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紀效新書(待校)

《紀效新書》

卷首、
  卷一:束伍篇第一。
  卷二:緊要操敵號令簡明條款第二。
  卷三:臨陣連坐軍法篇第三。
  卷四:論兵緊要禁令篇第四。
  卷五:教官兵法令禁約篇第五。
  卷六:比較武藝賞罰篇第六。
  卷七:行營野營軍令禁約篇第七。
  卷八:操練營陣旗鼓篇第八。
  卷九:出征起程在途行營篇第九。
  卷十:長兵短用說篇第十。
  卷十一:藤牌總說篇第十一。
  卷十二:短兵長用說第十二。
  卷十三:射法篇第十三。
  卷十四:拳經捷要篇第十四。
  卷十五:布城諸器圖說篇第十五。
  卷十六:旌旗金鼓圖說篇第十六。
  卷十七:守哨篇第十七。
  卷十八:治水第十八。
卷首
一、任臨觀請創立兵營公移
  分守浙江寧、紹、台等處地方參將、署都指揮僉事戚繼光,呈為處練陸兵以便圖報事。竊照卑職一介武夫,叨承祖蔭,驅馳北塞,艱苦數年,是以犬馬衷誠,謬蒙剡薦,方面再遷,涓埃未效,屍位之慚,徒極俯仰。再叨前職水陸兼司陸戰,尤切。但情俗異宜,只得勉奮。至於身先士卒,臨敵忘身,職雖武愚,少所素講;又況世荷豢養之恩,正犬馬效力之日,且進有蔭贈之榮,退有典刑之及,豈敢偷生?但設使本職統有節制敢戰之兵,經練素孚之卒,一鼓齊進,血戰抵敵,我雖創艾,賊亦破膽。如此,則設有不虞,實所甘心,願膏草野,以圖補報。惟恐即今既無堪戰練制之士,若不呈明,預處教訓,必待有事,仍如目前流寄雜兵以塞燃眉之責,兵將睽違,虛聲冗眾,士心未附,軍令不知,及或借取福廣船內水兵驅之陸戰,數裏以前,望賊奔潰,聞風破膽,雖有武勇數人並為遮擁,而使本職孤身赴敵效死職分,更於地方何益?殊增賊勢倡狂,以貽羞笑!本職承命以來,旦夕兢惕,興思及此,無任憂惶。況兩浙數年軍書警報並無一日之停,武官兵卒俱涉經年之戰,縱有練兵之志,亦無可乘之時。幸今大寇就戮,萬里廓清,本職何緣,遭逢此暇微隙為備。但去來年風汛,僅有三二月之日,尤該將官惜力分陰之際。再照水陸之兵險易不同,戰鬥之間利害尤別,其水戰固為不易,至於陸戰,鋒刃既合,身手相接,彼死則此生,勢不俱存。又況浙兵俱系赤體赴敵,身無甲胄之蔽,而當慣戰必死之寇;手無素習之藝,而較精熟巧之技;行無齎裹,食無炊爨,戰無號令,圍無營壁;窮追遠襲,必寄食於旅店;對巢拒守,必夜旋於城郭,而在今不得不然也。為今之計,必隊設火頭行鍋,負之以隨軍;身帶乾糧齎裹,備之以炊爨;兵有營壁器具,立之以相持。宿飽於野,庶為有制。故本職意以必用先創營壁之法,退則後有可恃以更番,進則對壘可恃以無虞。或又謂:方今寇至不時,急求目前之用,而必待從容創練營伍,緩不濟事,誠似迂談。殊不知三年之艾不蓄不得,而殺賊練兵,可以並行不悖。除將見在倭寇一面照常督集官兵戰剿,一面統集新安兵,或儲器教藝練營,待教練有成,即可期實用矣。至於臨敵制變,防詐設奇,在將自出,難以逆計。及照本職,本以一將之官,故所思不出三千之法,寧言粗鄙有遺漏,欲求實效;不敢粉飾而繁辭章,徒事虛文。謹將創制營規、缺欠該備器械逐一開載外,查得接管前官任內並無交代水陸堪戰堪教兵士,欲行未便。伏睹平倭疏內,一款總參等官,詳計某府縣某衛所應用防守若干名,某港某寨應用守禦若干名,每參將應用三千名,副總兵分管陸路應用浙直兵三千名,見在各衛所軍士堪用若干名。會算既定,前後令各參將協同兵備將所轄各府州縣新舊民快義勇,嚴加揀選,務得膂力驍壯之人;但有老弱,盡行汰去。責取裏老鄰右保結,攢造花名文冊,明白開注身材、面貌,給牌懸帶。選完之日,每兵備道將所轄地方通計若干,就中挑取三千名,責付參將管練,專備本地陸路截殺,及聽軍門調用。又一款開在參將者,參將常用訓練,揀選不精,訓練不熟,責在參將佐貳官;名數不充,工食不敷,責在兵備及府州縣掌印官。又開各兵備道將挑選過精壯之人,務足三千之數,交付參將,與同官軍時加操備。居常教練,遇敵交戰,參將之責;平時閱視,臨陣監督,兵備之責。等因續蒙提督軍門阮白牌為軍務事,內開賊遁溫福,仰戚參將駐紮紹興,將兵備道原募兵勇三千名逐日操練,揀去庸弱無藝之人,照數選補,聽候調用。為今之計,合無照議,並遵牌內事理選練,其不足額數者,或許職亦量行自募,充補其冊內;應用營壁器具金鼓旗幟何項銀兩,相應取辦。伏乞批行應該衙門,從公議處。緣于處練陸兵以便圖報事理,未敢擅使,為此,理合備呈,伏乞裁奪施行。嘉靖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呈詳欽差提督軍門阮,蒙批:兵備道行府照數處辦繳。依奉備行紹興府委官經歷歸本佑造,該府庫貯並無海防銀兩堪動等項緣由,仍備呈欽差總督軍門胡批:該府既無堪動銀兩,仰布政司查給繳,通並行紹興府給造。
二、新任台金嚴請任事公移
  分守浙江台、金、嚴等處地方參將、署都指揮僉事戚繼光,為請乞專任責成殫瘁心力大振久沿海防軍伍以圖補報事。竊照本職本以廢棄之餘,誤蒙使過之用,看得任內台州一帶沿海衛所,自初建置,本以保障生民,捍禦地方,故民出膏脂以供饋餉。今積承平二百年來,一旦被有倭患,其民社供饋軍餉且如舊矣,而軍伍不惟不能保障生民,無益內地,且每事急又請民兵以為伊城守,是供軍者,民也;殺賊者,又民也;保民者,民也;保軍者,又民也。事體倒置如此,殊失祖宗建牙之意。況台海一帶,遠在浙江一隅,將權獨當一面,勢甚可為。但世情狃於四事,其虛文誤日,第一也;間有任事者,而不得弊源肯綮,二也;又有見今日之軍疲憊懦弱,略似人形,遂謂必不可振,因噎廢食者,三也;甚至以軍為務設,恐整用殺賊,致有損軍之罪,四也。夫然則民兵獨非命耶?但今日蠱壞之極,幹蠱之事,如創始相似。苟存其成法之體,而少變其意以救其弊,庶成法亦不至廢,合無假職一方便宜之權。凡利有所當興,弊有所當革,悉容職隨時制宜,次第修舉,與兵備道計議允行。一應掌印操陸管事軍官,悉容職務在得人,一面因才授能,隨時便宜更置;一面疏名分巡兵備道會詳請用,及別衙門有所更置。職境沿海管事軍官,亦必行職查覆。其措置之要,一曰首正名分,使指揮、千百戶、旗軍、丁舍秩然有序,而衛所之號令必行於上下;二曰拿治剝軍貪官,以蘇久困之卒,使士氣漸裕;三曰重治刁軍官,使衛所之官敢於任事;四曰禁所伍越序文移,無印白呈,以肅軍政;五曰諭以忠義,厚恤戰亡,以勸親上使長之念;六曰清磨戶口,均編差役,以養荷戈之力。至於進攝出外、跟官清查、影射役占、操練鼓舞、身先教習,凡可以充實行伍、激發士氣者,悉聽職隨機轉環,不必拘定常格,多方以振飭之。如遇事體重大,聽會兵巡道施行,而有司軍糧按月征放。如此而二年之外,使沿海官軍不能堂堂一戰者,皆職誤國罔上之罪也。如蒙允諭之後,定知謗書盈篋,集毀銷金。然世豢臣子,分在馬革裹屍,成敗利鈍豈足暇顧?仰仗部院威明,伏乞鈞斷。為此不勝激切。理合具呈,伏乞照詳明示施行。嘉靖二十九年五月十三日呈詳欽差總督軍門胡,奉批:「所據條陳數款,深為有見,且切中時弊。本官為一方大將軍,既肯挺身任事,則一方軍務悉以委託,俱許便宜施行。若事體重大,必須公議,亦聽會同兵巡二道斟酌計議而行,具由詳報。此繳。」又蒙巡按浙江監察禦史周批前呈文,蒙批:「所議皆有見,且中時弊。因以見本參攄忠殫慮,與碌碌虛遣者不侔。但更張有漸,上下乃孚。若外至之言,決不能損,亦不必過防之也。此繳。」
  紀效或問(束伍既有成法小信於眾,則令可申。苟一字之種疑,則百法之是廢。故曆述所急與可辦者,為或問以明之。必其信于眾而後教練可施,於是以或問諸說編為卷首)
  或問曰:平時官府面前所用花槍、花刀、花棍、花叉之法,可以用於敵否?子所教,亦有是歟?光曰:開大陣,對大敵。比場中較藝,擒捕小賊,不同堂堂之陣千百人列隊而前,勇者不得先,怯者不得後;叢槍戳來,叢槍戳去,亂刀砍來,亂殺還他,只是一齊擁進,轉手皆難,焉能容得左右動跳?一人回頭,大眾同疑;一人轉移寸步,大眾亦要奪心,焉能容得或進或退?平日十分武藝,臨時如用得五分出,亦可成功;用得八分,天下無敵;未有臨陣用盡平日十分本事,而能從容活潑者也。諺云:到廝打時,忘了拿法。兵豈易言哉?俞公棍所以單人打不得,對不知音人打不得者,正是無虛花法也。長槍單人用之,如圈串,是學手法;進退,是學步法、身法。除此複有所謂單舞者,皆是花法,不可學也。須兩槍對較,一照批迎、切磋、扌崩擠、著拿、大小門圈穿,按一字對戳一槍,每一字經過萬遍不失,字字對得過,乃為成藝,後方可隨意應敵,因敵制勝也。藤牌單人跳舞,免不得,乃是必要從此學來。內有閃滾之類,亦是花法。定須持標與長槍對殺,先標使去,亦要不早不遲;標既脫手,要進得速、出刀快,方為成藝。鉤鐮叉鈀如轉身跳打之類,皆是花法,不惟無益,且學熟誤人第一。叉鈀花法甚多,鏟去不盡,只是照俞公棍法以使叉鈀鉤鐮,庶無花法,而堪實用也。
  或問曰:子所撰,抑南北可通施之於今日耶?抑水陸可兼用否耶?無乃覓形索景,未免使人有讀父書之憂。光曰:如束伍之法,號令之宜,鼓舞之機,賞罰之信,不惟無南北水陸,更無古今;其節制、分數、形名,萬世一道,南北可通也。若夫陣勢之制,特因浙江一方之地形,倭賊出沒之情狀,以形措圖,以熟愚民分合之勢,以教畎畝初用之官,隨敵轉化。苟用之異地,是誠難免父書之憂也,不敢統為誇誕以誤閱者,故特備說于左。夫倭性疑,疑則遲。兵臨之時,我若進而有制,彼若先不預聞,便不就合,我得易於分佈。余數年百戰,但見諸賊據高臨險,坐持我師,只至日暮,乘我惰氣沖出,或於收兵錯雜乘而追之,又能用乘銳氣盛以初鋒;又其盔上飾以金銀牛角之狀,五色長絲,類如神鬼,以駭士氣;多執明鏡,善磨刀槍,日中閃閃,以奪士目。故我兵持久,便為所怯。余所著操練圖令內,切切分詳退兵之法,諄諄面諭鴛鴦陣勢速戰之條者,良以此也。若夫北方原曠,地形既殊,敵馬動以數萬,眾寡亦異,馳如風雨,進不能止,豈可以此用之者耶?或曰:必如何而可?余曰:北方之事,須革車二千,練驥萬餘,甲兵數萬,必興十萬之師,如衛公之法而不泥其跡,乃可收功尺寸,出塞千里,少報國恩之萬一也。或又問:其法何如?余曰:十萬之才,非余所及,但當別有十萬作用,長歎而作。
  或問曰:主將者,萬人之敵也,而一技一藝似不必習。光曰:惡!是何言哉!夫主將固以司旗鼓調度為職,然不身履前行,則賊壘之勢不可得,眾人之氣不肯堅,前行之士得以欺哄避難而逆誑莫可辯,斯賞罰不能明、不可行也。如欲當前,則身無精藝,己膽不充。謂習藝為不屑,可乎?及其平日也,士卒乃以藝而勝敵者,非有督責,愚人不知為防身立功之本,既多怠逸,如欲教閱,必須憑左右教師以定高下,便致教師得以低昂其間,為索詐之計,士心即不平,學技即不真,而花法無益之藝得以入乎其間。況為將之道,所謂身先士卒者,非獨臨陣身先,件件苦處要當身先;所謂同滋味者,非獨患難時同滋味,平處時亦要同滋味,而況技藝,豈可獨使士卒該習,主將不屑習乎?承平以來,紈絝之子間一戎裝,則面赤如丹,執銳則慚笑莫禁。為主帥者,苟能一身服習,而凡下我一等者,將焉取慚愧、惶惑、赤面、動心?誰不曰:位勢如彼其尊,威令使我奔走者尚如此,我又何疑怯而不屑?使知披執非辱己之事,醒然為當然之役,而良心矢發,練士如林矣。孰謂一技一藝,非主將之可屑為耶?分門習技者士卒,而所以雜其長短、隨其形便、錯而用之者主將也,不習而知之,臨時焉能辨別某器可某用、某形用某器,以當前後?臨時不知用,蓋由平日不辨別精粗美惡之故也。及或托之章句中,不知器技之用者,造之付與士卒,無異閉目念文,到底不識一字。如此,則器技必不精。晁錯曰:以其卒予敵也。斯言可不信乎?主將又可以為一人之敵而不屑乎?平時器技,必須主將件件服習,以兼諸卒之長。既習,則能辨。又須件件親詣親手看試過,方可付士卒,勿謂我有捷法,百件之中抽其一二試之。此是三軍性命所系,國家地方安危所關,設有一件欠精,臨事一人先失,大眾被累。勿謂我有抽看之法,而造者不測,便不敢草草;勿要顧惜威重勞冗,而試較不全。萬分叮嚀告囑。
  或問:祖宗自設官軍至今,操練二百年矣,比子之操一二年者,孰為習士?官軍亦有陣法,場中演習而皆不裨時用,何也?光曰:且如一學生,平日窗下講習的是五經四書、解義策論,一旦入場,試官出來題目就是經書上的,便可中得個舉子來;若平日雖是手不釋卷,卻讀些雜說詩詞,作些歌賦、傳奇,一旦入場,要作經義策論中選,所習非所用,如何可得?就是好學的也徒然耳。今之軍士,設使平日所習所學的號令營藝,都是照臨陣的一般,及至臨陣,就以平日所習者用之,則於操一日,必有一日之效;一件熟,便得一件之利,況二百年耶?況自幼而為武士者耶?奈今所學所習,通是一個虛套,其臨陣的真法真令真營真藝,原無一字相合;及其臨陣,又出一番新法令,卻與平日耳目聞見無一相同,如此就操一千年,便有何用?臨時還是生的。且如各色器技營陣,殺人的勾當,豈是好看的?今之閱者,看武藝,但要周旋左右,滿片花草;看營陣但要周旋華彩,視為戲局套數,誰曾按圖對士一折一字考問操法,以至於終也。此是花法勝,而對手工夫漸迷,武藝之病也;虛文張,而真營卻廢,制陣之病也。就其器技營陣之中,間一花尚不可用,況異教耶?教與不教同,況不習耶?司閱者,可不端明雙目,以任習服之人,為較量之衡耶?
  或問:常操之套,果可用於臨敵否?而真操賞罰精微之處,亦在此否耶?光曰:操兵之道,不獨執械走陣於場肆而後謂之操,雖閒居、坐睡、嬉戲亦操也。善操兵者,必使其氣性活潑,或逸而冗之,或勞而息之,俱無定格;或相其意態,察其動靜,而撙節之。故操手足號令易,而操心性氣難;有形之操易,而不操之妙難。能操而使其氣性活潑,又必須收其心,有所秉畏兢業。又有操之似者,最為操之害,何則?歡嘩散野,似性氣活潑;懈苦不振,似心有兢業。為將者辨此為急,知此可以語韜鈐之秘矣。獵人養鷹犬,故小道也,將無所似乎?且夫好生惡死,恒人之情也。為將之術,欲使人樂死而惡生,是拂人之情矣。蓋必中有生道在乎其間,眾人悉之,而輕其死以求其生,非果於惡生而必死也。故所謂恩賞者,不獨金帛之惠之謂,雖一言一動亦可以為恩為惠。所謂威罰者,不獨刑杖之威之謂,雖一語一默亦可以為威為罰。操之於場肆者,不謂之操,所謂筌蹄也;而兵雖靜處閭閻,然亦謂之操,乃真操也。微乎微乎,妙不可測。神乎神乎,玄之又玄。此聖賢之精微,經典之英華,儒者之能事,豈尋常章句之可擬耶?況諉之弓馬粗材、武夫血氣之技,烏乎可?
三、正行伍說
  行伍大略,前制旗幟內已載,今定每十人為一小隊,即伍也,置立木腰牌各一面。四伍一哨,即大隊也,腰牌一面。每官方色腰牌一面。各內應開姓名,另圖牌式於前。仍查軍律,參酌人情,定立軍法若干款,緊要者印油於牌陰;稍緩者並前令通刊為一部。如一隊之長,須知十人內某貧某富,某強某弱,某在某往;一呼之間,一名不遺;一見之間,逐名俱識。大而百人之長,千人之總,偏裨大將,各以此考之,足辨兵士情意、教練之勤惰也。務使人有管鮑之知,方可望其同心戮力之戰。
四、制器說
  造用之法,中間將官多推於有司,蓋避嫌耳。殊不思臨戎誤事,其咎誰歸?雖涉嫌疑,有不容於避者,但銀兩出入,不親,何嫌之有?其買辦工料,巡視監製,隨完隨試,堪否行罰任怨,須將官親為之方俾實用,不然,止專降式受成,總使數更,得精加倍,不無耽誤時月。則是航海者漁人,而造舟者梓人,彼何與利害,而焦勞困苦,以底其精?司出納者,惟知屢估務至減價,以為省一金則民受一金之賜;且估之不奢,司事者無從侵克。殊不知委用非人,稽查無法,任是如何估減,愈減愈於器具上剝削,而自侵之數原不減也。誰肯又將已貲佃造,更不知器具造成無用,並將給造之貲盡數置於無用之地?所謂惜小棄大,掩耳偷鈴,而他人坐邀一己之名,重貽軍事之害;又複重估再造,其時將以省民耶,將以遺害耶?況誤大事者耶?嗚呼,有大計者思之!
五、教閱說
  前兵既選充足,輪進教場。將官逐照長操教習格式,忘去勢分,各隨所長,如法逐名教誨,務使人知習服器藝之樂之益,欲罷不能,非止為答應官役而為之。恩威兼著,情法相融,中有梗玩者重治,以警其餘。周而復始。已完,通行合營演總陣一日。其營陣之制另具。
六、調發說
  照得南方用兵已逾數年,軍民兵士操集之久,豈止曰善人七年之期,不可謂無三年之艾。至今稱習士節制者猶鮮。蓋由平時操練既不惜光陰於無事間,又教者非其所用;而有事之際,又複立名選鋒,每哨隊內抽其願者強者湊合而發。鹹知兵無選鋒之慮,獨忘臨敵易將之危,人心忽更,所屬行伍分離,上下易置,己難責成;至於功不能成,則是授以藉口之柄。此其所以積兵徒久,而烏合如初也。合無今後各官所部兵馬,但遇調遣,不必分其強弱,止將所部官職名書牌調發。彼既任教練之責於平時,而臨敵失律,必無詞以他諉;且知其終於自任,而亦皆殫心力於教練鼓舞之日也。況選鋒之說,蓋選於無警之日,非選於對壘之秋。一營之內,未嘗盡強而無弱,兵家亦未嘗棄弱而不用。惟一調發,則練兵有暇,軍士情通,遇敵庶可以期齊勇之用。
七、操分合說
  南服之地,水田畦徑,至或青草縈紆,途路寬者不過五尺,小者一尺,僅容側足,皆水田茂禾,深稻難行,三五人即塞。往往用兵,千數百人密相蟻附,一路而行,一遇敗衄,前後擁迫蹂踐,落田中者複為田港水泥所阻,往往失事甚大,蓋由不知分合故耳。然徑多路紛,須分兵數道,大張其疑,照號令,如有路若干,則分若干枝,務盡占其路,使我之眾疏而不斷,密而不雜,單行牌後各赤下體。遇賊,則正面徑上者牌立不動,為對敵正戰;赤體者下出田中,分合變化,出入伸縮,令各以便,俱不羈稟於中軍,聽隨前隊官長弛張。若進止大規,統於中軍之總號令,各兵又聽各部之令,庶得分合之法。分營式另具。
八、對敵說
  我兵所以屢敗,有三:素無節制,一也;未見敵而先走,二也;既無營壁可恃,人膽先怯,卒皆野戰,即使勝之不足以當賊更番,終於敗潰,不勝亦無所奔依,故奔北長往,所謂無制之兵,有能之將不可勝,三也。今照前營已定,如賊來沖,或二三人,或五六人,我兵俱伏旗息鼓,器械俱偃肅不動;待彼沖到六七步內,亦不動,賊必退去。漸益前來,如加至百十以上,炮手照依對敵次第,俱隨牌立於濠岸高土之上,如今打放,空者複裝,飽者續放,放者方裝,裝者又發。如此,則雖終日,炮放不乏,必無放盡而無炮之失。弩射手坐於岸土之下,亦如今間名准射,射者後續亦不歇竭。再至十步之內,方才長牌聽鼓堵牆而進,槍刀短棍夾牌而入,大營相應金鼓火炬,此節制正戰也。戰間翼擊以分其力,遊伏以疑其專,出奇以乘其眾,更番妙處,俱在臨時制變,將所自出。
九、下炊灶說
  照得兩浙自用兵以來,每遇敵,晝則空腹圍戰;至夜,複又饑奔二三十裏之外人家,或入城郭宿歇,至曉複合。而賊於一夜之內,黑地預設奇伏,轉移流突,自昏至旦,五六十裏有之。我兵及明尋覓賊所,行疲氣怠。又有未戰而已遇其賊伏者有之,往往取敗;再或不入其伏,定失其地利,是以我勞而不及謀,賊逸而伏多中。為今之計,夜營既熟,複有炊灶宿飽於野,遇敵即與晝夜相持,遇倦以奇繞之,遇暗以死士乘之,將見賊欲散掠,而畏兵相守不敢分其勢;欲聚戰,而我有守具,不得與我戰,灶炊無所,饑竄必矣。犄角上策,無出乎此!後開旗上燈籠布罩者,夜操之具也;布城蒺藜拒馬者,立營之壘也;鍁等者,治營之器也。
  今人治兵,常曰:古法,筌蹄之具耳,不足以施於實用。嗚呼!天下有無方之醫否耶?蓋地方風氣不同,人之情性各異,不能因其所明而通其所蔽,遂謂兵法不足以施於實用,是豈為能兵者哉?此特自治於我之軍中為然。況敵情千變萬化,地利到處殊形,抑將何如以應之?且如浙江鄉兵之稱可用者,初為處州,繼而紹興,繼而義烏,繼而台州;至於他處,則雖韓、白再生,不可用也,是皆有其故焉。何則?處州為鄉兵之始,因其山礦之夫,素習爭鬥,遂以著名。及其用之殺倭,不過僅一二勝而已,以後遇敵輒敗,何也?蓋處兵性悍,生產山中,尚守信義,如欲明日出戰,先詢之以意,苟力不能敵,即直告曰:不能也!如許我以必戰,至其期必不爽約,或勝或負,定與寇兵一相接刃。但性情不相制,勝負惟有一戰,再用之痿矣,氣勇而不堅者也!此兵著名之時,他兵尚未有聞及。三十二、三年,方有紹興之名。蓋紹興皆出於嵊縣、諸暨、蕭山,並沿海,此兵人性伶俐,心雖畏怯,而門面可觀,不分難易,無不領而嘗之,惟緩急不能一其辭。然其性頗為無奈,驅之則前,見敵輒走,敵回又追,敵返又走。至於誘賊守城紮營辛苦之役,則能不避。馭之以寬亦馴,馭之以猛亦馴,氣治而不可置之短鋒者也。此後方有台兵之名。蓋台兵以太守譚公之嚴,初集即有以懾其心,故在譚公用之而著績,他人則否。其人性與溫州相類,在於虛實之間,著實鼓舞之,亦可用。歲己末,以義烏尹趙公之集兵,予奉命會選而教練之為部伍,於是而始有義烏之名。以前非無烏兵也,蓋輒屢出屢敗,故不為重輕。義烏之人性雜於機詐勇銳之間,尤事血氣。督之衝鋒,尚有懼心,在處兵之下,然一戰之外尤能再奮,一陣之間尤能反戈。但不聽號令,勝則直前不顧,終為所詐。至於他處之兵,伶便、譎詐、柔懦、奸巧,在我鼓舞之令未下,而眾已預思奇計為之張本矣。等而別之,得其人而教練焉,畢竟處州為第一,義烏次之,台溫又次之,紹興又次之,他不在此科也。其操治處兵之法,在操其堅耐而使之屢陣,不銷其氣。其操義烏之法,要破格恩威並稱,必使其聽節制,進退一如約束,不患其不強,而患其不馴;不患其不勝,而患其驕。其操台溫之兵,必又加嚴一等。其操紹興之兵,必須重令以劫其心,決令以立其信,操之能以短兵交刃,而後可用也。至於他處之兵,必洗滌其腸胃,盡去其故態,施不測異常之令,然後僅能及紹興兵耳,不然,吾不能也。如此,則無兵不可衝鋒,無兵不可鏖鬥,浙之強兵不可勝用矣。或又問曰:今之處民銷廢怯弱極矣,而君猶以處兵稱首,何也?予曰:兵之勝負者,氣也。兵士能為勝負,而不能司氣。氣有消長,無常盈,在司氣者治制之何如耳!凡人之為兵,任是何等壯氣,一遇大戰後,就或全勝,氣必少泄。又複治盛之,以再用,庶氣常盈。若一用之而不治,再用則濁,三用則涸,故無常勝之兵矣。譬如清泉細流,輒以巨罌連汲之,斯濁;濁而不少間以蓄之,則涸。必汲其清而澄其濁,又停其汲,故能供再汲之罌。常滿而流,弗可涸,是處兵之初用時,正始達之泉也。而將領不尚節制者,用其氣而不蓄,雖一二勝焉,氣已濁矣,猶未涸也。由是處兵之名著天下,無處不募處兵,而先浙、次直、次福建,皆處兵矣。夫處既募廣,將領乃多,豈能人人皆良知清明,盡諳治氣用兵之機也?於是用其名,而鹵莽以耕,滅裂以獲,詭遇得禽,遂至於涸,遂至於大衄而不可複振。今之義烏兵已蹈處兵故轍矣,予憂更甚。夫義烏兵自隸予部下二年,遂有台州辛酉數捷,至或身親之人亦有云云者曰:義烏兵天生性勇,固不假將領教習之力而可用也。今處處募義烏兵者,遠自福省,故不知義烏彈丸之地通計能幾十萬丁,就中再擇其勇而壯者又複幾何,今紛而應四方之募者二萬有餘矣,編民之家,老幼官吏生員雜役外,十丁五丁可得一壯士否歟?又加之以各處不一之將領未必人人知兵,未必人人知義烏兵之性,未必人人捐身家以禦下,一用之不審,被一大劫,東村痛子,西村哭夫,於此之後,一邑奪氣,而義烏之兵不可用在目前矣。或曰:如君所馭義烏兵,何以能然?予曰:粵於己未冬初集之,其在平時也,用破格之號令,施極重之賞罰,嚴如霜雪,以立威信,或以教場中行臨陣事,或以談笑間陳刀斧威。其所以佐威信之必行而無他虞者,或親執湯藥以調下卒,或同勞苦以共跋涉,或夜竊隊伍之中,或出其私積之物,雖士卒一尺之器,亦親經較驗而身先習之,為諸士倡;夜無終寢之席,日無不吐之哺,此心時刻無或少怠,雖累勝之卒,而馭之更百倍於未勝之先也。夫方寸之微,出入無鄉,一少恃其舊氣,便著障根,以漸變去,便至不可收拾。是故世未嘗無百戰百勝之卒,惟在我無百戰百勝之心耳。及於用兵臨敵,則去戰期二三日之前,先以塘報約之重刑厚賞,追隨賊之動靜,圖報賊之地利,凡賊一舉動,必有報;凡逾一時辰,必有報。又至舉戰一日之前,則所部親兵能卒多至一二百人,盡數分遣,四布賊之左右,及或有入賊之腹心者。凡賊分合、出入、多寡、嚮往、進兵路徑,舉皆洞然矣,方以其所得情形,或以泥塑為山谷巢穴狀,或以朱墨筆圖別分佈,使各頭目了然如素履,然後克期分路如所議,給信票口令,以進於敵所。未陣而恐其遲,及陣而恐其瑕,交陣而恐其誘,既勝而恐其驕,精神心意,舉無不流通於士卒敵人之間。而凱收之餘,又復如解衣以收亡骸,出帑以恤孤嫠;重其鋒鏑之賞,而明其連坐之誅。雖大敗中,亦有必賞之士;大勝中,不無行刑之人。隨查其心神志氣之利害處,從宜鼓盈之,而決其機。器械行伍,一戰即如故,則不更;兩戰之後,雖全師如故,則士卒輕傷亦多,器械損折亦多。斷然星夜擇其中軍一哨,或頭目有事故者,伍下之人分投補足;以中軍所蓄器械,那移貸之,務使戰營行伍一卒不缺,一器不乏,然後又為再出之舉也。八陣所謂遊兵二十四隊,防備、設疑、補缺之用,正謂此也。是以各營時時有常足之額,士卒有常盈之氣。今予之中軍者,即八陣之遊兵也。此在主將決當,常備數百之人,親養練於中軍,臨時方得如此設施。若平日無是備,一時豈能呼召也哉?用之出征異地,尤為緊要一著。此固多術,亦為局方,至於因敵轉化,因變用權,因人異施,因情措法,消息之以神妙不測,無方體之微者,又非筆舌所能告也。夫喋喋之言,非誇將術以肆驕矜,蓋欲聞諸同志,慎用此兵,共藉壯士之力以盡職分,以報君父與知己也。不然,他處之義烏兵壞,則一邑之人,一體相似,區區部曲,由此易慮矣,今豈能獨恃於久遠也哉?識予不得已之心,然後予為無罪,予言庶萬一有補云。
  或曰:如台州辛酉之捷,寧能再得乎?予曰:可能者,人也;不可能者,天也。台州之捷,人也,予可繼也;台州之全師,非人也,天也,不可必也。他日之遇賊必戰,戰而多勝者,人也,予能也;若如辛酉之每起必勝,每勝必全師,每戰無逾一時,不獨算而必中,且多奇中者,予不可必也,皆天也,數也,與督府司道帷幄之秘機也,同志者宜鑒乎此,毋諉之於義烏兵之力而自誤焉。
  今之鄉兵狃于平昔所習武藝之蔽,不信師教,遂誤大事者甚多。何則?如鄉兵所執名為叉鈀钅虜者,橫頭用無刃鐵梁,柄頭用平頂鐵箍,長不逾眉;其所習之法,又前後左右回頭跳舞,雙手平拿兩頭,所餘不過一尺。渠蓋如此習之,及其平日在鄉黨爭鬥,每打必勝,遂自謂無敵。雖有他師教以別法,皆不聽從。蓋渠用之利,習之成,信之深故也。殊不知此器此習乃鄉中互相爭鬥用之,彼此皆然,且恐以刃傷人,得罪必重,故只用此物打傷;就或打死,終非刃殺之意。其賊之來也,利刃長鋒,二丈有餘,及身寸餘,應刃而斃。以一尺無刃之物,而當一二丈利渺之鋒,就能見肉分槍,亦只格得他開去,不及我身幸矣;便終日對局,豈能跳進一二丈之遠,以中彼哉?就中彼,不過打一擊,苟不中在頭額,便能死人否?賊亦得反刃於我也,逆而執之,反為所誤。遂謂叉鈀钅虜不可用,習藝為無益,有是理哉?又如長槍,近見浙江之習,皆學處州狼筅法,中分其半。官軍所傳之法,亦有回轉,但大敵交鋒,與平日場上相對比不同,千百之人簇擁而去,叢如麻蓬,豈能舞丈餘長竿回轉走跳若此,則一二丈僅可布一人而已,不知有此陣否耶?至於中分其半,則又後尾垂帶,一為左右之挨擠,手中豈能出入?遂乃遇敵而敗。不曰習藝之非,制器之誤,乃曰槍不可恃,於槍何尤哉!故用鈀鉤鐮叉钅虜之類,必如予所載短兵長用說篇內制之習之;長槍之屬,必如予所載長槍短用說篇內制之習之,乃為得宜。今之司教士之責者,須先一一隨其土著之所習尚器藝,如善者,聽之,而求其精;如非大所宜者,須先一一說破執迷之病,然後說我新制之利,待彼曉然,知舊習之不利,以慕我之利,然後督習。既成,人人自知足以恃而前,則弱兵可勇,勇兵必不為習所陷沒,可以語成功也。或者曰:君用兵酷嗜以節制,遂至成效。節制工夫從何下手?予曰:束伍為始,教號令次之,器械次之。微權重焉不能傳也,當於經籍中采其精華,師以意而不泥實事;造其知識,衡於己而通變。推而進之于真武,直取上乘,則率性之謂道,格物而知至,知至而意誠,意誠而心正。孔子云:我戰則克是已。勿謂行伍愚卒不可感通,恃無本之小勇,幸狙詐之一中也!嗚呼!
卷一•束伍篇
(治眾如治寡,分數是也。分數者,治兵之綱也。束伍者,分數之目也,故以束伍為第一。由此而十萬一法,百陣一化,鹹基於此。)
△原選兵
  兵之貴選,尚矣,而時有不同,選難拘一。若草昧之初,招徠之勢,如春秋戰國用武日久,則自是一樣選法。方今天下承平,編民忘戰,車書混同,卒然之變,自是一樣選法。大端創立之選,勢在廣攬、分揀,等率均有所用。天下一家,邊腹之變,將有章程,兵有額數,餉有限給,其法惟在精。第一切忌不可用城市遊滑之人,但看面目光白、形動伶便者是也。奸巧之人,神色不定,見官府藐然無忌者是也。第一可用,只是鄉野老實之人。所謂鄉野老實之人者,黑大粗壯,能耐辛苦,手面皮肉堅實,有土作之色,此為第一。然有一等司選人之柄者,或專取於豐偉,或專取於武藝,或專取於力大,或專取於伶俐,此不可以為准。何則?豐大而膽不充,則緩急之際,脂重不能疾趨,反為肉累,此豐偉不可恃也;藝精而膽不充,則臨事怕死,手足倉卒,至有倒執矢戈,盡乃失其故態,常先眾而走,此藝精不可恃也;伶俐而膽不充,則未遇之先愛擇便宜,未陣之際預思自全之路,臨事之際,除已欲先奔猶之可也,又複以利害恐人,使詐他輩為己避罪之地,此伶俐不可恃也;力大而膽不充,則臨時足軟眼花,呼之不聞,推之不動,是力大不可恃也。興言至此,則吾人選士之術荒矣。夫然則廢四者而別圖之,亦不可也,蓋四者不可廢,而但不可必耳。諺曰:藝高人膽大。是藝高止可添壯有膽之人,非懦弱膽小之人苟熟一技而即膽大也。惟素負有膽之氣,使其再加力大、豐偉、伶俐,而復習以武藝,此為錦上添花,又求之不可得者也。然此輩不可易得,思其次,則武藝尚可以教習,必精神、力、貌兼收。三者兼收,又不若憑各親識鄉里哨隊長舉首,蓋渠皆生長同,觀其所忽也久矣,此又不可以憑選者之目也。所奈此數者,皆選兵之一籌,而必膽為主。膽之包在人心腹中,不可見,何以選為?殊不知人之精神露於外,第一選人以精神為主,而當兼用相法,亦忌凶死之形、重福氣之相,此盡選人之妙矣。最勿使伶俐油滑,寧用鄉野愚鈍之人,畏官府,畏法度,不測我之顛倒之術,誠信易於感孚,愾氣易於振作。先以異出常情之威壓之,使就我彀中,而即繼之以重恩收其心,結之以至誠,作其威,則為我用命無疑,此萬試萬效之方也。若愛先玩於前,而後繼之以威,則怨叢而恩不感矣。是故遵令奉法,臨事用命,所以成天下之功,辦天下之事,雖小而家人父子邑裏之細畢竟克濟者,威嚴而已。但威不能自行永守,保無阻壞,而所以使威嚴之永行無阻壞者,恩與信也。彼天下之至親、至情,莫慈父之于孝子若也,子之聽命于父者,以其生我也、育我也,設使父必于殺子,雖孝子且不能無私言,況烏合之眾、行伍之兵耶?是以必須恩以佐使其威嚴,庶威嚴為之畏為有濟,不然,則威之反為怨,嚴之反為敵矣。如載人者舟之功,而所以使之載者,則舵也,威嚴其舟乎,恩信其舵乎?此予數年之獨秘,雖後日名將之出,必不易予言也。
△原授器
  選兵既得其道矣,其法不過相貌精健,而四十上下皆健也,二十以上皆健也,所用之器,必長短相雜,刺衛兼合。而我之選士,若無分辨,一概給之,則如藤牌宜於少壯便健,狼筅長牌宜於健大雄偉,長槍短兵宜於精敏有殺氣之人,皆當因其材力而授習不同。苟一概給之,則年近四旬,筋力已成,豈能以圓徑二尺之牌、而跪伏委曲、蛇行龜息、以蔽堂堂七尺之軀;伸縮進退出沒、以縱橫於鋒鏑耶?若狼筅長牌等,授之以少年健兒,則筋力未成,豈能負大執重,若老成之立於前行,以為三軍之領袖翼蔽也哉?今將編選授器之法開條於後:
  —、編立隊伍、籍記年貌貫址之法,必在選時一日內了當,若待次日,則我所選中之人又更換一半矣。何則?新集鄉民,不知法度,惟聽熟人之言,倏起投兵之思,則一時恨不入選;威嚴之臨,或有人恐以禍福,倏生畏悔之念,便就又要回家。渠蓋此時既未受約束,又未食錢糧,不惟無所系,抑且無所畏,日選日更,無時可定矣。其法:一面用白牌上書一號編營伍在此,二號記縣分都圖在此,三號記年貌疤記在此,四號記尺寸筋力在此,五號記居住地名、填年月在此,六號登錄文冊在此;又在空地別立一旗標,以待後項選過者。
  —、將此六號白牌分為六處,挨號順擺在於丹墀兩邊,務每牌下留空地可容一二隊人,以便編記。每一號牌下,用桌一張、凳二條,與官生坐書手一二名,俱分立停當,然後坐堂照前法選兵。約足勾一哨官所管之數,又照後開條,編次一哨官畢,又選一哨官者。
  —、將選中兵,先盡哨官自定部下,哨長幾名,就將幾名內定。第一哨哨長當前立訖,餘幾名且在坐後,不許行動。又聽前立第一哨長於兵內自舉抽出隊長幾名,又于隊長內定出第一隊長,前立,餘亦在坐後立。將第一隊長令在選中兵中帶願入隊兵十二名,在公座前面橫一字立,先將隊長用束伍內腰牌紙一張,于習藝空內填領隊二字,照束伍篇內給與方色隊旗一面,連人先送至填營伍處。其填營處先給定成營伍無姓名行伍冊一本遇送人,到將腰牌紙內照營伍填畢,又連人牌送與填縣分都圖處,照腰牌紙內空處填畢,又連人牌送至填年貌疤記處,照腰牌紙內空處填畢,又連人送至填尺寸筋力處,照腰牌紙內空處填畢,又送至的當鄉土之官管填所住地名處,照腰牌紙內空處填住處地名畢,乃將本隊長帶過十二名兵。內先擇年力老大一人,付以長牌,長牌無甚花法,只欲有膽有力,賴之遮蔽其後兵前進耳。
  次將年少便捷、手足未硬一名為藤牌,藤牌如前說之謂也。次將年力健大老成二人為狼筅,狼筅枝繁重,足以蔽身而壯膽,故用法明直易習,便於老成手足已硬之人。
  次將有殺氣、有精神、三十上下、長健好漢四人為長槍手;又長槍之次者二人為短兵。長槍用法多習學,非身手眼俱活者不可用。此器又專主於刺,故選授又貴於精中取精。
  次老實有力、能肩負、甘為人下者一人,充為火兵,欲負鍋裹之重,性下肯為同類所役。
  —、每定完一人為某器,即填於腰牌內習藝空內,連人一照先編記隊長之法,挨次挨送各所立挨記牌下。處處填完,一隊畢通,令隊長帶赴又一處,抄錄腰牌紙內所填格限在冊,即將一隊兵送於空地立標之所坐聽。
  —、第二隊照第一隊法編給挨填完畢,又坐如此。一哨內各隊皆畢,將哨長亦照隊長挨填,照束伍篇內給與該方色大旗一面,即執於先編過本哨該管幾隊頭坐定。又如此喚過先已發放在坐後立著的第二個哨長來編出隊長,又照一哨之法,挨隊如前選編。俟一哨官的完了,授以約束,責令哨長管隊長,隊長管兵,每隊互相識認。亦照束伍篇內腰牌陰面之式刷來,將全隊姓名填於式內,每名給一張,粘在腰牌陰面。
  —、自此為始,凡行動立止,俱照式內鴛鴦次序前後左右,恁是如何,不許時刻錯亂行立。如有一人更換,俱連坐治罪,換了兵,責隊長;換了隊長,責哨長。約在某日闔營可以選完發放,到日前來對讀腰牌。如此選兵,選中即成行伍,即有統束,雖生兵烏合,今日入彀,今日即可鈐束,即成軍容,即不能更換,而制馭分散即在我矣。選中一名,就得一名實人在行伍中操練。若再至通完,仍照選兵法分立牌所,總對讀腰牌一遍,差者、換者即便以重法連坐其一二人,便要立重信。此時重信一立,如古人徙木雲者,以後順手牽羊,惟我號令是聽,而方可言練也。此一節,已於練兵有五分工夫矣。心之精微,盡於此說,識者詳之。此一篇乃治兵之始,初下手工夫,百萬之綱領也,節目由茲而寓,幸勿略焉,敢告同志。
△原束伍
  夫營陣之法,全在編派伍什隊哨之際。計算之定,若無預於營陣,然伍什隊哨之法則或為八陣,或九軍、七軍、十二辰,古人各色陣法皆在於編伍時已定,一加旌旗立表,則雖畎畝之夫,十萬之眾一鼓而就列者,人見其教成之易,而知其功出於編伍者,鮮矣!故營陣以伍法隊哨為首,乃以束伍貫諸篇,庶使知次第也。今法:長牌一面、藤牌一面、狼筅二把、長槍四枝、短兵二件、火兵一名為一隊,方而為九,直之為二,伍分而為三才、為五花。四隊為一哨,虛其中,哨長居之。四哨為一官,虛其中,鳥銃、火器、哨官居之。每前後左右四哨為一總,把總居之。設與五方旗一副、高招一副、巡視旗四件、掌號一名、金鼓十二名。初謂銃手自裝自點放,不惟倉卒之際遲延,且火繩照管不及,每將火藥燒發,常致營中自亂;且一手托銃,一手點火,點畢且托之,即不中矣。令炮手另聚為伍,四人給炮四管,或專用一人擎、一人點放,二人專管裝藥、抽換其點火,一人兼傳遞,庶無他失,可以成功。但此法只可施於城守,若臨陣,不無人路錯亂、引軍奪氣,邊銃可用此法,鳥銃還是單人自放又便。
—、器械
  長牌手腰刀一口;藤牌手腰刀一口;火頭每名給銅鍋一口、夾槍棍一根,行即負五人預備攻圍乾糧,止即專司炊爨。每短兵叉頭各帶火箭六枝,其挨牌藤牌上各帶蒺藜十串,每串六個,接連式開於後。每小隊輪帶拒馬六副,輪帶布城一堵。銃手每名裝藥筒皮袋一個,布油單一張,錫鱉一個,盛線藥。每隊或鍁或钁一把,該添或銃手、或毒弩手、或精健能行,或大刀,收入中軍,專備衝鋒、探報等項之用。前開該用,中軍把總是也,此兵並不帶拒馬、蒺藜等項。每弓一把,長箭一百枝,邊箭一百枝。每弩一張,弩箭一百枝,弩藥一瓶。每哨大銃三門,不用木馬,止用新制極便合口大鉛子;每三門如式送子一根,鐵錘一把。中軍九門。中哨內火箭一百匣,匣如式;箭如新制。又如千里雷等銃,系中軍巧法,相機出奇所用,此不載。
  以上圖式用法俱開後冊。
—、雜流匠役
  每一營,火藥線匠一名,木匠一名,鐵匠一名,大銃手三名,各帶全副器具。每把總,孛羅一名,喇叭一名,號笛一名,鼓四名,鑼手一名,摔鈸一名。中軍臺上下營吹鼓手共三十八名,醫士二名,醫獸一名,精占筮者驗留,裁縫二名,弓匠二名,箭匠五名,火藥匠十名,大銃手一隊三十名。
—、旗幟
  每伍小旗一面,各隨方色。每隊中旗一面。每哨官藍旗一面,門旗三面。每總藍旗四面,五方旗五面,高招五方五面,每杆燈一個。
  中軍五方旗三副,五方招十面,藍旗一十二面,門旗一十面,背上小招督戰軍令旗十二面,清道旗二面,金鼓二面。賞號官二員,坐纛一面。
  —、夜營應備中軍大將旗鼓,上各黃油紙、鐵絲燈一盞,俱粗四寸、長一尺五寸;五方旗十面,十盞。吹鼓手三十八名,三十八盞;角旗八面,八盞;將纛一面,上燈四盞。凡各雜流官生人等每起頭目,各帶燈一盞,粗同,但長止用六寸,低執,隨身。前總哨旗上紅油紙、鐵絲燈一個,高招一個,俱圓一尺五寸;每一隊旗上一個,色同,圓八寸。
  左總同前總數,但用藍油紙,長二尺,粗五寸。隊燈長一尺,粗同。
  右總同前總數,但用白油紙,方形,一尺二寸。隊燈八寸。
  後總同前總數,但用黑油紙,匾形,高一尺二寸,橫二尺,匾四寸。隊燈高八寸,橫一尺六寸,匾四寸。
  中總塘報等燈俱圓而黃小,止用八寸。
  —、凡各每燈一盞,用黑油布四層罩蓋一個,以備一時遮隱,使寸明不露,或明營暗徙,或暗營倏明,為莫測之巧也。
(圖A)
(圖B)
(圖C)
(圖D)
(圖E)
(圖F)
(圖G)
(圖H)
(圖I)
(圖J)
(圖K)
卷二•緊要操敵號令簡明條款篇
  竊觀古今名將用兵,未有無節制號令,不用金鼓旗幡,而浪戰百勝者。但今新集生兵,春汛逼近,一切戰陣法令,若逐次教來,何時是熟?今時緊要,必不可緩,各便宜簡明號令,合行刊給。各於長夜,每隊相聚一處,識字者自讀,不識字者就聽本隊識字之人教誦解說,務要記熟,凡操練對敵,決是字字依行。各讀記之後,聽本府點背,若一條不記,打一板。若各兵有犯小過該責打之事,能背一條者免打一板。臨陣軍法不在此例。
◎緊要操敵號令簡明條款篇第二
(鬥眾如鬥寡,形名是也,故萬人一心,形名之效。苟士不悉吾令,而徒以手足為強者,又其次也。教梃之夫,可鬥名藝,形名定也。束伍既明,即當練習吾令,故以號令篇第二)
  凡你們的耳,只聽金鼓,眼只看旗幟,夜看高招雙燈,如某色旗豎起點動,便是某營兵收拾,聽候號頭行營出戰。不許聽人口說的言語擅起擅動;若旗幟金鼓不動,就是主將口說要如何,也不許依從;就是天神來口說要如何,也不許依從,只是一味看旗鼓號令。兵看各營把總的,把總看中軍的。如擂鼓該進,就是前面有水有火,若擂鼓不住,便往水裏火裏也要前去;如鳴金該退,就是前面有金山銀山,若金鳴不止,也要依令退回。肯是這等,大家共作一個眼,共作一個耳,共作一個心,有何賊不可殺,何功不可立?
  凡掌號笛,即是吹鎖呐,是要聚官哨隊長來分付軍中事務。
  凡正行之間,放銃一個,就是要更變號令,即立定看聽有何旗豎、有何令,再行。
  凡歇處,吹喇叭一蕩,火兵即做飯,眾人收拾。吹喇叭第二蕩,各兵吃飯。吹喇叭第三蕩,各兵出赴信地紮營,候主將到,發放施行。
  凡喇叭吹天鵝聲,是要各兵呐喊。
  凡喇叭吹擺隊伍,是要各兵即於行次每哨一聚,各留空地擺定。
  凡喇叭吹單擺開,是要各隊即便挨隊甲疏疏擺開,每一小隊相平離一丈五尺。
  凡旗點過,只吹喇叭一長聲,是要各兵轉身,照旗所向轉過。
  凡打銅鑼,是要各兵坐地休息。
  凡吹孛羅,是要各兵起身,執器械站立。
  凡點步鼓,是要各兵照先樹起的旗次發兵行營,每點鼓一聲走十步。
  凡擂鼓,是要各兵趨跑向前,對敵交鋒。
  凡下營定,擂鼓立中軍旗,是放火兵出營樵汲,掌號是收回。
  凡各舉動與交鋒,但聞鳴金一聲,即便立止;又鳴一聲,是要各兵退還;連鳴二聲,是要各兵又於腳下便再轉身,向前立定。
  凡打金邊,是發人探賊。
  凡摔鈸響,是要各收隊,即將原單擺開的兵,照舊收成各哨,再收成每營一處。
  凡塘報搖小黃旗,是有賊至。
  凡旗幟,各兵認定各總哨顏色,但本總旗立起,即便收拾聽令。若旗左點則即左行,右點即右行,前點即前行,後點即後行,隨旗所指而往。本總旗收卷在地,即各聽令立定;如旗不起,腳下即是信地,雖天神來叫移動,也不許依從擅動。夜看高招、火鼓,與晝一般。
  凡鳥銃,遇賊不許早放,不許一遍盡放。每至賊近,銃裝不及,往往誤了眾人性命。今後遇賊至一百步之內,聽吹竹筒響,在兵前擺開,每一哨前擺一隊,聽本管放銃一個,才許放銃,每吹喇叭一聲,放一遍,擺陣照操法;若喇叭連吹不止,及銃一齊盡放,不必分層。
  凡弩手射手,候鳥銃打放將完,賊至六十步之內,起火放,方許繼銃後射箭,無令不許擅發。
  凡鴛鴦陣,乃殺賊必勝屢效者,此是緊要束伍第一戰法。今開式於後:二牌平列,狼筅各跟一牌,以防拿牌人後身。長槍每二枝各分管一牌一筅。短兵防長槍進的老了,即便殺上。伍長執挨牌在前,餘兵照鴛鴦陣緊隨牌後,其挨牌手低頭執牌前進,如已聞鼓聲而遲疑不進,即以軍法斬首。其餘兵仗牌刀遮抵手後緊隨牌進交鋒,筅以救牌,長槍救筅,短兵救長槍,牌手陣亡,伍下兵通斬。要依此法,無不勝矣。
(圖A)
(圖B)
(圖C)
(圖D)
  凡旗幟制八方,則色雜而眾目難辨;如以東南西北為名,則愚民一時迷失方向,即難認,惟左右前後屬人之一身。但一人皆有左右前後,庶為易曉?而在讀書有位者,自知即五方五行之制也,然不可以之責行伍之人。凡面所向謂之前,則用紅旗,即方為南,行為火,火之色屬紅,神為朱雀,卦為離。凡面所背謂之後,則用黑旗,即方為北,行為水,水之色屬黑,神為玄武,卦為坎。凡左手所指謂之左,則用青旗,即方為東,行為木,木之色屬青,神為青龍,卦為震。凡右手所指謂之右,則用白旗,即方為西,行為金,金之色屬白,神為白虎,卦為兌。凡腳下所立謂之中央,則用黃旗,即行為土,土之色屬黃,方為中,神為勾陳,卦為太極。凡人一身,皆有左手、右手、前面、背後、中央,此人人可曉。若舉點黃旗,則是中軍欲變動,聽號令施行;若舉紅旗,則是前營兵欲變動,聽號令施行;若舉白旗,則是右營兵欲變動,聽號令施行;若舉青旗,則是左營兵欲變動,聽號令施行;若舉黑旗,則是後營兵欲變動,聽號令施行。仍不必拘五營之次,但見舉黑旗,俱要往後看;但見舉紅旗,俱要往前看;但見舉青旗,俱要向左看;但見舉白旗,俱要向右看;但見舉黃旗,四面俱要向中看;若見五方五旗俱舉點,各營四方各照本方向外執立,聽號令施行。凡旗點向何方,隨其所點嚮往,旗不定不止,旗不伏不坐。善哉!孫武子教宮嬪曰:汝知而左右手心背乎?嗚呼!此教戰之指南,此千載不傳之秘文,此余獨悟之妙也!揭以示人,尤為可惜。凡新兵初集,束伍既完,即摘出此卷,每兵即與一本,使之誦熟,以知號令,方可言場操也。
卷三•臨陣連坐軍法篇
(旗鼓既習,斯謂之名,一眾人之目矣,而心則未也,於是申之以連坐賞罰以威其心,故軍法篇為第三)
  凡臨陣的好漢,只有數人,每斬獲首級,常是數十百人叢來報功,再不想你一起人退來報功,使眾兵相望誤認是敗走,大家都走了。況一個賊首,數十人報功,若斬數十賊首,就該數百人來報,不知這一陣上能有幾個數百人,反是自誤了性命。此臨陣第一禁約。今後其長牌、長槍、狼筅,凡該當先,長兵之數決不許帶解首刀,只管當先殺去,不許立定顧戀首級。其殺倒之賊,許各隊短兵砍首,每一顆止許一人就提在陣後,待殺完收兵,有令催驗,方許離陣赴驗。其誰當先,誰有分,誰無分,俱聽當先隊長對眾從公報審。敢有因其恩仇報不公者,軍法。每顆首級以三十兩論之,當先牌槍筅分二十兩,砍首兵二兩,餘兵無分者分一兩,火兵雖不上陣,本隊有功,亦分五錢;每顆本隊鳥銃手亦分二兩。
  凡戰間賊遺財寶、金銀、布帛、器械之類,此誘我兵爭財,彼得乘機衝殺,往往墜此套中。今後臨陣,遇有財帛,每隊止留隊中一人收拾看守,待賊平,照隊收拾之,多寡各給本隊兵均分,百哨隊長加一倍,必不許他官克留及後進次到隊伍仍留人渾賴。此正是賊當窮敗之際,各兵照常奮勇前進,務要加力百倍,庶賊可滅。如違令圖財,致兵陷沒,或賊衝突得脫,搶財物之兵不分首從,總哨官俱以軍法斬。
  凡臨陣退縮,許甲長割兵耳,隊長割甲長耳,哨官哨長割隊長耳,把總割哨官哨長耳。回兵,查無耳者,斬。若各故縱,明視退縮,不肯割耳者,罪坐不肯割耳之人,退縮之犯不究。
  凡伏兵,遇賊不起及起早者,領伏兵隊長通斬,各兵扣工食給恤,仍通捆打。如正兵見奇兵、伏兵已起,不即回應者,同例。
  凡每甲,一人當先,八人不救,致令陣亡者,八人俱斬。陣亡一人,即斬獲真賊一級,八人免罪;亡一得二,八人通賞。哨隊照例。
  凡當先者,一甲被圍,二甲不救;一隊被圍,本哨各隊不救;一哨被圍,別哨不救,致令陷失者,俱軍法斬其哨隊甲長。
  凡陣亡一人,本甲無賊級者,各扣工食一月,給亡者之家優恤,失隊者扣一隊,失哨長扣一哨,失官扣一枝。但系亡者屬下頭目仍斬獲,功如其所失,通免究,亦不扣工食。亡兵亡官,官為給銀優恤。
  凡一人對敵先退,斬其甲長。若甲長不退而兵退,陣亡,甲長從厚優恤,餘兵斬首。若甲長退走,或各甲俱退走,斬其隊長。若隊長不退而甲下並兵退走,致隊長陣亡者,厚恤其隊長之家,本隊兵各扣工食二個月,給亡隊長家領用,隊下甲長俱斬。若一哨下各隊長兵俱退走者,斬其哨長。如哨長不走,致被陣亡,而隊兵棄之退走者,斬其各隊長,兵通罰工食二月,恤哨長之家。若一哨官之兵與哨官俱退走,斬其哨官。如哨官不走而哨長以下甲兵退走,斬其各哨長,通罰工食,給恤哨官之家。由是而上,至把總、領兵將領等官,皆照此一體連坐行之。凡所謂罰工食者,仍以軍法捆打,不死,而又罰其工食,非止於罰工食而免也。
  凡所謂恤其家者,不止於罰兵工食以恤之,仍有題奏蔭子世襲之恤也。
  凡若大陣敗走、被賊殺死、官兵傷在背後者,還以敗事論,並不優恤,仍罪其各家並原募之人。
  凡器械借代、頑鈍欠利、私擅更易軍裝器械、入場忘帶一件以上者,軍法捆打,照臨陣事例,伍隊長總哨官連坐。
  凡行列不齊,行走錯亂,擅離隊伍,點鼓不行,聞金不止,按旗不伏,舉旗不興,開旗不接,得令不傳,傳令不明,道路擠塞,言語喧嘩者,俱治軍法。
  凡臨戰,佈陣已定,移足回頭,行伍擠拶,稀密不均,俱斬其哨官長牌手並所犯。
  凡不拘晝夜,但系中軍起火銃,炮齊起,即是忽然警急,各官兵不必待候常令,即各自紮營,遇敵即戰,不必取稟中軍號令。
  凡差探賊塘報及官兵有聞賊中消息,不拘要緊不要緊,不許官兵於中途邀截問答,逕自閉口,速赴主將陳說之後,許宣於眾者,方可與把總等官說。若未見主將之先,敢於中途因人問起,即便說出,但有一人先知在主將之前,定以洩漏軍機,問者、答者皆坐軍法。就是本管的把總哨夥伴問,也不許對他說。又或有已經稟知主將之後,蒙分付不許傳說者,到底不許再泄,敢有以強固行要問者,許原人稟來,一體重治。
  凡遇賊,各隊嚴備聽令,候探知賊人多寡,以憑發兵,不許違令爭先,恐陷不測。
  凡臨陣拋棄軍器者,及不衝鋒官兵臨戰易換軍士精利器械馬匹者,各以軍法從事。
  凡臨陣詐稱疾病、畏避艱險者,及故將軍器毀折、以圖躲避者,斬。
  此亦另為一卷,俟給旗鼓篇習熟之後,即給此卷習之。所以不同給者,蓋初用偏裨,行伍下質,一閱其多,苦難自畫矣,故次第給而習之,以誘其入。
  一為禁革斬級,以保全勝事。照得衝鋒之士,每因取級,致防戰殺,以致失事。今該本府會同兵巡道,廣集總哨頭目名勇員役,當於教場公議。今後臨陣大兵,只管整隊殺將前去,止以衝鋒殺敗賊寇為功,務求全勝,不許斬取首級。如有故取首級者,當陣許頭目巡視旗哨隊長人等割耳,回兵,查無耳者,與各兵仍又持首級報功者,俱一聽斬首。為今之計,別選親兵,每哨官三甲,每甲五名,兩膊上縫有取功二字白布,印二片為號,各隨派到本哨官兵陣之後;待兵殺倒賊人在地,又戰過前卡,替兵割取賊級;收兵之後,將前項首級盡數派與本哨官部內衝鋒兵勇,均分報功,其割級親兵止是給賞,並不干預。若有隱藏不報者,及割取不完,親兵官哨隊伍長俱斬首。除割首級哨隊長兵夫專委把總管束外,為此票,仰各該官役遵照施行,毋得自幹重典未便。
  計開:某營某哨哨官某人下派該斬取首級哨官某人哨長某人隊長某人兵夫某人。
卷四•論兵緊要禁令篇
(號令既繁,人無所措,故複分此別卷,其可以少從緩也,以次旗鼓號令之餘,故以禁令篇為第四)
  凡軍中要緊的第一件,只是不許喧嘩說話。凡欲動止進退,自有旗幟金鼓。若無令許說話,但開口者,都要著實重處;夜間尤是切禁,千萬千萬。
  凡兵逃走,同隊之人各捆打,分一半監固,分一半保拿。如不獲,各監一年,通扣工食,另募。
  凡征住地方,每隊十二人務在一家安歇,時刻不許相離,別生事端,互相覺察。若一家難容,即分對門或間壁,不許攙隔。如不隨本隊住者,隊長與各兵以軍法治之。一哨在一街,一營在一隅,各營不許相混,各哨不許相混,各隊不許相混。及行營,攙越前後,非令先行先歇,途中下路,一體連坐哨隊長。若解手,許同隊一人立在道旁候,畢,催上,不許過二裏。
  凡立成營盤,即是人家牆垣屋舍一般,若人家不謹門戶,及容人牆上扒走的事,有也沒有?但向營出入者,不拘何官何人,定要由門,奉號令,方准放出照入,決容不得各處攙進攙出。如行路時,決不容別人兵馬閒人穿路與同路混行。倘是賊般的,卻不被詐劫了?營盤此一節,又至緊至緊,臨賊而故縱者,軍法示眾。
  凡行營,三千人單行二三十裏,有事如何傳得到?今定約令:凡兵行,不拘從何處起,若有話該報來,務要簡明,不過二三句,或往前傳,或往後傳。自起處,俱隊長高聲接傳,挨傳到止處明白,仍傳稱知道了,再傳回原說之人回復。若傳到半中途差錯,許又傳回,雲才傳的不明白,只傳到原傳話人再傳明白。隊長一例接傳前去,若傳至中途間,而不接傳又差錯者,挨出軍法重治;因而誤軍機者,軍法示眾。餘兵並不許開口接助傳話,多言者割耳。
  凡賞罰,軍中要柄,若該賞處,就是平時要害我的冤家,有功也是賞,有患難也是扶持看顧;若犯軍令,就是我的親子侄,也要依法施行,決不干預恩仇。
  凡武藝,不是答應官府的公事,是你來當兵,防身立功,殺賊救命,本身上貼骨的勾當爾。武藝高,決殺了賊,賊如何又會殺你?你武藝不如他,也決殺了你。若不學武藝,是不要性命的呆子。況吃著官銀兩,又有賞賜,又有刑罰,比那費了家私、請著教師學武藝的便宜多少?想你往日不學武藝,器械不整的精利,不肯著重甲,只是因自來臨陣,原無紀律號令,不曾分別當先退後者施行軍法,方才安心臨陣要走,料定不用槍刀對手之故。今番連坐法已定,號令已明,進前退後都有個法子連坐管定,軍法決照條內施行,你們既無躲身之法,不想學武藝,不是與性命有仇的人,不是呆子,是何物?身上有甲,就使他戳砍我一下,不能傷我,就手段不濟,第二下我也殺到他身上了,敢是無甲的會死,思之思之!
  一編過火兵,有能奮學、武藝精熟者,則升為兵將;兵內懶惰、不習武藝、號令生疏者,改之。每月一考,平時聽各火兵自首,即與驗更。
  凡你們本為立功名報效而集,兵是殺賊的東西,賊是殺百姓的東西,百姓們豈不是要你們的殺賊?設使你們果肯殺賊,守軍法,不擾害他,如何不奉承你們?只是你們到個地方,百姓不過怕賊搶擄,你們也曾搶擄;百姓怕賊焚毀,你們也曾折毀;百姓怕賊殺;你們若爭起也曾殺他,他這百姓如何不避,如何不關門鎖戶?且如去年,我往台州,因是眾人家兵難制,沿路百姓固也受害,兵們宿無處,炊無處,又被百姓告來拿著的,挨累官哨隊長打死了多少。如今年,我自己的兵,宿有程頭,火兵先定歇處,挨次而入,起行依號,紮營點步鼓,挨次而行,經過百姓們聞說到,殺豬牛,販酒米等待;是個店上,也要留住一日,他有生意,這方是兵民相體的光景。暑行千里,我不曾打一個兵五棍,可不也省了多少打殺?兩家都有便宜,卻不是好也。
  凡古人馭軍,曾有兵因天雨取民間一笠以遮鎧(即甲也)者,亦斬首示眾。況砍伐人樹株,作踐人田產,燒毀人房屋,姦淫作盜,割取亡兵的死頭,殺被擄的男子,汙被擄的婦人,甚至妄殺平民假充賊級,天理不容,王法不宥者,有犯,決以軍法從事抵命。
  凡軍中,惟有號令,一向都被混帳慣了,是以賞也不感,罰也不畏。我今在軍中,再無一句虛言與你說,凡出口就是軍令,就說的差了,甯任差誤底,決不改還。你們但遇號令金鼓旗幡是聽、是看、是怕,不可還指望不便處,又告有改移,或望寬饒。將無還令,此在口之常談,你們豈不知?宋時北兵稱岳爺軍曰:撼山容易,撼他一個軍難。只是個畏將法、守號令之驗,如此則將也成名,你們也得成功,又保全了性命,多少好處。今後不知學好的,若再平時用好言好語,個個說是勇猛忠義,你就說得活現,決不信你,只是臨陣做出來,便見高低。改圖改圖。
  凡冒名頂替入操者,正替身俱以軍法捆打,所雇之人即充兵收操,工食即將原雇之人分支一半。
  凡兵在家,生有父母,教有師長,戶有戶長,裏有裏長、老人,你們思量,那個做百姓的少得這內一件?你今既來當兵,甲長就是你的戶長,隊長就是你的裏長,哨長就是你的老人,哨官把總就是你的父母官,但能教道你們的號令武藝者,都是你的師長。你再思量,世間有無裏長老人管的百姓無有,就知在軍中有無隊哨長管的兵無有;世間有無父母生的人無有,就知在軍中有無哨官把總管的兵無有;世間有無師長教訓天生會識字念文的人無有,就知在軍中有無不聽教師將令訓練的兵士無有。這都是就你心上少不得的去處曉諭,你若抗違哨隊長,比做百姓抗違裏老的法度不同;不聽教師將令習武操練,比做童蒙時不聽師訓的法度、與平日牧民的法度不同,捆打尚是小事,重便割去頭,再可複生否?此諄諄真正化誨,你若不聽,軍法無情,慎之慎之!
  凡你們當兵之日,雖颳風下雨,袖手高坐,也少不得你一日三分。這銀分毫都是官府征派你地方百姓辦納來的,你在家那個不是耕種的百姓,你肯思量在家種田時辦納的苦楚艱難,即當思量今日食銀容易,又不用你耕種擔作;養了一年,不過望你一二陣殺勝,你不肯殺賊保障他,養你何用?就是軍法漏網,天也假手於人殺你。
卷五•教官兵法令禁約篇
(此篇之中,亦有兵士當知者。但士卒者,愚人也,繁以號令而無所遵,不如無令而氣壯,故明以教官兵之法為第五)
  凡將領官哨隊長,不相和協,傾陷妒忌,煽惑妖言,妄傳軍令,因而誤事者,斬。
  凡各營分派已定,先照各腰牌格式共為一函,造書冊二部,俱送本部印鈐,一本發把總,一收本府。
  凡有逃故缺伍,該召補兵勇,每月半,隊長如式開新補手本呈哨官,哨官呈總,總呈府,驗中改簿,給腰牌,發總,總改發隊常操。
  凡遇有逃故,本伍即刻報隊長,隊長報哨長,哨長報哨官,哨官報把總,即於本日開手本呈遞。
  凡各兵遇有疾病,本日同夥即報本隊長,隊長親看緩急,報赴哨官,哨官報赴本總,本總即日報本府,以憑批醫療視。遇在客戍,本府親詣撫視。
  一常日,每一名各將米二升,炒黃包裹,一升研為細末,一升另包;麥面二升,一升用香油作煤,一升蒸熟,六合用好燒酒浸,曬乾,再浸,以不入為度,研為面,另包;四合用鹽醋曬浸,以不入為度,曬研為末,另包。行軍之際,非被賊圍困至緊,不許用。出兵隨行,忘帶者如失軍器同。
  凡各兵進教場,過放靜炮後到者,俱開不到究治。各門封鎖後,閒人出入及縱游兵闖營,皆巡視旗之罪。
  凡每日進操,候下營畢,各官下地方,即將所部兵士,省令各隊填到單,已到止開總數,未到及有差俱開花名,把總官類粘,候下營畢,赴台呈遞。如主將不進教場,操畢,各官齎赴回操,即日呈遞。
  凡器械不鮮明,專罪哨長;號令不明,專罪把總;武藝不精習,專罪哨官。逃去奸盜等事,不詰首,專罪隊長與同隊甲兵。
  凡責成之例,不拘平時臨陣,凡違誤遲玩、畏避退縮、器鈍事犯等項,每甲三人以上,連坐甲長;每隊一甲以上,連坐隊長;每哨一隊以上,連坐哨長;五分以上,連坐領兵官哨官。
  凡遇傳示號令,巡視旗止傳各領兵官,領兵官傳與哨長,哨長傳隊長,隊長傳甲長,甲長傳各兵。若有得令不傳,傳到不遵者,常操,遲誤打四十棍;臨征,軍法施行。
  我一人,你們三四千,一句說話如何傳得遍?知我有事要分付,只是傳與把總哨官,把總哨官須要一一傳說與哨隊長,哨隊長須要一一傳說與兵勇。若是分付去,一時記不全了,還許來問我,我再說去分付他。若傳說不明,或忘了不來再問,聽我倏於隊內抽取數兵來問;若問稱不知,挨查隊長;隊長不知,挨查哨長,以次挨到把總,各傳不明,軍法重治。
  凡平時無警,在久住地方,哨官以上許冠帶,哨長義士許青衣,隊長許青布衫系絛。其禮儀,把總之待哨官,哨官之待哨隊長,哨隊長之待兵,許以鄉情從便相待,但坐須要側侍,不許齊肩平列,雖下至隊長與兵亦然。
  凡進操及徵調在外,與凡掌號笛發放,把總官即戎裝錦繡,哨隊長各小袖,依方色戎衣執旗,俱以軍容承接。發放之際,哨官凡有稟白,跪聽把總授成;哨長跪聽哨官授成;隊長跪聽哨長傳令發放;小兵跪聽隊長傳令發放。哨長以下是把總門頭俯伏,隊長以下見哨官亦如之。
  凡公所,哨官見把總,一跪一揖;哨長見把總,兩跪一揖;隊長不許作揖。哨長見哨官一跪一揖,隊長亦不許作揖;隊長見哨長作揖侍立。俗諺有軍中立草為標,況朝廷堂堂名分?凡有屬下者,既知惡屬下抗違不能行事,即知己身不可又效屬下之人複抗在上頭目,決恃不得鄉曲故交,軍機乃國家重務,情難掩法。敢有親識相容、故違明抗,容者、犯者通以軍法重治。
卷六•比較武藝賞罰篇
(號令既明,刑賞以悉,坐作進退,當與攻殺擊刺同教矣。而比較不可無法,不知較藝之習而任比較之責,則花法入而正法昧矣,故為比較篇為第六)
  凡比較武藝,務要俱照示學習實敵本事,直可對搏打者,不許仍學習花槍等法,徒支虛架,以圖人前美觀。各總哨隊伍官長,俱以分數施行賞罰,一分以上責成各伍長,二分以上責成各教師隊長,三分以上責成哨官,四分以上責成把總。
  凡長槍,鋒要輕利,重不過兩;杆要梢輕,腰硬根粗。
  凡狼筅,各要利刃在頂,長一尺;四面竹枝須堅直粗大者。
  凡八杈棍,俱要長一丈二尺。蓋短兵須長用,庶可入長槍,每人解首一把。
  凡弓箭手,弓要副各力,箭要鐵鏃,務三十枝,仍各長大腰刀一把、解首一把。
  凡弩弓,要力大新堅,每弩毒藥一瓶,鐵箭一百枝,每人腰刀一把、解首一把。
  凡立牌要高闊,過得後面持槍之人。每人利長腰刀一把。
  凡藤牌要堅大輕,遮一身。每人長刀一把,棄槍三枝。藤牌無棄槍,如無牌同。蓋長短勢絕,急不能入,須用棄槍誘之,使彼一顧,則藤牌乘隙徑入矣。以上各條,違犯,照前分數,軍令連坐。
  凡火器,裝藥竹筒、火繩藥線、匙錘油單、火藥一有不全,入場忘記懸帶隨身,及藥不乾燥,各不如法,隊長同罰,本犯加治。
  凡兵隨帶百樣軍火器械,隨壞隨治。如力不能私制者,即明稟各總處呈置給用,把總官每平時調查。
  凡人之血氣,用則堅,怠惰則脆。勞其筋骨,餓其體膚,君相亦然,況於兵乎?但不宜過於太苦,是謂練兵之力。
  凡兵平時所用器械,輕重分兩當重交鋒所用之器,重者既熟,則臨陣用輕者自然手捷,不為器所欺矣。是謂練手之力。
  凡平時各兵須學趨跑,一氣跑得一裏,不氣喘才好。如古人足囊以沙,漸漸加之,臨敵去沙,自然輕便。是練足之力。
  凡平時習戰,人必重甲,荷以重物,勉強加之,庶臨戰身輕,進退自速。是謂練身之力。
  凡呐喊所以壯軍威,有不齊者,巡視旗拿來,治以軍法。
  凡什物器械,刻名隊裝油在上,以便查考及疏失。
  一、比弩,以六十步為式,把高五尺,闊一尺五寸,三箭中二枝為善射。
  一、比槍,先單槍試其手法、步法、身法、進退之法;複二槍對試,真正交鋒;複以二十步內立木把一面,高五尺,闊八寸,上分目、喉、心、腰、足五孔,各安一寸木球在內,每一人執槍二十步外,聽擂鼓,擎槍作勢,飛身向前戳去,孔內圓木懸於槍尖上,如此遍五孔,止。
  一、試射,官尺八十步為式,把高六尺,闊二尺,每三矢中二矢為熟。
  一、試狼筅,先令自使,看其身手、步法,次用槍對較。凡長槍哄誘不動,又能遮隔不入,為熟。
  一、試釵鈀,先令自使,看其身手步法合一,複單人以長槍短刀對較,能架隔長槍刀棍,翼狼筅出入殺人為熟。
  一、試刀,以能沖入釵鈀,狼筅不及遮隔為熟。刀法甚多,傳其妙者絕寡,尚俟豪傑續之。
  一、試挨牌,每一人執牌面左,一人執狼筅面右,俱牌後遮嚴,分面立定。槍等雜藝,俱照鴛鴦陣立定。前設長槍一人為敵。俱鑼響坐定,聽吹孛羅起身,點鼓兩處俱進,擂鼓吹天鵝聲喇叭納喊一聲,敵兵執長槍,以槍高處戳入,牌身高起,閣槍頭上過,陣內長槍伸出殺敵,急復原伍次;敵兵長槍戳腳下,牌兵用牌坐落,陣內長槍出殺敵,急復原伍次;敵兵長槍由左戳進,期傷牌兵之臀,左面狼筅拿槍長槍出殺,左面短兵即隨槍以出,防長槍進老,故短以救之,急收原伍次;敵槍戳右,欲傷右邊,後二個槍手牌兵即以右手所持腰刀砍其槍,右面長槍出殺,短兵隨出,同左邊之例云。如賊亦有數人前來,則長牌當中只顧低頭執牌前進;左筅防左,右筅防右;左槍隨左筅出殺,右槍隨右筅出殺;左短兵防左槍進的老了救援,右短兵防右槍進的老了救援;藤牌乘二筅之勢,於筅中滾出,以殺為務。鳴金急復原伍。進止、闔辟、左右、前後,恁是如何廝殺,定不可亂了原伍。
  一試藤牌,先令自舞,試其遮蔽活動之法。務要藏身不見,及雖藏閉,而目猶向外視敵,又能管腳下為妙。次以長槍對較,權杖持標一枝,近敵打去,乘彼顧搖,便抽刀殺進,使人不及反手為精。
  一、試標槍,立銀錢三個於三十步內,命中或上或中或下不差為熟。
  一、試火器,以八十步立五尺高、二尺闊木牌,三發一中,十發七中為精。
  一、試火箭,以八十步,亦用銃把平去中式為精;歪斜不中,果系作不如法,免究其兵;製作既精,放不如法,究兵。
  一、千里雷點放,緩急不誤,為熟。臨時奇遣,不載數內。失忘隨炮應用之物及損壞信藥等項,俱重治。
  一、旗法,隨鼓緊慢行,如磨旗之時,兩手托開,陰陽拿住,高舉,伏身、轉腰、繞頭過一遭,方才豎起。
  一、試打鼓之勢,用以木槌二根,起遲下速,兩手高舉過額,而著鼓泥裏為可。
一、在場比較法
  凡操畢,各兵坐息稍久,主將亦暫退休養精神,即升堂吹孛羅,各起身,從便習學,聽中軍官豎起藍旗一面,當中點之,各營狼筅手俱聽鼓,由發放路集中軍兩邊,金鳴鼓止,用後式裝成文冊點名,比較如前條法。比較賞罰畢,僕藍旗,各照原路回伍,聽鳴鑼坐息。蓋狼筅之功在竹,屬木,故舉藍旗以應之。次舉黃圓旗,長牌藤牌手一照狼筅手點鼓通集台下,比較如前條約;賞罰畢,僕旗,各回原伍。蓋牌主禦,故舉黃旗以應之,而圓則象形也。次舉白旗,各營長槍手一照狼筅手號令,赴台下,照前條約比較賞罰畢,僕旗,各回原伍。蓋長槍之利在刃,刃屬金,故舉白旗以應之。次舉黑旗,各營各色叉鈀短兵一照狼筅手號令集台下,各照前條約比較賞罰畢,僕旗,各回原伍。蓋短兵勢節險短,如水之激,故舉黑旗以應之。次舉紅旗,立把子各營鳥銃火箭弩手俱赴台下,比較畢,僕旗,各還原伍。蓋神器屬火,而弓矢皆前行之器,故舉紅旗以應之。
左篇乃比較冊由頭
  一、比較武藝,初試定為上等三則,中等三則,下等三則。再比,仍如原等者,不賞;進一則者,賞銀一分;進二則者,賞銀二分;超進一等,賞銀五分。一次原等,免責;二次原等,打五棍;三次原等,打十棍;五次以上原等不進者,打四十棍,革退。如有不願打者,每一次追一分,二次追二分,三次追三分,即付武藝考進之人充賞。
  一、賞罰,鳥銃三彈中一者,平;中二者,賞銀一分;中三者,超賞五分。一次不中者,打三棍;二次不中者,打六棍;三次不中者,打九棍;五次不中者,打四十棍,革退。不願打者,一次罰銀五厘,二次一分,三次一分半。弓弩同例。
(圖A)
卷七•行營野營軍令禁約篇
(凡操中法令旗鼓既習,將來必試敵而調發,所不免也,故即以行營篇為第七)
  凡派探夜不收,派探不的,聽人言語、不親到賊所、欺詐因而誤失事機者,軍法從事。若傳報違期,集兵遷延,以致誤事,罪同。
  凡軍行在途,遇有疾病,把總官驗實,隨即稟明,給文送所在官司撥醫調治。痊可,即便追來。敢有詐病推避者,治以軍法。
  凡旁哨後哨,見有乏弱人馬不能前進、或在路旁潛藏者,隨即收送中軍,不許私自縱放。
  凡軍行,定委巡哨官生二員;止宿,委巡視官生二員,差巡視旗十面。但有干犯軍令,即便指實呈報,不許隱匿。及因而需索詐騙者,各依法究治。
  凡前哨官前途,給與清道藍旗十面、令旗一面,凡遇大小事務,俱要差人傳報中軍。清道旗手仍先期禁斷人畜,不許攙入隊伍,沖冒旗纛。如遇應該迎候稟事人員、及各處差來齎送緊急公文之人,前總領哨官審實,差人報知,方許進見。倘有異言異服可疑之人,送中軍研審發落,不許擅放擅問。
  凡止宿住食去處,除下野營照臨敵號令外,若有人家,或進城郭,則前哨至城門前面,各把總哨官頭目即於通衢或在於人家之外,相地放起火或若干枝,即為幾路挨紮在彼。候中軍到隊之中,放靜炮三個。每隊差火頭先進城入人家,討取歇家令旗,押隨完畢,回報中軍,方傳令照教場散隊安歇。巡視旗分哨巡邏生事之人,遇再起行,仍照前初出規矩。
  凡軍行在路遺落器械什物,見者許即收帶至止宿處,送中軍招人認領失物。得物之人照格賞罰;隱匿不報者,治罪;亦不許私相交割。
  凡分兵數道,臨發時務要會定記號。如賊界相逢,不分晝夜,各即駐隊,互舉原定記號,以辨真偽。
  凡軍臨賊境,或林木異常,與賊共守之處,各兵嚴勒器械,須立定以待,候差各塘報搜覆無警,再聽令行。
  凡臨賊,遇沮澤坑坎,不可擅即暗過,須據平原備,將地形稟覆中軍號令再行。
  凡官軍啟行,各須披甲戴盔執器械,庶幾臨敵輕便,不許並執肩縛。若路遠天熱,得令方許更傳。
  凡火器應用繩藥、鉛子,銃手須於出征頭一日請給完足,不許臨賊假稱放盡討索,通以畏避論罪。
◎紮野營說
(野外屯紮,對壘列營,畫地以守於前,樵蘇以繼於後,夜防警襲,晝結行陣,其役也勞,其事也險。使吾氣常銳,戰守兼舉,籲,豈易易哉!)
  凡每日五更盡,擂鼓已畢,各起梳洗。聽掌號二遍,各兵通赴木城邊,各擎槍立定,作守城之勢。各營把門人役赴中軍報守門無事,訖,聽鳴鼓升旗,各營開門放汲。其汲者,限四刻,掌頭號落旗回營。進城蔬菜等項者,限一個時辰,到營外取齊,聽掌二號進營。遲進及後出者,俱打二十棍。每隊三名以上,隊長同責;四隊俱有,合九名以上者,哨長官同責。申時放汲一次,號令執槍之法俱同早辰,買蔬菜止許早辰一次。
  凡樵采,每三日一次,於辰飯後正已時,聽中軍掌號一蕩,掣起樵字旗俱出,每官下用隊長一名領去。限兩時辰,俱到營外候齊集赴。中軍掌號二蕩,各兵仍赴木城邊,擎槍如前,方開東西二門放進,餘門不許。
  凡登廁,員役照各廁坑,由各營門將腰牌懸於門上,方准開門而出赴坑。所事畢,即還,自認取腰牌回營。如夜間,不許出營,即於各自廠邊方便,天明即打掃送出坑內。違者照前汲水例行法。
  凡中軍遇晚鼓擂三次畢,各營通即斷火、禁喧、斷人行,違者,隊長與兵同治;隊長有犯,官哨一體各打三十棍。
  凡差伏路人役,每一晝夜換班一次,俱以辰飯畢遣出,到彼該回之人,即還赴中軍銷報。
  凡夜間遇有報事人役,先令門外約近二十步之間,即喝令立定,守門人辨其聲音。如系別衙門差來,問其別衙門來歷,如有書帖文移者,令將書帖文移擲在地下,著營外傳語人取遞,由木城縫接送中軍,有令箭放進者,方許開門放進;無令箭者不准。如有遷延不去,及不遵禁止、徑闖木城下者,許即打射殺死者勿論。
  凡本營人夜來報事,諭令先報自己名隊,然後說事,一例止於營外聽令。
  凡遇賊臨近,不拘營內營外,違令者俱軍法從重,決不輕貸而生。
  凡官兵無故非時違令出營者,捆打一百棍,游營示眾。二十名以上,官同法;十名以上,哨長同法;三名以上,止於隊長、伍長。
  凡伏路之兵,即以各枝分紮地方所向之方為信地,每日辰時後,赴中軍領令箭赴彼交替,日則辨驗往來真偽,盤詰奸細,照前更換。遇有各衙門營寨公差人役欲赴本營者,夜則於內令一人陪送到營二十步外止住,先許陪來兵高說差人來歷,守門人即與稟赴中軍,聽令進退。
  凡夜傳暗更籌箭,每隊撥兵二名守木城,即傳箭。迷失更箭者,上下挨查,得出,軍法示眾。
  凡遇有警,肅靜,各守信地,木城閉,聽令發兵。如有喧言亂走者,軍法重治。
  凡更籌,遇日晦夜暗,行軍宿野,必須定更則時,以知早晚緩急之備。先以一日有百刻分一十二時,每一時有八刻二十分,每一刻六十分,共五百分為一時。依二十四氣節為十二籌,以日出入為則。每籌長二尺四寸,上書各得本節日出入時刻分、晝夜長短之數。或不用籌,計珠二串,一串用小珠七百四十個為數,緊慢行數七百四十余步,或數珠七百四十余個,程限該二裏二十七步餘為一刻;行數七千四百七十余個,程限二十裏二百七十余步為十刻;晝夜該七萬四千七百余步,程限二百零八裏有餘,是為百刻。每一時八刻二十分,該行六千二百二十五步數珠,即六千二百二十五個為一時,十二時約程限與百刻同。凡定更籌,晝方名長短不同,依十二時候節氣,各以長短刻數隨時分派,朝以日出,夜以日入,為始時定而更漏均,大同小異,可為警備矣。且如安營,一面一百八十八步,四面共七百五十二步行遍,若傳籌五十次,共余五百余步,日將出矣。如冬至夜極長,夏至夜極短,二十四氣皆有異同。餘各仿此。
  凡下野營,在賊不知之處,日落斷火,不許燎燒柴草,恐賊遠望,夜來攻我營寨。夜間不許支更鼓,止令傳箭,約量同數,定立更次。守門人須要辨認奸細,非奉將令,不許擅開營門。如與賊對壘,須去營二十步,每隊然火一堆,徹夜,見賊即與抵敵。勿近自營,使我不能見,賊自暗中望明來攻我。
  凡夜營,俱照定過燈炬為號,各看燈籠遵依。各哨視中軍之燈,各隊視本哨之燈,各兵視本隊之燈,如視晝旗一般,違錯俱比白晝軍法加一等。遇大風雨,則視火把。遇出奇,或暗地移營別處,燈籠留在虛營,各聽隨時編發字型大小,如中軍說甲字則是左哨,凡言甲字者即是左哨第一隊。餘仿此。不預定者,恐奸細知之也。如再近賊,則又不用字型大小,以禽獸之聲為號,隨時給與哨官,哨官依次相諭通知,學雞鳴為某哨,學牛鳴為某哨之類,皆不預設。
  陸兵舟行號令,示各總知悉,違者連坐。
  一、起行處所,中軍放炮一個,鳴鼓,升行旗,大吹打畢,掌號笛,各官哨長赴中軍,聽發放本日所行所止之意畢,散回;聽放炮、吹天鵝聲,呐喊三聲,點鼓豎何旗色,照旗色相同應行之營一體點鼓開船。
  一、起行次序,以日幹所臨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五行為前鋒先行,餘照營次。若行間遇中軍放大炮一個,晝磨旗、夜卓雙燈,即便駐船營,各照方向泊齊,圍住中軍聽令。
  一、到止宿去處,前行之營放炮三個,鳴金落旗,離營約去一箭之遠,每一營為一宗,一體落旗,聽中軍到落旗後,仍複升旗,是掌號笛發放;若不升旗,各官目有緊事者赴稟事,無事者謹守信地,訓齊兵伍。若有更令,必差巡視旗口傳,或有令票,不在此內。
  一、凡水陸行營,第一肅靜為要,不拘何事,俱聽旗鼓號令,不許口傳。口傳之言,雖本府面說,亦不許從。除明白進止用旗鼓號頭照原給令書外,若或近賊,或欲暗行暗止,聽中軍如後開傳令,一人挨遞一人,不分官目,雖本府亦自遞之。
  一、物件挨次遞過,即便遵守,陸路同。
  要住,傳土塊;要行,傳小短箭;要立,傳草木枝;要坐,傳石塊;要有警,收拾器械,預防賊來衝殺,傳大令箭,即便於腳下隨便每哨官為一營,搶擇地勢,照給過原操令書內營陣立定,聽候中軍傳令,每給為一處,不許相連。
  一、止宿處所,每營四哨官內輪撥兵一小哨赴把總處巡夜,每營輪一哨官巡夜。其本夜內驚恐、火燭、奸細之變,俱罪坐本官,其把總不時親自密查。
  一、止宿處所船隻,各隨到齊,各分營定訖,到日晚聽中軍放炮三個,打關門鼓畢,俟擂鼓,各營照中軍一體聚巡夜人,在把總船邊跪下發放,陸行同。
  發放云:官兵聽著(齊應),夜巡謹慎(齊應),毋得懈惰(齊應),誤了事軍法不饒(齊應)!起去(齊應)!聽定更喇叭一聲,凡把總處支更,其每船一隻內不分大小,輪議五人,每更一名,在船頭執竹梆支更,每打鼓一聲,打梆一遍,天明各赴本營回話。
  一、以上乃明營也,若暗住處所,聽臨時傳知,即便起暗號支暗更,暗傳約束,非用令票,即用巡視旗。但初起或初止時,中軍不卓旗,及落旗不擂鼓、不放炮、吹打,即是要行暗令。
  一、中軍官每日輪撥一哨赴本府執打器械,緊隨轎馬進止,擺圍於後,夜則即以此哨巡夜。每輪中軍官一員提更。
兵兵兵
兵兵兵大刀藤牌槍藤牌大刀藤牌兵兵兵
兵兵兵大刀藤牌槍藤牌大刀藤牌兵兵兵
兵兵兵
  一、水陸住止處所遇本府馬到,先於一裏內差塘報二名進歇處搜過,出衙門百步回報,無事則不言,若衙門不便、難宿或有奸細,即便口稟。
  一、本府進時,親兵在前者,擺進衙門內;在後者,即便於衙門外大街通人行處街口、去衙門二十步內各執器械把定,清禁人言,仍輪一官坐巡邏,俟本府閉門,方許聚赴衙門首,聽火兵送飯食用。
  一、凡大開門時,凡小開門,聽中軍官即將輪日親兵在外照前項擺定,一半帶進丹墀擺列,乃用四人在堂上帶短刀立定,口報訖,方聽開門。若在人家,一體相同,比在衙門更加謹慎。在野宿,亦與在城相同,比在城更加謹慎。
  第一肅靜為主,凡有平時喧嚷者,捆打四十,連坐。遇傳號令、下營陣止起之際,耳只聽金鼓號頭,眼只看旗幟,決不許口發一言,但有喧嚷出聲者,拿治如前臨陣割耳,回兵查,若因而誤事者,斬首示眾。
卷八•操練營陣旗鼓篇
(號令既習,刑賞俱明,於是列於場肆而教以坐作進退之法,為營陣之制,以施於用,故以操練篇為第八。)
  一、發放候升帳喊堂畢,牙旗開,中軍官稟升旗,稟訖,即放炮一個,擂鼓升旗。待眾聲跡將定,又稟放靜炮,稟訖,放炮三個,三軍肅靜,敢有喧嘩者,軍法施行。又稟稱吹號笛、聚官旗、聽發放,俟官旗到齊立定,金止,中軍官叫官旗上來,兩邊齊應一聲,自卑而尊,由隊長從下擺起,務要行次疏直齊均,各官旗依次跪下,中軍官執發放牌高聲發放云:官旗聽著!耳聽金鼓,目視旌旗,步閑進退,手習擊刺。萬人一心,惟將令是聽!違犯的,軍法不饒!每一句,眾應一聲。分付畢,若有別項講諭,各靜聽主將逐一親說記定,依次分付,自尊而卑起立,分列如前,中軍官傳令官旗下地方,眾應一聲,聽大吹打,官旗由原路散回信地。聽各把總吹號笛,哨官哨隊長俱聽把總處照臺上發放,但先一句云:奉臺上號令。如有分付,一體字字諭之,仍照臺上規矩,大吹打散回信地。又哨隊長各到本管哨官處再行宣說,但第一句云:奉本總號令。畢,歸隊。隊長率兵通聽哨長發放,但第一句云:奉本哨號令。畢,又兵聽隊長傳說。約一刻,掌下營號頭,即各肅靜聽下營。
(圖A)
  一、中軍請鈞旨下營,稟訖,中軍即撥下地方巡視人役,每哨二名,共十名,旗上明書「某哨巡視」字樣,俱赴台下稟請下地方藍旗,聽發放掌號官發放。凡呐喊不齊、行陣錯亂、喧嘩違令、臨陣退縮,拿送處治。分付訖督戰旗牌,每總一面,五面付官,懸牌執旗,稟稱:執旗牌下地方。督陣旗牌上馬,各巡視旗從之,由發放路各歸營哨。中軍吹孛羅,各起身;一蕩喇叭,必警;二蕩,必齊;再吹叭羅,中軍擺金鼓旗幟,掌旗者即將原列兩行旗取五方一副、上將台二副擺定,兩邊官兵聽點鼓於台前。如路廣,則兩哨四隊平行;如路狹,則每哨挨隊依鴛鴦陣法照圖行至極前,俱層層立定,金響鼓止。
  以下至「收為大營」句止,共八條。其八圖,此每每臨陣對敵所用者,乃實效,非飾觀視之筌蹄也。數年屢戰,一切號令行伍,俱如圖款,毫不更易,是以每戰必全捷,而我兵不損。及至困攻賊,雖竭力以刀石擲敵而我兵不為所傷者,此鴛鴦陣牌筅槍党居次之功也,須臨陣觀之,便得妙處肯綮。借或場操之際,肯有親入行伍內一試之者,亦自知其利不可以口舌楮筆載也。今將初出圖令開後次第之。
(圖A)
  俟定,又點鼓點旗,前營正兵即由正路以當賊之頭,左營即由左取路以出賊之左,右營即由右取路以當賊之右,俱依大鴛鴦陣勢單隊雙行。如有五營,則以後哨急出伏於左右,因地勢山林而從便相機。如欲俟賊來迎我,我則伏兵出於前三枝大兵之前裏許之地;如我欲徑殺入賊中,不待賊動則伏兵,即於我所進左右二枝大兵之後,與交鋒之地相去不過半裏伏之,此時料賊已相見,不必密行也。候前正兵將近賊一裏之地,急吹單擺開喇叭,將鼓急點,前營正兵即大鴛鴦陣平平一字列開,以前哨為第一層,後哨為第二層,左哨為左翼,右哨為右翼,左營奇兵以前哨出左路抄賊,為正兵後哨為二層接應,左哨為左翼,右哨為右翼;其右營奇兵亦照前營兵分於右通。每一層為平一字擺開,如路狹,則擺大鴛鴦陣;如路寬,則自大鴛鴦陣又分擺為三才陣,俱在臨時所變,此皆以場操兼對敵之實事言也。若專在場操,其伏兵一半出大兵之前,一半在大兵之後,庶二者俱習矣。但如伏兵在兵之前,必須賊未見時先事遣發,亦必賊勢迎頭而來者乃可也。然此伏收功最易,但伏之甚難,非上等好漢齊心齊力不可也,須賊過我伏來,方聽我號令而出,不大成則大敗。惟有隨兵同出,遇藏身之處,從便伏於兵後一著,此最穩當,雖不大得,亦不大失。但此伏所以防前兵少卻為第一功,除此無所用其力。如此攻伏,恁是如何,賊不可測。何則?有前行大兵遮護之耳。其中軍兵一面在大兵後二三裏之內,據險紮老營。如此擺陣,須速其定伏兵。俱伏已畢,候近賊百步之內,中軍放銃一個,吹長聲喇叭,鳥銃手在前打銃,每長聲喇叭一聲,打放一層,只至擂鼓而止。如喇叭急吹長聲,連連不止,是要鳥銃手一齊放了,也不必抽放。又近賊五十步外放起火一枝,各射手兵放箭、放弩、放火箭畢,吹天鵝聲喇叭擂鼓,各兵奮勇徑奔賊鋒,再不許時刻遲疑,恁是如何廝殺,不許亂了鴛鴦陣,隨離隨合,務要牢記其平日所習陣法,牌筅槍刀之法,用時都如平日爭忿廝打一般不慌不忙,殺進一層又殺一層,殺死倭賊,恁從後兵斬級,當前者只管殺去,恁賊擲來金銀,只是廝殺,再不須顧。第一層戰酣,擂鼓,少緩,又擂鼓,第二層急急沖過前層接戰,前層少整隊伍。鼓又少緩,又擂鼓,第一層又沖過第二層之前接戰,原二層少整隊伍;兩翼奇兵一體間層依令進戰整隊,與正兵同。待左右俱合之際,扮賊奔走屯巢之象,鼓又少緩,再次擺隊伍喇叭,各兵即將賊所奔入之巢、或上山林之內,即時四面各整鴛鴦大隊圍住。每遇門路處,以厚兵一哨官者當之,緊於門路要口鴛鴦陣列定,以備並力沖出殺入,不許輕動擅進,恐中賊伏,及或一人有失,誤事不小。賊之銳鋒死鬥皆在此處,但以守定為功。其反閘路之處,各營哨分內信地之兵聽即設計出奇從便攀登,以入敵戰,但責其取勝而已。大捷既畢,據報無警,各兵照舊困攻,聽中軍差親兵入圍內搜報平安,聽摔鈸響,各於腳下收成大隊;再聽摔鈸響,各哨為一聚,各營為一大聚,俱隨五方各該大旗下立定,俱仍照原出戰大陣之規分前後層左右翼;聽鳴金一聲,各前一層退出,間隊退在後層之後;連鳴金二聲,齊喝一聲立定;又聽鳴金一聲,又後一層不退之兵間隊退過已退兵之後;又鳴金二聲,齊喝一聲立定。如此間隊,依金退至中軍大營,放炮三個,呐喊三聲,鳴金大吹打得勝鼓,各兵挨次看旗頭收回作大四疊,此五營出陣之說也。若止四營,則以一營為正,二營為左右,以第四營一半設伏,一半紮老營。若止三營,則以一營為正兵,一營分為左右,一營之半為伏兵,一半為老營。若兵止二營,則以一營中一半為正兵,一半分為左右;一營一半為伏兵,一半為老營。若止一營,則以各哨分之。雖是一個人,亦可如圖操習,及如圖臨陣也。刻舟求劍者,豈足此語此?
(圖A)
  右如全營圖之方幅有限,姑圖一營以例其全。
(圖A)
(圖B)
  右不能盡圖,亦如前耳。退出圍地,金止,五方旗聽打金邊發出,為四疊立定;聽大吹打,五方旗齊點,各兵照旗色分行各旗下,為大四疊。
  圍攻之法,不可執一也,如賊勢大敗,賊少我眾,所圍之處或山林人家,又複狹窄,方可四面合圍,必使一倪不返。如賊氣方盛,我少賊眾,或所圍之處散闊,而我兵分守不足,必缺生路一面,分兵於去圍十裏之外必遁之路伏之。
(圖A)
(圖B)
  收畢,吹打止,鳴鑼,坐地休息。金鳴鑼止,打金邊,發塘報。候塘報搖黃旗,知有賊,各兵聽吹孛羅起身,先點後營旗不點鼓,後營兵分為二枝,照前次擺開圖設伏。畢,次點鼓、點旗,發前營兵為正兵,左營為左翼,右營為右翼,中軍在後,據險紮老營,通照前次擺開之圖立定。聽吹擺隊伍喇叭,擺為大鴛鴦陣。金鳴喇叭止,又聽吹單擺開喇叭,擺成三才陣。金鳴喇叭止,鳥銃手照前陣號令放炮。畢,中軍擂鼓,鳴天鵝聲喇叭,呐喊,各兵一擁飛身追戰,第二層隨上。鼓少緩,又急擂鼓,第二層又飛身沖出前層之前沖戰,前層少整隊伍。右營等兵通照前陣內號令,一體操戰。候二層俱交鋒之初,前伏兵一齊擁出賊之後。至左右兵合戰得勝,聽鳴金戰止摔鈸響,各整在所立信地,此時在兵後左右伏兵照舊伏不許動;再聽連鳴金三聲,退回,退法俱照前陣圖號,退至中軍之前。押陣大旗巡視旗急搖,中軍放銃一個,原設在陣後左右伏兵與中軍正兵先將鳥銃一通盡放;擂鼓,吹天鵝聲喇叭,合正伏之兵一齊呐喊,左右伏兵急進,中軍退回,正等兵俱一齊轉身,便沖進其前,與賊交鋒混戰,必勝而後已。摔鈸響,收整隊伍。又摔鈸響,各押陣大旗收回,先立為長一字陣之表,比先出一字稍加稀闊,左右兩營橫離一百步;鳴金大吹打,各營照旗收回,仍為長一字陣立定;金止,中軍稟對壘安大方營,稟訖,照後大方營圖號施行。
一、發兵出列之圖
  一、收兵退回之圖(照前初出長一字圖)
  俱與前出戰收退之圖相同,茲不重出,當取法於前圖云。夫南方山水林翳,地勢最狹,惟有前二陣用無不宜,此因地措形也。何則?善用兵者因敵情轉化,其法已雲然矣,而不知善操習者,亦因兵情轉化,豈有一定之習哉?善用形者,亦因地形措戰,豈有一定之陣哉?況兵列既長,緩急之變,賊勢叵測,苟或遇出於此格之外,偶有警急,豈能候中軍號令?若遇未及照令施行之中,忽有前變,則前營把總即自主號令,先以備戰,左營、右營各聽當前把總之號,即如中軍號令一般;則後營伏兵即當於前哨之後左右、或遇山渠、或林木人家、或街巷灣曲可以潛躲身形之處,偃旗斂跡銜枚,充為伏兵,以備前哨萬一卻回,俟其走盡追過我伏來,聽在後老營兵炮響,即便矢起截沖賊中,或出賊之後,如此必轉以為功,而前伏不及設,亦不必設矣。其紮老營策應兵,如賊徒戰進前哨兵來,俟賊過伏兵所在,即便沖出。後營兵一面在後太遠處據險為家,阻拒扼塞,豎立營壁,管三營火兵做飯備守。
一、戰勝追賊防伏之法
  夫倭性人自為戰,善於抄出我後,及雖大敗,隨奔隨伏,甚至一二人經過尺木鬥壑亦藏之,往往墜其計中。辛酉之役,一月十捷,我兵損不及六七人,議者謂非兵之巧,乃賊之拙,此倭不如別倭之有伏也。殊不知將前法已曾教熟于平時,故如花街之捷,戰追四十裏而保全勝者,非賊之無伏,我有搜守之法而伏無所用也。其法:如賊徒一戰而敗,賊遂奔北,我兵追上,凡遇林木人家、過溪轉角之處,每量林木屋垣灣曲大小,即留一隊或一哨守其必出之口,而他兵一面徑跑追上。每遇一處,即留一處。又或村落極大者,即通行圍止,聽人進搜,無賊高聲為號,又複前追。其麥田茂草之地,又皆可伏之所,我兵每一哨內即留一隊,分投下路星散麥田草中搜打喊叫,一面正兵徑追,故每戰多於麥田中搜獲生擒,此非避我者,正賊之伏也。
  一、操法:以木牌上書麥田、村屋,分別大小等字,恁聽一人以便插於教場,以灰畫為委委曲曲羊腸大路一道。擂鼓交鋒,既勝追賊,照前說依圖分往下路於所立木牌處搜防。今列圖於後。
(圖A)
  一、中軍大戰全捷,對壘安大方營,打金邊,五方旗幟先出立表執旗。立表之人執五方旗者,先於中軍四直各數行足立定各四角表旗,自門旗平看,亦行步如數立定為四角之表,各須聽主將預計。如每鴛鴦一隊該去一丈計之,每面約若干隊,為若干步;高招又少折一半,立為子層。前營兵即為前面,左營即為左面,右營即為右面,後營即為後面。
(圖A)
  一、吹擺隊伍喇叭,兵照各方旗色,依本旗望表蟻附,下營各哨為一簇圍聚門旗兩邊。俟人定,聽吹長聲單擺開喇叭,照方營圖撒開,依鴛鴦整陣立定,司鍁者作掘塹勢,立拒馬者立拒馬,下蒺藜者作安蒺藜勢。鑼鳴,俱坐。豎黃旗、擂鼓,發火兵樵汲。鼓三通,發出,閉營門。吹號笛,官旗發放會議事,俱照臺上發放號令施行。候各到地方,掌號吹長聲孛羅,全營起身,擎槍作勢。方伏黃旗,收火兵,進營,起火一枝。各營舉火炊食畢,即隨報有賊之處,看豎何旗,如豎紅旗,則前面備戰;豎黑旗,後面備戰;豎藍旗,左面備戰;豎白旗,右面備戰。旗既豎,聽叭羅一蕩,起身收執器械。點鼓鳴銃,先行在前離本營一百小步立定,其該營之兵前哨出在鳥銃後,每哨各隊平列為一層,二哨在左,三哨在右,四哨在後,照圖擺定。其中軍親兵之類一字擺在出戰兵之後,以補該面方營之缺。聽吹擺隊伍喇叭,前哨疏擺大鴛鴦陣,在前為正兵,左哨出左邊,右哨出右邊,後哨攢上前,與前哨相近二十步,為次層。接戰兵其左右兩翼兵,務與中間正兵相去各隔一哨之地,切不許擠密相聯。各以一哨、二哨為抄賊奇兵,三哨四哨徑在大兵之前半裏外左右,或山或險、或林木人家、或溝渠,但可遮藏形跡之處,俱各銜枚偃旗臥定為伏兵。其交鋒之法:聽中軍放炮一個,吹長聲喇叭一聲,銃手放炮一層,吹過五次喇叭,放過五次炮,盡出戰,如有令分付。若喇叭吹長聲緊吹數聲不止,則凡在炮手一齊單列盡數放畢。點鼓,前哨慢行出鳥銃外。擂鼓、吹天鵝聲喇叭,呐喊交鋒。任是如何,不許離亂鴛鴦陣法;一隊一陣,任其亂殺亂砍,不許與牌手相離。一聞金響,即復原隊。如賊不退,尚在交鋒,金不鳴,中軍擂鼓忽止又點鼓,則該二層間隊出,約將到,擂鼓吹天鵝聲,急出前層之前接戰,兩翼抄賊,奇兵相夾而進。如賊敗走,原擂之鼓聲聞不歇,則當交鋒之層只顧追殺上前,二層緊隨。擂鼓少止再擂,又是二層間出,只顧整隊間出上前追殺。但聞鳴金三聲,火速腳下立定。聽摔鈸響,速收整原隊。鳴金一下,第一層退至最後層兵之後;聽連鳴金二聲,複擎槍回頭作勢齊喝一聲立定;又如此鳴金,二層又退回已退後層之後;又鳴金二聲,又複擎槍回頭作勢齊喝一聲立定;再鳴金,又該已退在前之兵又退又止。如此依聽金令輪退,只至鳥銃之後。此時賊若追我過伏兵來,中軍即放大銃三個,兩邊伏兵一齊擁出,打銃兵皆橫奔沖賊,務出死力抵敵;正面兵一齊回頭擁上,四面合攻混戰,老營發兵助勢。此時伏兵已起,若已退正兵而不即回頭拼命策應者,全隊如禁令條約施行。大得勝,金響三聲,各照前出退法退回原紮陣之地立定。金止,聽報無賊,摔鈸響,收隊。再摔鈸響,收成大隊,前層不動,後層少退,留左右二哨之空,左右二哨俱各腳下立定。再聽摔鈸響,左右二哨各馳回原空立定。鳴金大吹打,鳥銃先回進營門,即轉身向前伏定,防前有賊來。兵哨挨次徑歸原營,每哨一聚畢,喇叭吹單擺開,仍擺方營。余三面之營,皆是一般號令出戰。凡營中無故放炮,是欲更變號令,炮響後,各營看中軍豎何色旗,何營聽備出戰。通戰收已畢,鑼鳴,俱坐,中軍稟收大營,起營,吹長聲叭羅,各起身;摔鈸響,收成大哨;再摔鈸響,五方旗招回中軍,各兵聽中軍旗招點,各營照旗方向俱歸旗下,為一字而前擺開,乃為四疊,聽令收營。
  凡戰,但系正兵,俱聽喇叭次數,或擺鴛鴦陣,或擺三才陣,隨號無定。其兩翼伏兵,定要擺作三才,決不用鴛鴦陣,蓋伏兵要突出,必是奔跑;鴛鴦陣人眾,跑遠易亂,故只用三才陣,人少易出,應急為便。
  一、交鋒之法,兵在各伍牌後遮嚴緩步前行,執牌在前,只管低頭前進;筅槍伸出牌之兩邊,身出牌之後,緊護牌而進。聽擂鼓、吹天鵝聲喇叭,交戰。執牌者專以前進為務,不許出頭看賊,伍下恃賴牌遮其身,只以筅槍出牌之前戳殺為務。如不上前,隊長牌兵之責。如隊長牌兵被害,伍下償命。其兩翼之兵先大張其勢,望外開行,俟將戰,急於賊之兩邊,各令一半自週邊戳而來,各令一半伏住;俟賊到正面,兵俱將牌立定不動,兩奇兵急合,賊必分兵迎我兩來。奇兵俟賊四顧奪氣,正面兵即擁牌夾戰。如勝負未分,前力已竭,又即點鼓,第二層由前層空內間出,如圖接應對敵。聞金得勝而止,依退法退回。架梁兵各帶小旗一面,卷訖。知賊已無別伏,方才打得勝回營。
一、再吹單擺開,每鴛鴦一隊平去一丈五尺
(圖A)
(圖B)
一、定立交鋒之圖
一、退兵之圖
一、伏兵出戰回兵策應之圖
  以上俱戰前操長營內已詳,茲照前圖施行,此不重出。
  一、收營法,即從方營收成四疊,放銃三個,呐喊三聲,一齊收至將台。鳴鑼,過隊各回原紮兩行信地。金響鑼止,又慢鳴鑼三聲,散中軍,歸列。鳴鑼,兵士坐息,如出戰在野,收回則放銃呐喊,畢,照行營隨地形變幾路收回。以上操戰法似為定局,或者曰:所謂刻舟求劍也,倘兵非四營,將焉用此?殊不知一隊一哨皆可操,當照後演之式,不拘人多少,今將零哨、一哨起,至合四營上,常操分合之妙圖說另具於後。
  一、挨隊操演,自一隊起,至四隊畢。又合一哨操四哨畢,合一營操,此以下操法號令俱附各圖右。如此,雖十人亦可用戰法,亦有奇正,不過一頭、兩翼、一尾,中軍為心,是謂握奇心,運四肢。當敵者為頭迎鋒,尾即繼後,與頭更番間出不窮,兩翼隨之,自遠而近,迎合於前。但遇敵處,即為頭,為正兵;但在左右,即為翼,為抄賊奇兵;但在後,即為尾,為策應兵。其金鼓號令,雖操五人、十人,由一隊以至一營,由一營以至十萬,皆同。
  一、操法,一隊前來立定,鑼鳴坐地,聽吹長聲單孛羅,各起身執器械;聽吹擺隊伍喇叭,整隊鴛鴦隊擺開;再聽吹單擺開喇叭,即變如後圖三才陣;點鼓前行,擂鼓吹天鵝聲喇叭,呐喊交戰。五人為正兵,各三人為右左翼,金響三聲,立定;鳴金一聲,面前退回;連鳴金三聲,即向前齊喝一聲立定;摔鈸響,仍收鴛鴦隊,打得勝鼓回在教場空地立定;鳴鑼,坐地休息。如是,又點哨長旗,第二隊照前習戰。二隊畢,又點哨長旗,第三隊習戰。畢,又點哨長旗,第四隊習戰。號令皆同第一隊習戰例。四隊俱完,是一哨完。
(圖A)
(圖B)
  一、四隊為一哨,操完,聽哨官點旗吹孛羅,以上每操完的一哨俱起,聽點鼓,整鴛鴦隊,一隊單行,二隊、三隊並行,四隊單行,立定。鳴鑼,坐息。聽塘報在前搖旗報有賊至,聽吹孛羅,起身;聽吹擺隊伍喇叭,即整鴛鴦陣,二隊在左者左出,去正隊(缺)十小步,如野地不拘,但以進退便利為界;右者右出。聽再吹單擺開喇叭,即分三才陣。如不再吹單擺開喇叭,是不分三才陣,只以鴛鴦陣聽號交鋒,但以吹喇叭聲為准。如擺三才陣已定,聽點鼓,頭層一隊慢行,四隊在後跟上。聽擂鼓吹天鵝聲,呐喊,第一隊交鋒,任是如何廝殺,不許亂了行陣。又點鼓,在後第四隊由一隊空中間出一隊之前交鋒,如此相輪,間出無窮。右、左二翼二隊三隊照居中,正兵一層進,一體進一次,只進至兩翼,抄抱相合在正兵之前,止。聽鳴金三聲,各收原隊。再鳴金一聲,在前層退過在後一層,兩翼一體各退原路。連鳴金三聲,齊喝一聲立定。又聽鳴金一聲,前層又退,退至原地。摔鈸響,收成鴛鴦陣。再摔鈸響,收成原哨立定。是一面操畢。如後面塘報報有賊,即以四隊為正兵,一隊為二層間出,二隊為右翼,三隊為左翼,戰法、收法俱同前例。如操畢,左面報有警,即以二隊為正兵,三隊為第二層,四隊為左翼,一隊為右翼,戰法、收法、號令俱同前例。如右面報有賊,即以三隊為正兵,二隊為第二層,一隊為左翼,四隊為右翼,戰法、收法、號令俱同前例。哨長居中調度,為中軍。
(圖A)
  一、哨操畢,回空地,鳴鑼坐息,又聽二哨、三哨、四哨各輪照一哨之法操畢,又聽回空地,鳴鑼坐息。如此,四哨俱完,又鳴金邊,探賊待報警,即聽本總點本哨官方色相同之旗,即各聽吹長聲孛羅,四哨通起身收拾器具;鳴金邊,發塘報,四哨旗即前至戰地立表,每隊有三步長,則左右旗各退第一哨之旗後十二步左右平立,第四哨旗在後之中,又退左右旗十二步立定;點鼓,先鳥銃,次前哨,挨次各就旗下立定;聽點鼓,則每哨四隊通攢到旗下平列一字;聽吹擺隊伍喇叭,一哨鴛鴦陣擺開,相去三大步。如不再吹單擺開喇叭,是地形廣闊,就用鴛鴦陣對敵;如再吹單擺喇叭,是地險窄要,仍擺三才陣對敵。四哨亦照一哨擺作第二層,聽令間出。二哨即由左面遠離正兵或三十二步,或不拘,只相地形之便,或旁抄小路,但不許太遠,聲勢不相救應;以一隊、二隊徑出旁路,抄裹賊後,二隊、四隊即於出正兵三十步之前,不拘遠近,隨其山地形勢可以隱身之處,偃旗息鼓,銜收按伏,以為伏兵。三哨亦照二哨之法出正兵之右,亦一體以一隊、二隊比照二哨抄賊,以三隊、四隊比照二哨設伏。若遇地形偏斜,止有一邊可以伏裹,臨時聽本哨便宜分佈。若一邊可伏,一邊可抄,則聽各哨之便,可抄賊者盡數抄賊,可埋伏者通哨埋伏。該總內中軍等兵並不操之哨,急帶一哨官者,在五十步後據險一字擺開為老營。如此布定寂速為要。賊至小百步,聽本總放銃一個,每掌號一聲,鳥銃放一層;連掌號五次,五層俱放。畢,聽點鼓,一哨緩行,出鳥銃前。聽擂鼓,吹天鵝聲,呐喊,方才交鋒。鼓即少緩,又點數聲,第二層四哨兵急出。又擂鼓,聽天鵝聲,接應間出前層之前,交鋒。鼓又少緩,又點,第一層又出二層之前。擂鼓,吹天鵝聲,呐喊交鋒。場操不拘幾層,只管輪聽鼓號喇叭呐喊,間空抽進,兩翼二哨三哨兵亦照正兵號挨層抄進。若臨敵交鋒,一層已接,只有二層四哨接應,二哨三哨抄裹之兵待正兵第二層四哨一合前層共戰,則兩翼即來抄裹,以奪賊氣,以壯兵久戰之膽。或正兵佯卻誘敵,或由正路,或由別所,任便戰引決,不許經由伏兵之處卻回誤事。俟賊追過伏兵來,將近老營兵之時,聽放大炮一個,伏兵聞炮,左右二哨者兩邊齊呐喊躍出,或沖賊腰,或出賊後,賊必慌忙回顧,奔回之兵火速轉身,本總聽大擂鼓,盡力一擁追殺前去,萬勝無差。戰畢,聽連鳴金三聲,即各於腳下立定;再聽摔鈸響,即各歸原隊哨;聽鳴金一聲,第一層先間隊退回後層之後;聽連鳴金二聲,喝一聲立定;又鳴金一聲,在前之層又退過已退兵之後,依前令鳴金喝立。如此輪間抽回,只至老營原地。聽摔鈸響,照原單擺開圖立定;又聽摔鈸再響,照原初出營隊立;聽金鼓齊鳴,魚貫收還回軍。如賊從後來,即以四哨為正兵迎鋒;二哨一二隊為右翼兵,三四隊為右伏兵;三哨一二隊為左翼兵,三四隊為左伏兵;一哨為後哨。如賊從左來,即以二哨為前哨正兵;三哨為後哨策應;四哨一二隊為左翼兵,三四隊為左伏兵;一哨一二隊為右翼兵,三四隊為右伏兵。如賊從右來,即以三哨為正兵迎鋒;二哨為策應;一哨一二隊為右翼兵,三四隊為左伏兵;四哨一二隊為右翼兵,三四隊為右伏兵。
(圖A)
(圖B)
(圖C)
(圖E)
(圖F)
(圖G)
(圖H)
  一、如在教場前面操完,收回原地,方立定,未及回軍,忽報後面有警,即以在後之哨為第一層正兵,先回之哨為第二層策應,正行之兵各於腳下鱗次鴛鴦陣轉身立定迎敵。在左之哨,一哨二哨為左翼,三哨四哨為左伏;在右之哨,一哨二哨為右翼,三哨四哨為右伏,各照舊法。但伏兵即於戰兵第二層之後左右即在陣中設伏,不及別尋伏地;抄兵急急張兩翼而上,不必正兵二層輪進之時方才同二層進。此是一總通出之法,其出戰、收兵、按伏、出敵號令,俱與下方營時一面戰之例並不差更。如文依令收回,仍立定;聽吹轉身喇叭,仍轉前面。再聽報左面有賊,即以左面左哨為第一層正兵,右哨為第二層策應;前哨一哨二哨為右翼,三哨四哨為右伏;後哨一哨二哨為左翼,三哨四哨為左伏,對敵、收軍一如前面號令,先回原地,仍聽吹轉身喇叭,照前面初出圖立定。未及回軍,又聽報右面有警,即以右面右哨為第一層正兵;左哨為第二層間出;前哨一哨二哨為左翼,三哨四哨為左伏;後哨一哨二哨為右翼,三哨四哨為右伏,對敵收軍一如前面號令。所謂無不可為頭,無不可為尾,無不可為翼,無不可為伏,庶臨事任從何面有警,任從前後左右,無不即成營陣隊伍,左之左之,右之右之,無不由之,如驅群羊是也。若不如此廣習獨用,萬一地窄賊近,仍要調過前哨向賊為正兵,誤事豈小小哉?一總操定,即大鳴金鼓,照鴛鴦陣行回原紮大營信地,依行伍立定,鳴鑼坐息。聽一總,又看將台何色旗點,照旗色把總帶兵;點鼓,聽吹孛羅,起身赴中軍,照先操一總號令,布戰抄伏收退之法毫釐不許差錯。如此五總通完,各仍回信地,擺列坐定休息,聽中軍號令。合營大操,俱如一總之法;四面報賊,隨警調應,亦同一總四面之法,但因地形而加人數之多耳。凡每謂之前後左右,各以前後左右之總配之;每謂之一二三四哨者,則以前後左右所分之哨配之,由此而增,百萬一法。
  一、附寧紹操練生兵陣圖,其號令俱如見行,並不重注。
(圖A)
(圖B)
(圖C)
(圖D)
  一、收法:摔鈸響,收拒馬;點步鼓,自銳陣收為方陣;又鈸響,點步鼓,自方陣變為三疊;又鈸響,自三疊收為直引;又鈸響,點鼓,作二疊回軍。
△結伍法
  以伍人為伍,立一伍長主之,必擇平素相識者,晝戰面貌足以相見,夜戰聲音足以相知。
(圖A)
△立隊法
  以五層站立,隊長居前,伍長居中,以成一方縱橫成行。右所謂行伍,即此法也。
(圖A)
△結隊法
  以五伍二十五人為一隊,立一隊長主之。隊者,元首也;四伍,四肢也;四兵者,拇指。臨陣立以連刑之法,如身使臂指是也。
(圖A)
△結攢法
  以四隊為一攢,立一攢長主之,其形如井字,加以束伍之令。古所謂結者,如絲之紐,紐而不可卒解者也。
(圖A)
卷九•出征起程在途行營篇
  主將先傳令票箭期會訖,不拘時分,但聞第一蕩喇叭,收拾軍裝,做飯吃訖,點查乾糧,一面先將前哨塘報人馬,每塘五名,各以相望為准,不拘遠近。每路設二十四塘,大約二十餘里以內,自人馬聚處,通該差塘報一齊令行至一裏外,或不及,但彼此可以相望。如視望不真,即留住一塘立旗站定,別塘再走,至僅可望見,又留一層,只至留到二十四層,立完站候。聽吹第二蕩喇叭,中軍擺清道旗,出次領哨把總等官領人馬挨哨出城,主將居中軍。第三蕩喇叭,掌號笛,官旗聽發放畢,各回哨。中軍點鼓,如一路行,則中軍先點大紅旗一面,以前總居前,次左總,次中總,次中軍,次右總,次後總。俟各行開已畢,中軍豎高招一竿,各部高招俱起,如圖一路行。兵行則塘報亦行,兵止則塘報亦止。如前途稍寬,中軍行至寬處,放炮一個,各於腳下立定;聽起火二枝,放炮二個,立起高招二竿,即如圖聽二路行。看點藍旗,則左總由左行與前總頭平,不動,中軍藍旗伏,二總旗亦伏;中軍又點黑旗,後總由左行與右總頭平,立定。放炮二個,點鼓,二路行。如路又稍寬,中軍放炮一個,各俱腳下立定;聽放起火三枝,炮三個,中軍豎高招三竿,黃旗急點,前兩路平開,空中一路,待中總進入,與前左二頭平;再放炮三個,點鼓,作三路行。如路再寬,可四路行,中軍放炮一個,各即於腳下立定;聽中軍放起火四枝,炮四個,豎起高招四竿,前總不動,白旗點動,右總入左總之右,二頭相平;後總入左總之左,四頭相平,中軍居其後;再放炮四個,起火四枝,點鼓,作四路行。如路再寬,可五路行,中軍放炮一個,各仍立定;聽舉起火五枝,放炮五個,黃旗點,中總入居其中;再放炮五個,起火五枝,點鼓,作抬營而行。如五路欲變四、三、二、一路,或四、三、二、一路各因道路寬狹變行,俱如前層變過圖,但聽看中軍既放止炮之後,有起火幾枝、炮幾個、點某色旗,即依數分幾路。如遇賊,凡四五路行,即變方營待敵;如一三路行之際,即變照急營,前總速照一總操法備戰,左、右、後三總即各設伏、出翼、紮老營,分投而作。前兵見報,如賊不來迎戰,止許伏哨紮營,以待中軍號令,不爾擅便輕易失事,照節制圖式施行。一、前哨有五方旗一副、高招一副,有事方開。見林木,開青旗;阻水澤,開黑旗;遇兵馬,開白旗;山險,開黃旗;煙火,開紅旗,過所見之物,即卷其高招,如道可一路行,立一面;二路行,立二面;三路行,立三面;四路行,立四面;抬營行,立五面。後部挨隊遞相傳開。
  一、凡塘報哨見賊,急則磨紅旗,緩則磨黃旗,眾則磨青旗,少則磨白旗,無路可行則磨黑旗。一層既磨,各層照前一時俱磨,一層退至一層,如賊不來,複又立定。如賊再追,一層又退二層,只退至營前。斷不許見賊磨旗之後,不論賊之追不追來,一齊擁眾徑回,如此軍法示眾。
  一、如賊自塘馬腰內突出,與我兵忽遇,不及下營者,即下急營,我兵即時於所行之地立定,近賊者不必抽間隊,盡數備敵,先銃平列打賊,次挨牌短兵出戰。其無賊處,一面照操撥人應援,一面安立釘牌拒馬,為一字陣。別部應發援兵者,或包水港溝渠,若賊可望見者,止守營,不許遣接奇兵,恐賊乘之;如賊不見之處,雖有險隘溝渠,正我兵出奇必勝之利,亦須相險設智,別渡精銳一二百人,繞出不意,必可取勝。此上策也。蓋猝遇賊,非伊前鋒,則為後殿,及或四散搶劫零賊,必無大眾,惟有制必取勝也。
(圖A)
(圖B)
(圖C)
(圖D)
  一、行營該傳金鼓旗號。
  一、大將旗鼓行軍擺列清道臨時變戰營圖說。
  一、擺列圖另開在後。
  一、凡有職人員,俱全裝披執軍器。
  軍權杖四面,可用四人。大門旗十面,每面用人二名。五方旗十五面,神旗五面,單擺;飛虎旗五面,五方擺;五行五面,一字擺,用人十五名。角旗十面,每面一名。五方高招正副十面,用人二十名。坐纛一面,用人五名,護纛親兵二十五名。押旗令旗二十四面,用人二十四名,下營即散營內督察監軍。
  金鼓旗四面,用人四名。金鼓二副,鉦二,摔鈸二,孛羅四,喇叭四,鼓十二,笛二,板二,細樂八,共用吹鼓手三十八名,每五方旗高招一面,後護旗各精兵五名,共十層,用兵五十名。
  將馬前:權杖三面,官三員。長短兵每排五名,共五層,通一隊二十五名。
  馬後:令字小旗牌背招一十二面,用馬十二匹,親信膽勇員役執之,每四人一層,分三層,專聽督遣密令。押後兵二十五名,各用長短器。
  一、細近路如線,則每五人,以中一人前後四人分二層,各去一步,使不渾別層之意,前後層各十步。
  一、路寬遠,則每層照單擺列,每前後各去十五步。
  一、遇賊報,正行間中軍聞報,放起火一枝,炮響一聲,五方大旗內黃旗即隨主將踏定戰地豎起,前後旗號俱攢來黃旗下,四方分出立表。每方門旗以下旗招護兵等役,俱隨各旗列方,其本方旗居門旗之中,招居方旗之後,招高於方旗,方旗高於門旗。金甲旗並金鼓旗領金鼓,居將之左右,列前兵一隊居將前,令字招旗居將後,專聽指麾,督兵戰殺,後親兵一隊兩分列於金鼓之外。
(圖A)
(圖B)
(圖C)
(圖D)
(圖E)
卷十•長兵短用說篇
(器械不利,以卒予敵;手無搏殺之方,徒驅之以刑,是魚肉乎吾士也。器習利而無號令金鼓以一其心,雖有藝,與徒手同也。三軍既熟悉吾令,則當精乎藝。藝與法令當並行而不悖者,故以長短兵說為第十。)
  夫長器必短用,何則?長槍架手易老,若不知短用之法,一發不中,或中不在吃緊處,被他短兵一入,收退不及,便為長所誤,即與赤手同矣,須是兼身步齊進。其單手一槍,此謂之孤注,此楊家槍之弊也,學者為所誤甚多。其短用法,須手步俱要合一,一發不中,緩則用步法退出,急則用手法縮出槍捍。彼器不得交在我槍身內,彼自不敢輕進;我手中槍就退至一尺餘,尚可戳人,與短兵功用同矣,此用長以短之秘也。至若弓箭火器,皆長兵也,力可至百步者,五十步而後發;力可至五十步者,二十五步而後發,此亦長兵短用之法也。長則謂之勢險,短則謂之節短,萬殊一理。
△長槍總說
  夫長槍之法,始於楊氏,謂之日梨花,天下咸尚之。其妙在於熟之而已,熟則心能忘手,手能忘槍,圓神而不滯;又莫貴於靜也,靜則心不妄動而處之裕如,變幻莫測,神化無窮。後世鮮有得其奧者,蓋有之矣,或秘焉而不傳,傳之而失其真,是以行於世者卒皆沙家、馬家之法。蓋沙家竿子、馬家長槍各有其妙,而有長短之異。其用惟楊家之法有虛實,有奇正,有虛虛實實,有奇奇正正;其進銳,其退速,其勢險,其節短;不動如山,動如雷震。故曰二十年梨花槍,天下無敵手。信其然乎!施之於行陣,則又有不同者,何也?法欲簡,立欲疏。非簡無以解亂分糾,非疏無以騰挪進退,左右必佐以短兵,長短相衛,使彼我有相倚之勢,得以舒其氣,展其能,而不至於奔潰。兵法曰:氣盈則戰,氣奪則避是已。今將六合之法並二十四勢繪錄於後,以廣其所傳云。
△八母槍起手
  你紮我,我拿槍。
  你紮我,我攔槍。你紮我腳,我顛槍。你上紮,我捉槍。
  你下紮,我櫓槍。你上紮,我捉槍。你下紮,我顛槍。你槍起,我纏攔下。你紮我,我拿槍。
  一合先有圈槍為母,後有封閉捉拿,梨花擺頭,救護要分明,裏把門,外把門,閃賺,是花槍名曰秦王磨旗。
  我紮你,你拿槍、還槍。我拿槍,我紮你,你攔下還槍。我攔槍,你盡頭槍。我顛槍,還槍,你拿槍,還槍。我拿槍,你紮我。我拿槍,閃賺花槍上。你拿槍、還槍,我拿槍。你紮我,我攔下,閃賺花槍上。你攔下,還槍,我攔槍。你紮我盡頭槍,我顛槍,閃賺花槍上。你拿槍,還槍,我拿槍,我搖花槍,乃秦王磨旗。
  二合先有纏槍,後有攔槍,黃龍占杵,黑龍入洞,拿槍救護,閃賺花槍上,名曰鳳點頭。
  我纏你槍,你紮我。我攔下還槍,你攔下還槍。我攔槍,你紮我。我拿下,你起槍。我隨槍纏拿下,你攔槍。我還槍,你拿下還槍。我扌朋退救護拿你槍,你紮我,我攔下,我搖花槍,乃鳳點頭。
  三合先有穿指,後有穿袖,鷂子撲鵪鶉,救護閃賺,是花槍四面是槍法,名曰白蛇弄風。你紮我,我拿下,閃賺花槍上。你拿槍,還槍,我拿槍。你紮我,我攔下,閃賺花槍上。你攔下,還槍,我攔槍,我搖花槍,乃白蛇弄風。
  四合先有白拿槍扌朋、退槍救護,後有白攔進步,如貓捉鼠,救護閃賺,是花槍名曰鐵掃帚。
  我白拿進步,上紮你,你拿槍還槍,我扌朋退救護拿槍。我白攔進步,上紮你,你攔槍,還槍,我攔槍,我白顛進步,閃賺花槍上,紮你。你拿槍,還槍,我拿槍,我搖花槍,乃鐵掃帚。
  五合先有四封四閉,後有死中反活,無中生有,迎封接閃賺,是花槍名曰撥草尋蛇。
  你紮我,我拿槍,進步紮你。你拿槍,還槍。我拿槍,你紮我,我攔槍,進步紮你。你攔槍,還槍,我攔槍,你拿下我槍,你槍起,我反拿你槍。你攔下我槍,你槍起,反攔下你槍。你拿我槍,我槍閃過,攔你槍。你攔我槍,我槍閃過,拿你槍。你紮盡頭槍,我顛開捉住,你反起紮我,我攔下,閃賺花槍上。
  你攔槍,還槍,我攔槍,我搖花槍,乃撥草尋蛇。
  六合一截、二進、三攔、四纏、五拿、六直,閃賺。是花槍,下游場撥草尋蛇,上游場秦王磨旗。
  一接、二進、三拿、四纏、五攔、六直,大游場秦王磨旗,鐵掃子必無路,裙攔槍、伏虎槍、地蛇,破地蛇槍盡頭槍,破中平槍中平槍,破中平槍槍中王,高低遠近都不妨,高不攔,低不拿,當中一點。
習法
(圖A)
(圖B)
(圖C)
(圖D)
(圖E)
(圖F)
(圖G)
(圖H)
(圖I)
(圖J)
(圖K)
(圖L)
(圖M)
(圖N)
(圖O)
(圖P)
(圖Q)
(圖R)
(圖S)
(圖T)
(圖U)
(圖V)
(圖W)
(圖X)
卷十一•藤牌總說篇
  千古有圓長二色,其來尚矣,主衛而不主刺。國初,木加以革,重而不利步。以藤為牌,近出福建,銃子雖不能隔,而矢石槍刀皆可蔽,所以代甲胄之用,在南方田塍泥雨中,頗稱極便。其體須輕堅密,務使遮蔽一身上下四旁,無所不備。用牌之間,複有所謂標者,所以奪人之目,而為我之疑兵所賴以勝人者也。牌無標,能禦而不能殺。將欲進步,然後起標,勿輕發以敗其事。腰刀用於發標之後以殺敵,非長利輕泛,則不能接遠。其習牌之人,又須膽勇、氣力輕足、便捷少年,然後可授之以此,置於行伍之先,為眾人之藩蔽,衛以長短之器,為彼之應援。以之臨敵,其眾可合而不可離,可用而不可疲,進退左右,無所不利,此藤牌之功用也。今將牌勢之可錄者,繪說於後。
  一、習藤牌人牌一面,內用大藤為骨,以藤蔑條條退藤纏聯。每面隨牌標槍二枝,腰刀一把。其兵執牌作勢向敵,以標執在右手,腰刀橫在牌裏挽手之上,以腕抵住。待敵長槍將及身,擲標刺之,中與不中,敵必用槍顧撥,我即乘隙徑進,急取出刀在右,隨牌砍殺。一入槍身之內,則槍為棄物,我必勝彼矣。但擲標後而倉惶不及取刀,是一大病。其禦短兵更易。
(圖A)
  右牌用藤云云,木牌、皮牌皆類此用。
  右標槍,或用稠木細竹,皆可。但前重而後輕,前稍粗而後稍細,為得法。
(圖A)
(圖B)
(圖C)
(圖D)
(圖E)
(圖F)
(圖G)
(圖H)
  一、試牌跳牌,舊法:聽鑼聲為度,{斬見}牌如壁,閃牌如電,起伏得宜,翻身下露身,滾牌下露足,惟牌能殺敵、能蔽身,用之乃拒勁敵以衛兵也。大士星牌歌:{斬見}牌砍刀,上步,再{斬見}牌砍刀,背牌擎刀,絞絲步回,撒花蓋頂收了。出牌見刀,翻身上,小跳翻身下。出牌幾刀,翻身上,小跳翻身下。閃馬牌歌曰:幾牌再幾牌,砍一刀複一刀,翻身上,小跳翻身下,又砍一刀,又複一刀,又砍一刀,又複一刀,翻身上,小跳翻身下。
△狼筅總說
  狼筅之為器也,形體重滯,轉移艱難,非若他技之出入便捷,似非利器也,殊不知乃行伍之藩籬,一軍之門戶,如人之居室,未有門戶扃鍵,而盜賊能入者。雖然,得人而用之,則可以制人;不得其人,則制於人矣。干將、太阿之利,使童子而持於國門之外,則必有袒臂而奪之者,何也?其所能乖其所使故也。凡用狼筅,須要節密枝堅,杪加利刃,要擇力大之人能以勝此者,勿為物所使矣。然後以牌盾蔽其前,以長槍夾其左右,舉動疾齊,必須釵鈀大刀接翼。然筅能禦而不能殺,非有諸色利器相資,鮮克有濟。兵中所以必於用此者,緣士心臨敵動怯,他器單薄,人膽搖奪,雖平日十分精習,便多張惶失措,忘其故態,惟筅則枝梢茂盛,遮蔽一身有餘,眼前可恃,足以壯膽助氣,庶人敢站定。若精兵風雨之勢,則此器為重贅之物矣。
(圖A)
(圖B)
(圖C)
(圖D)
(圖E)
(圖F)
卷十二•短兵長用說
  夫釵鈀棍槍偃月刀鉤鐮,皆短兵也,何則?彼之槍一丈七八尺,我之器不過七八尺,若如浙江釵鈀之法,俱手握在頭下,其手外頭柄通不及二尺長,一棍不過六七尺,又欲兩頭雙使而兩手握開,所剩棍頭不過尺餘,彼之長槍閃閃而進,疾如流星,我就精熟,只能格得彼槍不中入我身耳。及其我欲進,則彼原進我釵內不深,一縮又複在外,我不得撥定彼槍,使無反手,如何敢進?如此終日,我無勝理。短兵利在速進,終難接長持久,即為所乘。必如總戎公俞虛江之法,則所執釵棍鉤鈀皆有六七尺在外,彼若以長入我,必須進深五尺,被我一格打歪,即用棍內連打之法,下下著在長兵上,流水點戳而進。彼先進我五尺,我一進又有五尺,是得一丈之勢矣。被我連打,勢不得起,欲抽脫去,豈能便抽一丈?一入長兵之內,則惟我短兵縱橫,長兵如赤手同矣。藤牌、腰刀,本短中之短也,而必用標槍,亦即短兵長用之法也。夫藤牌用標,非取以殺人,蓋彼以槍器持定,我牌無故不得進,故用標一擲,彼以顧標而動,我則乘勢而入;彼若不為標所動,則必為標所傷,我亦有隙可入。短兵長用之法,千古奇秘,匪欺人也。
  一、用棍如讀四書,鉤刀槍鈀如各習一經,四書既明,六經之理亦明矣。若能棍,則各利器之法從此得矣。
  一、總訣歌。以下錄校總戎俞公《劍經》。
  中直八剛十二柔,上剃下滾分左右。打殺高低左右接,手動足進參互就。
  一、總訣歌:
  剛在他力前,柔乘他力後。彼忙我靜待,知拍任君鬥。
  一、總訣歌:
  陰陽要轉,兩手要直。前腳要曲,後腳要直。一把一揭,遍身著力。步步進前,天下無敵。
  一、習鈀簡步十進足,如環無端,進一足,中平,當大壓;又進一足,壓死;又進一足,小壓;又進一足,壓死;又進一足,高大當;又進一足,大壓死;又進一足,高小當;又進一足,小壓死;又進一足,高大當;又進一足,大壓死。
一、鈀習步法
  中平起大斜壓,他大飛天,我轉角趕上壓;他再大飛高,我小高直當即小壓下;他小飛高,我小高直當即小壓下;他再小飛高,我大高直當即大壓下過小;他抽直殺來,我再大壓過小;他入我大上角,我用身力轉角趕上,略收低;他再入我大上角,我轉角對手直殺去,跳回一步;他打來,我伏回,即趕上大起一掃下,再跳回中攔止,大壓小壓已粘他杆,即大進上钅斬死他。
  小直當,小斜壓。大直當,大斜壓。
  一、總訣歌:視不能如能,生疏(缺)。後手須有功,遍身(缺)。動時把得固,一發未深入。
  打剪急進鑿,後發勝先實。步步俱要進,時時俱取直。更有陰陽訣,請君要熟識。
一、習步法:起中平推牽扁身殺丁字回殺旋手進五步殺跳退三步原位直打直挑進五步殺腰刀挑打滴水獻花殺跳退三步原位進打穿後手馬前雞啄進三步殺馬前斬草進三步殺跳退原位打沉讓他先起穿後手抽回吊前抽回三腳並進五步殺進大門趁棍走小門趁棍走進直符殺洗倒頭直打直起磕打殺擺腰進三步剪殺
跳退原位
  一、總步目:
  直破打剃大剪小剪揭(用手)力上扁身滴水獻花吊剪下起接讓高低,俱有大起棍從小門去打他手,不論中不中,須急退丁字回,他決進我小門來傷我,此時我一揭一進,斜剃落打他手,決中矣。
  一、侵他二尺,低打低揭連幾下。待他忙時,急退丁字一步。急大進步,吊剪他手,急收回,原勢立。他進來打我,我就大門下起接他一大剪,急變扁身中攔殺。
  一、兩人小門對打對揭須急變(急變時勿使他揭著,揭著則不及矣),大門下起接大剪(我順勢打),中攔殺。或於揭時,即用小剪變大剪,中攔殺。
  一、兩人大門對打,不進前腳,不折後腳,不能勝(須有順勢折腳,知是逃閃之法)。
  一、兩人大門齊對打,我且將棍提在高(連腳抽回些些)。遲斯須進步壓打下,即進變扁身中攔。若我打去,他棍提回讓我,我須勿將棍尾打下,只進步對他胸喉直殺去。
  一、我從大門順用單鞭壓深入,他用力來抵(若迫近),大剪我,離了子午。若迫近,我急抽就下麵過小門,掛他手上一殺。他用小剪,我一揭一殺,或急抽過大門剪殺,或又過小門倒牽。若未迫近,即打下小門作敗狀。
  一、我從大門順入,他用力來抵,大剪我,離了子午,我大進步,就小門急起滴水去捧他,如前第三問者。
  一、我起流水漸進,他決來打我手。我將腳坐下,直對他手一捧,或殺,皆可。又他來打我手,我從小門一揭接,或大門一起接,要在我右手前七八寸之間與他棍尾相磕一響為度。二門起俱繼以剪,急變扁身,中攔殺。
  一、兩人大門對打,棍尾在地下,讓他先起,穿他小門手上(須兩手捧高,使他打不下)。
  一、兩人大門對打,我讓他先起,就揭他小門,用小剪變大剪(即鐵門鐫)殺。若他小門來壓我,急就下麵過大門剪殺。
  一、兩人大門對打,他弱我用強,他強我弱讓。兩在高,讓他先打下,我便進壓;兩在低,讓他先提起,我便進接,連打殺。李欽師父每每用此二步。
  一、喜鵲過枝有四:他直高打來,我將棍抽過大門讓他下,隨用大剪,一也;他直高打來,我將棍抽過小門讓他下,對胸殺去,二也;他直平打來,坐腳過枝,進步小門殺他,三也;平直殺或打來,我打後腳(即順勢)大門剪殺,四也。以上過枝俱在下面過,入他棍二尺。
  一、治伏棍、低棍,須用小剪,離他手前一尺之間,他急過大門,我或揭進打亦可(飛風箭亦可),急變大剪殺亦可(又我小剪他,他抽走,我急進步,起高棍打,須在他手上小門)。
  一、他打來,臨身,在小門,則趁棍走,一打;在大門,則走馬回頭,丁字步,一打,順棍上一殺,又一大剪,扁身中攔殺。
  一、大門接凶棍有五:扁身中攔接,一也;高捧接,二也;下起磕,三也;我棍略橫,離前手一尺,受他打一下,四也;待他打將到身,用手前一尺磕他一下,五也。各接後,須急用大剪繼之以殺。
  一、他雞啄我,須起凶棍入剪他手前二尺之間。他連起,我連剪。我雞啄,他起凶棍,我讓他先起,穿他小門手上(我接先棍步亦可)。
  一、他直殺來,須進腳向小門剪,或向他棍尾小門起變大剪,或端的直破閃腰剪。凡剪後須至進殺,都不如定四步坐直趕上。
  一、凡小門一揭一打,一打又一揭,終無結尾,必須乘揭用小剪(如鐵門鐫),過大門結尾;或將身抽退,他打來,我就大門下起接剪他殺結尾。
  一、凡起手要打、要殺,俱要在他門內一尺之間,未可將手勢發盡。待他趕來傷我,他手勢已盡,此時或大或小,或剪或揭,或自大下起接,各將他棍死了,然後進步扁身中攔結尾,無不勝也。法曰:後人發,先人至。知此,決不可一發便要傷人,徒使自勢發將盡,為他人反傷。戒之,戒之!
  一、棍初交,則下起者有勢;棍深入,則上壓者取贏。
  一、我單鞭壓,他變馬前斬草,我且大進一步,硬用手力,他棍自輸。
  一、小剪是棍中至要,人所不疑者。
  一、凡棍動時,須要把得極堅固方有力。
  一、凡大小門直破打,不分粘他棍不粘他棍,務對他手直起直落,任他揭打,或我揭打他,我棍亦不離他身五寸;即離,亦須即直。
  一、凡日間將棍一打一揭自習,打揭俱要有聲,久則自有力,高不過目,低不過膝。
  一、凡小門殺,須在他手上,方無後患。大門亦然。
  一、三腳時打須要習(有大僻),又定四打要習。
  一、彼抽退,勿急追;彼急進,勿遽離。
  一、腰刀為上,後手力次之,前手力又次之。
  一、棍提起手陽殺去,及打去,俱手陰,陰陽最要識。
  一、凡小門殺來,待來將到手,丁字回一揭折進殺,則中矣。
  一、下哄,待他剪向上,直符送書殺;上大門哄(或打他手折腳),伏下小門殺;或伏下待他來,一揭殺,更妙。
  一、我將棍略高,略侵入,他來接我,即丁字步滾下殺。
  一、他起高攔打,我折進大門,將他棍尾或半棍敲下,進齊眉殺(須知有順勢,敲時切不可泥自棍)。
  一、凡進殺,須急丁字回頭退,方穩。
  一、大門高哄殺,去四五尺,他來抵壓,我回頭牽進殺。小門亦然。
  一、梗直大門哄殺,去四五尺,待他來抵剪,就剪他大進殺。小門亦然(須知有順勢,丁字回頭亦可)。
  一、侵他三四尺,低打低揭連幾下,待他忙時,大進趁棍進殺。
  一、梗直哄殺,去四五尺,任他打或揭,我就尋他虛處大進殺去。
  一、凡他棍來,我避;他抽退,我急隨殺,極妙。不急不可去。
  一、我大門高進入,丁字牽伏下,他趕來,我一牽揭進鑿。
  一、我打棍後繼以殺,殺後大門即當采洗,洗而後殺小門,須小牽。
  一、兩棍相交,他抽回伏地,開小門,我直捧慢慢指去,待他發殺,然後揭牽,或剪進殺他。
  一、他直殺來,我直殺去。我將腳折過分分,將手反陰陽蓋殺去(莫非後發先至之意)。
  一、他將棍打下,丁字回頭伏,我就移腳去就他棍尾,連打連揭,使他忙直進殺。
  一、凡凶棍打來,我順勢敲一下,就扁身中攔兼大僻,連連疊革進去,破雞啄亦是如此。
  一、兩人大門對打,連幾下,待他忙時,急抽回讓吊大進步打。
  一、大門起高棍打,移步盤山托。
  一、拿定直符送書大小門托避他打。
  一、直陽手殺去,陰手打壓下大門殺。臨手待他剪過小殺(缺)一坐低閉四門。
  一、將棍滾他一下,侵他,自然提起,須再一敲,將他棍死盡,然後殺。須記得疊疊敲他,初教滾手直入(缺),次教大粗打揭,亦要直;後教輕牽順勢,待他臨身二三寸之地,全用折腳。又用閃退法,又有跳退法,前足先起,或齊起,要知采與牽不同。要在哄,使虛,乘之。
  一、破直殺有七:一步閃要打,二步打腳,二步滾,二步流水。
  一、我扁身入深,此時不顧性命了,只兩目認他胸前,棍下空急穿上,棍上空急穿下。
  一、他大過枝小,直符指去一步;他小過枝大,我亦直符指去一步。
  一、凡直符殺,不礙他棍尾。
  一、我過枝小門,用盤山托亦可,用直符步亦可。
  一、大哄過小待他來,小壓急過大剪殺,蓋哄多則容易也,剪而後殺則無後患也,中有順勢須知之。
  一、凡進殺,先軟後硬,今後勿用打。
  一、破高攔務先順牽後剪殺(殺去待他落即轉),要知順牽與剪不同。
  一、殺在小門,待他來,即過大門剪後殺,如小門先牽後殺之理,但須防他回頭牽。他回牽,我又過去小門,又曰盤山托,大折過小。
  一、直入打剪,他臨手一殺,待他剪前後,過小門容易。
  一、對棍低入小門,一小揭小剪殺,或待變。
  一、他疊打揭,我對打二步,對手殺大進,待他打下,大剪或殺。
  一、我大入,他過小門,我就坐進,前腳就他棍中滾入,然後大打進殺。
  一、他滴水,我對他手慢慢指去,待他動,即坐腳剪下進鑿。
  一、小門有揭,亦有大揭,與獻花不同。
  一、他坐低,我正好折過小門打。
  一、凡將棍直指,慢慢侵入,待他動。欲打我,我就殺他;他欲殺我,我就進打他手。
  一、何嘗叫人勿打,要哄他棍來就我打。若打他棍,著響一聲,便可進殺。
  一、何嘗叫人勿殺,要哄他棍開殺去,勿使他打著,方可殺深。殺後,在大門,即洗;小門,即揭牽。
  一、但凡接高棍,須防他盤山托,就坐下小剪。
  一、他大門單鞭坐腳直滾入殺,我折進前腳過大門直符殺他。
  一、俯身揭,順勢剃急接打,未如俱要習熟。
  一、鈀對刀,他入我四角,我四下不相粘,後手起高殺(自思出),扁身中攔兼大僻(丁字步要大僻);他起高,我就趕上剃(扁身中攔殺,要後手高平胸去)。
  一、他打來,我打去,他起我揭,務要小剃,又要疊疊押去,大亦然。手動時即下定四步,門戶方密。
  一、他打來,我打去,他起我對,手穿入小門,隨將兩手捧高。手動時即落定四步,寸寸打上,隨他小門殺小門壓,大門殺大門壓。他起大高,趕上剃要就殺;或先接後殺;他起小高,趕上大接,或揭小剃。右此一步乃棍中之正兵,不能離此以取勝者也,不能勝亦不能敗。
  一、打時須記得進殺,千萬千萬。
  一大門迫,他壓低,我抽下過小門,如殺狀,他決盡力來小壓,急急抽過大門剪殺,此步極妙。右此一步高打來,亦要如此哄,急翻剪殺。且鐵牛入石,我揭起打下,他方揭起,我就抽他手邊過人剃打亦可。
  一、雙人大門對打,他力雄,我急變丁字步打,用身壓之然後變。
  一、他小門殺來急,我坐進,前腳就他棍中滾入,連剪二三下,然後殺。
  一、把大門空起勾下,勾步絕妙,又有下流水勾,不叉他。
(圖A)
  一、對手直起對他身打落,如是,走離大並直是為上好。
  一、他刀下來,我或大門流水勾迫,或小門流水,俱不叉。他刀如棍用,須繼以對手大請起(又起勢時,就手大門流水去亦可)。
  一、大門扇出,他刀尾伏回,待他來,不拘他刀高下,俱對他身直起。他不來,若近或他刀不高,亦請得起。若不出他刀尾,就將刀壓下,對面直起有閃身。
  一、小門陽手扇下,陰手請起。凡請起,如不著,即急對他身他刀扇下,大小門皆然。
  一、他刀中攔直來,我直就上壓下中攔,有拔步,有順勢轉角步,又有鈀過他身,將他身勾來。
  一、我出中攔鈀,他直打下,我將鈀抽大門起上壓落。如我用棍步,須勿使他打著。
  一、凡他起我亦起,他落我亦落,俱要隨他。
  一、凡叉起,他逆對,須順他勢,或左或右落。凡下叉起亦然,須知步步進腳。
  一、凡被他刀入角,即便坐退,後腳稱起。
  一、凡我伏回,他只中攔立,不來,我就偷後腳進去,深扇入有哄。
  一、他高攔打下,我就大門揭起,不用陰陽手,只直揭起,則我在上而彼在下矣。他若將棍如打下而不打下,當我揭起則彼下,則我輸矣,總不外棍深入在上者取贏。若我棍打沈了,他打來,我用別步,皆不及只直硬起妙。
  一、把棍堅把住,用身勢(棍頭高)慢慢侵入。他大門來,我大門接一下,只離一寸;他小門來,我小門接一下,只離一寸。待他何門死,我盡身入。
  一、鐵牛入石,我打去,他揭起,我將棍尾勿墜,就將棍尾倒抹上一下,即大剪他手,或即打他手。他打來,我揭起,即入殺他小門,極妙極妙。
  一、凡接他大剪、雞啄,妙皆如此。
  一、直磕一聲就殺去,不用拔剃,亦甚緊矣,惜無困死人棍之法,大抵用拔剃為是。
  一、凡左右門打來,俱用手前一尺改他棍尾。凡左右門殺來,俱用棍尾改他手前一尺。蓋他打來勢重,必須吾手前一尺方接揭得他住;他殺來手輕,又要過枝,必須用吾棍尾改他手前一尺。
  一、學到上下、高低、硬軟、直破打、上下接,俱是一手法方,是有得,但直破順勢打是一套去,接是做二節去,初學未易語之。後手初曲後直,硬處須悟得;前手厄,須悟得。
  一、我單鞭上,他過小門,若深入,即用直符送書殺;若他入淺,則不可,恐他揭起,只用趕上直打。凡殺來大小門,皆如此例。
  一、凡過小門殺來,我就行過小門,就他棍尾對手直打下。若變過大門殺來,我就行過大門,就他棍尾對手直打下。妙妙!總有三節。接高攔,一厄磕,一拔,後手一尺剃,一隻殺。接低打來亦然。
  一、直破對打,厄磕帶抽後手剃相連,後進殺。
  一、入中攔,只用一厄磕,帶略拔,剃五寸一進殺。若未侵入,他棍未死,亦用拔,用手一尺剃下進殺。
  一、踏過他小門進入,如前法,但自棍橫勢送進,上中攔皆然。
(圖A)
  此當字如曲中之拍位,妙不可言,故贊之日:我厄他旁,前手直當,後直加拔,有神在中。學到此,一貫乎萬矣!千千萬萬步,俱有拍位。
  一、轉陰陽不可太早,臨時一下,乃不費力。明之明之!折腳不如直入。
  右李良欽之傳學,到此一貫乎萬矣!
(圖A)
  右劉邦協之傳,中間有拍位,不用拔剃洗落,只撒手殺,則又緊矣。但無困死人棍之法,大抵前用拔剃為是,小門亦然。
(圖A)
  右在偏頭關時得之教師林琰者,其詩曰:壯士執金槍,只用九寸長。日日打一轉,好將見閻王。
  三教師原來合一家。
  一、千言萬語,不外乎「致人而不致於人」一句。李良欽之所以救得急者,都是前一下哄我去,然後轉第二下來接救得速,故能勝也。
  一、不外乎「後人發,先人至」一句,不外乎「不打他先一下,只是打他第二一下」。
  一、俱是順人之勢,借人之力,只要快便,又要似進實退,而後進,則大勝矣。
  一、俱要習上攔大小門剃,下攔大小門剃。下攔小門剃頗難,須用功習之。
  一、兩人大門對打對拍,忽然變大僻兇猛打下,甚妙甚妙!兩人對雞啄,亦如此變。
  一、二龍爭珠殺,就采下不用提起棍,此全是手法,前後手俱有法,正教師童琰父所謂:尾相遇,順滾至他手殺、他身剃。是他高打來,或高殺來,或他雖把定未動,但棍尾高有十字,我用棍尾量一尺之處,與他棍尾或棍中相遇剃下,大小門皆有滾剃,順至他手殺他身,此滾剃之不同也。下起磕彈何以不滾剃?磕既響一聲,恐他棍開或沈,無隙可乘(故不打剪然後殺)。
  一、先侵二三尺一打,坐身沈棍頭,他必進殺,我就下起磕一響,大進步打剪,或丁字回打剪,然後扁身殺他。喬教師曰:彈槍則在下麵橫捧,亦起磕之法。但在下麵橫,則無不響之理矣。童教師曰:一聲響處直千金,彼失提防我便贏是也。依喬教師之說,乃知伏回之槍俱是哄我殺去,他即起彈殺我也。記之記之。
  一、剪打急起磕,起磕複急剪打,剪打複急起,臨時取之力也。我厄他旁,亦是臨時取之力,須要誤他臨時取力口訣。
  一、但凡打敲采洗,俱用後手功夫,故棍不用提起高。今之欲用力打人者,惟恐棍提起不高、打不重,蓋只是有前手之力,無後手之功故耳!
  一、伏回之槍俱是哄我殺去,他即起彈殺我也。記之記之!
  一、全書總要,只是乘他舊力略過,新力未發八字耳。至妙至妙!此又是我厄他旁之秘旨。語到此,則不能複加一言矣。
  一、凡此意味,體認得真,亦有七日不食、彈琴詠歌之趣也。
  一、滾剃後,須早趕上,當剪死他棍,然後殺。記之記之,大小門皆然。是他低平直殺來,我棍在高,遂坐下,量離了手前一尺與他棍磕,相連而進,彼從何處殺將來?微乎神哉,破金槍第一法也!穩而能勝,習之習之!
  一、他打下,我揭起,我哄他欲打下而實不打下,待他盡力揭起,力使過了,即趕他棍剃下。
  問如何是順人之勢借人之力?曰:明破此,則得其至妙至妙之訣矣。蓋須知他出力在何處,我不於此處與他鬥力,姑且忍之。待他舊力略過,新力未發,然後乘之,所以順人之勢、借人之力也。上乘落,下乘起,俱有之,難盡書。鉤刀槍棍,千步萬步,俱是乘人舊力略過新力未發而急進壓殺焉。我想出舊力略過新力未發八個字,妙之至也,妙之至也!前言拍位,都是此理。
  一、小門進對打,須斟酌用之,恐力大之人一挑打,我走難離矣。大抵小門只是哄他,不真打他,或殺為穩。
  一、與用左手人對在小門,須坐極低;在大門,大折足過折。
  一、他用極長軟槍或竹槍,我須坐身,將棍頭提高,慢慢迫上,待他下面殺來,即變一攔粘定,用黃龍轉尾步趕,萬無一失。
  一、學至於此,則身手足應心,全不格矣。學至於此,全不看見他是槍、是刀,只認定對他手前殺他身而已。若他打來亂時,必須忍略退回,坐足下中平,待少頃他來,即用磕手法進,自勝。總是以靜待動,以逸待勞,道理微乎,道理微乎!李良欽每每如此!
  一、大門大侵入磕,小門不可大侵入挑。大門大侵入磕,則彼必死無疑矣;小門若大侵入挑,恐彼力大挑不起,則難救矣。若挑起一響,然後大侵入打他,又俱妙。
  一、他棍起,就進步直當去,不待他打落,低攔亦然。
  一、大剪下起手要直平不曲。
  一、但凡先一下打他棍,他自然提起,再趕上直當,大僻中要有順勢。
  一、剃後待他起,進步直當。
  一、齊打下,讓他起,趕上直當,如鈀步。
  一、小門更勿直鑿,只哄他棍起,就過大門直當剃打。
  一、兩人對雞啄,大進步趕入,對棍尾剃,叉起進殺。待他起,直當去。
  一、打忙時,須要認空處殺。
  一、對手鑽去,須他棍上。
  一、打到中間忙時,須記得收下再起。
  一、我打,他接,我須不與他接著,只是埋下,引他打下,我起接,則我為後發先至。
  一、我打不與接著,即轉小門挑起進打,亦是後發先至之理。
  一、把到中間,他打下我接起,我勿打下,他決再起,即急再直當去,則他自敗也。
  一、我入,被他打,覺敗,即急跳退,記之記之。
  一、師父初假意殺來或打來,我或接著、或挑著,決不宜貪心就進去傷他。待他動,我再或接、或挑進去傷他。
  一、打認棍打,日認棍日,剃認棍剃,入認棍入,挑認棍挑。凡舉手,俱要認他棍;若認人不認棍之說,是彼棍已敗開了,只管認人坐去也。尋槍頭,就死求贏。
  一、將棍頭低穿入他棍下,或左邊一起一剃,或右邊一起一剃,起要有響為度,總是一理。
  一、日是腳去手去,剃是腳去手回,順是腳去手去,剪是腳去手回。
小當小壓
  鈀法(四者相連,如環無端,微乎鈀之用,其止於是乎?)
大當大壓
  一、凡直當之後打下,不如進腳頓坐下。打下,則自勢盡,他反當我;頓坐下,則有有餘之勢,如他再起則再當之,大小門皆然。
  一、凡鈀遇軟殺人,須照我原大扇趕為氣勢,容易服人。凡遇破進步起用入,須不離分寸,如今所制鈀譜入他為穩。
  一、大門輕打他棍下,他用刀來抵,即丁字步大進打,彼自屈矣。
  一、大當大頓坐,小當小日坐。他大壓,我偷過小日坐;他小壓,我偷過大頓坐。千步萬步,此段盡之。
  一、今以後打步少,只是當死他棍,前後鑿他。
  一、千言萬語,總是哄他舊力過去新力未發而乘之。
  —、鈀所以終對不得槍刀者,槍有哄,鈀哄不得人也。
  —、響而後進,進而後響。分別明白,可以語技矣。
  —、山東、河南各處教師相傳楊家槍法,其中陰陽虛實之理與我相同,其最妙是左右二門拿他槍手法,其不如是撒手殺去而腳步不進。今用彼之拿法兼我之進步,將槍收短,連腳趕上,且勿殺他,只管定他槍,則無敵於天下矣。
  向見總戎俞公以棍示餘,其妙處已備載劍經內,逐合注明,無容再贅。其最妙者只在一得手之後,便一拿一戳,如轉圓石於萬仞之山,再無住歇。彼雖習藝勝我幾倍,一失勢,便無再複之隙。雖有,師家一敗,永不可返矣!不惟棍法,雖長槍各色之器械,俱當依此法也。近以此法教長槍,收明效,極妙極妙。
  已上《劍經》止。
(圖A)
(圖B)
(圖C)
(圖D)
(圖E)
(圖F)
(圖G)
(圖H)
(圖I)
(圖J)
(圖K)
(圖L)
(圖M)
(圖N)
卷十三•射法篇
  《列女傳》云:怒氣開弓,息氣放箭。蓋怒氣開弓,則力雄而引滿;息氣放箭,則心定而慮周。
  一、量力調弓,量弓制矢,此為至要也。故荀子曰:弓矢不調,羿不能以必中。孟子謂羿之教人射,必至於彀。學者亦必至於彀,射家要法。
  —、持弓矢審固,審者詳審,固者把持堅固也。
  —、凡打袖,皆因把持不定。
  —、凡矢搖而弱,皆因鏃不上指也。
  —、法曰:鏃不上指,必無中理。指不知鏃,同於無目。此指字乃是左手中指;末知鏃者,指末自知鏃到,不假於目也。必指未知鏃,然後為滿;必箭箭皆知鏃,方可言射。
  —、審者,審於弓滿矢發之際,今人多於大半矢之時審之,亦何益乎?
  —、審者,今人皆以為審的而已,殊不知審的第審中之一事耳。蓋弓滿之際,精神已竭,手足已虛,若卒然而發,則矢直不直、中不中,皆非由我心使之也。必加審之,使精神和易,手足安固,然後發矢,其不直不中為何?
  一、射法中「審」字,與《大學》「慮而後能得」「慮」字同。君子於至善既知所止,而定、而靜、而安矣,又必能慮焉,而後能得所止。君子於射箭引滿之餘、發矢之際,又必加審焉而後中的,可決欲知審字工夫,合於慮字工夫,玩味之乃得。
  —、大指壓中指把弓,此至妙之古法也,決不可不從之。
  —、馬弓決要開至九分滿,記之記之。若七八分,亦難中也。
  —、馬上射把箭,須以箭二枝連弓巴把定,又以一枝中弦掛為便。其有以箭插衣領內、或插腰間,俱不便,決要從吾言。
  —、凡箭去,甯高而過的,慎勿低而不及也。此人人之病,記之記之。
  —、場中射須要業業,恐不中,決不可有一毫自放之意,都如無監射各官在上,都如平日自射一般,慢慢一枝知鏃過一枝,一枝審過一枝,如何不中?
  —、凡中的之前可取必者,皆自從容閒暇中能必之,未有忙忽而可取必者,忙忽而有中者亦幸耳!
  —、凡射至五矢之外,猶未中的,更要從容審決,不可因不中而自忙。若忙,則六七八九矢更無中理也。
  —、教騎射箭法曰:勢如追風,目如流電。滿開弓,急放箭。目勿瞬視,身勿倨坐。出弓如懷中吐月,平箭如弦上懸衡。
  —、步射箭法曰:箭者,殺人於百步之外者也。射者,必量其弓,弓量其力,無動容作色,和其肢體,調其氣息,一其心志。故曰:莫患弓軟,服當自遠。莫患力贏,引之自亻丕。但力勝其弓,必先持滿射之,先近而遠,此不易之法也。大端還要學扯滿、射遠,及到,然後自近求准。非如一人,自未開弓,便止射三二十步起也。如此一為所局,豈能遠耶?
  凡射,或對賊對把站定,觀把子或賊人,不許看扣(目稍瞬,則不及避,而制於人。此眼法也)。
  凡射,前腿似橛,後腿似瘸。隨箭改移,只在後腳。左眉尖直對右腳尖,丁字不成,八字不就;射右改左,射左改右(二句正中的之妙,此足法也)。
  凡射,前手如推泰山,後手如握虎尾。一拳主定,前後直正。慢開弓,緊放箭。射大存於小,射小加於大(存壓其前手,加舉其前手),務取水準,前手撇,後手絕(一句射之玄機,一撇一絕,正相應之妙。一齊著力,使兩臂膊伸合,則箭疾而加於尋常數等矣。此手法也)。
  凡射,頤惡旁引,頭惡卻垂,胸惡前凸,背惡後偃(乃身之病,此身法也)。
  凡射法,箭搖頭,乃是右手大食指扣弦太緊之故。其扣弦太緊之故,是無名小指鬆開之故。學射者有此病,射時用小草梢一寸,用無名指、小指共拾於手心,箭去而草不墜,即箭不搖擺矣。
  凡對敵射箭,只是個膽大、力定、勢險、節短,則無不中人,無人能避矣。此狀形容不出大端:將弓扯起,且勿盡滿,且勿輕發,只是四平架手立定,則勢自險矣。必待將近數十步,約我一發必能中敵,必能殺人至死。或患將切身,或為賊先鋒一中而收利十倍,則節自短矣。馬上之賊,只當看大的射,不可射人。諺云:射人先射馬,擒賊必擒頭是也。
  凡馬,須要平日適飼養,時調度,蹤蹲聽令,進止觸物不驚,馳道不削,前兩腳從耳下齊出,後兩腳向前倍之,則疾且穩,而人可用器矣。故馬者,人之命。塞馬慣戰,數倍中國居常調度之功也。
(圖A)
(圖B)
卷十四•拳經捷要篇
〔此藝不甚預於兵,能有餘力,則亦武門所當習。但眾之不能強者,亦聽其所便耳。於是以此為諸篇之末。第十四。〕
  拳法似無預於大戰之技,然活動手足,慣勤肢體,此為初學入藝之門也。故存于後,以備一家。學拳要身法活便,手法便利,腳法輕固,進退得宜,腿可飛騰,而其妙也,顛起倒插;而其猛也,披劈橫拳;而其快也,活捉朝天;而其柔也,知當斜閃。故擇其拳之善者三十二勢,勢勢相承,遇敵制勝,變化無窮,微妙莫測。窈焉冥焉,人不得而窺者,謂之神。俗云:「拳打不知」,是迅雷不及掩耳。所謂不招不架,只是一下;犯了招架,就有十下。博記廣學,多算而勝。
  古今拳家,宋太祖有三十二勢長拳,又有六步拳、猴拳、囮拳,名勢各有所稱,而實大同小異。至今之溫家七十二行拳、三十六合鎖、二十四棄探馬、八閃番、十二短,此亦善之善者也。呂紅八下雖剛,未及綿張短打,山東李半天之腿,鷹爪王之拿,千跌張之跌,張伯敬之打。少林寺之棍,與青田棍法相兼;楊氏鎗法與巴子拳棍,皆今之有名者,雖各有所取。然傳有上而無下,有下而無上,就可取勝於人,此不過偏於一隅。若以各家拳法兼而習之,正如常山蛇陣法,擊首則尾應,擊尾則首應,擊其身而首尾相應,此謂上下周全,無有不勝。
  大抵拳、棍、刀、鎗、叉、鈀、劍、戟、弓矢、鈎鐮、挨牌之類,莫不先有拳法活動身手。其拳也,為武藝之源。今繪之以勢,註之以訣,以啟後學。既得藝,必試敵,切不可以勝負為愧、為奇,當思何以勝之,何以敗之!勉而久試,怯敵還是藝淺,善戰必定藝精。古云:「藝高人胆(膽)大」,信不誣矣!
  余在舟山公署,得參戎劉草堂打拳,所謂「犯了招架,便是十下」之謂也。此最妙,即棍中之連打。
(圖A)
(圖B)
(圖C)
(圖D)
(圖E)
(圖F)
(圖G)
(圖H)
(圖I)
(圖J)
(圖K)
(圖L)
卷十五•布城諸器圖說篇
  夫南方田水界地雨濕,不可用車,我兵卒然遇敵,緩急無家可依,賊皆洞見,知我無拒禦之備,是敢盡力向我,一遇奔潰,全軍退走。其布城之法,不惟緩急可恃,且足張疑,使賊忽然舉目無中生有,眼前皆是遮映造次,便不得知我立此主何意,且不得便知我布裹虛實。外既立有拒馬蒺藜以為禦,而複有布城遮映,至有誤為真城者,緩急之間便不敢輕易近我營壘。如果賊人嘹料其情,我已備之久矣,鳥銃俱向城而伏。賊如來敵,必須先取去我蒺藜拒馬,攻取之間,彼外不能視內,而我可由布城視外,便打銃戳槍射弩,無不便宜。一絲之限,足類金湯。如賊亦打銃,我則將各兵綿被再搭一床於布城上,又可禦鉛子矣。
布城圖
(圖A)
  計法:每一隊雙立為鴛鴦陣,該平去第二小隊一丈五尺,用布雙層,高四尺,長一丈五尺,每五尺為一柱,共用柱四根,用布五幅,上用淡色畫界磚石之形。
  —、器具除《武經總要》圖像之所有、人人可能者不備外,今將《武經總要》所無及《武經》之所有而今不知用者,並開於後。
一、拒馬
(圖A)
  右鼓架,相似三根一束,長五尺,徑各一寸五分,上用屈鐵頭,下用鐵鑽。每一架立地二尺五寸,一小隊相接該六架(隨在取大木壓其中)。
  —、蒺藜繩連,利於收起。
(圖A)
  每一小尺一個,每一步六個,為一繩,俱用繩串入蒺藜心中而出。每一小隊前面下五層,共計十五根,俱牌上掛帶以行。牌法,造牌、祀牌、符咒,各有大例日期。
(圖A)
(圖B)
  此物有數法,或用皮鞔,或用輕木而外加以竹。用釘者最利,急則擲之地下,可以當釘板阻險。其符法乃兵家厭昧之術,激我士心而疑敵者也,非真以此為恃,後人毋惑之而為所誤。凡兵所帶繩串蒺藜,掛於此牌,向外釘上,以行用時取下,鋪地。圓藤牌雖為擊殺之器,而不能立束部伍。凡賴之以束整部伍,齊進止,遮人眾,壯士氣,進如堵牆,退如風雨者,惟有此牌之功為大,為可用。奈只可以遮隔刀槍,而不能隔鉛子,尚俟天生豪傑之才,更為之。其法:長五尺,橫闊三尺。
△軟壁
(圖A)
  以木作架,高七尺,闊六尺,以舊綿絮被掛上,張陣前堵鉛彈。釘板可攔路。
  軟壁無他奇異,用人所蓋綿被覆於木格上耳,固一時從便之法,然不若所制剛柔牌,四五十步之外可以遮銜鉛子,屢試無失。然近至三十步,亦要打透。但鉛子銃必是遠放,定無一二十步可放之事。今開法於後,不立圖者,秘之也。其法:以輕木為長桄,中用一檔,牌身如木牌大。先用生牛皮二層釘之,皮裏用好蠶綿三斤,用布裝為一袋,貼牛皮之裏;用分水薄綿紙,每二張松松團為一球,挨行擺之;又用蠶綿五斤,裝布袋一幅,蓋之四邊,竹釘定固。通用灰漆四明,裏面布處用油厚塗,使不入水。重可十五斤,計費五兩以上。只苦於價重,而官司不能辦耳。除此之外,或以鐵為鋒,或雲用鵝毛、人發,或用密紙,或用皮漆,或用竹木而尖其脊。余曾極其智慮,博采萬口之說,盡以製造之方,所費不知幾百金,而竟皆不能遮銜鉛子,未有勝此法者也。
△剛柔牌式
(圖A)
  以上通用灰布漆油,最忌水入,坐臥結實。
△銜枚
(圖A)
  竹簽四寸長,五分闊,上書隊甲兵勇,親臨官押,油飾掛頸。靜炮響,各銜枚肅靜。代圓枚而用,更可查考。
△鬼箭
  鐵蒺藜,糞汁炒,染毒藥,戳腳,曰鬼箭。散地以為阻路守險之用。
△人撒竹筒形
(圖A)
  此筒用貓竹去皮,庶不裂。長一尺,上用木蓋,下用原節為底。貯蒺藜,懸之於腰。用時手提撒之,下地均勻,且速而不粘。除此,皆乖插蒺藜,不利用矣。
△飄石
(圖A)
  用一握竹,長五尺,繩系頭作兜,貯石搖勢,一擲而去。守城宜用。
△夜伏耕戈
  弩機,用浮輕箭染草烏毒藥,以線引系椿於三十步,橫路而下,堆草藏形,觸線而機發箭中。恐害自人,須阻所行要路。
(圖A)
  近來賊用長竹先打而行,則機發於人足之先,弩又無用。今當多用,如百弩連成數丈,其機只在向我處弩盡頭下之,俟彼走進,逾弩將盡處,就長竿先發其機,則不能退出數丈矣。又當分作三四個機,渠能打發其一機,即謂盡發矣,而不意又有未發之機也,尤妙。若三五弩而擺丈餘地,則無用,且未必矢矢俱准著人身,恰得正好也。
△木城
(圖A)
  用大小木為,每扇闊五尺,高堞五尺,袞木二道,贅大竹釘浮於拴上,約可二人負之而行,輕重適均。在城上,則立在垛口,防夜襲登;在兵中,可肩而下營,立成營盤。
△放鳥銃法式
  —、放銃之法,先將藥預裝各小竹桶內,約銃口可容幾錢鉛子一枚,即每桶裝藥幾錢。藥多則鉛化,藥少則子無力。先裝藥入銃,用搠杖送實,方下鉛子一枚,又搠杖送下,至藥際。將火門取開,用另裝細火藥傾入鳥銃火門內,向上振搖,藥入線門,將火門閉之,以火繩安入龍頭。前手托銃架中腰,後手開火門,即拿銃架後尾,人面妥架尾之上,用一隻眼看後照星對前照星,前照星對所打之人,用右手大食指撥鬼向後,鬼入龍頭,落在火門,藥燃銃響。鳥銃之中准,在於腹長而直;火藥之不奪手,在於前手拿在銃腹;照放之直,在於兩手俱托執銃身而無點火之誤。鉛子之利在於合藥之方,其神機銃用木馬繁而多誤,勢難再發;邊銃手執後尾,其重在前一手點火,眼不能照,皆不及此銃之妙而速也。
—、制合鳥銃藥方
  硝一兩黃一錢四分柳炭一錢八分通共硝四十兩,黃五兩六錢,柳炭七兩二錢,用水二鐘,舂得絕細為妙。秘法:先將硝黃炭各研為末,照數兌合一處,用水二碗下在木桕,木杵舂之。不用石鬣者,恐有火也。每一桕,舂可萬杵。若舂幹,加水一碗又舂,以細為度。舂之半幹,取日曬,打碎成豆粒大塊,此藥之妙,只多舂數萬杵也。大端如制合好墨法相類。若添水舂至十數次者,則將一撮堆於紙上,用火燃之,藥去而紙不傷,如此者不敢入銃矣。只將人手心擎藥二錢,燃之而手心不熱,即可入銃。但燃過有黑星白點,與手心中燒熱者即不佳,又當再加水舂之,如式而止。
△鳥銃分形之圖
(圖A)
(圖B)
(圖C)
(圖D)
(圖E)
(圖F)
  —、造鳥銃之法,後門有螺絲轉者,此銃腹,長放過後內常作濕,二三日要洗一次,用搠杖展水布一方,醮水入洗之。如鉛子在內,或克火門等項,取開後門絲轉,以便修整,最為易便。
  —、行營之內,鳥銃雖速准而力小,難禦大隊,難守險阻,難張威武。佛狼機又太重,難於扛隨。今以臆創一器,名為賽貢銃,既無下木馬延遲之艱,又不坐後其鉛子,猶勝佛狼機之大,其聲勢可比發貢,其速即可比鳥銃。每五百人之中用以五六門,以備守路截險,甚妙。
—、銃式
  銃長三小尺,內口約容半斤鉛子,藥在粗腹不可過,鉛子送至腹口方好。即如此,平臥地下,隨其遠近,加墊頭高,並不用木馬等類,此器之利者,亦以項長而鉛子合口故也。
(圖A)
  後有連子銃銃槍,皆繁巧,放銃時多誤,難以屢中無虞,聊亦載之,以備兵家之一法也。
  連子銃式,因《武經總要》所無,故圖。
(圖A)
  銃如鳥銃,但藥盡處用一孔,上安一鐵筒,入鉛子數枚門定口,一個銃放去,一個子又落入。
△銃內裝藥式
(圖A)
  其法:以藥裝入一節,節以厚褙紙錢一個,中穿藥線一寸,送入銃內,又裝一個藥入築實。又間以穿藥線紙錢,如此,裝至鉛子鐵管止。
—、子母炮
  此用驚營,或夜間遠遠放入賊壘,少停於賊壘中。銃發,無制之兵,烏合之眾,奪氣之寇,勢必驚惶,我得乘之,此器最妙。
—、裝放子母炮法
(圖A)
  此炮用木信雕成螺絲轉形為渠,以藥線隨渠纏足,下露線一節在底上,露出信之上,用褙紙信外卷緊,與子銃口合,乃將好藥入瓶八分。將信送入口,即將瓶覆向下搖搖,按入其信。若仰瓶裝信,則信底有藥,放時藥催信出,而瓶不破響,惟覆裝其信,則將信務入到底,庶底下無藥,藥在周圍,信線燃入,藥乃作破子瓶。其放時,先用木馬將大銃裝畢,以瓶入上大口,先點瓶線燃入木信,不見,即點母炮線打去。若瓶線點早,母線太長,則瓶不出口而響矣。若點瓶線太遲,未及燃入打去,則閃風而滅矣。又有一法,共拴一線,居中點火,終是不齊,還是兩點為妙。
△佛狼機式
(圖A)
  此乃天下通有利器,今所以重圖者,舊制之未盡精微也。其妙處,要母銃管長長,則直而利遠。子銃在腹中,要兩口對合,則火氣不泄。子銃後方用半筍轉入者,每放時多擊出子銃數丈傷人。必用鐵閂者,佳其妙處在今添出前後二照星,後柄稍從低,庶不礙托面,以目照對其准,在放銃之人,用一目眇看,後照星孔中對前照星,前照星孔中對所打之物。又子銃內用木馬後下鉛子,苟子馬俱大,則難出;出則力大,要坐後,而人力不能架之。若子小,則出口松而無力,歪斜難准。今法止用鉛子,預將鉛子照子銃合口微大一分制就,用時入藥之後,即以子下口用凹心鐵送杆打下入口一寸,即入母銃放之。此法既省下木馬煩難之功,又出口最易。而且鉛子合母銃之口,緊激直利,便速成功。凡鑄銃之法,子銃口大則子難出,要破母銃;母銃口大而子銃口小,則出子無力,且歪,務要子母二銃之口圓徑分毫不差,乃為精器也。切記切記。
△火箭線眼式
(圖A)
  夫火箭亦水陸利器,其功不在鳥銃下,但造者無法,放者無法,人鮮知此器之利也。大端造法有二,或造成用鑽鑽線眼,或用鐵杆打成自然線眼。但鑽者不如打成者妙,鑽易而打成費手,故匠人多不肯用打成之法。其肯綮全系於線眼,眼正則出之直,不正則出必斜;眼太深則後門泄火,眼太淺則出而無力,定要落地。每個以五寸長言之,眼須四寸深。杆要直,而去頸二寸,稱平;瓴要勁羽,長而高;褙筒用礬紙,間以油紙,則不走硝,可留二年,此物最不耐久收也。
  —、炮法,《武經》雖載,而獨行炮單架者甚明,鮮有人能悟之,故重開明其勢,此為守城第一器也,既省火藥之費,又有不乏之資。
(圖A)
卷十六•旌旗金鼓圖說篇
  名將所先,旗鼓而已。近見東南人不知兵旗,無法制,率如兒戲。或輕難視遠,或重難執馳,方色混雜,不可辨認。而臨陣分合,更與旗無干,聽兵用手逼唇為哨聲,卻以旌旗為擺隊之具,金鼓為飲宴之文。至有大將名胄,而亦烏合縱橫,一聽兵士紛遝,一隊數色,一陣數令,以勝負付之自然,以進退付之無可奈何,籲,可勝歎哉!予故不得已而繪此煩文,以取譏罪,諒之諒之。
(圖A)
  右清道二旗,軍行持眾之前,以清途路;排營,則遇掌號笛,執在馬路,引官哨隊回營。旗杆長八尺,仍領送官哨隊回營,旗杆長八尺,用木葫蘆或葫蘆上加以槍頭亦可。方四尺,藍色,邊用紅色。
(圖A)
  此用以引金鼓,杆高一丈二尺,纓頭雉尾珠絡旗,素黃色,方七尺,黑布,字大二尺。
(圖A)
(圖B)
(圖C)
  此與前大五方旗同用,各照方色彩畫,邊用生旗之色,不可與本旗色相犯。除邊方五尺,杆高一丈五尺,纓頭珠絡。
(圖A)
(圖B)
(圖C)
(圖D)
(圖E)
  此用在將臺上,行則隨主將以為外表。五方之應外表,視此為進止。立伏杆高一丈五尺,邊與旗幅同色,用夾絹二幅,長四尺,闊三尺,帶用五色,自下相生而上,長旗身有半,旗頭用雉尾纓絡。
(圖A)
  此乃出征之旗,代轉光旗之用也。杆用長槍桿,旗照字色,邊同本旗之色,庶純而可遠嘹。方五尺,不用彩畫。黑旗上用白絹為字,餘皆黑字。旗頭用槍頭,以便出征。輕潔色純,不混眾目。
(圖A)
  此該二副,共十面,晝則示奇兵及子營中軍親兵,夜則看燈籠,以代五方之用。杆用好堅竹,去皮,紅漆,長一丈六尺。頭用小槍頭,金木胡蘆,頂鐵梁,務在輕便。照方色全幅絹長一丈二尺,燈用照方色薄油紙。
(圖A)
  此不可用於行陣重大也。杆高一丈六尺,旗大一丈。黑綠緞為之,白綾為邊,纓頭飾以珠絡,極其華麗。
(圖A)
  此帶四方各門方色,並中央黃素帶,俱憑坐纛上以為四方之生,但可操而不可用於臨陣,以其大而重也。杆無燈,坐纛上用鐵十字架以懸之。
(圖A)
(圖B)
(圖C)
(圖D)
  此主將號旗,顏色隨意,不預設以泄機。杆用長槍,旗方一丈二尺。
(圖A)
  此後二十八宿形旗。凡出軍立方向,八門使兵由之而出,則用。又凡遇出兵之日,所輪勝宿即以此旗領軍。杆長一丈六尺,頂用纓絡雉尾,邊幅之色俱同,各照方色。方可六尺。二十八宿真形旗各一面。
(圖A)
(圖B)
(圖C)
(圖D)
(圖E)
(圖F)
(圖G)
(圖H)
(圖I)
(圖J)
(圖K)
(圖L)
(圖M)
(圖N)
(圖O)
(圖P)
(圖Q)
(圖R)
(圖S)
(圖T)
(圖U)
(圖V)
(圖W)
(圖X)
(圖Y)
(圖Z)
(圖1)
(圖2)
  此後六丁六甲旗十二面,用法與二十八宿旗同,旗色照方向,邊同大旗之色。杆長一丈三尺,旗方五尺,頂用纓頭雉尾珠絡。
(圖A)
(圖B)
(圖C)
(圖D)
(圖E)
(圖F)
(圖G)
(圖H)
(圖I)
(圖J)
(圖K)
(圖L)
  角旗八面,高大俱同五方旗,用木紅葫蘆頭或雲槍頭。行則夾五方神旗,但矮於五方一尺。其色,則東南上半幅藍,下半幅紅;南東反是。東北上半幅藍,下半幅黑;北東反是。西北上半幅白,下半幅黑;北西反是。西南上半幅白,下半幅紅;南西反是。花焰邊,隨本旗之色,上下各一半。
  八卦正旗,高大式杆,俱照五方真形旗。上用金木葫蘆頭。各以八卦方向為色,四正方者色純,四奇方者照角旗,各得一半,上畫本方之卦於旗之中央。
卷十七•守哨篇
(守是攻之策,自古名將必先斥堠。但此等事不過衛所之行移,非教戰士之技,不能編次諸篇之間,故為附卷。)
  為軍務事,照得衛所烽堠為邊防第一要務。近來該管陸路官員多不曉此,每遇考選是任,便為閒散之局,甚至廢棄職守,或台堠不修,或器械不整。如軍士偷安,略無懲究。寇犯地方,則烽火之號不傳;船隻在海,則聲息之警不報。萬一失事,甘受參提。殊不知懲沸湯者吹冷齏,傷弓之鳥驚曲木,自能省此,便當寒心,豈可玩歲忄曷日,甘蹈如前?及查松門桃渚衛所原設烽堠,有遠在外海,而軍士藉此偷安,如獅子望火樓等處是也;有置於內地,而遇警嘹望不及,若盤馬、烏沙浦等堠是也。已曾舊有行令:堠軍於近海去處,照依漁戶搭蓋曾架一般,上則用草苫為一廠,各置守嘹器具。每堠每日輪軍三名。遇有賊船出沒,晝則卓大白旗一面,夜則放炮起火,在堠軍餘,接警傳報。如在外海遠堠,每每密切差人查閘。此時地方廣闊,未經核實,而奉行者十無一二。即今風汛正臨海洋,賊船叵測,內地安危、居民趨避、兵機預備、城池警守,均當責在一堠之司。一堠失報,則地方貽害萬萬矣!為今之計,除行取各衛所管堠官軍前來本職面授烽火方略形式號令,使各遵守外,所有條列報警事宜,擬合申飭通行為此牌,仰本官照牌事理,即將後開條約事件備錄。每墩一本,付軍讀誦背熟,其條內事宜,平日務各件件備完停當,隨壞隨用者,隨補隨完。遇有警跡,務要依後條款舉放傳報,敢有一件不完,一軍不到,查問得出,定照軍法連坐,決不輕貸。先將各堠旗軍備完件數,該管官具結繳來查考,以憑或時委官,或本職自坐小網船,沿途暗往親驗。其給過牌內條款,陸路官先行讀背痛熟,面教各堠軍名名讀誦背記痛熟,限一月外,以憑本職調來,或到墩考背,生一句,打一棍,不恕。
  今開墩堠該備什物:
  —、每墩立五人睡住臥房一間,不拘草瓦。灶一口,水缸二個,鍋一口,碗五個,碟十個,米一石,鯗十斤,種火一盆,種火牛馬糞一擔。
—、器械
  碗口銃二個,小手銃三個,火箭九枝,大白布旗一面(方十二幅),草架三座。
  草架法:
  每架務高一丈二尺,方四面俱一丈,下二尺高用木橫閣,使草柴不著地,不為雨濕所。上用稻草苫蓋,如屋形。伏睹祖宗墩法舉狼煙,南方狼糞既少,煙火失制,拱把之草火然不久,十裏之外豈能目視?且遇陰霾晝晦,何以相嘹?故必用立此大茅屋,積草柴既多,火勢大而且久,庶鄰墩相望可見。其屋內不拘柴草,務相均停,一層柴一層草,填實盈滿。
△墩堠報警號令
  —、每墩不拘日夜,分三人,帶起火三枝,碗口銃一個,手銃三個,在於極外海邊巡邏守哨。遇有賊登,晝則搖旗放銃為號,夜則放起火放銃為號,墩上即便接應。如天晴,則卓十二幅大白旗,相鄰之墩卓起大旗,一路隻至本府所在之處,及一路至本衛所城池而止。如若遇天日陰霾有雲霧,望旗不見,則將原搭草屋舉火,連草屋通聽燒然一架。鄰墩接放火則已,如不接放,又燒放一架。夜遇有警,看近海下墩哨軍火箭號響,止燒放草屋一座。蓋夜間火甚明,不必二座也。鄰墩即便一體點放草屋,賊到之墩一面差一人由便路徑到本衛所並陸路官處報賊多寡、登犯時日情由,聽該衛照本府原發報式轉報。
墩軍號火走報軍法
  —、賊所登犯之地,本墩失誤放火卓旗,遇賊流至鄰墩之下,鄰墩放火卓旗而本墩後接者,全墩軍法示眾。
  —、遣下墩海邊人役失誤者,罪坐下墩海邊之人,墩上者連坐,捆打一百。
  —、近賊本墩放火卓旗,而全墩接應失誤者,鄰墩軍法示眾。
  —、舉火遲延,走報不時,因而誤事者,軍法示眾。
  風汛時月,墩軍不拘正墩、鄰墩,敢有下墩回家、及雖近墩而不在墩者,無賊至,捆打一百,割兩耳;有警,軍法示眾,該管官捆打、穿耳,連坐。
  —、應備前項什物軍器,欠缺一件者,墩軍捆打一百,割耳,仍罰月糧置辦。該管官連坐捆打。
  —、應備前項什物軍器,雖不欠缺而不如法者,墩軍捆打四十,扣月糧改置。該管官以分數論罪,治以軍法。
△查點墩堠法式
  —、每月,本職十次,把總七次,衛所五次,各差人本府,於見駐之處,起南北分發人員點閘。如有不到者,即便綁解治罪。或本府自坐小網船,由潮不拘時日,親閱查點。
  —、凡差人員點堠,敢有需受分銀粒米,與墩軍所得之罪一體均治。雖素親信,並不輕減。
  —、差閱人員不親逐墩到上,卻乃在於總路拘查,或托人代查,及到墩而又點查不明者,一體捆打,沿墩示眾。
  —、差查人員到墩,先數軍足五名,即看種火之處火種有無;次看火箭收拾藥線可否;次看大小銃裝收何如;次看十二幅大旗有無損壞;次看大旗杆堅直何如;次看烽火草屋三架柴草,有無雨濕漏壞,有無損用、致欠原數;次看水缸有無水;次看米鯗見存用過數目;次看碗碟、睡臥處所,是否在墩宿歇。
  —、遇警之時,但經放過軍器、草屋,不許過三日,即要補完,違者治以缺欠法條。
△墩軍守嘹之法
  —、墩軍每風汛時月,如三、四、五、六,盡數在墩,不准以取米糧破調。正、二、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月,准以一名專運薪米;每二名為一班,分為二班,每半月一更赴墩。
  —、官府經過,止可擊鑼,放小手銃一個,不許擅卓大小白旗、燈籠、烽火等項,以疑鄰墩。違者,以妄報聲息,軍法重治。
△守城
  —、為軍務事照得風汛迫臨,海警叵測,捍禦之方,惟在戰守。已該本職見在操練標下官兵臨機調發外,但查各衛所城守無法,每遇寇至,則倉惶失措,或致掩襲不備,甚者守禦無法,無警之時晝夜耗人精力,及至五更,往往倦怠失事。是皆已往之咎,而事豫則立,正宜先機分佈。夫守城之法,惟蓄養精力有餘,而賊來貴在遠知預備。其遠知預備之責,又在陸路。但伏路官軍,亦多因襲舊套,虛應故事,緩急之間,全無實賴,均合示授方略號令,以嚴責成。為此牌,仰本衛所官照牌事理,即照發去圖式號令條款,將本衛所旗軍丁舍人等,止除出海墩陸人役不派垛口外,其餘自舉監、生員、致政、供貼、雜差及應襲以下,盡數照依後開條件圖式,或四名一垛,或三名一垛,或二名一垛,每五垛另編立知事勤勇一人充為垛長,專一執廠旗查督。大約以一城人丁眾寡通融,不必拘泥原分窩鋪。其陸路官員,亦照原曾發去方略一一遵奉施行,通將編派過旗軍丁舍照式攢造書冊一本,同各官依准申繳其守城號令,仍動支不拘何項官銀,刊刷成書,每人一丁給與一本,以便熟習,毋得徇情遺逸,及違玩軍令,自甘重典未便。
△派守城規則
  —、除舍人並編中軍者,俱聽策應官帶領,隨賊緊處分投往來,捍禦對敵,不派垛口。
  次派神兵,先將本城內沖要處所共幾處,每處量其險要,該用佛狼機幾座,大銃幾個,於各多所分抽其多者撥充,其餘照各所地方城身均派。
  次派鳥銃,通計本城共有若干垛口,見今通有若干邊鳥二銃,各照原城所分派,稀密得宜。如有所伍太多者,取加沖要之處。
  次派官,將掌印官專管中軍高處號令,四面皆聽所督,仍兼附近中軍要城一處。又將險要門台幾處,派以見在衛所指揮千戶之有力勤勇者。次將各掌印百戶,一官一旗,分派各原經本府編過信地樓鋪,各相接界。如一百戶署數印,則本官止在本伍樓鋪,餘則以旗甲一名分守各鋪,本官仍往來兼管。凡有力千戶與指揮同派,無用指揮與千戶同派。
  次將在城生員、致仕省吏,照所分派樓鋪。
  次將各所伍信地,一城共有若干垛口,凡上團、下團上下餘丁,雜差、供貼、守城等軍餘丁,通計共有若干,每垛口一個,約合幾人。計算已明,然後挨所挨照本府所編信地,一軍一餘或多許,均附。一軍一餘之外,湊合派垛,編成字型大小。如一所垛口已盡,而軍餘有餘,則挨於下伍相鄰垛口。如垛口未盡,而一所軍餘已盡,即以相鄰所伍軍餘兼搭接派。惟據軍餘,照人均派,不拘所分定額,以致厚薄疏密失宜。
  —、每五垛為一廠,內選年壯膽勇者一名,立為垛長。
  —、派定先演三日,候本職親臨演之。如派撥不明、不均、不公,定將掌印官軍法處治,當時奪其管事,罰以重差。
守城該備器具廠屋
  —、每垛口五個,立草廠一間,下用板鋪,勿使泥濕傷人。上用苫蓋,四面皆堪遮蔽風雨。遇至樓鋪者,即聽以樓鋪充之,不必另立。每廠竹竿一根,長一丈三尺,上用布旗一面,疊方二幅,顏色照城方向。
  —、每垛口有幾丁,每丁用一尺高有底通節粗竹筒一個,埋在垛口裏面。各軍所執器械,或短槍,或斬馬刀,或鳥銃,或弓矢,插於竹筒內立之。
  —、垛口二個,其派過該守本垛之人,不拘幾丁,共出燈籠一盞,其應卓燈繩、杆、燈底墜石、雨罩,俱照圖式。
(圖A)
  —、每廠垛長出燈籠一盞,卓於草廠橫竿上,並樓鋪旗竿上,以照城裏面。此廠完同驗。
  —、每垛下要石子五六斤重,以至一斤半重者,高圓三尺一堆。大圓石可五六十斤者,五塊。此文到,即該預備完足。欠一寸者,罰糧一月;無糧罰挑濠一丈。
  —、有鐵架燒松節者,從便。每一架准燈一盞。此預備。
  —、每垛竹木梆一個,每鋪百戶備大小鼓二面,鑼一面。但城內有鼓者,皆許借用。此待賊至方用,賊去即聽交還。打壞,以守鋪軍糧扣賠新鼓。無賊時,不許指此誆騙。如無借處,即便預將守城紀錄老小軍丁內扣糧速辦,限文到十日內。此有警備用,今先備候,本職親到驗之。
  —、每鋪遇警,種火一盆,俱守鋪人丁備。此臨守城日時備也。
  —、每一廠,大水缸一個,貯清水。此臨時備。
  —、各色火器俱要預備齊整,責令派到鋪邊垛口之人管列在鋪,聽候不時之用。此預撥在鋪。
  —、各神兵照派過垛口所在,每一架處搭高廠一個,將佛狼機等銃在其下,遇警火草時時點候,鉛子銃心裝蓋停當,藥線裝收乾燥,其一應木馬、鉛子、石子、銃送等項,俱照本府舊日為緊急軍務事頭行內數目,件件完足,聽不時查點。如遇敵用過,敵退,准從容五日之外補足。如敵尚在,限一時之內補足。過期,軍法重處。此預備點查,各預收派到臨近鋪內貯閣,候臨警取用。
  —、守城鳥銃手,每人藥一斤,裝管五十三個,鉛子五十三個,火繩每根三丈。此該點查,臨警帶上城。
  —、中軍惟看城外伏路及墩堠原定晝夜煙火旗炮起火號令。但見前項有警號令,掌印官即便將中軍高處,晝則放火炮三個,卓起大白旗,在城大小官軍、旗舍舉監生員、致仕人等,盡照派過垛口,即時各執器械廠旗上垛乘城,照依號令。
  —、夜則放炮三個,卓起雙燈籠二盞,在城前項人等一照白晝事例上城。遇夜,中軍發擂,樓鋪一齊發擂;中軍打更,遇夜鋪處處打更。一處斷絕更鼓,依臨陣軍法連坐本管官旗。
△守城號令
  —、凡遇有警,但看城上中軍內,晝則放火炮三個,卓起大旗,各人照派信地垛口火速上城;夜則聽中軍高處放大銃三個,卓燈二盞,各人照派信地垛口上城。凡上城時,即將器械插於竹筒內,垛長將旗插於草廠邊。照垛不拘一垛幾人,俱向外立定,視賊來,遠則佛狼機,近則鳥銃,再近打石子等類,難以預料。如賊退,或探賊未來盡,如探賊歸巢,其巢在十裏之外,看中軍高處放炮落旗,每垛留一人城上看嘹,餘俱下城休息,聽中軍前令上城。
  —、凡遇夜,則五垛之人,不拘通有幾丁,看中軍高處放炮,舉雙燈,通上城,照垛向外立聽中軍放炮落燈。每一廠內之人,先輪一垛者,或二名,或三名,支一更,餘俱入廠安睡。一更盡,吹長聲喇叭轉更,又一垛者輪出敲梆守更。守過者進廠同睡,不許脫衣。如此,五更五輪輪完天明。若遇夜間,忽聽中軍高處炮響,卓起雙燈,是看賊來攻城,各廠內不該支更人丁,盡數起出向垛口備戰。一處有賊,擂鼓敲鑼,滿城鋪俱擂鼓敲鑼。一鋪鑼鼓止,挨鋪通止。如賊已退,候中軍高處放炮落燈,各丁又俱進廠睡,輪該守垛,照舊支更。
  —、人丁雖不令俱在垛下立到天明,所以休息人力,務使精神有餘,免致每夜到四更人倦失更,被賊掩襲入。又不許一人因而乘機私歸家內安睡;既許開廠內輪睡,又不許說話依舊,廠內困倦了,及至輪該執更,卻值渴睡。
△守城軍法
  —、凡一廠內一人不至,或夜歸私家,連坐垛長,各打二十棍;本犯割耳;同垛同廠連坐。遇賊攻打城池之時而不到者,本犯軍法示眾,垛長割耳,同垛、同廠捆打。
  —、凡旗廠器械、矢石、火銃、三鼓之類一件不完者,本犯捆打,坐連同垛同廠。五垛以上,本官俱捆打。衛城五鋪以上,所城二鋪以上,掌印官旗、本管官捆打。臨賊攻城之時以致缺少、及放及分不如法者,本犯軍法示眾,照前連坐者,皆割耳。
  —、回頭者割耳。
  —、擅行動者割耳。
  —、見賊大言喧嘩者,或被傷高叫驚走者,遵照臨陣退縮軍法示眾。
  —、夜驚者,治其所由,同廠、同垛、本管官旗連坐。
  —、中軍高處接應在外並墩堠號令遲法者,掌印官重治嘹堠司號之人,軍法示眾。
  —、在外伏路墩堠誤事致賊猝至者,究其伏路官軍以法。
  —、各鋪內遇守城時,或致種火斷滅;與凡傳敲鑼鼓,或起或止不明,俱罪該管百戶。如一百戶而兼數印,不得分身者,罪其旗甲,百戶從輕發落。
(圖A)
  天字五號止,即接地字一、二、三、四、五號,又接玄黃字型大小,俱仿此式,刊版填造書冊。
  各城內建立中軍號令。
—、應備什物
  先於本城高處可以四面嘹視之地,立桅竿一根,粗徑一尺,長五丈;上用棕繩一條,粗大耐久者;又用布十二幅,旗一面;即於旗竿下或就樓鋪,或另立房屋一所,預備燈籠四盞,亮好油燭一百二十枝;大將軍炮一個,碗口響炮四口,即以原派管神兵守之。其隨銃應該小馬、火藥、火繩、送子等件,俱照神兵頭行備足。仍將好軍十名,專管種火一盆,日夜分班四嘹城外陸路號火銃炮。撥吹鼓手一副八名,專執此處號令,不拘何事,不許差扯。
△號令
  平時無警之日,每早天明吹打一通,守城人下城;每晚吹打一通,守城人上城。
  凡遇有警,每夜,日入山不見,便放大炮三口,卓起雙燈。城內人丁聞炮看燈,即便上城守夜。俟定更炮響起更時,雙燈放落,各處支更守城人照守城項下條約施行。所撥十人,分更向四面嘹看城外伏路人動靜。
  凡伏路人在於城外,不拘晝夜,但放起火三枝,炮響三個,是有賊來偷城。中軍嘹見,如是白晝,則放炮三口,卓起大旗,城內人丁盡數火速上城守禦,一照守城號令條約。賊去落旗,人丁休息。若夜間嘹見城外不拘何面伏路人放起火炮響,則卓起雙燈二盞,放大炮三口,廠內人丁盡數出向垛口,以備攻打。賊退後落燈,各人丁仍還廠內休息。
—、軍法
  凡伏路人已舉火號,而中軍接應遲延毫刻,或炮松不致大響,以致在廠之人聽聞不明,及燈籠不亮者,致賊突到城下,攻城登雉,掌號鼓手、嘹望人役以軍法示眾,決不貸生;掌印官捆打一百,割耳。
  凡平時各應備器具什物不完者,應備之人軍法施行,掌印官連坐。
△伏路
  —、發人伏路,凡風汛時月,每城陸路官將伏路人役照城外要口四面共有幾處,每處撥三人,每人管二更,俱於每日午時,赴陸路官處領起火六枝、手銃四口,各照派過信地方向出城,離三二裏之遠守伏。每至次日午時,有人交代,方許回家。若遇有賊在近,每路每方加撥五名,每人止執一更。
△應備什物
  —、每陸路軍每一名自辦三眼手銃一把,好起火六枝,火繩隨時辦用,每人燈籠一盞,小黃旗一面,雨具一副。
△發伏路號令
  —、凡白晝遇有賊至,即放手銃三個,起火三枝,搖展黃旗,馳回。中軍高處照給過號令接應,城內人丁又照中軍號令上城守禦。
  —、凡夜遇賊至,伏路人先覺,即放手銃三個,起火三枝,一面奔告城下。中軍高處嘹見,照給過號令舉動,廠內人乘城備戰。
△伏路軍法
  —、凡伏路人出伏遲期,及備該隨身前項火藥不如法,藥繩、藥線濕落不堪,雨具不整,及在外之人不候交代而輒回家者,通以軍法捆打一百,割耳。如有誤事,軍法示眾,陸路官連坐。
卷十八•治水兵篇
—、兵船束伍法
  每福船一隻,捕盜一名,舵工二名,繚手二名,扳招一名,上鬥一名,碇手二名。上用甲長五名,每甲兵十名。
(圖A)
  以上如與賊逼近船邊,一時遇巧,不拘何人用何器,但能奮勇當鋒,用火藥火器成功,用刀槍戰殺有功,各為首者,俱以破格奇功論。
  每甲長一名,管兵十名。甲長小旗一面,照方色。
  今以見在船分之,福船二隻,海滄船一隻,艟喬船二隻,為一哨,立一哨官。左右二哨官為一營,立一領兵官。以松門關分右後二營,海門關分前左二營,各以指揮一員統領。其船上大旗,則俱用黑布,仍用白布做一大字在旗,通寫作台字,各照方色制以號帶。甲長旗各照號帶方色。
△福船大旗式
(圖A)
  號帶顏色:前營紅帶,左營藍帶,中軍黃帶,右營白帶,後營黑帶。
△甲長旗式
(圖A)
前營紅,左營藍,右營白,後營黑,中營黃
每船五方旗一副
  前營:紅旗紅邊一面,藍旗紅邊一面,白旗紅邊一面,黑旗紅邊一面,黃旗紅邊一面。
  左營:紅旗藍邊一面,藍旗藍邊一面,白旗藍邊一面,黑旗藍邊一面,黃旗藍邊一面。
  右營:紅旗白邊一面,藍旗白邊一面,白旗白邊一面,黑旗白邊一面,黃旗白邊一面。
  後營:紅旗黑邊一面,藍旗黑邊一面,白旗黑邊一面,黑旗黑邊一面,黃旗黑邊一面。
  中軍:紅旗黃邊一面,藍旗黃邊一面,白旗黃邊一面,黑旗黃邊一面,黃旗黃邊一面。
△兵夫列船式
  平時在船四面擺五甲,總合為一大哨;於船四面,各甲各器長短相間,分方面外而立。如遇打賊,隨賊所在之面並力動手,無賊之面亦留每面二人防看。其船頭用銃一架。第一甲撥兵四名,專管船頭閘板下;第二甲撥兵四名,專管兩水倉門。
△平時立船閱視圖
(圖A)
  每海滄船一隻,捕盜一名,舵工二名,繚手一名,碇手二名,扳招一名。甲長四名,兵夫四十名,旗幟方色俱隨本哨福船相同,但尺寸不同,另開於旗圖之中。
(圖A)
  以上如與賊逼近船邊,一時遇巧,不拘何人用何器,但能奮勇當鋒,用火藥火器成功,用槍刀戰殺有功者,俱以破格奇功論。
  每甲長一名,管兵十名。甲長小旗一面,方色同大船。
△兵夫列船式
  平時在船四面擺四甲,總合為一大哨;於船四面,各甲各器長短相間,分方面外而立。如遇打賊,隨賊所在之面並力動手;無賊之面,亦留每面二人防看。其船頭用銃一架。第一甲撥兵四名,專管船頭閘板下;第二甲撥兵四名,專管兩水倉門。
△平時立船閱視圖
(圖A)
  艟喬一隻,即大蒼山船也,捕盜一名,舵工一名,碇手一名,繚手一名,甲長三名,兵夫三十名,旗幟方色俱隨本哨福船相同,但尺寸不同,另開於旗圖之中。
(圖A)
△兵夫列船式
  平時在船四面擺三甲,總合為一大哨;於船四面,各甲各器長短相間,分方面外而立。如遇打賊,隨所在之面並力動手;無賊之面,亦留每面二人防看。
(圖A)
△平居號令禁約
  福船應備器械數目:
  大發貢一門,大佛狼機六座,碗口銃三個,噴筒六十個,鳥嘴銃十把,煙罐一百個,弩箭五百枝,藥弩十張,粗火藥四百斤,鳥銃火藥一百斤,弩藥一瓶,大小鉛彈三百斤,火箭三百枝,火磚一百塊,火炮二十個,鉤鐮十把,砍刀十把,過船釘槍二十根,標槍一百枝,藤牌二十面,寧波弓五張,鐵箭三百枝,灰罐一百個,大旗一面(並號帶),大篷一扇,小篷一扇,大櫓二張,舵二門,碇四門,大索六根,小索四根(每根長十八丈),扳舵索一根,繚後手索二根,碇[AB]四根(每根長二十丈),絞碇索四根,鐵鍋四口(並灶蓋),花碗八十個,鐵鍬四把,鐵鋸四把,鐵鑽四把,鐵鑿四把,鐵斧四把,薄刀二把,銅鑼一面(重五斤),大更鼓一面,小鼓四面,大桅旗一頂,正方旗五頂,水桶四擔(並扌梁),燈籠十盞,木梆鐵鐸一副,備用大小松杉木十株,火繩六十根,繩十根,鐵蒺藜一千個。
  捕盜自備用:
  釘四十斤,油五十斤,麻六十斤,灰三擔。
  各兵自備用蔑盔一頂,隨身釘槍一根,腰刀一把。
  海滄船應備器械數目:
  大佛狼機四座,碗口銃三個,鳥嘴銃六把,噴筒五十個,煙罐八十個,火炮十個,火磚五十塊,火箭二百枝,粗火藥二百斤,鳥銃火藥六十斤,藥弩六張,弩箭一百枝,弩藥一瓶,大小鉛彈二百斤,鉤鐮六把,砍刀六把,過船釘槍十根,標槍八十枝,藤牌十二面,寧波弓二張,鐵箭二百枝,灰罐五十個,大旗一面(並號帶),大篷一扇,小篷一扇,大櫓二根,舵二門,碇三門,挽篙十根,大索四根,小索四根(每根長十五丈),繚後手索二根,扳舵索一根,碇[AB]四根(每根長二十丈),絞碇索四根,鐵鍋二口(並灶蓋),水桶二擔,花碗五十個,鐵鍬二把,鐵鋸二把,鐵鑽二把,鐵斧二把,薄刀一把,鐵鑿二把,更鼓一面,小鼓二面,銅鑼一面(重五斤),五方旗五面,燈籠四盞,木梆鐵鐸一副,備用大小松杉木五株,火繩三十六根,繩五根,鐵蒺藜八百個,捕盜自備用釘三十斤,油四十斤,麻四十斤,灰二擔。
  各兵自備用篾盔一頂,腰刀一把,隨身釘槍一根。
  蒼山船應備器械數目:
  大佛狼機二座,碗口銃三個,鳥嘴銃四把,噴筒四十個,煙罐六十個,火磚二十塊,火箭一百枝,粗火藥一百五十斤,鳥銃火藥四十斤,藥弩四張,弩箭一百枝,弩藥一瓶,大小鉛彈一百六十斤,鉤鐮四把,砍刀四把,過船釘槍八根,標槍四十枝,灰罐三十個,大旗一面(並號帶),大篷一扇,小篷一扇,遮陽篷八扇,大櫓一枝,邊櫓八枝,舵二門,碇二門,竹篙二十根,大索四根,小索二根(每根長十五丈),扳舵索一根(每根長二十丈),繚後手索二根,碇[AB]二根(每根長二十丈),絞碇索一根,篾纜一根,鐵鍋二口(並灶蓋),鐵鋸一把,花碗四十個,鐵鑽一把,鐵斧一把,鐵鑿一把,薄刀一把,銅鑼一面,更鼓一面,小鼓一面,五方旗五面,燈籠四盞,木梆鐵鐸一副,火繩三十六根,備用杉松木五株,繩五根。
  捕盜自備用:
  釘三十斤,油三十斤,麻三十斤,灰二擔。各兵自備用:篾盔一頂,腰刀一把,隨身釘槍一根。
  —、平日各照派定武藝,時常檢點船上器具,每日一次看驗損壞。火藥遇天晴,五日一曬,收閣乾燥避火之處;槍刀鐵器,半月一磨,遮蔽風雨。一件收磨不如法,扣罰工食,甲長連坐。
  —、每船斧口石、大擂石務足若干,八分放在船底,二分放在船面,用過即補,不補者扣工食。
  —、每甲兵,六名如有在逃一名,將甲長捆打收監;甲下兵夫,以五名收監,以五名齎文分投捉拿。獲日,即以本犯應得工食充賞。限三月,拿不回,將差過之兵各打四十監禁;又差在監一半去拿。如此輪拿,一年不獲,全甲兵夫俱革其一年工食,通扣在船修念船隻。凡差出拿逃兵者,工食即日扣收在官,拿獲有功之日,給與。其逃兵自首免罪拿到者,春汛時月,發船之期,依臨陣在逃法示眾。每甲俱有逃兵,連坐捕盜;每船俱有逃兵,連坐哨官;各哨俱有逃兵,連坐領兵官。依次連坐,即行覺舉者免罪。
  —、兵逃,甲長即時稟捕盜,捕盜呈哨官,轉呈把總、呈府註冊,拘該甲兵夫,給文行拿。
  —、每月初一、十五補兵,即於廿九、十四日,該管捕盜募兵到船,送付哨官,帶到領兵官驗呈,把總類驗,本府驗中,給與腰牌,發總呈道收冊,發船駕操。
  —、各船捕盜遇夜出,哨腳船、三板船俱要收藏穩便,不許拖帶,恐遇風急潮滾頓流者,一船兵役取水不便。誤失者,管船兵夫一面治以軍法,一面扣月糧賠造。
  —、在港,每日清晨,中軍船定營吹打三通,放炮三個,升太平旗,左右前後四營依序安擺,各擂鼓鳴金,亦升太平旗。
  —、捕舵兵夫上岸買辦柴米,及神福船具,俱赴中軍船給籌票,刻限時日回銷。敢有不行稟明,私自擅離,及該管小甲互相容隱、知而不舉者,一體連治軍法。
  —、各船領兵、指揮、哨官、捕舵兵夫,風汛時月,不許偷安,假託事故,在岸宿歇,虛竊錢糧,致誤事機者,不分貴賤,一體軍法重治。如有警,掌行號已畢,而未到,船已起碇而方來,俱系畏避,即發保候,無功者斬。
  —、各船捕舵小甲兵夫,各照安名分長幼尊卑,務念同舟共命,如父子兄弟相處,不許嗜酒,在船爭打。違令喧嘩,俱以軍法連坐,然後另行發官問理曲直。
  —、兵與甲長,凡事務相推讓,惟甲長是聽。甲長平時見捕盜,一跪一揖;遇中軍發放,跪聽號令。
  —、捕盜見哨官,平時皆一撒、一跪、一揖;遇在中軍,或臨敵,以軍法施行。
  —、哨官見領兵官,一跪一揖;臨敵、臨操,軍法施行。
  —、領兵官戎裝見把總,兩跪一揖;平時許以冠帶,臨操臨陣戎裝聽令,小則逕自捆打。
  —、哨官見把總,兩跪一揖;臨操叩頭。捕盜見把總,叩頭。捕盜見領兵官,平時兩跪一揖,臨操叩頭跪見。
  —、各船官捕兵役,各備蓑衣、箬笠一副,以便遇雨應用,毋得抗違。
  或者曰:兵船當在船上操,豈有取兵下陸地而操水戰之理耶?繼光曰:海舟比江中不同,戰賊時,惟用風力帆檣之功,但有舟利帆速者,隨便勁上以間船之力耳!海中風濤潮汐,非內地江湖搖櫓整次之比也。舟中既不能操矣,而不取於陸以習之,不幾於棄之耶?或又曰:取之操於水寨是矣,而又何以陸操?繼光曰:水陸之分,可恨正在此。逼賊登山,將不舍舟步戰乎哉?或者曰:然!
(圖A)
(圖B)
(圖C)
  以上擺船之說,大端海濤洶湧,港有灣曲闊狹、當風隱風之不同,隨港形深淺,難拘一定之勢。此言處寬迥水善之形耳,設使狹如羊腸,則又當單只一字順下,不可拘方也。
  —、每日日落時分,聽中軍船上吹打三通,放炮三個,各船一體鳴金、擂鼓、落旗。
  —、夜暮以朦朧為期,中軍船發擂三通,起更。各船齊擊竹梆,打更者打鼓一次,梆響一遍。每更用兵二名,一名船頭遠視,一名船尾高嘹。遇有船過,即便鳴鑼,各船齊備。倘水上有黑塊夜浮者,恐賊人踏水偷碇,支更兵夫速以石打,一面高叫本船捕兵同看。若是別物流入,則已;若是賊人,即便鳴鑼打銃,各船一體防備。違令支更兵夫,重治割耳,因而失事者斬首。
△常時水寨操習
  —、每隔夜,把總官先扌奢該操大旗一面於中軍船上,示兵知之。次日早,掌號官先於船上五更吹長聲喇叭一蕩,各兵起收拾,做飯。約中軍船炊熟,吹第二蕩喇叭,各兵食飯。吹第三蕩喇叭,各官捕帶兵先登岸,赴水寨擺立,照圖。
  —、俟水寨演熟部伍,然後照前操法以操兵船,俟泊處關港潮平,依法操於舟。如其關港狹曲風潮,不可操大舟者,以小船摘甲長每甲摘兵一半,用小船三板操其形狀之略。
(圖A)
  —、本總擺清道,建五方旗鼓,進場坐定,中軍官稟放炮升旗,又稟放靜炮三個,即放炮三個,諸營一時肅靜。稟掌號笛官旗聽發放,掌號笛官、捕甲各執旗由兩邊路到台下立定,金響號笛止。其立定之法,每一船捕盜在前,甲長旗挨次在後。中軍官呼官旗過來,齊應一聲,先甲長,次捕盜,次官,跪聽發放。掌號官發放云:官旗聽著!耳聽金鼓,眼視旌旗,駕船如馬,見賊爭先,同舟共命,奏凱還師。依次分付起立。舵工跪過,稟稱舵工聽發放。發放云:舵工聽著!一舟之功,全賴爾輩,稍有歪斜,不能直射賊舟者,軍法示眾。舵工起。此後如有別事發放,逐一講明,起立。中軍分付官旗下地方,各應一聲,鳴金大吹打,各照原路回信地。各領兵官照依臺上規矩,於各營掌號發放畢,聽各捕盜將本船甲兵盡數俱令跪聽。其先發放扳招手曰:船若著淺,治爾之罪。次發放繚手曰:使風不正,治爾之罪。次發放舵工曰:船去不能直射賊舟,治爾之罪。發放畢,各營肅靜。
  —、下營,中軍掌長聲喇叭三蕩,吹孛羅,各兵起身。
  再吹孛羅,中軍旗幟擺出,當中立定,點鼓,各船捕兵依前畫港內列船式樣,由中照前圖擺出,仍為每甲一行。每船各甲平行,俱在場之當中。一行立畢,金響鼓止。一面預於場之盡首,立左右二的,左右相去一百步;其的高六尺,闊三尺,每的下立高桅一根,三丈粗不拘。又立近的二座於左右的之中,相去二十四步;的高三尺,闊一尺。看中軍點何色旗,其該營兵即聽吹天鵝聲喇叭,擂鼓,各兵呐喊,一船一船挨次近的。一船之兵約去五十步,即照前圖內閱視擺船圖相間擺開,為一長圈,趨的之中,先鳥銃、狼機射手照遠的打放,火箭向高照遠桅放之。其佛狼機預先立三架在彼,臨時止用,各船機兵到即打放,不必抬行。將鳥銃一遍、狼機各一個、火箭一枝、弓箭三發,其鳥銃兵即向近的打石,佛狼機手每人包火藥五兩向近的擲火燃之,各色火器各放一件。其標槍手打標,弩手放弩,俱中近的為則,各照方面攻打。石矢各三發,鼓少間,一船兵即於大前面抄旁而回。又擂鼓呐喊,又一船到的,照前行之,又過旁抄回。如此俱完,則前一船兵複又如環輪轉,再近的。金響鼓止鑼響,即各於腳下上息,乃將前四的四桅俱取立居中,一字立之。中軍掌孛羅,各起身;擂鼓,吹天鵝聲,呐喊,各兵四面向中攻打一番,鳥銃不用銃子,火箭高放,火藥標石不必施,以其四圍遠攻,使賊不敢出露身體於船之上,我可徑造而擒之,此遠勢,非逼近勢也。如臨敵,則自有一船逼近,用標石火藥擲傾。近攻不可預習。如此一陣,金鳴鼓止,摔鈸響,各收成每甲一行,每船為一方,立定。再摔鈸響,收照原出在港圖次立定。放炮三個,鳴金,大吹打,挨次照初出擺營序列回還原紮信地立定。鳴鑼,坐地休息,各官赴台下稟操。畢,中軍稟比較,先列佛狼機六座,立一百步的一面,豎起紅旗。各船佛狼機手通赴台下,立聽唱名打放,每人三銃,中一者量賞,中二者平賞,中三者超格重賞;不中者打罰,如此較陸兵格眼。次立八十步的一面,豎起紅高招,各船鳥銃俱集台下,照佛狼機試打、賞罰。次立六十步的一面,豎起黃旗,各弩手、射手、火箭手通赴台下,每人亦三發,亦照銃手行賞罰。次立二十步的一面,豎起藍旗,各船標槍、打石手俱赴台下,每人三發,亦照銃手行賞罰。次立白旗,各船刀手、鉤鐮手、槍手俱赴台下,先每名單看,使舞手法、身法、步法;次斬馬刀與長槍較;次叉鈀、鉤鐮與長槍較,看其遮當何如,但能任槍誘哄,執立不動,目不瞬視,候到見肉分槍,就使不能遮架,亦為第一等;若一見槍來,遠近迎架,頭搖身傾,手動足亂,即為生疏,且其人無膽,或治或革,惟公道行之,是為下等。俱演畢,放炮落旗,散操。各船三板俱來岸下,候兵登船歸宗。每演此一遍,則演陸操一遍,不拘二項,但操一遍歇一日。水操每月一、五、九、十三、十七、二十一、二十五、二十九日,陸操每月三、七、十一、十五、十九、二十三、二十七日。其陸操照依本府陸兵新書,內止操自一隊起以至一官者止,不操方營與前一半,蓋水兵有水操,太勞故也。其武藝各照所執比較,一如官旗調集台下之法。
(圖A)
  —、放火磚、火炮、火球之法,須火線燃之將入,方可擲下,不然,擲而滅。就不滅,賊可反手,正當發時,反為所害。
  —、火箭只著棚帆當中一點打去,常高中,則不可救,低則易救。
  —、弩弓不可遠,遠則無益,徒費矢竭力。
  —、標槍非兩船相逼,不可用,往下打更難准。
  —、打石,著人頭面方打,不可空往船上擲之。
  —、賊船如近我船,便傾下火藥一二桶,少則無用,連桶則恐滾擲水中,須傾桶倒下,一面用一、二人用鐵鍁執炭火數鍁隨藥擲下,火多,則必有燃藥者。或用粗碗一個,種火一碗,用灰蓋之,放於桶口;擲藥之時,碗內火同藥傾,及船一磕,而火藥相粘,必發,難救。此第一全勝捷徑妙法,智者不能施其巧,勇者不能用其力也。
△發船號令
  —、隔日,先行牌諭各捕兵將,以出洋若干日該備鯗米水數目,令備完,限時點查,欠者捆打,罰工食。凡中軍吹長聲喇叭一通,立起黃旗一面,各哨船出洋。哨賊如報有警,本總即升船廳,聽炮三個,大吹打畢,先吹孛羅一蕩,各船一面起定,掌號笛官、捕旗甲俱坐三板赴中軍船下兩邊,照營列定。掌號官稟稱:官旗到,齊聽發放。船上叫:官旗進來。水倉門、報門俱赴船面。掌號官叫:官旗過來!以下俱照常時在於水寨操練規矩發放。畢,各官捕回船,亦照寨操一體發放。畢,中軍船擂鼓,升行旗,吹第二蕩叭羅響,各船起篷;第三蕩叭羅,依次開船。夜洋行使,首尾相接,雁行而進,不許太相遠離。宗哨一船違令,捕盜之罪;二船違令,哨官之罪;四船違令,領兵官之罪。中軍畏縮,把總之罪,其舵工、繚手皆加倍重治。遇有船漏、風水不便者,核實免罪。
△遇夜洋行船
  —、各船以燈火為號,中軍船放起火三枝,放炮三個,懸燈一盞,各船以營為辨,前營船懸燈二盞,平列;左營懸燈二盞,各桅一盞;右營大小桅各懸燈二盞,平列;後營懸燈二盞,一高一低。看燈聽銃收宗,船到將近,船上捕盜先自呼名識認。
  一、遇夜泊船,聽中軍船招宗喇叭響,各船依序隨宗安插,不許私求穩便遠泊。因而疏虞,斬首示眾,哨官連坐。
  一、守夜號令,俱同在港號令,但每夜加鳥銃手二名,點火執銃,遇疑即便對放。
  一、各船遇夜有急,看中軍旗五方高豎燈五盞,是欲設疑,以見船多之意,每船後尾上立燈左右一盞,前桅上加燈二盞。
△臨敵號令軍法
  一、中軍船戰聲喇叭響,各鳴鑼,齊擂戰鼓,天鵝聲響,大聲呐喊,奮勇剿殺。獲有功級,各送領兵指揮驗實,類送中軍紀驗解報。退縮後至者,斬。其捕盜船行遲曲而後到者,斬。其捕盜舵工遇淺者,斬。其扳招手,船雖先到而不直射賊船,傍邊擦過者,斬。其舵工繚手使風不正者,斬。其舵工繚手如已使逼賊舟,相並不能成功,致賊舟複走者,斬。其捕盜各甲長有能挨報某兵不用心、某兵不用心者,其不用心之兵斬首,甲長止於捆打。
  一、敵人慮我官兵追戰,將船內器物遺棄水中,兵夫敢有撈拾而不追賊者,許本船捕甲割耳示眾,故縱者連坐斬首。
  一、凡已打敗賊舟一隻,而餘舟不行分投追打別賊,共相攢來爭撈首級,致賊遁走者,各船獲級俱止歸先打一船之功,餘船捕盜捆打一百,割耳。其一船雖已逼到賊舟,而未即打敗,餘舟接應會同用力者,不在此例。
  一、各船遇敵,敢有畏勢,揚帆遠望,逗遛不進者,捕盜舵工俱就陣斬首示眾。
  各船放銃,須將火藥收藏安便,免至火星爆入,貽患匪細。倘有失誤,銃手、管藥兵夫一體軍法施行。
  一、各船打敗倭寇,所撈獲財物包裹,聽船捕盜從公分給,以多半付動手首功之人,餘皆均處。敢有官捕頭目勒分,甚至夾打追侵,公然放肆者,許各兵徑於回日赴宮告首,決打重治,加倍追付各兵,頭目依律治罪。其軍器則要報官解驗,不許各兵隱藏。
  一、與賊船對泊,船定[AB]上用貓竹擘開包裹[AB]上,以防敵人夜竊之患。違令,定手捆打。
  一、各船遇警,聽中軍船天鵝聲喇叭響,各船鳴金鼓一通,捕兵大聲呐喊,以壯軍威。違令,治以軍法。
  一、各船遇警,捕舵兵夫不許解衣而臥。違令,察出,治以軍法。
  報警至急,起定不前,即使用大貓竹一段,計長一二丈,縛於定[AB]浮水,以便班師各自認取。違誤,定手割耳示眾。
  一、各船捕舵兵夫,過泊船山澳,無故不許上山閒遊,恐遇警,一時下船不便,致有誤事。若要取水,輪直兵夫赴中軍船告稟明白,方許取水。違令上山,人拿治不恕。
△松海島嶼外洋哨船發火號令
  一、健跳者,北至金齒門,南至漁西。其信地,則青珠山、茶盤山、青門、黃茅覽。
  一、桃渚者,北至牛頭門,南至聖塘門。其信地,則獺鰻山、白達山、米篩門。
  一、海門者,北至擔門,南至三山。其信地,則擔門山、三山頭。
  一、松門者,北至深門,南至鹿頭。其信地,則麓頭山、猢猻尖、道士冠山、大高城山、鹿頭山。
  一、隘頑者,北至雞臍,南至派爿洋。其信地,則沙角山、靈門山。
  一、楚門者,北至邳山,南至茅山。其信地,則久爿山、老宮前山。
  一、往來巡哨,遇有警急,各在信地登各相近山上,先行舉放煙火。所在兵船嘹見火光煙焰,就行開帆,望火前進。哨剿聯近烽堠,即時按放傳報南北大兵防截。其哨船仍探賊船嚮往蹤跡,親報領哨官,以便進上。如火報不爽,兵船逗遛誤事,罪坐該營領哨官員。若哨船不盡信地,止於一處探望,或在漁樵船隻人內取信,或到山放火,而原積柴草不足,火小不能燎遠,致失傳報誤事者,該直哨船軍甲俱以軍法斬首。
△福船說
  夫福船高大如城,非人力可驅,全仗風勢;倭舟自來矮小,如我之小蒼船,故福船乘風下壓,如車碾螳螂,鬥船力而不鬥人力,是以每每取勝。設使賊船亦如我福船大,則吾未見其必濟之策也。但吃水一丈一二尺,惟利大洋,不然多膠於淺,無風不可使,是以賊舟一入里海,沿淺而行,則福舟為無用矣,故又有海滄之設。
△海滄說
  夫海滄稍小福船耳,吃水七八尺,風小亦可動,但其力功皆非福船比。設賊舟大而相並我舟,非人力十分膽勇死鬥,不可勝之。然二項船皆只可犁沈賊舟,而不能撈取首級,故又有蒼船之設。
  蒼船說(一名艟喬又蒼之大者)。
  夫蒼船最小,舊時太平縣地方捕魚者多用之,海洋中遇賊戰勝,遂以著名。殊不知彼時各漁人為命負極之勢,亦如賊之入我地是也;今應官役,便知愛命。然此船小,而上高不過五尺,就加以木打棚架,亦不過五尺,賊舟與之相等,既勢均,不能沖犁。若使徑逼賊舟,兩艘相聯,以短兵鬥力,我兵決非長策,多見誤事。但若賊舟甚小,一入里海,其我大福、海滄不能入,必用蒼船以追之。此船吃水六七尺,與賊舟等耳,其撈取首級水潮中,可以搖馳而快便。三色之中,又此為利近者。改制為艟喬,比蒼船稍大,比海滄更小,而無立壁,最為得其中制。遇倭舟或小或矮,皆可施功。但水兵人技皆次於陸兵,設使將水兵教練遴選亦如陸兵,而後登之舟中,則比陸戰加一舟險,其功倍於陸兵必矣,司寄者何憚而不為哉!
△三船利鈍說
  大端天若風動勢順,則滄不如福,蒼不如滄;若風小勢逆,則福不如滄,滄不如蒼。其開浪、網船之類皆可備哨探而不可戰者,開浪以其頭尖,故名,吃水三四尺,四槳一櫓,其形如飛,內可容三五十人,不拘風潮順逆者也。又不如八槳船,左右十六槳,後一櫓,更為飛迅,但坐臥處不冠冕耳。網船形似織梭,內容二人,前後用二人,以罩罩之,風波大又可拖之塗上,且不能覆,吃水七八寸耳。此可走報或用之裏港窄河,動以百數,每只內用鳥銃二三人,蜂集蟻附,沿淺沿途而打之,甚妙。如賊追逼,就可棄走,一舟不過一金之費耳。
△相寇情
  小舟數往來者,謀議也。遲而審顧者,疑我也。欲進而複退者,探我也。既退而卒進者,襲我也。鼓噪而矢石不下者,兵器少也。卻而顧者,欲複來也。先急而後緩者,整備也。促鼓而不戰者,懼我也。泊而揚帆者,欲出不意也。既退而不速者,謀也。火夜明而呼噪者,恐我襲彼也。擲纜而即起者,欲擇其利也。火數明而無聲者,備器也。夜泊而趨於泥者,鄉道欲往也。促纜而不呼者,急欲逝也。促纜及流、懸燈於途者,夜逸而潰也。久而不動者,偶人也。鼓而無韻者,偽響也。近岸連村而不登劫者,怯也。不久困請和投降者,詐也。
△謹行泊
  我舟在洋出哨,追趕賊船,天欲昏黃,潮時將盡,不可貪程一意前往,須防今夜自安泊處,恐無收嶴風至之虞。遇龍潭神廟,不可放銃吹打呐喊,或有驚動起風作浪之失。早晚占看日月星雲氣色飛鳥,預知風雨。未到晚黑,便收嶴岩,高登四嘹,恐隔山先泊賊船,而我不防也。
△浙東潮候
  初一、初二、十三、十四,寅申長,巳亥平。
  初三、初四、十五、十六,卯酉長,子午平。
  初五、初六、十七、十八,辰戌長,醜未平。
  初七、初八、十九、二十,巳亥長,寅申平。
  初九、初十、廿一、廿二,子午長,卯酉平。
  十一、十二、廿三、廿四,醜未長,辰戌平。
  廿五、廿六,寅申長,巳亥平。
  廿七、廿八,卯酉長,子午平。
  廿九、三十,辰戌長,醜未平。
  朝生為潮,夕生為汐。晦朔弦望,潮汐應焉,故潮平於地下之中而會於月,潮生於寅則汐於申,潮生於巳則汐於亥,陰陽消長,不失其時,故曰潮信。
定太陽出沒以應潮信時刻長短
  正九出乙入庚方,二八出兔入雞場。三七發甲入辛地,四六出寅入犬藏。五月生艮歸乾上,仲冬出巽入坤方。惟有十月與十二,出寅入申仔細詳。
△定寅時
  正九五更四點徹,二八五更二點歇。三七平光起寅時,四六日出寅無別。五月日高三丈地,十月十二四更二。仲冬才到四更初,此是寅時須切記。
行船觀日月星雲占風濤
  —、日暈則雨,月暈主風。何方有闕,即此方風來也。
  —、日沒胭脂紅,無雨也有風。須看返照日沒之前,胭脂紅在日沒之後,記之記之。
  —、星光閃爍不定,主有風。
  —、夏秋之交,大風,及有海沙雲起,謂之風潮,名曰颶風,此乃颶四方之風。有此風,必有霖淫大颶同作。
  —、凡風單日起,單日止;雙日起,雙日止。
  —、凡風,起早晚和,須防明日再多。
  —、有暴惡之風,盡日而沒。
  —、防夜起之風,必毒。
  —、凡東風急,風急雲起愈急,必雨起,雨最難得晴。
  —、凡春風,易於傳報,一日南風,必還一日北風,雖早有此風,向晚必靜。
  —、防南風尾,北風頭。南風愈吹愈急,北風吹起便大。
  —、春南夏北,有風必雨。
  —、雲若炮車形,起主大風。
  —、雲起下散四野,滿目如煙如霧,名曰風花,主風起。
  —、雲若魚鱗,不雨也風顛。
  —、凡雨陣,自西北起者,必雲黑如潑墨,又必起作眉梁陣,主先大風雨,後雨急,易晴。
  —、水際生靛青,主有風雨。
  —、秋天雲陰,若無風則無雨。
  —、海燕忽成群而來,主風雨。烏肚雨,白肚風。
  —、海豬亂起,主大風。
  —、夜間聽九逍遙鳥叫,蔔風雨。一聲風,二聲雨,三聲四聲斷風雨。
  —、蝦籠張得韋魚,主風水。
  —、水蛇蟠在蘆青高處,主水高若干,漲若干。若頭望下,水即至,望上稍慢。
  —、月盡無雨,則來月初必有大風雨。俗云:廿五六若無雨,初三四莫行船。春有廿四番花信風,梅花風打頭,楝花風打末。
△逐月風忌
  正月忌七八日風,乃北風也。
  二月忌初二北風。
  三月忌清明北風。
  五月忌雪至風,以正月下雪日為始算,至五月乃一百二十日之內,主此風。
  六月十二日忌彭祖風,在前後三四日。
  七八月若有三日南風,必有北風報之。
  九月九日前後三四日內,忌九朝風。
  十月忌初五風,在前後三四日內。
  十一月冬至風。
  臘月廿三四掃塵風。
△戰船器用說
  夫水戰於舟,火攻為第一籌固然也。其火器之屬,種目最多,然可以應急用者甚少,何則?兩船相近,立見勝負,其諸器或有宜於用,而制度繁巧、一時倉忙不能如式擲放,致屢發而無用;或精巧宜用,而勢不能遍及一舟;或重贅而不能發及賊船;最不宜者是見行火器,安藥線在口,如若候點入口,則發在我手,若方燃即擲,則擲下又為賊所救;又有所謂灰瓶者,內用石灰,蓋舟上惟利滑,使人不能立腳,一說用雞鴨卵擲下,或擲滑泥者尤可,今乃用灰瓶,是又澀賊之足而使之立牢也。不可,不可!今屢試屢摘,合以眾情共愛而數用無異者,止有二種,一遠一近,至矣足矣!愈淫巧繁多,愈無實用,記之記之!
  —、舊用火藥傾下賊舟,此固長策,然又別用火器,或炭火再傾擲,使之發藥,每每或連桶擲入水中,或被賊乘藥桶及伊舟,以水沃濕,亦皆未中肯綮,可以必發,故複重出此說,因以見此法之萬分至妙也。所謂二種者,遠則只用飛天噴筒,近則只用埋火藥桶,至易至便,萬用無差。除此之外,所謂火箭、神機、火磚、噴筒之類,皆遠不及此。苟具此一種,則他種又皆不必用也。
(圖A)
  右約賊船在遠,先將炭火燒紅,盆盛一處,約賊舟相近百十步,以火入粗碗灰培;再俟賊近三二十步,以碗平放在藥桶內蓋了;俟兩舟相逼,將桶平平擲下至賊船,被磕動,碗內炭火跌泛而出,與藥相埋,即發,時刻不失,較之別器克線不燃及線濕放早之病,皆可無矣。
(圖A)
  走風捉颶,事急追賊,車關人力起定遲誤,備此臨急解系[AB]尾泛之,以便回取。
(圖A)
  截粗徑二寸竹,布箍,用硝磺、砒霜、斑毛、剛子、岡沙、膽礬、皂角、銅綠、川椒、半夏、燕糞、煙煤、石灰、鬥蘭草、草烏、水蓼、大蒜,得法分兩制度,磁沙、玉田沙炒毒,系槍竿頭,順風燃火,則流淚噴涕,閉氣禁口,守城用,戰船只用飛天噴筒燒帆為第一妙器,此又不足用也。此乃各處見用於兵船者爾。
(圖A)
  用地鼠紙筒炮,各安藥線,每五個排為一層,上下二節,各二層,以薄篾橫束,合灑火藥、松脂、硫黃、毒煙,用粗紙包裹成磚形,外用綿紙包糊,以油塗密。另於頭上開口下竹筒,以藥線自竹筒穿入。
(圖A)
  紙薄拳大,內蕩松脂,入毒火,外煮松脂、桕油、黃蠟,燃火拋打煙焰,蒺藜戳腳,利水戰、守城俯擊短戰。
(圖A)
  硝磺、樟腦、松脂、雄黃、砒霜,以分兩法制打成餅,修合筒口。餅兩邊取渠一道,用藥線拴之。下火藥一層,下餅一個。用送入推緊,可高十數丈,遠三四十步,徑粘帆上如膠,立見帆燃,莫救。此極妙極妙萬方效策。
(圖A)
  範大炮紙糊百層,間布十層,內藏小炮,半入毒半入火;又間小炮,入灰煤地鼠,頭帶火。磁沙炒毒,鐵蒺藜糞汁毒,炒包松脂、硫黃毒,人發角屑等件。此一火器,戰守攻取水陸不可無者,奪心眩目,驚膽傷人。制宜精妙,此尤兵船第一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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