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1日 星期二

《文子》公案之徹底了結:商鞅、吳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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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古派主張《文子》是從《淮南子》中刪除了其中的歷史人物而剽竊來的偽造作品。其中所舉的一個例子就是〈淮南子.泰族〉中有吳起、商鞅,而〈文子.微明〉沒有。疑古派認為是先有商鞅、吳起的案例,才有〈淮南子.泰族〉的句子,而〈文子.微明〉是抄襲的。打個譬喻這類似是在說是先有了十家註《孫子兵法》的案例,才有了《孫子兵法》一樣。
  《道德經論正》促使中國修辭學史改寫的一個發現就是文學修辭中典範人物的增加的相關規律。這一點在筆者寫作《孫子兵法論正》時已有發現!只是到了十幾年後的本書才把相關理論給完善了!關於這種增加還是刪除的爭論,是多餘的!從《道德經論正》中披露的三百多例徵引《文子》的例子中,有十幾則都不是單純的引用而是改造與改寫,有些是刻意的,屬於修辭的範圍,有些是無意識的,屬於記憶與版本的問題。這十幾則改造的結果都是喪失了精確性,同時改造者也疏於理解原始譬喻的許多細節。這些改造失敗的譬喻,《道德經論正》有專門的表記錄,這裡就不多說了。僅舉此例,以讓讀者明白當代眾多學者不願「思考」與「讀書」的一面!其中牽涉到連坐法、減爵令的起源問題!




〈文子.微明〉:
  老子曰:相坐之法立,則百姓怨;減爵之令張,則功臣叛。故察於刀筆之跡者,不知治亂之本;習於行陣之事者,不知廟戰之權。聖人先福於重關之內,慮患於冥冥之外,愚者惑於小利而忘大害,故事有利於小而害於大,得於此而忘於彼。故仁莫大於愛人,智莫大於知人,愛人即無怨刑,知人即無亂政。
〈淮南子.泰族〉:
  商鞅為秦立相坐之法,而百姓怨矣;吳起為楚減爵祿之令,而功臣畔矣。商鞅之立法也,吳起之用兵也,天下之善者也。然商鞅之法亡秦,察於刀筆之跡,而不知治亂之本也。吳起以兵弱楚,習于行陳之事,而不知廟戰之權也。
〈淮南子.繆稱〉:
  故商鞅立法而支解〔高誘註:商鞅為秦孝公立治法,百姓怨之,以罪支解。〕,吳起刻削而車裂〔吳起相楚,設貴臣相坐之法,卒車裂之。〕。

  劉安的典範增加,雖然典範「商鞅、相坐之法」、「吳起、減爵祿之令」的對應是對的,且「商鞅為秦立相坐之法,而百姓怨矣」也符合歷史記載,然而「吳起為楚減爵祿之令」何時導致了「功臣畔」?吳起死於貴族之手,並非功臣之手,貴族、功臣也並沒有背叛楚王的事蹟存在。至於商鞅在齊、魏桂陵、馬陵大戰都趁機漁利,帶領秦國軍隊大勝魏國軍隊,因為非如此,商鞅沒有軍功也不得受封,顯然把商鞅當成是一個「察於刀筆之跡」的文人也是不符事實的。且「廟戰」本是至少從孫武以來就有的軍事常識,吳起身經百戰,未有敗績,治理楚國而擔任宰相,卻說他只「習于行陳之事,而不知廟戰之權也」,顯然也不符事實。至於說吳起「以兵弱楚」,更是荒謬之事!
〈史記.孫子吳起列傳〉:
  楚悼王素聞起賢,至則相楚。明法審令,捐不急之官,廢公族疏遠者,以撫養戰鬬之士。要在彊兵,破馳說之言從橫者。於是南平百越;北并陳蔡,卻三晉;西伐秦。諸侯患楚之彊。故楚之貴戚盡欲害吳起。及悼王死,宗室大臣作亂而攻吳起,吳起走之王尸而伏之。擊起之徒因射刺吳起,并中悼王。悼王既葬,太子立,乃使令尹盡誅射吳起而并中王尸者。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餘家。

  根據以上記載,則吳起在楚國時的功績有「南平百越;北并陳蔡,卻三晉;西伐秦」,使楚國強盛於一時,使諸侯畏懼楚國,哪來的「以兵弱楚」!因此,劉安的典範增加修飾手法雖然為「減爵之令張」找到了吳起、為「相坐之法」找到了商鞅,卻顯然違背了眾多客觀事實!而「相坐之法立」被改為「立相坐之法」,「減爵之令張」被改為「減爵祿之令」,其語法結構也已經產生變化,而這個改變正是為了安插典範人物而不得不變的結果!
  至於疑古派這一大群不學無術的學者、專家、權威,說相坐之法起於商鞅、減爵之令起於吳起,更是不讀書之論。
〈春秋繁露.王道〉:
  梁內役民無已。其民不能堪,使民比地為伍,一家亡,五家殺刑。其民曰:先亡者封,後亡者刑。君者將使民以孝於父母,順於長老,守丘墓,承宗廟,世世祀其先。今求財不足,行罰如將不勝,殺戮如屠,仇仇其民,魚爛而亡,國中盡空。《春秋》曰:「梁亡。」亡者自亡也,非人亡之也。
〈左傳.僖公十九年〉:
  梁亡,不書其主,自取之也。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處。民罷而弗堪,則曰:「某寇將至,乃溝公宮。」曰:「秦將襲我。」民懼而潰,秦遂取梁。
〈墨子.號令〉:
  城上卒若吏各保其左右,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產皆斷。左右知不捕告,皆與同罪。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數。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尉繚子.伍制令〉:
  伍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誅。什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誅。屬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屬有誅。閭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閭有誅。
  吏自什長以上,至左右將,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之,皆與同罪。
〈尉繚子.分塞令〉:
  中軍、左、右、前、後軍,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無通其交往。將有分地,帥有分地,伯有分地,皆營其溝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無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誅之,伯不誅與之同罪。
〈尉繚子.兵教下〉:
  一曰連刑,謂同罪保伍也。
〈尉繚子.兵令下〉:
  內卒出戍,令將吏授旂鼓戈甲。發日,後將吏及出縣封界者,以坐後戍法。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父母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
  卒後將吏而至大將所一日,父母妻子盡同罪。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

  魯僖公十九年當前641年。梁國已經採用「使民比地為伍,一家亡,五家殺刑。」這不是連坐、相坐之法?即便是墨子「父母、妻子、同產皆斷。左右知不捕告,皆與同罪。」難道不也是連坐、相坐之法?輪到得商鞅來首創?同時,尉繚子與商鞅同時,學界有人有能耐能證明誰先誰後?
〈逸周書.史記解〉:
  維正月王在成周,昧爽召三公左史戎夫,曰:……斧小不勝柯者亡,昔有鄶君嗇儉,減爵損祿,群臣卑讓,上下不臨,後鄶小弱,禁罰不行,重氏伐之,鄶君以亡。
〈潛夫論.志氏姓〉:
  妘姓之後封於鄢、會、路、偪陽。鄢取仲任為妻,貪冒愛恡,蔑賢簡能,是用亡邦。會在河、伊之間,其君驕貪嗇儉,減爵損祿,群臣卑讓,上下不臨。詩人憂之,故作《羔裘》,閔其痛悼也;《匪風》,冀君先教也。會仲不悟,重氏伐之,上下不能相使,禁罰不行,遂以見亡,路子嬰兒,娶晉成公姊為夫人,酆舒為政而虐之。晉伯宗怒,遂伐滅路。荀罃武子伐滅偪陽。曹姓封於邾;邾顏子之支,別為小邾,皆楚滅之。


  如此「減爵損祿」早在西周時、老子之前便已經存在,輪得到吳起來首創嗎?學界眾多權威、專家、學者之不讀書、不學無術一至於此,豈不可悲!百犬吠聲、鸚鵡學舌、眾口爍金、三人市虎,算是什麼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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