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2日 星期一

《中西思維隨筆》:024. 「魏國人鬥射」與「日耳曼人決鬥」


  前篇的關鍵字是「單挑」。
  在中西方的歷史長河中,單挑這種事情,不僅是即將敗亡者試圖依靠蠻力扭轉局勢的幻想,更曾經是明載於法典之中,而具有決定勝敗意味的武力對決形式!
  戰國時代,身為魏文侯上地郡守的李悝為了能讓上地的人民精擅射箭之術,以在對秦國的戰爭中爭取更大的勝算機會,於是下令:「人之有狐疑之訟者,令之射的,中之者勝,不中者負。」(〈韓非子.內儲說上〉)也就是說如果法官不能判斷訴訟的雙方的是非對錯,便讓雙方利用射箭來決定訴訟的勝敗,能射中的就勝,不能中的就敗。人民一聽法令宣佈之後,便爭先恐後、日夜不休的學習箭術。當李悝的軍隊與秦人作戰時,便依靠著人民(軍隊由人民組成)精準的箭術大敗了秦國軍隊!
  這種利用「法律」來達到「軍事目的」的作法,中國古代並不罕見。早在李悝之前便有管仲的例子。當時,齊桓公要隱藏自己強兵的意圖,於是問管仲說:「齊國軍隊的盔甲與兵器等裝備不足,要怎麼辦呢?」於是管仲便提議:「讓犯了罪的人民可以用盔甲、兵器來贖罪。」齊桓公便問怎麼做,管仲回答:「制重罪贖以犀甲一戟,輕罪贖以鞼盾一戟,小罪謫以金分,宥閒罪。索訟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鉏、夷、斤、斸,試諸壤土。」(〈國語.齊語〉)也就是依照犯罪輕重來決定贖罪內容物的等級,因此重罪就用頂級的犀甲、一支戟來贖罪,輕罪就用次一等的鞼盾、一支戟來贖罪,此外還有用金屬(分為銅(美金)、鐵(惡金)兩種等級)、整套箭矢(估計是五十支)來贖罪的,沒多久,齊國的盔甲與兵器便充足了!其中還有一條是「訟而不勝者出一束箭」(〈淮南子.氾論〉),凡此皆是利用了人民避罪的心理,讓人民用「贖罪」而非「繳稅」的心態,積極自發的完成了統治者的目的。由於這便牽涉到「管理」的問題,因此這種作法也獲得了「至賞不費,至刑不濫(終極的賞賜不會耗費巨資,終極的刑罰不會氾濫。)」的稱譽。
  西方的例子,源於日耳曼法典(Germanic law),是中世紀歐洲開始盛行的法律。日耳曼人認為如果訴訟雙方缺乏合法證據,又彼此爭執不下時,就採用格鬥審判法(trial by combat,也叫做:wager of battle, trial by battle or judicial duel.)來決一勝負。如果有一方不願接受單挑決鬥(single combat),就要放棄訴訟。由於日耳曼人崇尚武力,因此認為藉由這種武力決鬥來解決訴訟爭端的方式,至少可以達到讓勇者生存而讓懦夫消失的目的(也就是由於不清楚誰是好人,寧願留下勇士。)。決鬥時所用的武器可以是刀、劍或長矛,方式可以是徒步或騎馬,但不管採用哪一種,都必須由上帝、法官或人民來決定。這種「合法暴力」直到十六世紀才消失。

1540s depiction of a 1409 judicial combat in Augsburg

  關於把訴訟勝敗轉由武力來決定的作法,漫漫歷史長河中倒是發生了一個有趣的例子!1380年的法國,當時有一個狗主人死了,那隻狗帶著其他人找到了主人的屍體,並且繼續追到了兇手。此時狗主人的朋友報了案,大家也覺得無法解釋狗咬兇手的疑竇,於是決定讓狗與兇手在角鬥場上決一勝負。最後那隻狗贏了,兇手在差點被咬死的情況下俯首認罪,接受絞刑的懲罰!



 
  在智慧無力可施時,暴力便往往被合法化,或成為一條解題的捷徑。不只是法律上的判決如此,即便是數學上的解題亦是如此。譬如著名的「四色問題」,1853年被 Francus Guthrie 提出後,直到今日仍無人能用演繹法證明它。1977年,Kenneth Appel和Wolfgang Haken利用電腦的暴力演算,對1936種地圖組合進行暴力檢查,最終以歸納法證明了。四色猜想因此成為四色定理。在通常的情況下,智慧無法解決之時,暴力往往是一種簡便的手段。當然,若智慧的觸角能伸展的越廣、越長、越深,暴力的使用場合便越少!以刑事犯罪的偵查而言,目前能使用的偵查技術、物理證據、邏輯推理工具與古代相比,已經有很長足的進步,因此誤判、無法判決的情況便減少了很多。當然,以上的例子是有點誇張的,不過卻也是過往人類的一 道歷史軌跡!我們無法逃避,卻必須深思!

附註:
  《暗箭》中與此有關的是商鞅與尉繚子。商鞅在秦國變法的法源,其實就來自於李悝的《法經》。李悝即是李克,是吳起的同門師兄弟。商鞅不僅在秦國變法的整個過程中,極力模仿吳起,更對李悝的《法經》有很深刻的專研,可以說深受兩人的影響。李悝、吳起都是從魏文侯起就開始在魏國任職的,吳起更與商鞅同出於衛國,以此而言,李悝也可能是衛國人。詳細考證請見拙作《吳起考》(將在小說「吳起傳」展開寫作時發表。)。尉繚子在小說中就是黃繚,他的兵法著作《尉繚子》也明顯受到儒家與兵家「法思想」的影響,尤其是吳起的影響。《尉繚子》書中多次談到一些法律上的問題,歷來研究者如鳳毛麟角,多數內容,都會在《暗箭》中加以展現。


參考資料:
〈韓非子.內儲說上〉:
  李悝為魏文侯上地之守,而欲人之善射也,乃下令曰:「人之有狐疑之訟者,令之射的,中之者勝,不中者負。」令下而人皆疾習射,日夜不休。及與秦人戰,大敗之,以人之善射也。

〈國語.齊語〉:
  桓公問曰:「夫軍令則寄諸內政矣,齊國寡甲兵,為之若何?」管子對曰:「輕過而移諸甲兵。」桓公曰:「為之若何?」管子對曰:「制重罪贖以犀甲一戟,輕罪贖以鞼盾一戟,小罪謫以金分,宥閒罪。索訟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鉏、夷、斤、斸,試諸壤土。」甲兵大足。

〈淮南子.氾論〉:
  齊桓公將欲征伐,甲兵不足,令有重罪者出犀甲一戟,有輕罪者贖以金分,訟而不勝者出一束箭。百姓皆說,乃矯箭為矢,鑄金而為刃,以伐不義而征無道,遂霸天下。此入多而無怨者也。故聖人因民之所喜而勸善,因民之所惡而禁姦,故賞一人而天下譽之,罰一人而天下畏之。故至賞不費,至刑不濫。

〈晉書.刑法志〉:
  是時承用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于《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及司徒鮑公撰嫁娶辭訟決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損,率皆集類為篇,結事為章。一章之中或事過數十,事類雖同,輕重乖異。而通條連句,上下相蒙,雖大體異篇,實相采入。《盜律》有賊傷之例,《賊律》有盜章之文,《興律》有上獄之法,《廄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錯糅無常。後人生意,各為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言數益繁,覽者益難。天子於是下詔,但用鄭氏章句,不得雜用餘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