行。
第十四,逢怪異
軍行見奇禽異獸、神鬼怪物,入營壘及捕獲者,當時報主將,不告而輒傳揚,聚眾歡呼爭競者,並治以軍法。
第十五,嚴哨法
凡行營夜不收不親見賊,爪探不明,風聞欺詐,架梁、塘報軍馬,稟報失真,漏下伏賊,因而誤事者,登時斬。傳調官軍遲延後期者,罪減一等,亦必至死。
第十六,擬駐宿
所至地方,如系安野營,另見《野營》款下,如當入人家安插,各兵前行至城外空所,前局第一旗總報云:「已到某處某城外了。」個個旗總挨傳回來。中軍傳雲如何紮營,仍挨傳到前局第一旗總,仍傳回云:「知道了。」各官兵每一營為一路,一字紮定,每一營兵到齊,放炮一個,打鑼坐定休息。俟到完,吹單哱囉,各隊總起身執旗進城,尋討歇家。每一隊務在一家,安歇時刻,不許相離,別生事端,互相覺察。若一家難容,即分間壁中,有衙門士夫等家間者,即間一段,亦必挨去一隊完,然後再歇一隊,不許攙越。如不隨本隊住者,隊長與各兵以軍法治之。一局在一街,本局百長隨之。一司在隅,本司把總隨之。一部在一方,本部千總隨之。一營住處,營將隨之。本營各司不許相混,本部各局不許相混,本司各屬不許相混,本旗各隊不許相混。將旗插在各家門上。出城稟云:「歇家討完。」然後吹雙哱囉起身,聽放炮三個,吹喇叭,呐喊三聲,點鼓,抬營入街市,大小將領于各所管兵歇處街面露坐,待各項官軍都到人家門首立定,聽放炮一個,沿街傳鑼,各軍俱進人家安歇,大小將領方進人家,主將亦如此。若未待尋歇家,而軍敢先行,已到門首,未奉軍令而先入者,拿出捆打八十,同伍之人連坐。將官先入者,以違令論。其歇家一面先尋討已定,只是不入耳。
第十七,撥巡視
軍馬行止宿食去處,定委巡視官生旗手。但有干犯軍令,即便指揮呈報,不許隱匿,及因而需索詐騙者,各依法究治。
第十八,治貿易
軍行所至地方,須用糧折工食白銀兩平交買。甯讓毫釐,使市人心悅,不日諸貨益集,物價自賤,如有強買爭鬥,及擅取人田園瓜果,有主薪菜,砍伐人樹木,作踐人田產,燒毀人房屋,姦淫婦女,偷盜財物,犯必以軍法從事不貸。
卷七練營陣第七(野營)
第一,安野營
軍行至午炊過再行時,主將同前營營將,並車步騎營將,各遣中軍一員,同前哨行。至未時,主將領前項各官同響導馳高熟視,探其地形,或守平野,或據險塞,或進退便利之處,牲畜水草方便,形勢可觀者,立中軍旗幡,舉變令炮一聲,發旗立表,吹擺隊伍喇叭,各營接號,照表旗地方安營,如教場操同。營定,金鳴,喇叭止,看塘馬、夜不收四高瞭望無事,將旗三磨三捲,不放,仍照場操號令。放樵汲飲馬者,發放如例。收完,如應打馬草,每馬軍三人內,以二軍步牽一馬出打三馬之草,一人在營看馬,先傳令抽兌停當,依令而出,一體數記如前。
若出多入少,非被傷捕,必系逃走,或有暴病,該哨將官遣的當家丁、夜不收領令箭,出營覓之。若出少入多,非系錯數,必有擄回士民,或夾來奸細,該管便當挨查。一面馬兵將官撥遠探馬,每面二十匹,為四撥。每撥五名,各帶燈籠一個,起火三枝,三眼銃一門,駝鼓一面,車將于每車通融,每撥一名備差,四面伏路撥完,俱候樵采飲馬者各進畢,即赴中軍請令箭,授夜號,諭令遇警,尚緩,放火箭三枝,銃一個,警急則放火箭三枝,銃三個。有警之面准放,無警之面不許輕放。俱出營畢,探馬、擺塘馬、架梁馬望見探伏出訖,各回營至門取齊。請令箭開放,赴中軍回話,一面稟放閉營炮三聲,落旗吹打,封閉營門。
第二,遇人畜
行營之間,行伍之間,與紮定營後,營盤四面,不拘晝夜,但有牲畜近營牆外者,不許輕易差人出外牽取,先報營將,聽營將差夜不收由門放出取進。有人徑至牆外,漸漸近前者,喝令遠避。如系公差人員,喝令到門上候稟。但報營外有人,一面嚴行整備以待。若十步之內,喝之不退,又不報姓名,及言語不對者,夜間即開矢射之,甚則開鳥銃打之。日間,差二人請令,由門出縛來送營將,報主將發落。
第三,謹營壁
營盤不系有門之處,便是何人何官到彼,要行闖過者,定行拿住,決不許放過。放者容者,俱以軍法重處,本車兵士,若要出入,亦要由門。若由車下車傍出入者,一體以軍法重治。賊在三十裏內,犯者軍法,該管頭目連坐捆打。
第四,嚴營門
凡營門,每日夜該營內馬、步將官輪發兩百總把門,親隨家丁執營將藍旗器械,每門十名。除朝暮吹打開門外,以後閉門時,必有令旗、令箭,方許開門。遇開門時,把門官軍披執嚴陣以待。遇有公差人員到來,止於門外,先將書移可信之物收取,報到號旗下,中軍官稟白主將,請令旗領入。其閉門之時,若無令旗、令箭,便是使臣、主將在外,亦須報到守營主將,得有令旗或令箭到門驗明。先用小杖敲車三次,分付把門人謹慎。各應訖,大聲命云:「有令開門。」方才放入。如主將出營外,則必以一人代主將司令。將在軍君命有所不受者,正此時耳。昔周亞夫細柳營,可為師鑒也。公差人員馬匹,俱在營門外,單身進入。把門人與伊看馬,馬有疏失,把門人賠償。除報警夜不收騎馬徑入外,主將入營,亦只乘馬,從官以下,俱下馬步入。
第五,慎啟放
各營放出放入,各由本營門內,其纓頭、衣服、腰牌件件可辨。若別營之軍誤出營門者,故縱,把門官軍俱以軍法連坐。如能拿來,犯者軍法施行,把門官軍記功一次。
第六,稽出營
凡官兵無故非時,違令出營者,捆打一百棍,游營示眾。
第七,恤病軍
凡軍下營訖,有病馬、病人,俱送中軍醫治,不許遣在外營。
第八,查軍器
凡下營訖,車騎軍火器械,各頭目即逐隊檢校。如破綻損壞,即須修葺磨礪,如有棄遺,申上所由,即為案記,准法科決。
第九,放廁所
凡白日登廁員役,由各營門將腰牌懸於門上,方准開門而出,畢即還應腰牌,取帶回營。
第十,革抽差
行營排陣間,將領敢於行伍中抽一人一騎者,軍法從事。
第十一,備火警
與敵對壘之時,軍中失火,除救火人外,余皆嚴備各信地,以防飛火。若輒叫呼奔走,擅離隊伍者,徑聽所在官司拿住斬首,及遺火放火燒軍營盤者斬首。
第十二,止擾害
紮營之處,軍士擅發塚墓,焚廬舍,殺老幼及婦女,踐禾稼,伐樹木,奸犯人婦,及將婦女入營者,軍法從事。
第十三,報機密
士眾有聞自家變動,聞賊情消息,來報主將,不拘晝夜,即時引報,不得時刻遲滯,亦不許高聲大叫,以惑人心,違者治以軍法。
第十四,治喧動
凡不拘晝夜,遇有賊警,各盡守信地,閉營聽令。如有喧言亂走者,軍法重治。
第十五,戢透漏
漏泄軍事乃夜號者斬。
第十六,責交通
賊使入軍,非主司輒與語者,及擒獲敵人與來降者,並領見主帥,不得詢問彼中事宜。若違問及因而漏泄者,軍法重治。
第十七,惜水草
凡軍行所至處,有水泉及放牧草地,各將差人監守,不得令濁亂,及非理踐蹂。
第十八,處夜解
每馬軍一旗,每車兵二車,各開廁坑一個於本地方,遇夜即於廁中大小解。天明吹打時,遇起行,則埋之。遇久住,則打掃,候開門送出營外遠遠棄之。夜間不許容一人出營解手。
第十九,教夜巡
約黃昏以後,將發鼓時,鳴金吹角,擂鼓,舉號登車。步騎俱舉畢,發擂三通,各營斷滅煙火,巡邏人赴台下跑聽發放。發放云:「官兵聽著(齊應),夜巡謹慎(齊應),毋得懈惰(齊應),誤了事軍法不饒(齊應)。起去(齊應)。」
放定更炮一個,吹喇叭一聲,打鼓一下,各車以車梁代刁鬥,各馬兵以甲胄代刁鬥,各敲九下,再鼓再敲,車營每車輪一人,火繩點明在手,馬兵每隊輪一人,各醒坐,一更交換,敲刁鬥者即此人也,其餘俱聽休息。
第二十,申夜號
每日暮時,主將先發夜號於各哨,各哨傳知各兵。只是一字,隨時定擬。凡兵是夜相遇,先問曰:「何來?」各曰:「某來。」便是同營人,夜間俱不許言名,言名者即行拿。便是本管參游主將,也要守住請令。就是本管將領,即面認已熟,須是取得自己標旗令旗到,方准送回。次早軍士赴所犯本官處,扣頭謝罪曰:「軍令如此,小的衝撞。」將領曰:「我自犯令,足見爾奉法,今後正當如此,每人量齎諭回。」
第二十一,辨巡箭
主將發箭傳時,不拘何處。起箭過,于車上敲三下,彼車守更之人,接得即傳。失誤者軍法重治,馬兵守夜者,不傳箭。臨賊絕更者斬,無賊時止於捆打。合營內兵足三營,即輪將官一員總巡,各營中軍、千總各輪一員各巡本哨,各司把總各輪一員巡本部,一司內各局百總輪一員巡本司,各局下旗總各輪一人巡本局,車正每總之車輪一人巡入車,巡法嚴於三更、四更、五更。
第二十二,設燈火
大吹打畢,發放夜巡,即知其為明更也。每車懸燈一盞,馬兵每旗懸燈一盞,務要高下合式,凡夜營俱照定過燈炬為號,各看燈籠遵依。各營視中營之燈,各千、把總視本營之燈,各隊視本旗總之燈,各兵視本隊總之燈,如視晝旗一般,違者俱比白晝軍法加一等。如燈難認,各加記號在上,不許重。每去本營,分三十步,燃火一堆,庶我可望見賊來,賊不得測我也。燃火人,每一旗總撥一名,各請暗號。
第二十三,備雨晦
遇風雨晦冥,是夜燈不可點,金鼓不相聞,各百總差的當二人,於各把總處,只聽各把總傳示的確號令遵守。把總差各二人於千總、營將處聽令,千總、營將差人各二,緊隨主將聽調度。以口傳的確為真,而必有令箭、令旗,或自用物件為信,其言方可聽憑。傳到暗號,務要恪遵。
第二十四,下暗營
凡要下暗營,看閉門時不吹打,便知要下暗營。各營燈籠點起,用衣服蓋藏于車內。中軍先用令箭傳營將得知,用兩根藍杆棍縛在一處,傳起各隊長挨傳一遍。複轉前哨第一隊長,解去一根,交一把司總收查,仍傳一根回令。又下暗營,眾人俱知,候傳長令箭一枝,各人收拾,立起聽令。再傳小短箭一枝,即挨哨密行,前有預差官軍在彼,問他暗號,對著即聽他調度。密密下營,即使下營差錯,只許一人暗行低聲扯改,不許開口大叫。違者斬首。
第二十五,變明暗
如正下明營,倏然要改暗營,仍留明營者,看中軍雙燈搖點。各營燈火通點明亮,俟照前傳暗箭,各將燈火蓋藏,以便移營。照前下暗營,俟移營既畢,留的當好漢每一營五十名,將燈火各開,仍行傳擊梆鼓以示之。
第二十六,詰來人
遇有人至,不許聲問,只以一人向門問是何人,低聲令到門前,坐在地上,即差一人報主將知。門上差二人由門隙出門,扭住問他端的,一人守他,一人轉報聽示。
第二十七,重夜令
與賊對壘之時,更鋪失候,夜巡失號,止宿失火者斬。無故叫呼,奔走妄言,賊至及夜驚者斬。即賊乘暗攻營,將士輒呼動者,亦斬。
第二十八,出夜奇
夜中有賊犯大營,其遠設奇伏等兵,各瞭賊與大營交戰,即從後鳴鼓大叫以擊賊後,乘得機便,必當克捷。而所屯處,預先于樹林山石之底,縛大火把,或主將遣人設機械,臨時燒起,庶使大營可辨兵賊,以奪賊氣,以見伏兵之眾也。
第二十九,明再發
五更三點,掌號一通,擂鼓一通,各軍舉炊。發擂畢,掌二號,下號燈,車騎燈俱下,微明,升台放炮,升旗,吹打。各軍馬、步兵赴各營將處回話,營將、千、把總赴主將處回話,夜巡無事。如有事,營某處驚營、失火、絕更、有警之類,回話訖,掌號收伏路兵。發架梁、塘撥馬畢,掌號笛聚官旗發放,或不吹號笛,聽用旗號招聚畢。再掌號一通,舉變令炮一聲,吹哱囉,起身,再吹哱囉,上馬。放開營炮三個,吹天鵝聲三,呐喊三,點鼓開營起行。
卷八練營陣第八(戰略)
第一,練戰實
夫金鼓號令,行伍營陣,皆戰事也。必曰實戰謂何?只緣往時場操,習成虛套,號令金鼓,走陣下營,別是一樣家數。及至臨戰,卻又全然不同。平日所習器技舞打、使跳之術,都是圖面前好看花法之類。如至臨陣,全用不對,卻要真正搏擊,近肉分槍,如何得勝?又如平日只用短小竹箭,臨時射大箭,高下如何得中?大炮平日不演習,臨時遠近如何著對?又如火箭,平日不放過,臨時都放高了,或落在眼前,安得實用?便是晝夜在教場不歇手習,一不合式,徒費勞苦,還是不習一般。若是平日教場所操練,金鼓號令,行伍營陣,器技手藝,一一都是臨陣一般,件件都是對大敵實用之物,便學一日有一日受用,學一件有一件助膽,所謂「藝高人膽大」也。學則便熟,不學便生,學的便會殺賊,保得自己性命,立得功,不學便被賊殺。你們知道這個緣故,豈有不學?今凡教場內行一令,舉一號,立一旗,排一陣,操一技,學一藝,都是臨陣時用的實事。臨陣行不得的,今便不操。器械不是臨陣實用的,不做與你領;不是臨陣實用的舞打之法,不使你學。到彼時實行出,實用出,爾官軍方信之。
第二,諭用命
往年將官,多弄虛套,冒功避禍。軍士無節制,任其退走,騎馬者望風而奔,步行者躲奔山林,挑壕而營者為上等。今番誓用車營,車不能上山,車過不得溝險,凡是平原曠野,明明白白,列為營壘,馬兵在內,四面軍圍,就有快馬,亦無處跑去,兵多是步卒,便走亦不能過敵馬。車城稍疏,如失城事同,不思拼命與敵砍殺,何處逃避。設若無功僨事,大將自有朝廷典刑,決放不過,一切頭目軍士,可不凜遵,甚至說謊彌縫之套,必常痛禁,寧拼死,決不合同你們欺心欺國,各宜細思,毋蹈複轍,悔之晚矣。
第三,查火器
凡將近賊之時,火器什伍,該管把、百總再行點閱。臨時少火線、銃馬、鉛子並燒火藥者,軍法斬首。
第四,作怒氣
臨陣,各人壯起膽來,發起怒來,我與他殺,固怕死。我殺了他,他死我便不死,又有功賞。若被圍在內,不誓死戰,更有何計?敗走時,敵馬膘壯追上,都殺了,便逃得回陣,亡了頭目,軍法連坐,亦不饒我,是走回也免不得死。既食朝廷錢糧,身屬戎行,命在人手,何處可避?各各一心發猛,肅肅靜靜,惟主將號令是聽。主將不必大官府,但一營之中第一大者便是。如一隊只有十個人,在彼再無別人,則隊總便是主將,以上類此。
第五,申連坐
你們自來不知節制,大小不相鈐束,以故進前者,徒死而無賞,雖欲賞之,無處查考;退後者,倖生而無罰,雖俗罰之,無查考也。今定有節制,取有甘結矣。如一伍同退,只殺伍長,一隊同退,只殺隊總;一旗同退,只殺旗總;一局同退,只殺百總;一司同退,只殺把總;一部同退,只殺千總,以上皆然。如此看之,所殺不過三五人,似與你眾人無干,還可退走也。你不曾細思,此法一行,便是百萬兵一時進前退後,我也都有查考。所殺幾個人,不怕你百萬人都退不得。聽我說其故,且如一部人齊退,必殺千總,千總但見他一部人退時,他決不退,若是他不退,必被賊殺了,我便將他管下把總都殺了,償千總之命。把總見千總不退,恐陣亡了千總,就該償命,便是把總,亦不敢退。他所管下百總,見把總不退,恐賊殺了把總,所管下百總怕我殺了,就守著把總不敢退,百總不退,若被陣亡,他部下旗總都該殺。旗總怕殺,便不敢退,他管下隊總怕賊殺了旗總,必然官府殺他,他也不敢退,就護著旗總站住了。伍下軍恐怕賊殺了隊總,其一伍軍都該殺,便都護著隊總站住。如此,是我所殺止于陣亡的部下三五個人,便是百萬人也要同心,那個還敢輕先退走,若一齊上前同力殺賊者,頭目至有陣亡,不坐以屬下償命之罪。如有斬獲,仍以功論,而以首級先恤死者,然後分與生者。
第六,齊士心
殺賊只是萬人一心,強者不得先進,弱者不得退後。如臨陣敢有一人非令先進,即斬賊首得賊馬而還,亦以違令軍法從事。
第七,禁貪利
法云:「射人先射馬,馬僕賊自敗。」往時只因愛他馬,要得活獲,故難取勝。你們看賊馬頭有三尺,人在馬頭高又五尺,我步兵沖在馬頭,尚有馬頭、馬前足相隔,賊刀三尺,豈能到我身上,我只將眾軍聯作牆般一堵,密密一字向前,用我長刀大棒,砍打馬頭馬腿,馬傷跌倒,此時賊被跌落,身方未轉,就用大棍劈頭打下,無有不死者。你殺得賊敗,首級每顆賞銀五十兩,盔甲衣杖,那件不是便宜,何必要馬,況一賊有數馬,我欲殺者,賊身下所騎一馬也,大勢一敗,以後馬匹,那個不是你的,若臨陣不先砍賊馬,與牽取賊馬者,俱斬首。千、把總以下故縱,同罪。砍傷馬匹,戰畢即如營前燒熟代飯。生存好馬,俱與衝鋒之人,以十匹為率,只抽一馬與收馬者,餘皆均散。
第八,治貪級
自來北軍臨陣,專好爭功,殺倒一賊,三、五十人互相爭奪,卻將敗賊亡了追殺,每每致賊以數人為餌,誘你上前都去爭功,他卻大眾一擁殺來,一個首級又不得,不知倒被他殺了多少。乘眾少卻,將營盤衝破,全軍沒了,迷而不悟。其故何也?此乃將官平日無嚴制,教場內不曾千言萬語說得明白,臨時又不曾殺了幾個違令的,以此養成夙弊,再不知改。今日比前不同,若殺倒首級、馬匹,都不必管他,殺手只管殺向前去。我自另定一班人,割首級,收馬匹,但以殺退賊為主,即將級銀先賞衝鋒,首級以十顆為率,衝鋒者六顆,銃手二顆,割首級與紮營者一顆,俱系陣前回營均分。倘若臨陣爭首級者,首級入官,所爭之人理虧者斬首,各官旗、隊、百總一體連坐,把總各以分數坐罪。
第九,戒銃手
大銃手善能打賊,使狂勢少挫,以助殺手之膽。使殺手膽壯,殺得賊敗,自可保銃手之命。即各藝雖有不同,均為彼此救獲保全,何況掙立功名,通是大家受用。臨時打放不如法,故意高放、低放、歪放,畏懼、顫搖、後顧者斬首。交鋒時,許殺手隊總並本營隊總先割去一耳,回兵查斬。若有把總在近,就送斬首。
第十,懲虛銃
凡槍銃等手,遇賊在遠時,因我膽怯,每于數百步外鉛子所不到處,大小銃炮只管齊放。或賊來本少,我銃盡放,又打不著他,又可惜了火藥氣力。及至賊到近,與擁眾沖來,卻稱火藥鉛子都用盡了,束手送死,可乎?今遇賊來,不論遠近,只聽軍中放銃一個,吹天鵝聲,就要銃手放銃,照依操持之法,輪班點放,看准打賊。若賊成宗來,每人只指定賊宗當中一賊打,不奉軍中銃響,不吹天鵝聲便是賊進營裏來,也不許放銃。先放銃者,便一銃打死二賊,亦不准。定以軍法斬首。
第十一,飭銃器
火器收放不如法,臨時致藥濕線濕,放銃不響者,俱以軍法斬首。把總以下,知而不舉,及姑息不治者,連坐。因而誤事者,一體斬首。
第十二,戀傷害
陣上血戰之時,遇有我兵戰傷,就聽在地,勿令呻吟,吾兵只管向前。便是父子有傷,你只管向前殺去,殺了賊,便可收拾調整,即是與父子報仇了。若因而守顧,不行向前殺賊,致軍大敗,賊馬追來,就守之扶之,向何處去也。自己命不保,如何救人?違者斬。
第十三,罰故避
但有詐病,故將軍器、馬匹、車梁損壞,及預先損失,而臨陣方舉,希圖免戰者,斬首示眾。仍查治本管旗隊人役。
第十四,報私仇
將卒有私仇,至臨陣互相報者,軍法從事。
第十五,處水陷
凡軍前有水陷,我則據高以待之。候賊至陷中,即擊,若賊不來,則設伏退軍誘之。
第十六,經山谷
凡有山谷處戰,必然設伏,佯兵誘之,入伏攻之。
第十七,棄旗鼓
凡失旗鼓旌節者,全隊斬。或為賊所取者,亦全隊斬,有功准贖。
第十八,失戰馬
臨陣失馬者斬,力戰馬被傷殺者不坐。
第十九,整追兵
凡戰勝追賊,約一裏遠,則聽摔鈸響,收軍整隊,恐賊窮返鬥。軍亂難整,此令俱出於同戰將領為主者,不必稟中軍。以其去遠,不相聞也。俟稍整,又擂鼓追逐,一面分遣騎兵,各處山頭林木,都要留人搜瞭,恐賊埋伏佯敗,從來如此。果系大敗,亦即長驅,不許乘此縱賊得脫,雖有前功不敘。
第二十,給戰獲
凡軍中掠獲,按條賞士,將領不得輒取,聽主將從宜分之。
第二十一,分零功
凡雕剿零剿,俱不開世襲紀錄,只作賞,聽各手下之人自報,不必均論,亦無衝鋒之賞。若報功已完,又複報有斬獲者,非趕散零賊,必有不明,斷然不准。驗系真正,亦只報賞,假偽者斬。
第二十二,處陣降
凡當陣之時,賊方迎鋒而來,若系被擄驅之前向者,今給每哨降旗二面,遠遠共呼,丟了槍刀不殺。若系丟了槍刀者,令徑向白旗下,聽他投附偷生。若妄殺一級,定斬下手之人償命,各相近隊伍頭目,不行舉首者,同罪。若聞呼不改,徑持槍刀前來者,聽於陣上殺之。仍以取功並論,報功之日,即與開說明白。
第二十三,刑俘奸
凡姦淫民間婦女,固在不赦。若臨陣追獲婦女,未奉明文配賞而姦淫者,以奸法論。比在南方有此一事。犯者曰:「此婦被賊擄去為妻奴,今某無知收留,尚是兵丁家室人。」本府亦曾折之日:「他是賊,你也是賊耶?」遂無言可對,斬之。
第二十四,慎妄殺
你聞釋家云:「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浮屠造塔也。地獄輪回之說,變作生畜,償他冤債。天道好還,鬼神報應不爽。且你要掙得功來,紀錄世襲,子孫輩輩受用,賞的銀子,又系百姓膏脂,百姓不幸被賊擄掠,複得到家鄉,或一日被賊趕敗,室家分離,人人可憐之時,便是外夷人見中國人跪告哀憐亦且慈悲,放了多少。你我是中國鄉里人,朝廷設來保障百姓。今百姓在危地,反殺其首級冒功,與子孫受用,此等無天理之人,天決不宥。今後戰賊既敗,所獲子女人口即是真冠賊,不許殺取首級,只將生口送官論功給賞,若戰後殺取降人報功者,不特記功,官不准。主將臨敵時,面見鮮血猶存,驗有前弊,查真動手提級來報之人,即時斬首償命。雖夙有功者不宥。此一節萬萬叮嚀,凡我將士,務要痛改,盡洗此方第一弊也。
戰後六條
第一,報戰傷
凡遇戰畢,收兵到營時,一面各營將督據千、把總,即開戰傷者為一手本先遞。凡弓箭傷系致命處為一等,雖重不開超等。被中三箭以上,雖輕亦開一等。中二箭者雖輕不開三等,凡射在手足間者為二等,箭入不深再輕者為三等,再輕者為四等止。其刀傷當面者為超等,傷手足重者為一等,輕者為二等,三等止。凡箭、刀傷俱在背後者,不准亦不給醫藥,若賊眾四面圍砍,我軍在中,向敵者雖傷背,亦准作等數,須取營將及臨陣將官畫字于手本末。若眾軍同敗,一齊奔走而傷者,不論面前背後,俱不准恤,即不必開報。若有幾人能如眾人敗走之中,複回身對敵,能阻賊回者,即無傷,俱開頭等;傷者原合一、二、三、四等例,俱各進一等開等,超等者開超超等。
第二,報陣亡
凡亡者另開手本。其人傷某處,須面前傷,乃坐同隊伍償命之罪。傷于背後,死者不恤,亦不連坐同隊伍。若大眾敗走而亡者不恤,當開坐退縮被殺,但有一傷在前者,即准血戰陣亡之數。
第三,報功級
凡首級另開手本。本哨共斬若干,衝鋒某人某人斬取首級某人某人,聽主將照前例均派。願紀錄者約自己該銀若干,眾人分銀若干,除己分外,仍出銀與各應賞者,其首級聽紀錄。衝鋒者除分派首級之外,另有特賞。
第四,報人口
凡獲生另開手本,以憑發,主獲者照數賞銀。
第五,報軍器
凡賊器另開手本,解官貯庫。
第六,報馬匹
凡賊馬另開手本,以憑議賞衝鋒之軍,並有功人員。
卷九練將第九
第一,正心術
將有本,心術是也。人之為類,萬有不同。所同賦者,此心也。近而四海,遠而外域,貴而王侯,賤而匹夫,紛如三軍,不言而信,不令而行,不怒而威,古今同轍,萬人合一者,皆此心之同相感召之也。是以不待造作而自相孚照。夫為將者上副君父之恩,中契僚寀之交,下服三軍之眾,豈奉承阿諛、財帛惠徠而盡能之乎?惟有正此心術,光明正大,以實心行實事,純忠純孝,思思念念在於忠君、敬友、愛軍、惡敵、強兵,任難上做去,盡其在我。不以死生患難易其念,堅持積久,久則大,大則通,通則化幽,可以感動天地,轉移鬼神,君父寵之,僚寀敬之,三軍樂服,莫有異同,眾皆尊而親之。諺云:「皇天不負好心人,皇天不負苦心人」是也。書曰:「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此非外至皆我心術所作。善與不善祥與殃隨之,鬼神亦隨之。故稱心,曰心神,又曰心之神明不可欺。凡俗語罵人曰「欺心」,語曰,「自作孽不可活」,是鬼神不在廟宇內只在我心上,心神之「神」字即鬼神之「神」字也。善報惡報地獄輪回豈真有哉!輪回亦在我心上,地獄亦在我心上。試問吾人日間作此不好事件,夜間夢寐顛倒,此正欺了心神,故心神就作此模樣。譬如一人出外,夢中依然在家夫婦同眠。彼在外之肉身不曾到家,在家之少婦不曾隨行,此正心神所為。緣平日結愛之熟,故儼然生前一個景象。譬如心術不正之人,平日居將位偷生謀利,避難巧為,不幹實事,不忠君父,清夜良心發見,思慮驚恐,只怕犯出。久久作成驚恐畏人之態,思思念念於此纏繞解脫不得,惡夢就從這念上生出。是白日為官轟烈,夜裏已下地獄,死後即是做夢相似,墮地獄輪回苦惱,再無出期。若能心術光明如前,所存心內無有私曲愁慮相關,其形於夢寐,死于冥府依然還是這等所為。正直無私,揚眉吐氣,我不怕人,人皆敬我,就都是天堂快樂之境,此為將之根本,建功立業,光前裕後的一道通天符契也。
第二,立志向
此志,即心也。心之體則為神明,心之用則為志向。譬如,花草樹木種子,小者如沙如塵,大者如卵如拳,純然無一物,可謂微寂之甚。一入土中,乘春萌芽,勾甲之細蟻可食而盡之。及其長成參天合抱之術,五色燦爛之華,悉由乎此。為將恨無志,志定即如此種而加真積力行之功,自然取信於上下,大利於施為,為國家賢臣良將,戡難立功,垂名竹帛皆此志。一定條理做出無不收效。但吾方立志之初,未能大通於人,不無困難拂鬱阻撓踐害之患,即木種初生蟻可食而盡之類也。若于此時以為立志無益,以為做好人行好事無效,便改了初志,其人終如此而已矣,竟亦墮落塵土而已矣。即如種子初出,見其難長遂縱牛羊踐害之,生意一盡根種永絕。若愛之護之,不計歲月,待其根脈堅固發榮舒長,盡其種子所有之力而後已。嗚乎!世有立志向上而所遭不偶不得亨達者之矣,未有不立志之人便能做得事業為將者。凡于古之忠臣義士,今之名將丈夫,一切為國為民英雄豪傑所為事業,如某人純心報主百死不回,某人文錢不取,某人愛士如身,某人溫恭有禮,某人練兵有法,凡耳目不聞不見則已,但見之聞之必曰:「彼亦人耳如何能,如是吾亦人也如是不能?」如是便奮立志氣,凡於艱苦利害死生患難都丟在一邊,務要學個相似,豈有不成之理?此所謂立志也,此所謂好種子也。
第三,明死生
人之生也,於大塊冥冥之中忽有此身;其死生,一去不復再返。是生死之事,可謂大矣。故凡血氣之類,莫不愛生畏死。但死生有數,不專在水火兵戈之中。試看城郭之內,富貴之家,既無官事拘攝之難,又無工作行役之苦,不曾當兵不曾上陣,若皆不死,如今該有幾千歲之人矣。有朝生而夕死者,有數歲而死者,有二、三十歲而夭死者。彼富貴之家,何欲不遂,微得疾病便請數十醫,奇藥盈,幾曾不可救。是豈水火兵戈獨能夭死人哉,必待受苦上陣才死?天下無有將與士矣。且看那個將領不是自少年為下官上陣殺賊,一級一級掙到大將?果是陣上能死人,如今也無人等得到大將還活在世。又有勇士屢經戰陣刀痕遍體披面,尚且享有高年。故諺云:「人是苦蟲,我命在天。」況使死得當,立廟祭祀血食百世,是死後還活,地方士女口碑一日相傳,是一日活在世間。若生前無聞於世,就活在世間已是死了。爾將士之情臨陣只思退縮,乃是見陣上殺傷想說就一個死。焉知不到指望退縮的必生,殊不思一動了腳個個都死,若同心力戰,我勝過他,務使他退縮,我如何得死?即死亦有數,何不想說便只有一個活,焉知不是我如何只怕死到身上,再不尋路求活到身上。又有愚之甚者,偷生帶罪百計戀此肉身,卻不想神仙、佛、老、聖、賢、王侯那個肉身於今還在?為將者不必計死生,但要做得個忠臣義士,便此肉身受苦受難不過數十年之物,丟他去了換得名香萬古立像廟庭,哪個便宜?勘破此關便能真心任事上陣不懼矣!
第四,辨利害
今之通弊,率以眼前虛套奉承一時喜悅為利為能,卻將賊到時一個失機大法置之緩玩,無可奈何似謂哄過一時便可免害,殊不思理欲不並舉,實事虛聲不同道。平日習弄虛套將軍務廢墜,一遇賊來失守又不能戰,莫說平日奉承的上官,便父為上官子為將官亦免不得參究,亦逃不得公論正法,亦遂不得私恩宿好。便使守正盡職不合時好致怒上官,無事之時不過去官,至重則提問,比之失事問死罪何如?提問不過誣以錢糧侵佔,此等必須勘問。若我平日錢糧支銷案卷明白,軍士實實充伍,豈能盡無公道,成了戰守之功不錄我功業已矣。舍功業而複加之罪,有是理乎?或不能立功報國,卻堂堂血戰一番死于馬革,即有宿怨不恤蔭已矣,顧於一死之後複有罪可加乎?加罪於死後,必是叛逆,世間無陣亡叛夫也!為吾將者,只當以禮義為利害,一觀理之是非,毋計人之毀譽,心心念念著實幹,當毋幹錢糧,毋犯行止,時時點檢,事事正大盡其在我,固不可舍己以徇人,亦不可恃己以欺人,分所當為,固不可非理以取容,亦不可失禮以淩駕,人將責我以理外之事所之而已矣,人將我害義不可免者,此身可辱此志不可辱,此命可死此義節不可死。即加我以禍以此命付於數,以公論付天下萬世公是公非之口,凡輕于死者皆無足惜。語有曰:「朝聞道夕死可矣!」況未必死,況公論流行於天下乎,審取捨者辨之。
第五,做好人
為將者,或立功而不蒙酬錄,或行好而人不見知,或有守而人誣以貪,或用心職務而暫被斥逐,或任怨而被讒,或向上而不達,便生怏心,或變其所守,或怨天尤人,遂放肆改節,殊不知好官易做好人難做,官有訾議不過一任改易他方,再能勵志向上即稱為好官矣。好人變節壞卻一生,即晚年再要立德,訾議在人,人不相信,便是苟免利害苟得順利,還須思量做了一場好人品,一旦盡行改變以前成立之難,何如卻將不死之名為易死之身所換耶?不獨將官,即縉紳士民恐亦當有之。
凡吾為將者,須學做好人。天之付我原來有善無惡,如此做去,人知也可,不知也可。其見他人壞卻心術,圖得享一時順利者,任他快活我只守己,到頭來巧偽敗露,畢竟有我受用之日。甯要先難後易,毋使先易後難。便到底不亨通亦是命數。夫公論不棄好人,與私情黨扶邪小數亦相當,此已試之效,非誑吾徒也。
第六,堅操守
夫士之廉猶女之潔,此本等修身立己之事。況朝廷奉祿豢養,為官不耕而食,不蠶而衣,正要不貪取軍財不克剝糧賞,況將官要軍士用命,立功揚名保位免禍必當如此。故廉之一字,全是本等分內所該,軍士月糧一石又是他們本等所該,只一不科斂剝削殆見,感之若父母,愛之如骨肉,即嚴刑重法受之而不怨,夫以軍士應得之財,以將領分內之守,而得軍士感服之心、死報之力、何憚而不為之乎?蓋有說焉,凡人生在世,父母妻子一個凍餓不得,己身衣服、飲食件件要拔人受用,皆人欲之至願,且見同僚富家肥馬輕裘鮮不動心,而眼前苟且朦朧彌縫,未必刑法動身,以此從欲則易守己卻難。殊不思武牟之利,無非侵落官銀,科斂軍士,彼軍士人眾口多,譬如每軍科糧幾分罰紙一刀,百金之入即出數十人之手,彼豈無朋友父母親戚鄰里相告?一人之口又插數十人之口,豈得掩耳偷鈴終不可敗?即總計一年所取不過數百金,不如有勢者一啟齒之多。一字之竊,何不堅心忍性苦心窒欲?凡粗衣糲食不過飽暖而已,父母妻子不至凍餓足矣。後日實久名著,人人知我為清操德人,三軍服我為愛士賢將,所成所就功立位高自然足用。官久必富,豈不信然?即不能然,落得個好人品,日後有意外之患人亦憐我。況平時任我令行禁止做了好官,上司到日刮目待我,又無人敢為指告,行動之間揚揚德色,所謂半夜敲門心不驚是也。
貪污之徒,平日轟轟烈烈享用一切,上司按臨惟恐仇人告索,半夜敲門驚得魂不附體,披衣而出置酒退贓。跪凂啼告免其訐發事露之日忘身喪家,彼時披枷帶鎖坐獄受刑,不知還有往日受用的快活在否?還是羞恥苦難難過也。曾有不才子云:「強如借債要利錢,臨時還他便了!」又有甘於事敗而死,欲悔無門,乃曰:「該當!該當!」
嗟乎,果是何人遣命,勢不由我所致。此不才子之自敗也。如此固無足惜,又有操如水檗守如處女者,可謂完器矣。但每每恃廉傲物專伺人之短,犯上淩下罔思顧忌,數年以前邊將之賢者,率不免有此病竟致名位不終無以善後。嗟乎、天雖高獨于廉官子孫視聽甚近,何不返照自己視為本等職分,完全做個德人,天未嘗不有厚報于子孫,何用傲物為哉廉而傲物不如不廉者能取容於世可以保身矣。
第七,寬度量
事無大小以量為主,量能容一人則一人之長也。一家之主,必度量足以容一家之人。以故父子兄弟親戚婭莫不稱賢,和氣致祥,動罔不吉。況為三軍之主,馭數千萬血氣之夫,非度量寬容豈能使之各得其所,各無怨尤也哉?為將者有主帥上司,皆我父師長上,我從他易,他從我難,僚友勢位相敵,朋友外至之事多有兩不相應之變;三軍愚人無知最多,在我當將自己心常清常淨,不可先著一毫己意,不可先要望人如何讓我。凡僚友之事,便冥目細想,我今日就是他,他的事就是我所當如何而可。至於不通之人,不可就發性與之爭較,且看下落。常退後一步,常將著數放在後手自然受用,就是行間士卒,有犯公私罪過或凡百情罪亦瞑目坐想,設我是此人遇有此事心下如何而可。即如打人十板打至六、七板且止再思,或者恕去再思之,其待一切有非禮之來必當報復者,猶且思之恐其人言之過也。恐其我發之暴也,或其他人真是,而我之性識有偏,再查再省,自然能容不是付之人,是處必當在我,自然度量寬宏,先讓一著與人,自然行之不錯。無量受用庶免後悔是誠然也。但將道貴嚴,國是當守,上司雖尊事有必爭,不爭則不利於下,僚友雖親法必當執,不執則被撓於中。若一概以寬容含忍處之,所謂萎靡,所謂疲軟,此人即為一人之長,一家之長亦且不堪,況馭三軍而將將乎!嗟乎,法果宜民當爭則爭,此為力量而非抗傲也。令果當行何厭誅戮,此為威嚴而非狂妄也。中間在吾輩有志向上者,辨而審之,審而力行之,動與道合而功業成,既不失為有容之士,又可免萎靡疲軟之禍矣。
第八,聲色害
淫聲美色易以動,人緣血氣之軀本以情勝,投情之好豈不易動哉!古今人為此敗壞者鬥載鬥量。夫淫聲過耳便如大風吹去隨吹隨滅。何似看些好書、操些武藝、教習士卒,書入心記便不可忘,武藝到手年年得用,士卒一熟便不能生疏,皆為我有用之物。古人尚惜分陰,聽一會淫聲誤了幾個分陰。美色與人相為終始,緣陰陽之道實此性生,但不思人之精神有限,一著念於此,即責任利害士伍甘苦皆不在心上。疆場之臣一有疏虞罪死,臨陣之士不能戰亦死,此身死後還有美色受用否?何不兢兢業業跳出此關。迨歸休林下誰複我禁?予常見繫念於此之人,百事無心一片暮氣。夫三軍恃我為強弱,豈可以暮氣臨之,甚至敗倫傷化奪軍士之妻家丁之色,卒至全家受禍,名喪身亡不可枚舉。戒之!戒之!
第九,貨利害
貨利者,財帛珍玩也。此物雖天地生之以給人用,而能資人之乏養人之身,但天地鬼神又忌多取。有聚必有散,且財物與怨相聯,利入則怨隨,子孫恃此墮志益過。況天地間運氣流行,未有富而不貧、盛而不衰者,諺云:「朱門生餓殍,白屋出公卿。」且軍之富何所來乎?不是軍士身上膏血,必是朝廷帑藏,國朝軍士之養,月僅一石,耗於官私,十僅得五。卻乃功立名目,斂千萬貧乏之資而歸之一人身家之奉,飽飫烹宰鼓瑟吹笙,快口體於目前,致使精神淹廢,奪有限之年充一朝之欲猶之可也。且以此斂怨失士卒心,敗疆場事,身死名喪,求為匹夫而不可得,甚至奴僕害其主,屬伍叛其上,樂極悲生,死于刑戮,冥司報應,六道輪回,遠則害在子孫,唾駡萬世,何若以此易彼哉。惟有知止知足,以淡薄節儉為務則無欲,無欲則心清神爽,智慮生焉。奉職為將,大得人心,周詳防禦,古人所謂武臣不惜死,文官不愛錢,天下太平矣。是故不惜死由不愛錢中生來,不愛錢由無欲而充之。平居可以延生,為將可以濟事,天之加報,子孫盛昌,為萬世長久之計也。今吾為將者,勿用心於貨利,毋百計以求積。諺曰:「兒孫自有兒孫福,莫為兒孫作馬牛。」又云:「天不生無祿之人」。悉當推此念頭,加意職任,施恩士卒,使之為我,用命保我艱危,立我功名,為天下大丈夫豈不美乎!
第十,剛愎害
堅志而勇為謂之剛,剛生人之德也;恃強而自用不回謂之愎,愎,剛德之賊也。吾人患其不剛,固然矣,剛而愎又不如不剛之為愈也。故為將者一有自用之心,士情不問,人人解體,敵情不得,耳目瞽聵,忘身敗家,可立而待矣。善將者,幾于古今名將成敗之政,一時山川形勢之殊,敵情我軍微隱之變,必廣詢博訪,集眾思,屈群策,雖不撓於非禮,而轉環於聽納。人之有技,如己有之,即其不足取,而言可采,略其人而取其言,師其言而不必用其人,使吾之言行固皆盡善當理,豈無一二之訛?宜忘其盡善當理之美,而急急求吾一、二之訛,改過就中,行之以強健不息之志,如此庶剛為吾之德,而通下情,知敵變,來眾善,成功業,轉凶為福矣。
第十一,勝人害
古人訓士立志,惟恥不若人。夫恥不若人,正欲勝人也。何在為害?彼恥不若人者,見人好處,敏己以求之,極力以行之,真積力久出於彼上,則彼自讓我,我自勝彼。設將自治之功忘卻,只存一點不許人勝我之念於胸中,見人有能必思所以忌之,見人有功必思所以沒之,便謂人不如我。如此推之僚屬之才者,但行事有一長必思所以忌沒之而後已,他人有寸能必思所以攘為己有而後已。如此必至損人利己,不顧天理,無所不為,是必樹怨,怨厚則禍成。天地鬼神本為福善,而善者為勝人之徒所枉,天地鬼神肯容之乎?故天災人譴,立足可待。戒之,戒之!
第十二,逢迎害
將者,死官也;兵者,危事也。一有處置不宜,安危存亡所系。何今九邊之將不顧安危與存亡、是非與利害,凡于上司勢要,當面唯唯,不顧事理之通否。即曰:「山可挾乎?」亦且依唯,曰:「我當遵奉挾山。」不惟自己欺心,遺患及將上司,逢迎迷亂。遂為我此舉也,可以為千百年之計,可以興利,可以除害。殊不知非議於背後者已紛紛矣。逢迎之徒更不思他日地方乖張致失軍機,禍必逮夫身。夫無責於身而逢迎以取悅己不可也。有責於身而逢迎之,是自賣其身於禍患之中,不亦左乎?吾人有疆場之責,遇上司之命令,當道之諮詢,必須是曰是、非曰非,某事不宜行則曰不宜,某事力不能奉行即曰力不能,直以告之,雖一時有拂上官意,終必無失於己。他時功求成,事求可,其上官且感我矣。故忠心有德之將必勵謇謇諤諤之風,斷不逢迎以為悅。
第十三,萎靡害
人之生也直,萎靡者,直之反也。為將而萎靡者,必是平日貪濫詢私、虛冒帑餉、臨陣偷生怕死、不肯用命之徒,此固無足道者。或守廉志謹而亦萎靡,何也?良以兵凶,戰危易於媒孽,而世人公行報復,責其足恭為賢,遂以軍務為趨承人情之具,寄耳目於委命,而低昂於顏面之間,柔媚足恭,不顧名分,不思廉恥,互相習效,只於奉承鑽刺,一邊用盡心機,專事虛套,所謂朝廷不尊官府,尊官府無權,吏有權是也。意者如此可以免禍,可以得譽,殊不思凡官斯土者,豈皆好汝輩奉承之人,一遇豪傑在位,底蘊盡露,平日賤惡甚于糞土,萬一地方失事,彼將拾柔媚舊勤而恕之否乎?吾恐畏人議,彼且落井而下之石矣。夫人之所最愛重者,此生也。將官先以舍生為本,生既可舍,複有何事又重於此而故為萎靡之態?萎靡則號令不行,雖賞罰三軍,彼且不感不畏,他日僨事如執左券。何其愚耶!何其愚耶!
究而言之,萎靡之徒君可負,國可賣,父母可棄,妻妾可以與人,所不屑計也。嗚呼!世有此將,禽獸所羞,尚足齒於人類乎?善為將者剛,不可吐柔,不可茹禮,體吾循舊,果與典章太戾,必不可從者酌中而處之,其人遇我過甚,吾只如是;其人厚以遇我,吾亦只如是。軍中名分稍從損益,惟可行則已;如無可損益,亦惟安之和平之中。而有必不可假借之力,持守之下而令人有可親近之慈,君子之中不過如是,矧將領乎?
第十四,功名害
太上立德,其次立功,其次立言,功名乃太上所與,何謂害?夫功名有分,天地最忌多取。使我實盡此力,實力有十分而功名至七八,則受之不為過,享之不為侈,天地鬼神亦安然付我矣;若只管多方做虛套,求益功名,專事粉飾而實事不繼實苦不受,最難瞞是久遠,一旦敗露,天怨人惡,鬼神陰為褫奪,甚至壽命且不永。吾人只當盡力以報朝廷,功名之事安命以俟其自至。即有功而不見祿則當曰:「吾命僅止此耳。」有功而祿之過,便當兢兢業業,多加勤苦以副之,免為造物所忌,諺云:「常調官好做,家常飯好吃。」吾人常當使勞苦功業邁於身上之功名,甯發達遲挫抑多,即不受用於身,亦必受用於子孫。他人有功,揚之;他人欲取吾之功,讓之。積累既深,屈困既久,自然真跡發見,公論有歸。是又在於的知暫飾之非多取之害,然後能不攘功而功屬於我,不求人知而無不知矣。
第十五,尚謙德
謙者,美德也,不獨士君子當力行之,為將者處功伐之間,當危疑之任,非虛不能受益,非謙不能永保終譽全身完名,此為上計。今將之通弊,寧以萎靡為美德而視謙虛為萎靡,第謙虛、萋靡大有不同;夫卑以自牧,有功能忘,有勞不伐謂之謙;取人為善,收服人心謂之虛。凡人有德,我必慕之效之,一言一行之長,我必求之納之。凡遇上司,僚屬必盡禮盡職立功建業,視為職分所該,辛勤勞苦,須知臣子當然,上則愛之,下則戴之,所謂贊念福生,吉人天相。言無怨尤,行無悔吝,即萬一疆場之累,人將憐之身死而名存。《大易》惟謙卦無凶辭,古之大將惟謙善終,此之謂也。
第十六,惜官箴
箴者,規戒也。明其守官之道而時時有所規戒耳。何世之武弁者,自繈褓時父母溺愛之則曰:「縱不讀書有官做。」父母之過已不勝歎。及長有知覺亦自曰:「我有俸祿,可無憂貧矣;我有世官,可無憂位矣。」遂至無所顧惜,不惟不能榮耀門閭,且並其故物而失之。夫朝廷一命之寄,思所以號令乎?一命之上亦必有體,況為將者,三軍司命,表率數千萬人而欲使之盡力於我,我得假此以報國,期使殺之而不怨,利之而不庸,我不自己愛惜官箴,恪守正道立身行已。凡百點檢務可以率下事上,以身為眾人之法程,以官為眾人之視效,否則人心解體。萬法叢脞不知三罰覆之誅,斧鉞在前矣,豈止曰不能保此職而已。吾人但居一職,毋問崇卑,務要使此官門面相趁,獨處則無愧於神明,自思則無愧於此心,上無愧於上司,中無愧於僚友,升堂無愧於公座,庶幾乎!
第十七,勤職業
語云:「惟勤有功。」毋論職之崇卑,藝之大小,商賈勤則致富,農夫勤則收穫豐,工勤則器精家給,士勤則德進業修,一命之士勤於職則職修名顯。況夫為將之道,疆場之安危、三軍之死生系焉。譬如農夫種田,春則勤耕,下種以時,糞多力勤,夏耘不失,秋乃有獲。尚有天時、蟲災、水旱未蔔。若有美田,春僅下種,不耕不耘,不糞不力,到秋來也要與他農同獲糧粟,有此理否?兵中事件一一預先勤苦教練,見見成成只是等候待用,還恐備久則損,氣久則暮,否則求守固戰勝,即與不耕不耘望地內收糧粟之徒何異?為將者,須將所守疆域時時放在心上。軍士有病患難、顛連無靠之事,時時訪詢,隨有所聞,即時處之;軍器時時辨驗,一有不堪,即便修之;行伍時時點檢,一有紊亂,即清編之;烽火、哨報、城池、牆垣,稍暇即一巡行,隨目所見,即為修繕;文移案牘時時檢行,如一事未完,即忘其饑勞,務必終之,不拘夜半久勞之後,必不使軍機文案姑待來時。如此行之既熟,自然忘勞;精粗巨細,無不畢舉,自然有備無患,若夫百務廢馳,且顧眼前妻孥之樂,宴飲之歡,致將事務耽擱,行伍廢敗,卒然遇變,束手受死而為市曹之鬼,是自取之也。
第十八,辨效法
語云:「取法乎上,僅得其中;取法乎中,則無足術,斯下矣。」況兵事須求於實際之間,而可無效法之辨乎?為將者何所取材?必於經典中求之。前言往行而史冊浩翰,豈武弁所能檢習?幸而有《百將傳》焉。人品心術事業俱已概見,吾人當熟玩而習之。每一將傳中不獨習其用兵之事,凡為人存心立行一一細玩,有不二之心、純忠之行者,我則師其德;長於兵機而短于德行者,我則師其術;某將竟至敗壞,屬之自取,我則鑒之戒之;某將忠廉智勇無愧於己而無妄得禍,我師其行,苟無彼之禍,是我所遭之時幸也,即有不虞之變,古人已然,我何避何嫌?如此辨法,真心師向,自然完名全節,成古人之事業,有古人之榮遇,而無古人之禍難矣。此可以券取影隨,非浪說也。
第十九,習兵法
兵之有法,如醫之有方,必須讀習而後得,但敏智之人自然因而推之,師其意,不泥其跡,乃能百戰百勝。率為名將,蓋未有不習一法、不識一字、不經一事而輒能開闔變化運用無窮者,即有之亦於實陣上經歷聞見,日久乃能,否則吾知其斷不能也。但古人兵法,如《七書》之類,就同藥肆,五金八石,草木鱗蟲,無所不備,蓋不知患者症,所宜何藥耳,必須醫診認病勢,真正宜用某藥,即取儲肆中藥,無不效。倘誤診病患,取藥肆中,服之不瘳,將歸罪曰:「藥之不靈。」嗚呼,靈也!《七書》內百法俱備,即藥肆也,為將者要先知士伍之情,山川之形,認察敵人動靜,即問病診脈之醫也,稍差誤,用法不效也。吾人童兒習之,幼兒學之,又須長壯之日履名將之門,處實境之間,方知兵法為有用,方能變化兵法,以施之行事之際,至於見任將領,付以邊場之寄,歲有桴鼓之舉,可謂學法於實境之間矣。卻恃其驍勇,或因幼年失學,不解文字,或不知兵法之有助於實用,遂又棄之而不講。夫有資可習者,無實履之地;有實屬之地者,無可學之資,如何而得全材為幹城之器乎?以後將士識字者,於冬日夜長之時,宜將兵法、將傳每夜飯後限看數頁,然後或有室家之擾,或庭階散步以舒其懷,睡則枕上,且細細玩味,內有不省義意者,次日仍複質問于先知之人,自然有得。不識字者,端坐澄心,令書手識字之類,或通文武生、秀才為之高聲朗讀數頁,省其大概,複令講說數遍,歸枕之際,亦如前玩味,自然有得,久則開口議論,誰謂此人不學耶?古人謂「開券有益」、「學不誤人」,況我國家疆場之計,而可以懵然一白丁克濟乎?當是任者思之。
第二十,習武藝
一物一事,有象有則,況乎五兵制器尚象,自有用使之法。法即彀也,在藝中得法者,謂之入彀。為將者身司統率,似不必以技藝為高,但士卒全以器械為爪牙,古人有言:「器械不利,以卒予敵。」利之一字不專為鋒利用之,便利亦此利也。欲用之利,必習之精。習矣,而不得正彀大陣之中,稍有失誤,或進退轉跳間,前行未動,後行先誤。若夫以少擊眾人疏分擊,尤貴於藝精。為將者,己不先學,何以倡人?已不知花法、實法之辨,何以辨別士卒所習之高下?如憑教師而高下之人不服矣。諺云:「藝高人膽大。」將軍者,將軍于前,使無技藝在身,安得當前不懼?且身當前行,恃我之技,可當二三人,左右勇健,密密相隨,人人膽壯,惟看將軍氣色。氣色系於膽;膽系於我藝,是所關非小小也。欲為全才之將。凡種種武藝,皆精習之,在俱知而不必俱精。再須專習一二種,務使精絕,庶有實用,庶可練兵,肯專心致志,不過一月可熟一種。各種教師置於左右,每日飲食之餘,無所消遣,則用一教師習之,以為消遣之地,他功不妨,而武藝自精。
第二十一,正名分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陳,貴賤位矣。惟皇建極以率諸侯,諸侯以率大夫,大夫率四民,秩然莫可紊也。即如織綿者,千絲萬縷,為經為緯,一絲亂不得。況將領統馭千軍萬馬,縱橫進退,使非名分平日素定,誰肯甘當誅戮,莫敢仰視乎?孔子論治亦只曰「正名」,名正分定則上下相安,臂指相使,莫敢有違。軍中名分須以軍禮為始,但軍中之政以聯情義為首務,恪執名分,情義頗隔,須于名分之間寓以聯屬之道,尊嚴之地通以共難之情,如此在下事上則尊而親之,在上使下則順而悅之,三軍之眾,可使赴湯蹈火矣。
第二十二,愛士卒
將者,腹心也;士卒者,手足也。將誠勇,以力相敵不過數人極矣。數十萬之眾,非一人可當,必賴士卒,誓同生死,奮勇當鋒。兵法愛士如嬰兒,故可以之赴深溪。古人吮士之疽,殺愛妾以饗士,投醪於河以共滋味,此何等作為!如今將領不惟不如此推思,且使之肩輿,使之供爨,使之廝役,死亡不恤,凍餒不問,甚至科斂財物,克減月糧,到處先擇好歇處安眠,將領已熟睡而士卒尚有啼饑號寒於通衢者,將士夜臥美榻,甚乃伴以使女,而士卒終夜眠人簷下枵腹而宿者,種種不可枚舉,如此而欲人共性命,人誰肯哉?夫士卒雖愚,最易感動,死生雖大,有因一言一縷之恩而甘死不辭者,卻是將領頭目千思百慮負義忘恩,何也?愚卒心歧尚少,又有軍法驅之,易就善路故也。第士卒之眾,吾豈能人人而惠之?惟我真有是心,自然人相觀感,固不必其人人及之,人人受千金之惠、再生之德,而後謂之愛,而後得其感耳。愛行恩結,力行氣奮,萬人一心,何敵不克?功成名立,捷如影響。
第二十三,教士卒
士卒愛矣,與我同死生而不辭矣,苟不加教習之,亦是以卒予敵耳。語云:「愛而不教,禽犢之愛也。」故凡禮義名分、行伍進退、營陣武藝,不教不能知。徒有親上死長之心,而無親上死長之具,所謂乳犬犯虎,伏雞搏狸,雖有鬥心,隨之死矣。是徒魚肉我眾。必懸為賞格,輔以刑杖,先正名分,習威儀,上下秩然,然後授以號令,操之於場,練以武藝,教之於夙,俾人人有勇智,方人自為戰,蔑有不勝敵者。
第二十四,明恩威
烏合之眾,上下不親,非有賞罰,孫吳不能以為將,夫賞不專在金帛之惠,罰不專在斧鉞之威。有賞千金而不勸者,有不費數金而感深挾纊者,有賞一人而萬人喜者,有斬首於前而不畏於後者,有言語之威而畏如刀鋸,罰止數人而萬人知懼者,此蓋有機。機何物也,情也。理興於心,情通於理,賞之以眾情所喜,罰之以眾情所惡。或申明曉諭,耳提面命,務俾人人知其所以賞與罰之故。感心發則玩心消,畏心生則怨心止。微乎,微乎!用之正則聖人所謂王道仁者之事也,用不正則聖人所謂五霸智者之事也。
第二十五,嚴節制
兵有二。用數十百人隨意野戰,風雨之勢非罰所加,非法所管,可以一語傳呼而止,無節制可也,雖然,此即節制也;若用數萬之眾堂堂原野之間,法明令審,動止有則,使強者不得獨進,弱者不得獨退,峙如山嶽,不可撼搖,流如江河,不可阻遏,雖亂猶整,百戰不殆,握定勝算,以全制敵,舍節制必不能軍。節制者何?譬如竹之有節,節而制之,故竹雖虛,抽數丈之筍而直立不屈。故軍士雖眾,統百萬之夫如一人。夫節制工夫始于什伍,以至隊哨,隊哨而至部曲,部曲而至營陣,營陣而至大將。一節相制一節,節節分明,毫不可幹。金鼓各有所用,音不相雜;旗麾各有所用,色不相雜。人人明習,人人恪守。寧使此身可棄,此令不敢不守;此命可棄,此節不敢不重。視死為易,視令為尊。如此必收萬人一心之效,必為堂堂無敵之師,百戰百勝。用之塞上則外摧強敵,用之域中則內清叛亂,萬里無危,萬戰無失。豈直曰:「百里趨利」已哉,將見天下莫當此兵矣。
第二十六,明保障
天地之道,惟陰與陽;治世之具,惟文與武。文武者,陰陽之義也。故治亂相尋,本陰陽疊運,必文武並用,乃相濟有成。粵稽三代而上,井田聿興,兵農合一,五等封爵,文武不分。故出則為將率,入則為師保,聲氣既同,績用有底。迨至春秋戰國,民無寧宇,卒有常征,井田寢廢,兵農攸分。顧孫、吳者出,立為一家之言,特設軍務,不由民社,以是文武異途,門戶漸立。秦開郡縣,漢封同姓,唐設藩鎮,歷代沿革,雖各鑒一時之弊而曲為更張,戍邊禦侮,官制固有不同。然且文武職銜,互相加授,名義相關,判途未甚,核軍實者,猶詰責於事定之後,以故議論事權勢常相埒,所以蔡功惟斷乃成。迨至宋室立國本弱,儒術歧多,故分者決不可合,而合者亦分。訖於我朝以武功驅除僭亂,恢拓區宇,一時握戎者輒以汗馬自驕,紛然多事,以故防微慮重,軍政肘掣。承平二百年來,文法日密,不惟分黨而治,抑且惡興而攻,惟馭眾臨壘為將士之責,而糧餉賞罰操縱予奪,纖細之事,悉在有司,即器具行伍教授法令,亦縉紳預其章程,複不關於利害,故文武勢分,情格陰陽之義,判而相成之實墮矣。蓋當思之朝廷設官分職,外而百里之令、五百里之守,上而旬宣之司,激揚之位,皆所以保民也。凡我將士躍馬食肉,握符當關,其所統軍卒,不耕而食,不織而衣,民商稅課為之供養,毋問風雨,宴安坐糜廩餼,無非用其力於一朝除亂定暴則民生遂,民生遂則國本安。故文武之職不同,所司之政雖異,而其所以保民一也。
顧今反其道者,止知軍士是我統馭,其於保民之意漠然不省,率徇情而偏愛之,每到地方,縱容騷擾百姓,不肯克己,當見東南受兵之處,有謠語云:「賊是木梳,兵是竹蓖。」蓋言梳還有遺,蓖則無遺矣。及有軍卒生事相訐到官,又輒右兵而左民,以致軍士縱恣,紀律不整,百姓失望,比臨陣時,不惟無以戡定患亂,且殺平民以報馘,劫避寇之家以充食,姦淫被難女婦,矯誣掩敗,設詐冒功,此輩不遭人禍,必受天刑。於是文吏恥武夫之無術,視軍士如仇讎,凡軍民相干之事,一切肆其克毒,務要軍將受虧,曲護小民以為仁愛,而小民亦只顧目前便宜,那管隱禍在後。等而在上,惟以刻抑將士,為得體,為有風力,互相仿效,稍有通念者,眾共笑而排之,以為同流合污。遇有警時,即錢糧軍器饋餉應付,率不究心,一意只要軍士殺賊,要將驅不飼之馬、不哺之軍,不著人家居宿,無視賊勢眾寡,機宜何如,一到便殺了賊來,庶才將就,何其不通之甚也!夫平日于凡軍伍氣勢被其摧抑已盡,將官事權被其掣肘莫展,臨時又不相濟,複加以未諳兵機之人硬強調度,豈能殺賊?是以賊得猖獗,蹂踐邊關,虔劉子女,損傷國體,不知幾何,與平日偏愛私恩,孰為得失?即將士粉身碎骨,何補於民社也哉!
今後為吾將者,須是看定兵馬,真為安國保民之物,事事報恩之本,無問文武,分塗展布,難易一心,從保安民社上起念推此而馴之,必以嚴節制為務,欲嚴節制必先明恩威,恩威明而教不行,士何由措?故先教士卒。教士之急莫如正名分,必自身率。始而習武藝,知兵法。身率之藝也,非本也。本不端則萬目叢脞矣,必先辨古人而效法之,先勤職業則效法有日進之益,先知謙德之利,則我為官箴惜而人亦為我惜之。但俗知義之所趨者,必先知害之所伏,是而審功名之害。功名之害小,萎靡之害大,故先審萎靡之害。萎靡自逢迎生,故先審逢迎之害。逢迎之害未若勝人為害足以取禍也。故先審勝人之害。勝人之害生於剛愎,故先審剛愎之害。大都諸偏之為害,未有甚於欲之為害也,而貨利聲色尤害之大者。貨利猶可勉強,無如聲色易在惑人,故聲色先於貨利。能審害之所伏而不為,須知大本大端之所先而定其趨,寬度量焉,德之次也,故先之以堅操守。操手勉乎外,無若先做好人以立其基。做好人而惕於憂,禍趨難定也。故先辨利害。利害莫大於死生,明死生,利害自辨。死生利害,惟其昧于志向,故為所奪,志向定,雖死生不足以移之。故曰先立志向。然志向起之於心,故以正心術為首。
是故心術正則志向自立而不忒,志向立而死生自明而不畏,死生明而利害自辨,利害辨人品自好,做好人而未有不知堅操守者也。操守堅而狹隘者有之,故次之以寬度量,心寬體胖矣。而最難窒者欲也,欲莫如聲色與貨利,真能拔除難窒之欲而尚德,不可以不謹,剛愎害,勝人害,逢迎害,萎靡害、功名害,皆以輕重次第而切磋琢磨之可也。夫惟諸害既去乎身,善美已歸諸已,於是而驕吝或生焉,非所以受益也。故尚謙虛之德焉,謙而無箴其弊也弱矣。勤職業者官之箴也,辨效法者官之箴也。官箴正矣,或於將之職未盡也。將以戡亂為務,戡亂有具,兵法為要,武藝次之;治軍有方,名分為切,教授次之,教授有術,故次之以恩威也,節制也。合而言之,無非以保民為職,故終之以明保障。約之以一言曰:「正心術而已矣。」
於戲!大本既正,百行翼張,賢將匯征,文治廣被,王國之慶、邦家之光也。以上每一款內,多有不盡之意,不出乎《紀效新書》、《練兵實紀》、《儲練通論》、互相發明,似為重贅。但略言之,恐無以發揚學者生意,故重其言而不重其意者有之,重其意而不重其言者有之,學者惟自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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