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2日 星期一

《中西思維隨筆》:012.「吳起殺材士」與「曼柳斯砍獨子」


  前篇提到了吳起殺材士的例子,主要在表現其對付不受管教者的面向。這一篇則談談這個例子的另一個面向,也就是對付一個不受命令約束的人,即使他有功勞,也該殺。因此那些沒有功勞的例子,譬如晉文公斷自己的寵臣顛頡之脊、司馬穰苴斬齊景公寵臣莊賈、孫武斬吳王愛姬兩名,就不在這個例子談了。

  因此先複習一下,吳起斬材士的故事。
  有一次,吳起率軍與秦國軍隊交戰,尚未發布進攻的指令,一個勇士受不了自己的勇敢,未等命令,就自己衝出去砍了兩顆敵人的首級回來。吳起馬上叫軍吏把他抓去砍了,軍吏勸諫吳起說:「這個人是材士(有才華的士人)啊!不可斬啊!」吳起回答:「他確實是個材士啊!但這卻不是我的命令啊!」便把他砍了。

 


  西方的例子,有過之而無不及。有「專橫者」稱號並曾於前363年擔任羅馬獨裁官(Dictator)的曼柳斯(Lucius Manlius Capitolinus Imperiosus),有一次他的兒子在外面戰勝而回,結果曼柳斯不僅未稱讚他,甚至把他抓起來,就當著軍隊的面,把他斬了。原因很簡單,因為他與敵人作戰這件事,違背了曼柳斯的命令。

  吳王闔閭的弟弟夫概王看到這個例子,應該慶幸才對。因為春秋末年,吳伐楚一戰,吳王闔閭謹慎小心,一次面對楚軍,不敢驟然進攻,夫概王偷換了「將在軍,君令有所不受」的概念,於是違背吳王的命令帶兵出擊,結果大敗楚軍。顯然,由於吳伐楚後來勝利了,因此夫概王也沒受到懲處,甚至最後還反叛吳王,趁吳國大軍在外時,回到吳國篡位為王了。

  關於因為自己的兒子違法而自願犧牲他的事件,戰國時代也有一個例子。秦惠王時期,有一次墨家鉅子腹䵍的兒子在秦國殺了人,依照秦國的法令,其罪當死。秦惠王由於還要借重墨家的力量,因此打算開恩破例,想把腹䵍的兒子放了。誰知腹䵍予以拒絕,原來不僅依據秦國的法律,他兒子該死,就是按照墨家的法律:「殺人者死,傷人者刑。」他的兒子也該死。因此秦惠王雖然把他放了回來,腹䵍還是把他殺了。

  關於這種違背了法律,即使是父親也不能放過兒子、即使是兒子也不能放過父親說法,尉繚子並曾提過:「今百人一卒,千人一司馬,萬人一將,以少誅眾,以弱誅疆。試聽臣言,其術足使三軍之眾,誅一人無失刑,父不敢舍子,子不敢舍父,況國人乎?」(〈尉繚子.制談〉)其中曼柳斯與腹䵍的作法,儼然就是尉繚子所說「父不敢舍子,子不敢舍父」的註腳了。
  

附註:
  秦惠王時期(前356年至前311年),正是張儀、司馬錯嶄露頭角之時。《暗箭》下「威震天下」裡,張儀與孫臏也有一戰,秦國大敗,逼使秦惠王拜服稱臣、張儀丟掉相位,這一戰也徹底確立了齊國的超級強權的地位。

參考資料:

《左傳》
〈尉繚子.武議〉
〈謀略.卷四.第一章.40〉
〈呂氏春秋.去私〉:
  墨者有鉅子腹䵍,居秦,其子殺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長矣,非有它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誅矣,先生之以此聽寡人也。』腹䵍對曰:『墨者之法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所以禁殺傷人也。夫禁殺傷人者,天下之大義也。王雖為之賜,而令吏弗誅,腹䵍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許惠王,而遂殺之。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義,鉅子可謂公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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